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的事情做三遍

“我真傻,真的……”这次几个人的聚会,匠仔像祥林嫂一样,一直在重复这句话。以至于高千都有点听不下去了:“不就是写一本关于纳妾的书的书评,至于这样子嘛。”
匠仔除了是体制内小职员和偶尔跑单的众包骑手外,其实也是一个读书博主。但相对于那些互联网平台的大V,匠仔做这个更像是自娱自乐,几年下来的粉丝数都不够微信公众平台的带货要求。
“就是就是,”小兔也附和说,“这本书都非常贴心地附上了思维导图,你按照思维导图来写,不就是一篇很不错的书评了嘛,或者你就找一两个小点来写也是可以的啊。”

“我就是想写得生动一点,活泼一点,”匠仔还是愁眉苦脸,“但是怎么才能把学术专著的书评写得有趣呢?”
“我倒是有个主意,”我有心开匠仔的玩笑,“这本书讨论一夫一妻制,关注的焦点又主要在纳妾制度上,那你们正好三个人,不如就角色扮演一下,亲自体验一下晚清民国时期的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吧。”
“诶?”匠仔的表情像漫画一样石化了,反倒是高千和小兔跃跃欲试:“可以可以,那就让匠仔当小妾吧。”
“这本书是美国学者陈美凤的学术专著,主要讨论的是20世纪上半叶,关于一夫一妻制,以及妾的司法实践,主要分为三个阶段,”我一边翻书,一边为没有读过这本书的高千和小兔进行梳理,“第一个阶段是1912年到1927年,这时候的国民政府在法律实践中以清代法律和《暂行新法律》为准绳;第二阶段是1928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国民政府在这一阶段先后设立了刑法典和民法典,法律依据有所改变;第三阶段则是中国共产党早期在农村的法律实践,从20世纪20年代就开始了,和第一、第二阶段在时间上其实是重合的。”
“需要说明的是,三个阶段都承认,至少表面上承认一夫一妻制,”匠仔毕竟看过书,对内容比较熟悉,“但在实践上,从今天来看,第一、第二阶段却有许多滑稽可笑的地方,直接点说就是言行不一吧。”

第一阶段
“那我们现在开始第一阶段,”我说,“假设高千和小兔是夫妻关系,然后高千纳了匠仔为妾。”
“那会被判重婚罪吗?既然已经承认一夫一妻制了。”小兔一边笑着一边问。
“不会哦,当时的立法者认为纳妾违法,但却拒绝将纳妾定为重婚罪,”我一边翻书一边回答,“当时的立法者投机取巧,他们认为‘如果法律不将纳妾视为婚姻,那么纳妾又怎么会被视为重婚呢’?”
“怎么这样玩文字游戏啊?”高千的语气略带气愤,“那妾就和古代一样,是可以随意转赠的物品吗?”
“那倒也不是,”匠仔说,“就像前面所说,当时的立法者投机取巧,他们虽然不认为妾是婚姻关系,但却承认妾是家属,和丈夫有契约关系,这样,妾就可以享有与家属有关的权利,比如不能被无端遗弃,要求经济赡养等等。”
“不过陈美凤也指出,虽然当时将家属身份扩大到妾,但妾仍然受到‘家长’(即夫妻关系里的丈夫,在表述与妾的关系中,被称为家长)和正妻的管辖,妻妾间的等级关系并没有削弱,”我说,“而且在实际案情的审理中,丈夫和妻子都可以将与他人通奸的妾驱逐出家庭,只要他们向负责当时法律工作的警察厅表示,妾‘不守家规’‘不安于室’就可以了。”
“那感觉妾的地位还是那么卑微啊,”小兔说,“似乎和封建时代并没有太多的改变。”

“对,当时还有‘妇女习工厂’这样的机构,陈美凤认为,虽然有的案件将妇女习工厂表述为逃离家庭虐待的女子的避难所,但另一些案例表明,它更像是劳改监狱,”匠仔缩了缩脑袋,似乎有些投入到妾的角色,为她们的命运感到悲伤,“陈美凤根据档案指出,在服刑期结束后,这些妾还可以回到原来的家庭,但如果男性拒绝,警察厅就会将其视作离异,要么将妾送回娘家,要么为她另行择偶。”
“有个讽刺的案例,当时警察厅为一位工作期满的妾牵线,居然还是给人当妾,”我说,“这就更显得当时的法律形同虚设了,嘴上一套做起来另一套。”
“那么这个时期,妾能不能要求脱离家庭呢?”高千问。
“当时的立法者不是将妾视作家属嘛,所以当时的司法实践中,想要脱离家庭的妾需要提供不能继续生活在一个家庭里的‘正当理由’,”我继续翻书找答案,“陈美凤举了当时警方的报告作为例子,所谓的‘正当理由’主要指家庭虐待。”
“看得出来,相比封建时代,民国早年也只是有限地前进了一小步,”小兔说,“那么第二阶段又是怎样的呢?会有进步吗?”

