从“婚姻自由”到“婚姻自主”——读丛小平《自主》
这篇书评可能有关键情节透露
读完丛老师这本书,感触最深的是“自主”一词的提炼及统摄全文,从“自由”/“婚姻自由”到“自主”/“婚姻自主”,不是一个概念的简单变化,而是对中国本土经验的内在总结,可以说“自主”是富有本土实践意涵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个词汇。当然,可以想象的是,这一词汇的提炼和抓取是建立在丛老师扎实的历史学基本功的基础之上,建立在对于陕甘宁边区大量婚姻司法档案的熟知上。
另外,选取“婚姻变革”这一主题切入,是理解共产党进入边区农村社会、理解现代性进入传统社会、理解现代性的法律及法律思维涉入传统农村地区礼治及儒家伦理的一个绝佳的视角。因为婚姻对于中国人来讲是一件大事,对于娶媳妇难的农村更是一件大事。当现代的婚姻法及其观念进入边区后,可以看到不同人群(女性家长、女性、男性及男性家长)对于婚姻法的解读是不同的,当然也可能会产生出相反的效果,如本书中讲到的,婚姻自由使得女性家长反悔,为了更高的彩礼而转聘他人,男性受到了伤害,进而也影响到了革命的进程。作为对此的回应,边区不得不改革原有“激进”的法律条文,适应本地区,如黄老师“离婚法实践”中所讲到的那样,共产党一直纠结和徘徊于离婚自由与不许离婚之间,直至出现“自主”(或黄老师说的“感情基础”)。
在理论层面,丛老师本书的目的和对话是西方女权主义对于中国及中国共产党的批评,西方学者最初认为中国共产主义革命是解放了女性或者具有解放女性的内容的,但1970年代后,随着西方学者来到开放后的中国,他们发现中国的女性特别是农村女性并没有获得解放,反而形成了“父权制社会主义”(patriarchal socialism)。丛老师对此表示反驳,因为这一观点将国家视为解放者或压迫者的二元对立,并不能很好地解释中国现实,特别是陕甘宁边区的婚姻司法变革实践。此外,丛老师在理论上的创新点还在于,将学界关注女性的视角下移,不是关注士大夫家庭(高彦颐等),而是从底层的农村普通女性来看婚姻变革带来的影响,某种程度上与贺萧等人的路径相同,只不过关注内容不同。在此意义上,丛老师重视普通女性的主体力量,看到她们如何借助法律和已有习俗来为自己的婚姻争取权益的,捧儿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她后来“策划”了自己“被抢婚”的事情,嫁给了自己心仪的丈夫张柏(有趣的是,最初与捧儿订婚的就是张柏,只不过捧儿的父亲撕毁了与张家的婚约)。
本书吸引我最大兴趣的还是关于法律判决和司法实践的部分。这一部分结合侯欣一老师的《从司法为民到大众司法》来看,效果更佳。边区的司法制度经历了改革,在改革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主义:其一是受到西方法学知识影响的、更加形式理性的法律取向,如李木庵、朱婴、张曙时等“新法学会”的人;另一是雷经天、马锡五等人,他们更加务实,不拘于形式主义的法律设置。最终的结果是形成了“混合型的司法体系”,但我认为很明显的是雷经天等人获胜了。当然这一胜利并非是完全抛弃形式主义的东西,而是有条件的吸纳西方移植而来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条文。颇具“中体西用”的意味。在这其中,“法理”必定要吸纳和兼容农村社会乃至中国社会的“情理”,以更加灵活多远和不失原则的方法进入农村,渗入每个农民生活中来。在大的司法改革和基本路线的确定下,“马锡五审判方式”应运而生自然就在意料之中了。马锡五的审判方式改进了政府与乡村社会之间的关系,在渗透民间社会的同时,重塑了国家的合法性话语。这一部分中,丛老师对话的大理论是“国家-社会”的视角。首先她反对边区的“社会”是西方理论意义上的“公民社会”的概念,因为大多数人都是文盲,不具备与国家权力相抗争的话语意识。其次她也反对将这一问题纳入到黄老师所说的“第三领域”,因为边区社会宗族势力非常薄弱。丛老师将马锡五审判方式形成的司法空间称之为“民间公共场所”,意为革命政权与乡村民众直接交流的一种“空间”所在。
与马锡五审判方式相关,也与整个司法实践相关,本质牵涉到的是中共革命政权的“民主性”这一核心问题。正如书中反复问道的那样,“究竟是延安道路,还是高层的现代主义”?读完本书,我的结论是前者。因为整个司法变革和实践走的是群众路线,反对的是教条主义和命令主义,其对立面是传统衙门的官僚主义,提倡的是司法下乡,审判要到民间去,审判结果不仅要合情合理合法,更要起到教育民众的目的。这也让我逐渐想通了“司法为民”和“大众司法”的根本区别,即前者更侧重于结果的正当性,后者则是重视方法和结果的双重正当性。在以往研究中,我更多的思考是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的区别,现在对于官僚主义与群众路线有了更深刻的认知。当下的“大兴调查之风”,本质上也是强调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强调的是群众路线,不能脱离群众。有趣的一点在于,延安的“整风运动”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上述司法实践,值得深入考察。
在本书中看到了更多的关乎女性主义的内容和面向,简要来总结几点。第一,是本书对于西方女性主义中国革命研究的几个时段的总结和反思,看到了其发展趋势,也看到了她们在理解中国问题尤其是革命问题的不足,回到本土的经验问题而不是去套用概念显得十分重要。第二,妇女解放及婚姻改革,依旧是延续了晚清以来尤其是五四以来的家庭改革运动,从都市到农村,从上层知识女性到底层贫困女性,“家国一体”的儒家伦理的顽固性很难被忽视。再者,女性主义解放始终与国家命运、革命解放、强国灭种等话语联系起来,是否是真正的妇女解放仍旧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第三,女性的主体性到底在哪?到底有多大?也需要仔细的审查。因为书中可以看到,女性的表达离不开国家的支持,尤其是司法实践的灵活性支持,才能够让被压迫的女性发出声音。第四,作者非常敏锐地捕捉到了一个点,即母女关系。因为女性要反抗,但是生母的角色是缺失的,变成反抗的只是自己的父亲。这里一个很有张力的点在于,女儿是否要反抗母亲。因为母亲是令人尊敬的,但她同时也是封建之中的家长,是阻碍妇女解放的力量。于是很多文学作品里出现了“没娘的孩子”,因为无法处理好“女儿”与“生母”之间的关系。像改编后的评剧出现的“李婶”这一形象值得玩味。因为她不是“生理母亲”,而是“社会母亲”,才由此解决了上述张力。借助儒家的话语来看,女儿对母亲的态度是“怨慕”。
总的来说,这本书涉及到多个领域,女性主义、法律史、革命史及党史、法律社会学、文学、传播学(里面讲到了很多戏剧、评书和电影,延安文艺座谈会的深远影响直至现在——本质也是群众路线的文艺上的反应)等研究者均能从书中找到自己感兴趣和可以继续拓展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