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六,二七

。尽管哈林顿笃信共和,是个直言不讳的共和主义者,他却生为贵族并与一位贵族关系密切,是那位甚至厦陪同国王查理一道上断头台的贵族的亲密朋友。他敬佩霍布斯,称霍布斯为“当今世界最优秀的作家”,但他的政治思想在方法上恰好与霍布斯的形成尖锐的对立。他赞贯霍布斯,在于后者信奉普遍因果律及其试图对人类行为的动机作科学的理解。因为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放弃了因果论而代以法律上的类比,他的主权论对唯一能赋予任何政府以实权的社会原因也没有进行分析。。象马基雅维利和博丹一样,他运用的也主要是历史比较法。大洋共和国这个虚构的政府在每一点上都拟古代彧现存政府,尤其是華拟犹大,罗马、斯巴达和威尼斯的,哈林顿是唯一察觉到政府无论在其组织结构上还是在其工作上都取决于社会和经济的力量。,一个国家的政府形式有可能长期存在下去,这取决于财产的分配,尤其是地产的分配。不论哪个阶级要是占有超过“半数”的土地,比如说占有全国土地的四分之三,那么,单凭经济上的需要,也必然要掌握控制政府的权力。这必须追溯到都铎王朝治下的英国社会史。要求建立受民众欢迎的政府,起因于蔷薇战争中英国贵族阶层的灭亡,以及亨利七世所推行的把大庄园分给相对小的土地所有者的一贯政策,从而以栖牲貴族阶层为代价不断增强了自耕农的势力。朝同一方向采取的第二大步骤是亨利七世解散寺院的政策,这一政策剥夺了英国最大的地主集团即教会,并以一大批小土地所有者取而代之。这两件事件导致把财富分配到一大批土地所有者之手,这些土地所有者早晚必然会提出民众权利的要求。哈林顿以极妙的讽刺笔触,把伊丽莎白的政治伎俩描绘为“通过把她和她的人民之间的关系变成一种谈情说爱的永恒爱情骗术来变换她的统治术”。不过,政治把戏只能推迟人民所有权的现实会必然得到承认那一天的到来。哈林顿的理论部分源出于亚巢土多德关于革命主要基因财产的不平等而造成的观点,部分源出于马基雅维利关于强大的责族阶层的存在是与受民众欢迎的政府不相调协的。他认为后者的论断失之于不注意经济原因,而一旦用亚里士多德去补充马基维雅利,就可以找到通往正确理论的途径。土地所有者的人数至关重要,若是土地多半为贵族所有,普通人就必然在经济上依附他们,因而在政治上也不得不依附他们。倘若土地转移到众多的普通人之手,贵族的权力也必然相应地受到削弱。根据这一理论,哈林顿也意在修正补充霍布斯的学说。他直截了当地指出,后者关于政府不过是建立在协议上的权力的说法是肤浅的。内战的结局如何,是可以事先得出结论的。它不是一个抽象的对与错的问题,而是社会问题。土地所有权业已转移到中产阶级之手,政治权力也必然随之转移。都铎王朝暂时可以行使巨大的权力,但是新的阶级一旦政治上自觉起来,政治早晚总得适应财产的分配情况。哈林顿之所以是个共和派,其根据即在于此。他理论上并不反对君主制,尽管他相信共和国是优越的。。无庸赘言,他是过分夸大了土地所有权的政治分量,而相应地低估了制造业、贸易和金融的势力。他承认,在一个象佛罗伦萨那样由商人组成的非常小的国家里,金钱可能比土地重要,但他认为,在英国这样大的国家里,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发生的。他的三分法包括君主专制政体,混合或封建君主制以及共和政体,每一种体制都取决于对土地占有的独特方式。倘若国王能把土地控制在自己的手中,出租给一大批被迫为国王服兵役的小佃农,结果便产生君主专制,这是一种军事型的政府,有暴君统治时期的罗马和土耳其帝国为例。一旦土地转入相对少数贵族之手,他们又能控制其大部分的家臣,结果便形成混合主制。这必然是一种软弱无力的君主制,因为国王要依靠他强大的诸侯,而诸侯是要造反的,尽管他们之间相互抗争使他们不能立即摧毁王权。最后,倘若封建大庄园解体,贵族又无力维持一大帮家臣,建立共和国或为民众所欢迎的政府形式便有了基础。