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本书所揭示的,是一个乌托邦世界充满了现实的隐喻
通读三次后,有感而发,写下这篇书评:
若你熟读《红楼梦》,很可能惊艳于《命若朝霜》对小说文本和清代史料的抽丝剥茧、精当剖析,若你尚未熟读《红楼梦》,那么也很容易被《命若朝霜》字里行间所呈现的文气所吸引。比如第一章写贾雨村在门子的劝说下放弃追究薛蟠:“就在护官符出现的那一刹那,贾雨村闹了一场灵魂深处的革命,他要从良心变成没良心,因为良心阻碍他的前程。”(第24页)这件体制性冤案以及第八章贾府陋规所揭示的问题已超越了书名的意涵,将那个时代的附骨顽疾给揭露出了(“贾府的种种丑恶和弊端,明明奏出了康乾盛世的哀音”,第268页)。文中写道,“《红楼梦》里的大观园生活是作者虚构和想象出的一个乌托邦,”深以为然,《命若朝霜》所揭示的,正是一个充满了现实隐喻的乌托邦世界。
柯岚老师文史互证的功力令人叹服,每每从细微之处窥见线索。比如:将贾雨村“难免有些贪酷之弊”与《钦定大清会典》所载的清代官员考核制度两相对照,指出此处反映的正是乾隆朝制度;认为宫花情节暗示着宝钗落选秀女并引出“金玉良缘”的出场;从尤三姐“金玉之质”之言和尤母“尤老安人”的称谓推理尤氏姐妹生父为六品官;雍正取缔家班与第五十八回贾府家班解散相互映照。
本书从专业的法律史研究视角入手,以《大清律例》的法律规范为核心对《红楼梦》情节展开解读,并延伸运用各种诏令、谕令、禁令等史料,较为完整地呈现清代的法律面貌,细数书中的相关法律术语包括但不限于:斗殴杀人(第24页)、略人略卖人(26)、烧埋银(26)、雇工人(34)、威逼人致死(51)、私埋人命(51)、亲属相奸(61)、干名犯义(65)、卑幼私擅用财(97)、造畜蛊毒杀人(107)、尊卑为婚(117)、立嫡子违法(132)、工乐户及妇人犯罪(198)、犯奸(206-207)、图赖(213)、别籍异财(218)、违禁取利(237)、男女婚姻(291)、出妻(304)、妻妾失序(310)、居丧嫁娶(311)、教唆词讼(320)、娶乐人为妻妾(353)、人户以籍为户(359)。同时,柯岚老师还充分运用题本、族谱、文人笔记等大量官方及民间文献,较为全面地勾勒出彼时的女性社会境遇。
《命若朝霜》在各章剖析了清代社会中女性的数种困境:性犯罪被害人(媳、仆妇等)的法律困境,被拐卖妇女、奴婢、妾、待选宫女、庶出女儿、寡妇、女伶人、被抄女眷、遭舆论围猎女性等主体的法律与生存困境,以及户绝在室女的继承与婚姻、贞节礼教对女性的禁锢、女性才华无处施展的问题。在本书中,柯岚老师对旧时代的女性充满悲悯,甚至对“纯坏”的赵姨娘也感叹:“探春那么优秀,做事有杀伐决断,未见得不是遗传了她母亲的基因。”
除以上内容外,《命若朝霜》令我印象深刻的地方还有三处,一是柯老师认为“钗黛难以合一”,此两人属于“文化原型的两个不同阶段”(第163页)。其二是指出宝钗用女德的标准克制自己,如此来看真正的理学之士实在闺阁,令人慨叹。其三则是本书使我更加关注贾府的一笔笔经济账,比如甄士隐接济贾雨村的“50两白银和2套冬衣”,秦钟临终前“记挂着父亲还有留积下的三四千两银子”,马道婆为了“几两银子、几件衣服首饰”和“五百两银子的欠条”暗害宝玉和凤姐,以及林黛玉的月钱由贾母发放等等,这些简单又生动的描写反而韵味深长。
最后,秦可卿自杀情节安排和宝黛悲剧根源这两个地方的描写,我认为还有可商榷或深入之处。第85页,柯老师根据戴不凡先生的推论认为秦可卿的自杀在系列自杀事件之后更符合小说本来的节奏,但一开始的强情节未尝不能达到引出故事核心矛盾的作用。 此外,说到宝黛悲剧的根源,第113页写“因为各自人生态度的不同而酿成的悲剧”,第160页写“他们悲剧的根源在于他们的人生态度都是世俗无法接受的”,令人意犹未尽,期待进一步剖析。
是谓“世情薄,人情恶,雨送黄昏花易落,”女性的命运,人的命运……究竟如何把握。近年关怀旧时代女性境遇的学术著作渐多,《命若朝霜》当属优者之列。
将视野转至本书之外,只叹:将个人治学兴趣、人性关怀和家国思考结合在一本书中,一生足矣。
书评至此,留给诸君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