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的结构化透视,摇曳的法治国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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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常常在想,什么样的论述才是有价值的?
对于信息过载、甚至爆炸时代的人们来说,每天产生的文章不计其数。单以法学而论,似乎早已过了探索体系、架构基础的阶段。无论学者还是法学院的学生,许多人都在概念上诉说新的概念,在论述里重复旧的论述。文章数量确实实现了爆炸式的增长,但真正深刻的、有益于指导社会生活的知识增量,却鲜有提升。
这样的现象有些吊诡,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们高等教育乃至研究的方式需要提升,否则不至于出现“事倍功半”的效果。
有人抨击说,人文社科类的研究已完全变成少数人的“文字游戏”,学者用不明觉厉的词汇搭建精英世界,学生则在其后亦步亦趋、裁缝式地拼凑自己的论文以满足毕业要求。这样的说法虽然过于偏狭,但也确实描摹了当下的不少现状。
那么如何破局呢?
我觉得张树义老师的这本书,就用实践很好地回答了这个困惑——以问题为导向。只有发现社会中的、与法学相关的“真问题”,然后从实践视角出发,才有可能作出“真解答”——这是学者的使命要求,也是学生的品质追求。
一个好的论述应该是连贯的,逻辑是通顺的,文字表达是流畅的,读完让人有一种酣畅淋漓、欲罢不能之感,这才是“真文章”。
最早看到这本书,其实是在网上,一篇只有大约15页的导论。短小,但很精悍,非常言简意赅地说明了整本书的写作意图和底层逻辑:起于70年代末的中国改革是一场社会变革——因此应该从社会结构变迁地角度来理解——这种社会结构变迁带来的冲击方方面面,“法学”作为一门重要的社会学科应该对这种变化作出回应。由此,展开文章的全部内容。
原文自然比我平铺直叙的内容丰满许多,无论是思辨性还是语言的准确性都让人拍手称赞,尤其是教授对社会结构变化的体察之敏感,真让人觉得“正中靶心”。于是自然是一翻搜寻,找来专著原版来看;果然,正文依旧延续了导论的风格——准确、思辨,甚至因篇幅的增多而有更多可以展开的细节。以下是对整部著作结构的梳理,也算作读后记的一部分:
改革最重要的在于一个“变”字,因此作者将目光重点放在了社会结构的变迁上,并用三个章节加以具体阐述。从社会主体,到社会权利,再到社会关系,这三个看似简单的维度实际蕴含作者的巧思:
横向上,作者对每一部分的现状作了概括,并就成因进行细致分析,然后阐述改革后这一要素的变化状况,以及这种变化与社会的适应情况,进而提出可能的改进意见。
比如,对于社会主体结构变迁(读书笔记01:社会主体结构的变迁——从“一元化”到“多元化”),作者认为改革前是“主体一元化”,组织隶属于国家,个人依附于组织,在层层上下的行政关系中,个人被定位在社会关系的网格上难以流动,也难说有自由选择。这样的社会结构使得国家因承担过多职能而膨胀,个人又因为缺乏独立性而丧失活力。
改革后,具有主体地位的结构因子开始出现,从农村到城市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主体分化。然而,这种分化尚未达到应有程度,与市场经济尚存匹配上的龃龉。由此,我们需要对社会主体进行再造,使其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再比如,对于社会权利结构变迁(读书笔记02:社会权利结构的变迁),作者认为改革前是“计划权利”,这是一种国家制造的社会权利结构。一方面,权利所有者的产权残缺,并不对其所拥有的计划权利有排他的使用权和收入的独享权;另一方面,权利所有者对权利的主张、自由等基本重要因素缺失。由此,这种权利结构使得社会资源分配成为一种权力关系,因此需要变革。
改革后,社会资源开始从计划流向市场、从国家流向个人、从中央流向地方,并造成社会结构发生变化——主要是利益个别化与利益关系的多样化;而这种变化又对权力结构和权力意识产生了巨大冲击,导致人们的权力观念日益淡化。
然而,虽然产权结构发生了变迁,但一个需要担忧的问题是:拥有暴力潜能的国家为什么和怎样严守保护产权合约的边界。进一步地,中国产权改革的首要问题,不是由国家确认某种所有权形式,而是界定国家在权利结构变革中的权力限度。在作者看来,一切财产,包括公民个人财产,只要是根据我国法律以合法途径取得的,都具有同等效力的合法性,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都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对于社会关系结构变迁(读书笔记03:社会关系结构的变迁——从身份社会到契约社会),作者认为改革前是“身份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们的地位具有先赋性,身份与生俱来、无法“自致”。而依靠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单位制和档案制度,国家又将这种身份加以固定。进一步地,具有等级性的身份的获得和维持都依靠行政权力,于是社会结构变得僵化,人们失去了主动性。这种过时的社会已不能为市场经济所容忍,因此改革势在必行。