伊丽莎白王朝就是反常的现象。也还存在着权力不平衡的情况。倘若土地大致上是在贵族和平民之间平分的,那么,除非一个阶级“吃掉”另一阶级,是不可能有稳定的政府的。然而,哈林顿并不是一个经济物主义者。他把政治归结为两项原理。其一是力量,这取决于财产的分配况和对可能的稳定改府所作的限制,但仍留有选择之余地。第二原理是"权威"”,如他所说,这要取决于健全的心智,如有智慧,有胆量,审慎将事等等。一个人有智慧或理性,可以照顾个人的利益;同样,一个共和国有智慧,就可以照颜整体的利益。哈林顿热衷于文艺复兴时期的复古倾向。他有意使他的共和国尽可能地近似于象雅典,斯巴达、罗马以及犹太国那祥一些古代的模式,认为达些模式是他所理解的受民众欢迎的攻府。共和国的显著标志是,它是“法律的统治而不是人的统治”"。哈林顿说,霍布斯的过错在于他混淆了这一区别。因为霍布斯说过,既然一切形式的改府都要使人们受到某种控制,那么,在任何一种法律体系下生活的臣民都享有同等的自由权利。哈林所作的区分同亚里士多德所作的区分实际上是一回事,即暴政与宪政之分;前者是靠个人专断,后者是按法律行事,为了公众的利益,由国民参与并经其同意的一切形式的政府,包括共和国在内 君主专制政府基本上是人治的政府,而封建君主制则是国王与贵族相抗衡的场所。只有共和国容许在法律的管辖下享有自由,井给政治家的才能和民众的精神留有充分的用武之地。哈林顿认为,人本质上是合群的而不是自私的,哈林顿非常重视“土地法",这个法律规定把大地产在儿个继承人当中分成几分,每一分不得超过年收入二千英镑。规定地产由长子继承的法律对他来说,看来是既危害政治平等也违反每一条公正原则的。。如果该地产是在最大限度以下,也可以遗赠给唯一的继承人。只是对有几个男性继承人的大地产才必须加以分割。哈林顿并不关心扩大民众对英国土地的所有权,而是要维持现状。他佑计五千个土地所有者可以确保英国成为共和国。 至于哈林顿想要把他的受民众欢迎的政府建立在多大的基础上,这就很难说了。他把公民资格限制在给予诸如"靠他们自己生活”达一类的人,达就把仆人和雇工排除在外,可是他在他的政府大纲中所引用的数字则显然达到大约近五十万年龄在三十岁以上的公民。所以,如果他对当时的英国人口有个精确的概念的话,那么,被排除在外的阶级为数可能是很小的。另一方面,他认为共和国由贵族来领导是理所当然的。 倘若有什么人建立了一个共和国,这个人得首先是个绅土。他反对这种思想,即认为受民众欢迎的政府可以用来作为拉平经济差别的手段。哈林的结构先是把全体人民分为作为自由人的公民和奴仆。公民又以年龄为基准划分为现役军人集团和年长者,前者在三十岁以下,后者则是后备军并且是共和国的4眼珠”。这些人又按財富划分为骑兵和步兵,大致与绅士和普通人相当。关于政府的计划是一项详细描述间接代表制的方案。最小的地方单位是教区,每个教区中所有的长者从他们中阆选出五分之一的入为代表前往下一个较大的地方单位,这个单位是由共达约一百名代表的一批教区组成的。两千名代表合成一个选区。由各教区代表、百人代表和各选区代表全体选出他们的地方行政官,每一选区每年还要选出两名区选议员前往立法机构和七名代表(三名区选议员和四名一般代表)前往"享有特权的区”,起人民立法的作用。代表的任期为三年,并且既然有五十个区,立法机构便有三百名成员,每年有一百入职,而一千零五十人当中每年就有三百五十人退职。立法机构选出主要的行政官,。 在涉及宗教自由的这个棘手的问题上,哈林顿试图在公理会和国教之间取得妥协。他认为某种形式的全国性的宗教组织还是有必要的,以便向神职人员提供适当的薪俸并保持种种符合民意的礼拜形式。可是,他反对采取任何强制的方式,他认为这乃是造成“举世前所未有的为宗教而战并否认行政官对之有任何管辖权的恶习”的原因。2因此,他认为,除犹太教和天主教外,每一次宗教集会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牧师,并可允许人们采取经法律规定之外的种种礼拜形式。他也希望建立起全国规模的学校体制,由公费开支并免费招收贫困学生,强迫九至十五岁的儿童人学。 