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内战
与西方世界的其他国家相比,英格兰的演化有一种几近于下意识的特质,它使更多中世纪的制度、观念和感受存活了下来。[74]美国也是如此。。玫瑰战争(The War of the Roses)在身体上、更在经济上耗尽了英国的贵族,以至于都铎王朝(the Tudors)能够毫无争议地夺取民族代表的功能,,以至于英国的中等阶层能够获得法国人在旧制度下从未有过的优越的社会地位。 早在15世纪,英国的经济和政治权力的平衡已经从贵族转移到了中等阶层,这产生了一些重要的后果。首先,英国的中等阶层没有制造一场像法国1789年革命那样激进的民族革命;政治制度因而能缓慢地演化,并且通过所有后来的转变,保留大量中世纪的遗产。英格兰从未像法国或德意志那样“被现代化”。第二个重要的后果是,作为统治阶层的贵族得以保留,随着平民上升到这个等级,贵族阶层的成员也能得到更新。其他任何国家都没能在大众民主运行的框架中,仍然保留旧制度下具有显赫地位的贵族的骄傲。第三个结果(这可能成了英国没落的原因)是中世纪的“残余”(hangover)。其他任何一种欧洲强权都不像它这样,在现代政府机关的演化中如此大胆地“开倒车”,这些演化包括:理性化的法律和法庭程序、官僚机构和军事体制、行政法院体系(administrative court system)、社会立法.在詹姆斯一世继任英格兰王位之后就变得明晰可见了。这位君主在苏格兰加尔文主义者关于王权争论的氛围中长大。这种经验在他身上留下了刻骨铭心的印记,结果使他有些神经质地主张王权是一种神圣奥秘(divine mystery),并且认为人们不应该讨论此事。这意味着,任何将王权付诸理性化讨论的尝试,都只会揭示它的“弱点”;这也将表明,王权没有理性的基础.而当他理解了王权的基础并不在社会契约的层次之后,在这个层次上迎战论敌就意味着王权观念的败北,而保留王权制度神话的唯一办法就是禁止讨论。后来,英格兰接受了这个看法:《威斯敏斯特条例》(Statute of Westmin- ster)规定君主是英联邦统一体(the unity of British Common- wealth)的“符号”,这当然不是一个经得起理性审查的制度。此外,为了保存“神秘的符号”,我们可以说,这位君主不是反动派,而是一个进步人士;他抛弃了陈旧的契约符号体系,退而求助于上帝那不可测度的意志。然而,在政治实践中,这种撤退也意味着王权的议题赫然在目。在讨论的面纱下,一个议题能够被长期遮蔽起来,但现在撕开了这层遮蔽的面纱,王权作为一个令人恼火的事实也浮出水面。这里不存在什么理论或制度上的改变。这位君主仅仅是在主张:任何情形下,他的特权都是不容争辩的,不容律师置喙,而且借助于星室法庭和高等委员会,他相当程度上扩展了他的特权。 ]君主与科克爵士(Sir Edward Coke)的矛盾富有启发意义。正如人们有时假设的那样,君主和他的大法官(chief jus- tice)在涉及普通法的理论时,观点没有什么不同。对于詹姆斯而言,普通法是王国的基本法,决定了他所拥有的特权以及臣民的权利。问题根本不在于普通法,而在于解释权。这位君主坚持,对于自己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他就是唯一的解释者;而大法官坚持认为,他才垄断了关于何谓法律的知识。大法官的这一立场不仅针对君主,还针对议会他主张,如果一项议会法令与普通法的原则相矛盾,法庭就能判其无效。显然,没过多久,议会也坚持自己拥有无可争辩的、宣布何谓法律的权力.冲突肇始于1621年。这一年,议会驳回了1621年12月18 日的《大抗辩》(the Great Protestation),并且宣称在辩论此类事件时,议会拥有司法管辖权(jurisdiction)。于是,君主解散了议会,并且从议会的日志中撕掉了写有这份抗辩词的纸页。自始至终,冲突各方都一致认为,王国的法律(the law of the realm)拥有比他们更高的权威;不存在权力在哪里的问题,也不存在君主主权还是议会主权的问题。