第二阶段
“在第二阶段,随着国民政府的刑法典和民法典实行,法律上对待纳妾也有了变化,”我清了清嗓子,一字一顿地说,“他们将纳妾归为通奸。”
“不过当时的法律仍然很拧巴,”匠仔补充说,“一方面不承认纳妾是婚姻,所以不构成重婚,但另一方面又不得不面对纳妾这一社会现实,既然要禁止纳妾,那就只能形式主义地将纳妾定义为‘配偶一方与第三方的不正当关系’,也就是通奸了。”
“但这么做并没有阻止当时的男子纳妾吧,”小兔说,“当时许多名人都不止有一个妻子,之前我们看《困学卮言》,刘家和先生就说陈垣先生也有两个妻子,更不要说当时的党国要人了。”
“没错,当时的国民党,对其成员纳妾的做法就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也就是说并没有终结纳妾这一现象的决心,”匠仔模仿电影台词说,“‘党国不亡,没有天理啊’,根子里就烂透了。”
“作者陈美凤提出了一个观点,当时的国民党法学家认为将纳妾定位重婚的社会成本太高,他们的预期是纳妾会自行逐渐消失,就采取了更为温和的办法,”我说,“如果这个观点属实的话,那我只能评价这些法学家‘很傻很天真’了。”
“既然纳妾是通奸,那么可不可以判处男性和他的妾有罪呢?”高千问,“这时的司法实践怎么样,总该比之前有进步吧。”
“根据陈美凤找到的档案记录,当时确实有女性根据通奸法,举报甚至控告丈夫通奸,但是,”我故意停顿了一下,“当时的法律还特别打了一个补丁,假设小兔你知道高千纳了匠仔为妾,你想要离婚,就必须在知道这件事发生六个月内,或者这件事发生的两年内请求离婚才行,过期就不行了。”
“简单来说,就是两年时间请求离婚,三年时间指控通奸,”匠仔补充说,“如果过了这个期限,妻子就只能接受现状,但偶尔在司法实践中也会出现认为‘通奸是连续行为,六个月的期限应该从已知的最后一次通奸开始计算’这样有利于妻子的判决,陈美凤认为,当时的法律具有高度的主观性。”

“那么对妾的权利维护又如何呢?”小兔问,“妾是否可以主动脱离家庭呢?”
“这点倒是有进步,相比第一阶段将纳妾视为契约的观点,这一阶段的法律既认为妾享有不受限制地脱离关系的权利,也保护她不会被任意驱逐,”我在书中继续找例子,“如果丈夫和妻子要驱逐妾,也得有‘正当理由’,但这个‘正当理由’同样有高度的主观性,比如吸食毒品,给他人写情书,这些不检点的现象,都会被当成‘正当理由’。”
“虽然这一时期的法律确实对妾有一定程度的保护,但其实另一事实更加重要,”匠仔严肃地说,“许多妾在脱离家庭后变得一贫如洗,在没有谋生途径的情况下,许多妾不得不留在家庭里。”
“这就是另一个版本的‘娜拉走后怎样’吧,”高千大概想起了大学时期和匠仔他们一起看的电影《伤逝》,很有感触地说,“没有足够的经济收入,是难以称得上独立生活的。”
“所以当时,对想要脱离关系的妾来说,很重要的一点是争取赡养费,”我在书中翻到了相关的例子,“有个妾就争取到了当时最高法院的支持,最高法院认为,妾因判决脱离关系而陷于生活困难者,他方纵无过失,亦应给与相当之赡养费。”
“但这个案子有一点很关键,这位执着的妾在地方法院驳回赡养费要求后,向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匠仔补充说,“而且得到赡养费还有前提,也就是妾必须是清白的,没有过错的才行。随着社会风气逐渐变化,到了20世纪40年代,要求更加严苛了,妾只有在男方被证明有过失的情况下,才能要求经济赔偿,而要求赡养费的权利已经没有了。”
“所以这一阶段也只是前进了一小步,并没有发生本质的改变,”小兔说,“那么第三阶段总该质变了吧。”
“没错,就像书里说的那样,纳妾和一夫一妻制归根到底在本质上是矛盾的,”匠仔说,“就算法学家们绞尽脑汁,也无法改变纳妾就是重婚这样一个事实,而第三阶段之所以发生了质变,就是因为中国共产党在江西瑞金的苏维埃政府和边区的立法中承认了这个事实。”