不论哈林顿的共和国具有多么奇异的形式,他把为数惊人的设想都纳人其中了,而这些就成为后来被认为是开明政府的象征。制定成文宪法,选举产生行政官员,采用无记名投票,短期和轮流执政,权力分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以及实行公费普及教育等等,所有这一切都说明了这一点。但是,哈林顿无论就宗旨或理论而论,都显然不是个民主主义者。他认为共和国的领导权可以确保无虞地掌握在拥有土地的绅士们手中,这个阶级在力量和才千上都具有优越性, 密尔顿的论述实质上等于是肯定反抗暴君是天赋权利这一古老的原则。他在<任期>中争辩说,人们生而自由,建立政府是为了保卫共同的安全。公众的权力取代了每一个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法律的制定则是用以限制和监督公众权力的。官吏的权力来自人民,是为大众谋福利的,因此,保卫共同的利益以反对暴君的权利必须始终寓于人民。至于对宗教问题的看法,密尔顿同最先进的独立派持同样的观点。他认为造成宗教腐败的主要原因在于信仰受到约制和由国库资助神职人员。他不仅接受了新教的原则,认为圣经是信仰的准绳,而且对这一原则作了最广泛的解释:每一个人都必须由他本人来解释圣经。谁也不能说自己完全正确,因此无论是官吏还是教会都不应用一种特定的解释强迫人们信奉。个人的良心就是终审法庭,任何一个真诚的信徒都决不是异教徒。教会只关心人的心灵,心灵是不能用武力加以开导的;而国家则只关心外在的行为举止。这两种机构在性质和宗旨上迥然不同,因而应当分立。如果神职人员依赖政府的资助而不是靠那些因他们布道而受益的人的自愿捐助,那就必然要导腐化。“造物主规定智者应当统治愚者”。因此,世裘的权力是不应有的。他在1660年英王行将复辟前不久发表的最后一本政治小册子中,酱至对耶稣是否曾给"王位打上异教的印记“表示怀疑; 菲尔默大量引述了霍布斯的话,因为他对霍布斯的评价很高。他坚持认为,人民是“一大群没有头脑的人",是分成许多单位的居民,而除非是在一个合法的社会里,象代表权、选举权和多数裁定原则等概念就都毫无意义可言。而要形成一个社会,就必须有个主权者。倘若菲尔默不曾因其提出关于亚当的皇权这一荒谬的论点而使自己的名声扫地,他也许已成为相当难对付的评论家了。 西德尼并不想发表他的<论政府>。其反驳菲尔默的论点也不过是重复众所周知的主张:一切国家的人民都拥有管理他们自己的天赋权利;他们可以按他们的意愿选承自己的统治者;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它的存在是为了人民的安全和幸福并对这些目的负有责任。西德尼认为,在英国,"议会和人民拥有推举国王的权力”,但他也认为议会的权力是受人民委托的,因而可以通过某种事先未经规定的方式收回。 按照伯内特主教的说法,西德尼是“顽固地坚守所有共和主义的原则的”,在共和国时期他也有可能是这样,但在论政府》一书中却并无与立宪君主制真正相悖之处。。在密尔顿和西德尼的著作中,共和主义主要是反映了一种热情的理想主义情绪,而并无平均派那样抽象的哲学所具备的粗犷力量。十七世纪的共和主义基本上是贵族的学说,丝毫也不象平均派所提出的政治纲领那样是一般的人权宣言。对密尔顿和西德尼来说,“人民”仍旧是由天生的杰出人物所领导的社会,完全不是什么一群拥有夭赋权利的平等的个人。实际惰况恳,把这个国家的绅士们置于掌权的地位这样-一种英国革命的实际解决办法,与其说是民主的倒远不如说它是贲族的 哈利法克斯和洛克两人的政治学说中可以看到同样的思想品格。两人都认为常识比逻辑重要。两人都非常谨慎,只要情况许可,甘愿持保守观点。两人都表现出明显的实用和妥协态度。他们不想就他们认为已成为既定事实的问题多加争辩,而倾向于接受它并加以充分利没。哈利法克斯恐怕比十七世纪任何人都更接近于把这一思想变为足以成事的政治前提。