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摘
1、“中国人受制于两种不同的政治经济模式至少长达千年,它们给中国人提供了不同的甚至是部分自相矛盾的可能性和局限性。其一是由国家运作、国家受益的贡赋制生产方式。 其二是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它是由亲族合作进行的商品生产。 沃尔夫把贡赋制生产方式定义为:其中的“主要生产者......被允许得到生产资料,同时国家通过政治或军事手段从他那里榨取贡赋” 。贡赋制生产方式使得从支配模式中榨取剩余的非市场机制具体化了,与此同时,它也给额外的、附属的、建立在私人所有和自由劳动基础上的机制留有余地。 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一套有关农副商品的私有化生产的体系,这些商品可能包括:一个从事农业生产的家户在市场上售卖的其生产的部分粮食或织物,一个豆腐作坊出售的豆腐干……家族企业虽然是私有的,但所有权并不是个人的。最理想的情况是由家族中的男性亲属们管理。家族企业和宗族企业——这里可以统称作“宗族”——它拥有或掌握生产资料,比如说农田或作坊……“小资本主义”的业务往来是建立在私人纽带和本地的声誉之上的,只有诚信的声誉才能保障非正式的、不受法律制裁的信用通行无阻。不信任、害怕陌生人,甚至害怕所有亲戚圈之外的人,是帝制时代中国人的显著特点。 上述两者产生的一些关键矛盾是:帝制晚期的中国人娴熟地将层级分明的分配等级和散乱的市场竞争融为一体;亲属制度强调固定的、不可改变的、把活人和死人及尚未出生的后代持久联结在一起的血缘纽带,但也允许一些极端实用主义的做法存在,反映在通过杀婴、买卖人口、包办婚姻和过继等手段安置家庭成员;民间宗教虽然把官僚的权力神圣化,但也尊崇人神之间平等的互利交易;男女之间既定的性别关系,照理说会削弱女性的权力,但实际上反而产生了彰显女性权力的令人诧异的形象;在帝制晚期的中国,服务于体制内的人们都容易出现消极怠惰、低效率的情况,与此相反,受雇于私人小企业的人却表现出难以抑制的活力……当来自官员的压榨遭到家户的抵抗时,这两种生产方式的实践就越发复杂化。 ” 2、“接受按自然经济规律发展的本地贸易但同时维持资本主义初始阶段的小规模是官方关注的重点。按黄仁宇的说法,明朝政府宁愿维持较低的经济发展水平,也不愿让具有潜在破坏性的地区不平衡出现……帝制中国晚期经济机制的形成主要是为了达成稳定而非提高效率......朝廷不会允许任何单一的经济部门发展壮大到可以撼动这个以大陆为中心的农业经济的基础。明代晚期福建的海事经济也不例外。福建的海事商人就像他们内地的同行那样,选择适应大陆经济的规则,而不是冒险用商业经济的规则去替代它,尽管那样更适合他们从事的海事贸易。结果是明代晚期福建的海事经济部门没能以提高效率为导向获得发展,不但没有削弱大陆经济,反而被后者削弱了。” 3、“贡赋制的交换也有其隐秘性。剥削内生于在高压政治统治的社会( 比如帝制中国社会) 中形成的单向“礼物” 体系,又为意识形态的和某些“更高等的” 、非物质性的回报承诺所掩盖。中国官员向平民提供了必须提供贡赋和劳役的隐性交易,以让他们确信强加于其身的等级制度都是由天命纲常安排的。 因此无论是否所有的证据都与此相反,它都仍然是一种最好的秩序。儒家的核心价值,忠和孝,都是让下级在即使没有回报的情况下服从于上级———比如一个忠诚的大臣为死去的君主或灭亡的王朝献身,或者一个儿子继续通过仪式来供养已经死去的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