法律的气氛仍旧是中世纪的,即:在一个约束所有人的法律下,诸权力在corpus mysticum[神秘体]中保持着和谐的平衡,只有解释上的不同。但是,如果我们使用霍布斯式的语言,政治权威可以说已经变成了权力意识(power conscious)。他们正推进到这样一个地步:中世纪分散权力的和谐即将被打破,敌对各方也将不得不达成一份明确协议。 除了君主、议会和法院之外,还出现了第四种权力诉求,那就是人民(the people)。人民的诉求首先涉及宗教自由,并且在这方面,处境可能最关键,因为在教会的[77]事务中,各种立场的理论固化已经到达极致。在世俗领域中,权力理论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打破中世纪的和谐,但在属灵领域中,我们发现:1604 年的《宪法和规章》CConstitutioms and Canons)1中,君主主权理论已经有了相当完善的构建。英格兰教会的主权理论与博丹的理论并没有明显的差异。在国内,君主的威严 在教会事务中,拥有与犹太人的神圣君主和早期教会的基督徒皇帝一样的权威。(规章2) 规章进一步宣称,脱离教会而进人一种新的团契,乃是非法;在国教之外的会众自称教会名义和缔结圣约,也是非法。: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各种地位的相对性,继而引发冲突,结果有必要为限定各种司法权找到一套表述。司法规则本身及其得以正当化的政治公理,就是所谓立宪政府原则的主体。 最重要的一组规则涉及对王权的限制。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The Petition of Right)1允准:(1)未经议会同意,不得直接征税;(2)必须遵守人身保护权的法令;(3)陪审团制度不容废止;(4)未经法律程序,禁止剥夺任何自由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5)士兵不得违反居民意愿征用民宅;(6)废除战争法所征收的佣金。这些允准的总称,就是“根据法律和王国的议会立法”而属于臣民的“权利和自由”。“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的表述并没有真正体现在权利请愿书中,但它在更为具体的表述中诸如“处死”、“监禁”和“剥夺其土地或住宅”--得到了实质性的体现。规则限制表明了一种趋势的产生,即向后来的议会主权的转变。1641年的《三年法案》(The Triennial Act, 《宪制文件》,页144-155)确保议会每三年召集一次会议,无需君主的动议,同样,议会无需君主的动议就能每隔三年解散一次议会,重新进行选举。-在未经议会法案表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在危机时期休会、中止或解散。最终,人们越来越强烈地坚持另一个要求,即君主的顾问应当是得到议会和人民信任的人;这后来变成了议会制政府的关键准则。 第三组宪制符号,起源于教会本身的抗争和圣约(cove- nant)的观念。在詹姆斯君主[80]的统治早期,我们注意到,地方性圣约的缔结导致了立约团体的移民,以及美洲天路客的殖民运动.第一个影响范围较大的圣约是1638年苏格兰人的“民族圣约”(National Covenant)(《宪制文件》,页124-134)。在这份圣约中,“贵族、男爵、绅士、自由民、牧师、百姓”以个人身份签署了捍卫苏格兰新教的文件。1638年11月,格拉斯哥的会众(Glasgow Assembly)废除了苏格兰的主教制度(episcopacy), 最终确立了苏格兰教会(Kirk)。1643年,以长老会为基础的“神圣盟约”(the Solemn League and Covenant)(《宪制文件》,页267-271)实现了英格兰、苏格兰和爱尔兰的联盟.1647年,政治的主动权已经转移到了军队,而在军队中,普通士兵是由独立派(Independents)和平等派(Levellers)所组成的。