他比谁都更怀疑那些大道理,或者说他在戳穿夸夸其谈方面比谁都更为机敏,哈利法克斯的特点是以反诘嘲讽,也许还带上一丝矜持的冷漠来对待周密的思考,以避开构想出-套明确理论的艰巨任务。他思想开明,思路透辟犀利,但基本上是个经验主义者和怀疑论者。人所创建的每一机构都将变化,所谓政府的根本原则也是如此。没有什么比这一点更为确定不移的了。国王的神授权利也好,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不可取消也好,法律的不可撤销或修改也好,凡此种种无非是试图约束未来。它们既不可能也不应奏效。一个国家自我发展的这种内在力量不会被压倒,也不应当被压制。政府的真正力量取决于它顺应这一内在动力的程度。没有这一条,无论是宪法还是暴力都不可能长期奏效。就这个非常善遍的意义而言,所有改府都有赖于取得同意。代议机关是反映国家憃愿最好的切实可行手段,位哈利法克斯显然只把它看成是一种手段。为要切实可行,还必须给领导人留有某种于限定的权力的余地,某种在重大时刻具有无上权威的权力,运用这种权力,“一个国家在生死存亡的关头底几可以免于毁灭” 洛克通过胡克发掘出来的中世纪传统,是1688年革命立宪理想的不可分割部分。内战的岁月改变了这些传统,但并未消灭它。经过胡克传到洛克的中世纪传统以及遵循1688年解决办法奠定的宪制理想认为,政府---具体指国王,但也同样包括国会和每个政府机构--向它所管辖的人民或社会负责;它的权力既为道德法则所限制,又受本国历史固有的政治传统和习俗所制约。政府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它的权利是不可取消的。但这种权利存在的基础在于为了国家的幸福,从这个意义上讲,它又是派生的。这种论点显然是以社会的团体现实或社会现实为依据,当人们处在社会为习惯所调节支配的时代.这种假定是不难成立的。而且,这无论如何是中世纪亚坐士多德主义的既定原则并贯注于胡克的学说之中。然游,对布斯的分析得出的主要结论表明,那样的社会纯属于虚为社会,则只是因为某些个人能行使主权权力。根据这一分析,霍布斯得出结论认为,不论政府采取何种形式,服从是不可避免的。所谓契约、代议和责任等观念,除非以主权权力为后盾,否则便毫无意义可言。因此,上述观念只有在政权内部,而不是为了政权的存在,才是有效的。 这两种观点在逻辑上是极端对立的。第一种观点是从职能的角度来阐述的。它设想个人和各种机构都是从事社会有益的工作,由政府根据整体利益并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调节,因为法律可使集体成为一个社会。第二种观点是从个人自我满足的角度来阐述的。它认为社会是由以自私动机为出发点的个人所组成,这些人指望得到法律和政府的保障以反对与他们同样自私的人,以期在始终保持和平的条件下追求私人最大限度的利益。假如洛克是栗纳其中一种观点而反驳另一种观点,那么,他的观点就会比他原有的更为前后一贯。但他写作的环境要求他兼容并包。这势必要对各项原则进行研究共具有最高级的综合能力。实际上,这个任务为洛克之力所不及。他为光荣革命所作的辩护基本上是按照克表述的思想,并在实质上已为哈利法克斯所奉行。他的主张是,设想英国人民已形成一个社会集团,坚持不懈地按政治演变的要求推动政府改革,井确立起统治者必须尊重的道德标准。另一方面,洛克把布斯论点的大部分纳入自己的社会学说有其不得不如此的原囚。不论他是否具有霍布斯那种系统的自我主义心理,在洛克的时代,以个人利益来解释的社会学说已属早已确定的结论。,洛克在推动这一发展上作出了不小的贡献。他把自然法解释为每个人生来就有权对天赋的,不可取消的权利提出要求。在此类权利之中,私人财产权是有 典型意义的。结果,他的学说,按其内在涵义来说,与霍布斯的利己主义学说井无二致。政府和社会的存在都是为了维护个人的权利,而个人权利的不可取消性则构成政府与社会权威的限度。于是,在洛克的一部分学说中,个人及其权利以终极原则的地位出现;在另一部分学说里,社会才起终极作用。