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三十六年条例
乾隆三十六年,陕西学政刘墫提出一项建议:山西、陕西等省已经削除贱籍改业为良的乐户、丐户,虽然已经“祓濯旧污,阅时久远,而且为里党所共知”,仍要“以报官改业之人为始,下逮四世,本族亲支皆系清白自守,方准报捐应试”。明确规定,不仅本人直系四世以内,即使“亲叔姑姊尚习猥业者”,也剥夺其应试报捐权。刘某的建议得到礼部和户部共同会议的同意,并将这一内容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广东疍户、浙江九姓渔户及各省凡有似此者”。议奏得到乾隆帝的最后批准,据此所定条例全文如下:“凡开豁为良之乐籍,堕民、丐户及已经改业之疍户、九姓渔户人等,耕读工商听其自便。仍以报官改业之人为始,下逮四世,必其本族亲支均系清白自守者,方准应试报捐。若豪棍藉端攻讦,欺压讹诈,依律治罪。” 条例上明确规定剥夺他们本人及四世以内应有的应考报捐权利,这恰恰是在文字上给人们以歧视他们的依据。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民人不再歧视疍户、堕民等,当然是难以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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