现在,在世俗国家的层面上,军队掌握了圣约这个符号。记录这种转变的文献是1647年6月5日《军队的庄严誓约》CThe Solemn Engagement of the Army).1 这份文献首先描述了士兵委员会的选举及职能,这和1917 年俄国军队的苏维埃党人(Russian army soviets)以及1918- 1919年德意志的士兵委员会(Soldatenrate)非常类似。接着,它发展成了士兵与军官共同签署的庄重约定,宣示在他们的抱怨和安全得到满足之前不会解散。军队捍卫革命果实,反对长老会主导的议会和伦敦城;这些努力促成了1647年10月28日《人民公约》(The Agreement of the People;《清教主义与自由》,页443-449)。这是一份来自军队的提案,它原则上巩固了现代宪制的形式和理论。《人民公约》不属于请愿、抗议、议会法令这些旧的法律形式,也不是圣约观念的延续。要是将其安置在历史起源的脉络之中,我们可能会说:这是世俗化的圣约,它的首要关切既不是信仰者的共同体,也不是真信仰和正确的敬拜方式。相反,《人民公约》源于被理解为广大民众(broad masses)的人民,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得到政治上的承认,反抗君主以及士绅(gentry)主导的议会。,压迫和痛苦的根源是早期法律形式的“模糊和不确定”,这两点导致了法律解释的分歧,最终引发摩擦和武装冲突。 用一个现代的范畴,我们可以说,在宪法、普通法和法庭程序的领域,英国的下层百姓渴求法律技术的改进。他们从悲痛的日常经验得知,晦涩的法律--也就是隐藏在各种先例和习俗的密林之中的法律--是那些雇得起律师的阶层为自己的社会和政治地位修建的巨大堡垒。独立派和平等派的圈子有一个普遍的倾向,就是要让法律理性化,尽可能从法律解释的模糊转变为法典编纂的“清晰”,而“清晰这一首要权利”(principal right of clearness)就是上述倾向的征兆. 《人民公约》的一个基本问题是人民代表制度。在这个问题上,军队发生了分裂:士绅出身的军官支持财产资格(prop- erty qualifications),下层的土兵和军官倾向于普遍的男性公民选举权(manhood suffrage)。士绅军官在1647年8月1日发布的《建议要点》(Heads of the Proposals,《宪制文件》,页316- 326)中提出,各郡的代表“按照他们各自承担的公共费用和王国赋税,按比例分配名额”,但《人民公约》却提出“代表应根据居民数量来公平分配.更为保守的军官认为,普遍选举权的要求似乎隐含着对私人财产的威胁。埃尔顿(Henry Ireton)描述了一种可能性:没有财产的大量民众选举出来的大部分代表,可能都是一些打算废除财产权的人。雷恩斯伯勒(Thomas Rainborough)采取了自然法的立场,认为上帝平等地将理性给予所有人,其目的就是让他们使用理性,以改善自己的处境。“1649年1月《人民公约》的最终稿,选择了一种不伦不类的表述:代表应该公平分配,不计一切涉及等级或居民的因素;反过来,针对议会权力的豁免权则规定,议会不得“夷平人们的不动产、破坏财产,或者使一切变为公有.内战的高潮是处死君主。1649年1月20日的指控(《宪制文件》,页371一374)和1月27日的判决(《宪制文件》,页377- 380)值得关注,因为它们明确表达了有限君主立宪制(limited constitutional monarchy)的原则,而君主被认为已经违背了这些原则。根据这项指控,君主被信托“以有限的权力,凭靠并依据王国的法律--而非其他任何东西--来进行统治”。。英国人将指控提交给了专门的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e),美国人则是将《独立宣言》提交给了“全人类的意见” ( 一系列宪制符号表明,英国革命和其他革命有着相同的模式:他们的运动都是从右翼(right)转向左翼(left),直到耗尽动力。