他的著作没有一处地方可以充分说明,这两者如何都能成为绝对的原则 。洛克主张,自然状态是一种“和平、亲善、互助和不受危害的状态”。这种状态之得到维护是基于自然法规定了一整套人的权利与义务。口然状态的陷仅仅在于它缺少执法官、成文法和固定的惩罚办法一类组织手段来使权利规范生效。一切是与非都是永恒的;成文对不同种类行为的伦理标准并没有增添什么新东西,只不过提供了有效实施的手段。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必须尽最大努力保护自己的利益,但他对自己利益享有的权利并同时尊重他人利益的义务,只有当这些权利与义务处于政府之下才能完全实现。,在自然状态下,就每人有权从大自然提供的条件中取得生计这一点而言,财产是共有的。他在这里又一次把遥远的历史观念接了过来。人对于以自己身体的劳动6搀入”的物体具有自然的权利,例如圈出土地进行耕作即属此类情况。他在这里显然是以殖民者在诸如美洲的土地上进行垦殖为例加以概括得出的,但也可能因为他强烈地感觉私人农业经济比更为原始的公共耕作制具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洛克认为,随着生产的提高,将会提高整个社会的生活水平。十八世纪的圈地的确提高了产量,但是资本主义化的地主利用他们的战略地位克扣了由此而产生的好处。不论洛克的学说渊源如何,他的论点是,私有产权利的产生在于人通过劳动,把所谓的个人人格延伸到他所生产的对象上。通过把自己的内在能量耗费在这些对象上,便把它们变成他自身的一部分。一般地说,这些对象的效用大小取决于耗费在它们上面的劳动。因此,洛克的学说导致后来的古典经济学和社会主义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 洛克的学说,就其社会和政治含义而言,同霍布斯的学说同样都是利己主义的。不错,他对自然状态作了不同的描述。就常识而言,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说法未免是过甚其词,但他跟霍布斯一样,实质上主张社会的存在是为了保护财产和其它私人权利,这些权利并非社会所创造。结果,由洛克的精神学说生长出来的十八世纪心理学在解释人的行为时基本上是以利己为出发点的。它以人的快乐与痛苦出发进行解释,而不是按霍布斯主张的我保存来解释。。他让古老的自然法学说保留其全部富于人情的内涵,而且几乎保留下那种宗教的感柒力,但是他在不知不觉之中已完全改变了胡克等人著作中所有词语的含义。洛克并没有描一套为社会公益责成遵守的法,而是确立了一套天赋而不可取消的个人权利,用以限制社会的职权,并把这些权利树为防止对私人自由和财产进行千预的屏障。他和后世的自由派一样,宜称维护公益和保障私人权利最终是一致的。 为了同他主张观念起源于经验的学说相一致,洛克放务了认为任何经验科学--即依赖于感官对物质存在的反映的科学-- 都可以证实的看法。然而,他又保留了当时流行的信念,认为任何充分可靠的科学都必须是可论证的。他假定理智能够在某些观念中觉察出必要的“是与非",足以支撑少数几种可论证的科学,如数学。他认为伦理学也属于这少数几种科学之一。因此,他认为他的政治学说是以可论证的伦理学科学的白明真理为支柱的。他把政权界说为“制定法律的权利并具有惩罚手段……以管理和保护财产,以及运用社会力量以执行该项法律的权利……而这一切无非是为了公益。"1此种权力只能产生于同意,虽然同意也许是以默许的方式表示的,但必定是每个成员个人代表自己表示的同意。因为政权除了从每个人保护自身及其财产的权利中引出此种权利而外别无他途。政府为保护财产行使的立法和行政权不过是每个人把他的天赋权力"让渡给社会的手中",或"让渡给公共机关",而这种办法之所以视为正当,仅仅在于它在保障天赋人权方面比每个人天赋享有的自助办法要好一些。这就是人们据以“结成单一社会"的“原始契约"。这是--种朴素的协议,以便"联合组成单一的政治社会 总的说来,洛克认为,政府的建立远不如构成政治社会的原始契约重要。