第三阶段
“好了,现在到了第三个阶段,事情也发生了本质上的改变,可以从压抑的气氛中松口气了,”我笑着说,“相比遮遮掩掩、言不由衷的国民政府,我党公开承认纳妾是事实婚姻,也就是说,已婚男子纳妾就会被认为是重婚。”
“陈美凤通过比较,认为国民政府的执法过于形式主义,而‘中国共产党的法官是在经过深入而持久的调查、亲自揭露了所有已知事实后才做出决定的’,”匠仔说,“也就是说,陈美凤认为中国共产党的执法是实用主义的,基于在根据地处理离婚诉讼的实践而得到发展。”
“法律脱离实际,那就没有意义了,”高千说,“前面你们也说过了,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执法,并不能真正保障一夫一妻制,也不能完全维护妾的权利。”
“而且陈美凤提出了这么一个假设,她认为国民党控制地区和成员中的纳妾比例较高,所以国民党的立法者一方面坚持反对纳妾的原则立场,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又不会想要去改变习俗,”我指着书里的内容给三个人看,“但是中国共产党当时的群众基础,也就是贫下中农,是不可能纳妾的,有纳妾可能性的地主和富农,本就是土改针对的对象,陈美凤进一步认为,采取强硬的政策更有利于得到农民的支持。”
“这话说得确实有道理,”小兔说,“今天国外那些拿大财团政治献金的政党,也不可能出台不利于大财团的政策。但我党的群众基础是广大的人民,而20世纪以来,呼吁男女平等,要求一夫一妻制,反对纳妾,这些呼声在半个世纪内越发响亮,而只有响应人民的期待,才能得到人民的支持。”
“那我们继续来看法律实践吧,要说明的是,我党在法律实践中,并没有直接将纳妾制度一杆子打死,”我继续翻书找例子,“一方面,对于新的案件,就以重婚罪起诉,而另一方面,对于已有的纳妾现实,则采取‘不告不判’的原则。”
“我有点难以接受,”高千摇摇头,“这其中应该有什么原因吧。”
“我觉得主要是要维护妇女的权益,”匠仔说,“无论是妻子还是妾,都可以要求离婚,要求得到赡养费。书里指出,我党是以社会经济变革和教育,而不是严厉的法律训诫来作为逐步根除纳妾等传统恶俗的主要手段的,而在上世纪50年代,我国发起了婚姻法运动,当婚姻法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扎根后,纳妾制度也就相应地失去了存在的土壤。”
“前段时间我们不是一起读杨云苏写的《幸得诸君慰平生》嘛,她笔下的金线珍,就是一个没名分的‘小老婆’,”高千从摆架上取下这本书翻阅,“金线珍也知道‘我们那个时候已经是新社会了,新社会不可以娶两个老婆’,然而和她有事实婚姻的那个男人的儿子,却说金线珍是‘阿拉爷的姘头’,连‘妾’都不算。”
“对啊,新中国不允许纳妾,也不允许双重婚姻,严谨点说就是金线珍和那个男人存在事实婚姻了,”我在脑海中搜索了一下,“去年我读过一本《胖子美食家》,里面提到了作者的外公还有个如外婆,应该也是类似金线珍的情况吧。”
“可惜杨云苏并没有很详细地描述金线珍故事的结局,”小兔问,“老板你这个故事大概什么样子呢?”
“好像和金线珍的故事差不多,作者外公死后,如外婆一个人孤苦伶仃,来祭拜外公也是只敢一个人偷偷来,”我仔细想了想,实在想不出更多的了,“算算年纪,应该都是新中国刚刚成立时在一起的吧,这种类似‘小老婆’的情况,应该和妾这个名词一样,被扫进历史的垃圾堆里了。

“但与之类似的情况仍然存在,法律工作依旧任重道远,”高千转过身问匠仔,“怎么样,现在能不能写出一篇好书评来呢?”
“嗯,还差一点,”匠仔摸摸脑袋,“还差一个既吸引眼球,又提纲挈领的好标题,能不能也帮我想一想呢?”
“怎么又是‘既要又要’啊,不过我倒是又有个想法了,”我说,“以前我听罗振宇的《罗辑思维》节目,对他提出的‘重要的事情做三遍’印象很深,他本意好像是说汉承秦制,唐承隋制,重大的变革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今天讨论的一夫一妻制在法律上能够得到真正落实,也确确实实经历了三个阶段。”
“那好,就用这个,”匠仔鼓掌叫好,“重要的事情做三遍,这篇重要的文章,我也要回去认认真真写上三天。”
“之前和小兔说好,一起去动物园的,可不能爽约啊。”高千提醒说,于是在小兔的“怒目圆瞪”下,匠仔连连保证加快进度,尽量两天,不,一天就能完成。
说实话,看到他们三个这么密切的关系,再结合我们今天讨论的话题,也不能不让我有一点微妙的联想呢,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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