在宗教方面,运动始于主教制主义(Episcopalianism),经过长老派(Presbyterianism),直到独立派(Independency);在政治方面,始于王权政治(royalism),经过议会政治(parliamentari- anism),直到人民共和政治(popular republicanism);在社会方面,反抗现存秩序的压力,首先来自士绅和商人,然后来自较低的中等阶层,最后来自底层的劳动人民;在观念领域,运动始于中世纪的法律之下的和谐,经过宗教上的圣约(berith),直到世俗化的自然法共识 。马萨诸塞湾公司最初的形式是一伙冒险家,按照我们今天的说法,就是一伙投机者:他们获得特许状的手段多少有些见不得人,完全不像新英格兰议会得到的特许状那样。第二个见不得人的手段发生在1629年8月29日,公司特许状换成了种植园特许状,并且它在新的殖民地的用法就像一部宪法那样。公司的管理者很可能事前就已经心知肚明,他们的意图乃是建立一个寡头政府,并且用民主信约的措辞作为粉饰,以建立一套符合英国习俗的牢固的士绅统治。因此,我们有了一个较为独特的环境,[87]其结果类似于日内瓦的加尔文主义的建构,尽管它们的源头大不相同。日内瓦的环境是中世纪的市镇建制,马萨诸塞湾的环境则是商业团体,后者允许自由民阶层中的一部分人能在世俗领域得到充分发展。寡头制凭借以下方式获得了宗教上的支持: 1631年,它将公民权仅限于教会成员;1636年,它宣布,未经地方官员和长老批准,禁止建立新的教会;1648年,它通过《剑桥宣言》CCambridge Platform)确立了本邦的宗教信条和教会。康涅狄格殖民地是由独立派信徒所组织起来的,发展极为迅速。1639年,根据康涅狄格基本法(the Fundamental Orders of Connecticut),哈特福德、温莎(Windsor)和韦琴斯菲尔德(Wethersfield)这三个相邻的城镇组成了一个政府。政府的组织方式是广泛的民主制,每年都有居民集会普选产生统治者和地方官员,立法权力归属于一个由各市镇代表组成的法庭,这些代表也由当地居民选举产生。实行正义,必须“按照这里确立的法律,以及它所根据的圣言的准则。在治理罗德岛的生涯中,威廉斯意识到了他的教义有缺陷。只要共同体的成员从自己的自由良心那里得到命令,要求他们和平地生活在一起,要求他们既不反叛大家普遍接受的社会习俗,也不对抗既有的政府,那么,这项将世俗武力仅限于关心身体和财产,并且使共同体生活的本质集中在宗教领域的政策就会起作用。但是,如果有些人被自己的良心告知,自己不应当服从政治权力,因为它是邪恶的;或者他被告知,自己在公共领域中的行为,应该明显不同于共同体的标准,那样就会产生一种危险的状况。人们会发现,良心与公民生活并不像威廉斯径直相信的那样截然分离,而且,以共同体实体之名所做出的行动,不仅包含了良心,也包含了人民的实质性伦理,以及另外一些文明要素。 弥尔顿被视为宽容的倡导者,也是良心自由、意见自由和出版自由的倡导者。尽管这种观点不算错,但这忽视了整体的另一半,而且这被忽视的一半或许更重要。说弥尔顿倡导自由和宽容,其正确的程度大概就等于说现代极权主义也倡导这些观念一样。国家社会主义者(National Socialists)想要自己拥有完全的自由,他们只镇压那些不认同他们的人。弥尔顿同样如此,他为这场民族革命中诸势力的毫无阻碍的自由而辩护,但他也为严酷镇压任何反对者的行为而辩护。将那种现代的形式主义民主派(for- malistic democrats)的观念--他们坚信民主的敌人也应该享有从内部摧毁民主的自由--投射到弥尔顿身上,将是一种严重的时代错乱。英格兰已经“摆脱了教宗的巴比伦之轭”,再不会给他机会“引诱、腐化和败坏”人民。哪怕“没有那些有良心的旁观者所看到的无法容忍的丑闻”,天主教的敬拜也不能得到宽容。而且,他请民政长官们好好想想,英格兰的天主教徒到底能不能得到宽容,即便他们不做公共敬拜。假如天主教徒抱怨说,如果民众的宗教仪典不允许他们参加,他们的良心就遭到了侵犯,这时弥尔顿就会答道:“我们不被容许去尊重那种在《圣经》中找不到根基的良心。” 温斯坦利(Gerard Winstanley)。