一且过半数人同意组成一个政府,“社会的整个权力自然就他们手中"。政府采取何种形式取决于多数人(或者社会) 如何处置怂们的权力,他们可以保留权力,也可以把权委托给各种各样的立法机构。根据英国的经验,洛克认定立法权是政府的最高权力,虽然他也承认行政机关有分享制定法令的可能性。但这两种权都受到限制。立法权不得专断,因为即使设立该机构的人也没有这样的专断权力;立法权也不得以权宜性政令进行治理,因为人们是在已知的法律和法官的条件下联合的;立法权不得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强取财产,洛克在这里指的是未经多数人表决同意而强取;立法机构还不得将立法权委付他人,因为这种权力是由社会以不可更改的方式置于其手中的。总起来说,立法机构的权力属于受托性质,假使它的行为有负于对它的信任,人民便拥有最高权力加以更换。行政机关一般既因从属立法机构而受到更多的限制,其特权还要受法律的约束。为了保障自由,立法和行政权不能置于同一机构手中是十分重要的。然而在洛克的著作中,人民对政府拥有的权力不象后来更为民主的学说阐述得那样完整。虽然他把立法机构的权力称为受托性质,是由过半数人代裘社会授权的。但他仍持有旧的观点,认为只要政府忠于它的职责,社会的授权就使人民丧失了权力。后来卢骚曾经指出,在这个问题上,洛克的学说在逻辑上未免有些断。因为假使政府只不过是人民的托管人,那么为什么委托人本人反而因行使委托而应束縛住自己的手脚,这是难以理解的。那等于说人民的立法权力实际上只限于一次行动(虽然洛克承认实行民主是可能的),即限于建立最高立法机关。即使社会有充分理出要恢复行使自己的权力,那也只能等到“政府被解散"之后。。洛克学说的这一方面一直为十八世纪辉格党奉行的自由主义所坚持。他们认为,政府在对公益负责的同时,还是王国各大利益集团-诸如玉室、贵族、教会和平民-之间进行平衡的工具。到了埃德蒙·柏克那时,这一思想成为现代保守主义学说的出发点。英国革命没有猛烈打碎英国政府的传统。同样,洛克及其代表的哲学观点乃是革命者当中最保守的观点。洛克运用合法一词时,把它看作是公正或正当的同义词,而对什么是道义上的公同什么是依照法可采取的行动则未加区别。这种做法出自一种传统的并被奉为永远不变的信念,即认为法--无论是自然法、成文法还是道德法--都是浑然一体的。因此,存在券基至并非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6根本”法。洛克的政治学说在逻辑结构上的缺陷产生于他对什么是根本、什么是派生的问题一直摇摆不定。事实上,他在论述公民社会时曾举出不下四个层次,后三个层次是依次由第一层次派生的。然而洛克只耍认为方便就不迟疑地把四个层次的任何一层说成是绝对的。他的学说体系的基础表现为个人及其权利,尤其是财产权。整个说来,这应视为他的政治学说中最重要的方面,他的学说主要是维护个人自由,反对政治压迫。其次,人还是某一社会的成员,虽然洛克把社会说成依赖于默许的同意,并把社会实际上看作处于多数的人,但他一向把社会作为一个确定的单位和个人权利的托管者。第三层是,在社会以外还存在政府,它是社会的托管者,有些类似社会之于个人。最后,在政府内部,立法机关比行政祝关重要,更有权威。然而洛克的的确确未把国王及其大臣仅仅看作是国会属下的某个委员会。为了保卫自由和财产,立法机关支配行政机关,社会支配政府。只有在极罕见的怡况下,社会本身才会解体,这种偶然情况洛克从未认真予以考虑,即掉卫自由的任务回到由个人实行自助。对于社会、立法机关甚至国王,洛克都认为拥有某种既得权利成永久权力,只能因故予以剥夺,虽然个人的财产与自由他宜称是不可取消的权利。洛克的学说没有试图盘根究底地弄清各种机构的实际权力是怎样从各个人彼此平等而又不可剥夺的权利衍生而来,这就使他的学说显得似乎颇为动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