改革后,社会逐渐由“身份性”转向“契约性”。不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人们对组织的依附性都逐渐减弱,自由活动不断扩大,“身份”的界限也变得模糊,“契约”开始在社会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这一转变过程中,我们还面临许多制度性的障碍,比如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就需要跨越层层“门槛”,既有就业政策的限制,也有名目繁多的证件及收费制约。作者认为,如果中国想要建立市场经济,那么必须抛弃上述的歧视性措施,提倡契约精神。
纵向上,上述三方面的变迁是层层递进、具有因果的。
在形式上,“社会主体”是对人身份的确认,是从原子化视角的观察;“社会权利”是人在行权后所致的必然反射,是人与外部社会的联系;“社会关系”则是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是从整个社会的视角来概括。它们由小到大、从微观到宏观,展现了社会结构变迁的不同维度。
从逻辑上,主体的分化导致利益的多元,而权利又是人利益的反映,因此权利结构发生变迁。权利诉求的改变导致社会中活力因子增多,人们的关系随之改变,身份社会到契约社会的转变也就顺理成章。
由上述分析不难看出,中国社会正面临深刻而广泛的结构性变迁,这种变迁由改革引发,为世纪所罕有,却又伴随着剧烈阵痛。换言之,社会结构变迁意味着出现了原有体制外的新要素,它们打破了原有平衡,由此出现一系列新矛盾、引发一系列新问题。
那么我们如何承担这种变迁“阵痛”、实现社会变迁的平稳过渡呢?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秩序”已成为改革中至关重要的因素,它能让社会保持一定程度的稳定,同时吸纳新的变化。但秩序本身是中性的,它涉及社会生活的形式而非实质和质量,因此我们需要建立什么样的秩序,就成为讨论的核心。(读书笔记04:社会秩序的重建)
需要什么样的秩序,关键在于为社会秩序寻找什么样的权威。而权威的寻找,又离不开对社会结构的讨论。于是,重复前述逻辑:主体多元导致利益多元,利益多元导致纠纷增多;主体的独立性又要求主体命运自决,于是相互协商、以合意达成规则就成为解决利益冲突的唯一选择,“法治”随之诞生。
概括来说,“法治”成为了社会秩序新的权威。因此,对“法治”要素的解读也就变得关键——这也解释了本书的标题,即从法学视角透视中国社会的结构变迁。作者的“法学视角”主要集中在两点:
第一,中国法律具有多元化。(读书笔记05:社会变迁与法律秩序)这主要是“社会”视角。在国家法之外,尚存重要的、对社会生活起到更大调节作用的“习惯法”,我们应当充分利用本土的法治资源,让国家法与习惯法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
第二,中国司法具有行政化。(读书笔记06:社会结构变迁与司法)这主要是“诉讼”视角。作者从历史角度梳理司法与行政关系,尤其重点论述了曾经发生的20年“法律虚无主义”带给中国司法的严重影响,并指出我国当今法院存在高度“行政化”的特征。这一特征使法院之间形成隶属关系,影响司法独立。概言之,如果想要适应社会结构的变迁,就需要进行司法体制改革,让司法走上“非行政化”的道路。
梳理整本著作不难发现,似乎与传统论著不同,纯粹“法学”的分析不多,“法学规范”的分析更是完全不见踪影。作者在文中对此进行了解释,这其实是“有意为之”。因为法律来源于社会生活,又由诸多社会要素所构成,单纯的法律规范并非无足轻重,却也很难说有排他的、绝对性的作用。因此,我们应该从社会的视角去看待法律,以及它的实施。正如作者在自序中说的那样:
我从来不认为社会生活是切块存在的,而是各种社会因素共存于社会之中。它们彼此相互交织,其间有着错综复杂的关系:共存与冲突、融和与碰撞、矛盾与依存,由此而形成的有关社会生活的知识也无限多样。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哈耶克说,“人的知识是有限的”。学科的划分只不过是为了研究的需要,因为我们如果不对其进行分类,就几乎无法认识我们所欲把握的对象。但这里隐含着学科的划分往往是一个“陷阱”。中国法学已被学科的划分切割得支离破碎。中国社会的发展已到了需要学科整合的阶段。如果再固守学科的界限而拒斥对其他学科知识的吸收,那我们恐怕就只能称这样的知识是“伪科学”了。
其人已逝,其言尤深。这段自序,又何尝不是对当下法学研究的告诫与期望呢?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张树义教授曾描述自己在澳门3年的所思所见是一种“思维方式的转变”,以至于回京后竟频频“失语”、无从落笔。我想,如果真能亲历社会、法律变迁的种种,并产生深入的思考、捕捉一点点轨迹,或许也会“无语凝噎”,进而产生出一种失落感——它宏大又巨细、蓬勃又隐秘。
如果一定要让选一个词来代表我阅读这本书以后的感受,我想应该是“明媚”,就像教授弟子追忆的那样,先生一直是笑眯眯的,很和蔼,很明媚,少有冷峻的时刻。
这部著作也是。
在看似冷峻而犀利的分析下,掩藏着作者浓郁的法治情节,以及对于改革后社会变化、民众生活的关注。它仿佛扎根在泥土里,又发芽在天空上,于是支撑出一个永恒的、人间的春天——那是教授的“法治国”理想,在随风摇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