他是一个团体的代表,同样也是他们的首席宣传员,这些人自称是真正的平等派(True Lev- ellers)。[97]这个称谓表明,在支持《人民共约》的平等派中,他们自认是激进的一派。然而,为了能更好地区分他们,人们通常赋予他们另一个称谓--掘地派(the Diggers),因为他们在基本观点上不同于平等派;他们把平等派的平等观念,从普选权的宪制问题扩展到了所有人的经济平等问题。这场运动的规模微不足道,似乎没有人能在任何时候发现超过三十个掘地派的人。然而,大地是人类公共财产的观念、穷人为了生存可以垦荒用地的观念以及基于这种直接行动所建立的观念大厦,全都清楚预示着,自由与平等的符号第一次显现出了它们共产的潜在涵义。《圣经》没有一处说过“人类的一支应当统治其他人”。但人堕入了失明(blindness),圣灵被扼杀,人寻求来自“教师和统治者”的指引。少数人的自私幻想抓住了这个机会,以这种方式任命自己,而人类中的大众则陷人了他们的奴役。少数人利用他们的经济优势,开始用篱笆把土地围起来,买卖土地,而那些无立锥之地或者被骗走了土地的人,则是成了少数人的仆人和奴隶。掘地派必须纠正这个错误,使大地恢复为所有人的共同财富。所有人应当像同一人那样一起工作,“如同一位父亲的众子那样,一同供养”。消除贫穷,以及一切物品的公有,乃是《旧约》的命令:以色列没有乞丐;《新约》中也能看到相应的指示,以原初的历史为例,征服者对穷人的压迫,就是巴比伦给以色列人套上的轭;最近的一次,乃是诺曼人对英格兰的征服。马克思的兵工厂将这些主要元素装配到了一起:剥削工人,工人因为贫穷而被迫工作,只为了仅能糊口的工资);劳动的成果被生产工具的所有者克扣;法律成了经济体系的上层建筑和统治阶层剥削工人的工具;宗教则成了人民的鸦片。,他勾勒了一个崭新国家的轮廓:在这里,土地的私人所有权被废止;生产是个人式的或者合作式的,但产品必须上交国家,每个人则根据自己的需要从公共仓库中领取物品;通过死刑来禁止买卖;劳动是义务的,未完成任务就要受罚;由六十岁以上的人来监管地方共同体;国家议会由成年男性普选产生;不需要律师,因为不存在需要法律来处理的事务;牧师的职责被简化为,在一个普及教育的系统框架中提供[100]研究和观察的有用指导 。哈灵顿的风格具体而微,也显示出他没有徒劳地阅读他引以为师的亚里士多德和马基雅维利。]他坚决主张将权力的分配和财富联系在一起。他理论的缺陷在于,他低估了商业企业(commercial enterprise)这种财富形式的重要性,而:如果统治者或统治阶层没有支配这个国家的主要财富,那么,权力关系就无法稳定。在这条原理的指导下,他解释说,唯有统治者是主要的土地所有者,土耳其类型的绝对君主制才有可能实现;在中世纪的封建体系下,权力掌握在贵族和教士手中,因为他们都是大地主;经济结构的改变催生了自耕农(yeomanry)的出现,小规模的土地占有也广泛地散布开来,随着这些变化,权力将不可避免地转移到人民手中,政府也将转变为一个共富国英国历史如何导致了一个共和国的建立。玫瑰战争耗尽了英国贵族的物质力量和经济力量;享利七世和亨利八世统治下,贵族和修道院的财产被没收充公,并且以小规模土地产权的方式重新分配,这对于英国中等阶层的崛起具有重大意义--一哈灵顿是第一个理解了这一切的史家。对哈灵顿而言,17世纪的英国内战,是从中世纪的土地分配向都铎王朝经济转变的后果;财产的分配是一项伟大的历史成就,无论就个案还是总体而言都是如此。分配是不平等的,有些人更加智慧,有些人则不太聪明。上帝已经使一种“自然的贵族制” (natural aristocracy)散布于人类的整体之中,这是为了在公共事务当中指引那些一旦没有天赋优异者的建议就会陷人无助的民众。他更进一步认为,在统治一个共和国时,“自然的贵族制”是不够的,于是就需要将其制度化为一个士绅阶层(gentry)。应建立的机构包括:一个元老院(“自然贵族”必须[103]在其中商议公共事务和给出建议)、一个必须做出决策的众议院(popular chamber)、一位必须负责执行的行政长官,此外还要设立投票制度(这是从威尼斯学来的),并且实施宗教宽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