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亲亲”到“尊尊”
1. 儒家亲属伦理的出发点:“亲亲”与“尊尊”是儒家亲属伦理的两大原则,“亲亲”指爱自己的亲人 ,属“仁”的范畴,是人的天性和人伦出发点;“尊尊”指敬重亲人,属“义”的范畴 。在儒家思想中,亲属伦理的出发点是“亲亲”,其范围一般以九族为限,不同亲等的亲属在“亲亲”原则下有不同的相处要求,且“亲亲”原则下亲属关系以和为贵,道德要求是双向的 ,同时还要求“父子之间不责善”,以保证亲属间的和睦。
2. 从“亲亲”到“尊尊”:“亲亲”是人类朴素的自然情感,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缺乏等级、秩序观念,难以适应古代家族内部日益复杂的关系。随着社会发展,家族成为重要的政治、经济单元,亲属关系成为社会关系的基础,需要以象征秩序、法度的“尊尊”为原则来处理。儒家试图将血亲伦理推广为社会一般伦理时,面临着重新诠释“亲亲”原则的问题 。孔子在“仁”(亲亲)与“义”(尊尊)之间徘徊,孟子则舍“仁”取“义” 。后世儒家为消除“仁”与“义”的矛盾,将“亲亲”与“尊尊”合二为一,构建起由家至国、家国一体的社会治理方式,使儒家伦理从血亲伦理上升为国家伦理。
3. 法律对于“尊尊”秩序的强化:自汉代“独尊儒术”后,法律儒家化,《唐律》“一准乎礼”,充满等级、尊卑观念,其确定的原则、制度等多为后世继承。法律通过强调尊长对卑幼的支配权来强化家内秩序,父权体现在对子孙的人身、婚姻、财产等方面的支配权上 。同时,法律要求卑幼绝对服从尊长,对以卑犯尊的行为严惩不贷,即使卑幼无过错,若尊长自尽,卑幼也可能被重罚。此外,法律还鼓励亲属间的捉奸行为,将秩序置于亲情之上,对丈夫杀通奸妻妾的行为处置宽大,体现了法律对“尊尊”秩序的维护。
4. 亲属间秩序为上的理由:儒家亲属伦理由“亲亲”转变为“尊尊”,法律也强化亲属间的秩序,这与亲属组织的高度事业化有关。在高度事业化的家族组织中,成员间经济联系紧密,易产生利益纠纷,亲情常被利益蒙蔽 ,且亲属中不乏奸恶之徒,亲情感化难以奏效。因此,仅靠亲情维系亲属关系面临困难,家族内部需要秩序。但儒家过分强调伦常尊卑秩序而忽视亲情,把亲属关系等同于常人关系,试图通过强化秩序化解矛盾纠纷,这种方式忽略了亲属间的情感需求,注定难以行得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