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态度有时比翻译能力更重要
翻译态度有时比翻译能力更重要 问题零:先来看一个最搞笑的,第667页,译者把precedent翻译成 前例,但凡是学过一点法律都知道普通法遵循先例规则,先例!!!!
问题一:尽管每个人的翻译能力有限,但至少要保证对照中英文单词单词一致。在中译本677页上,译文如下, “古典普通法理论捍卫承认法律的习惯性基础。从边沁(1977)到相应(Waldron1998)的批评者一直在挑战该辩护。而古典普通法理论人会认为这些批评是放错了地方。正如我们已经认识到的,他们是最先否认普通法尽是社会习惯出来承认这一点的人。他们敏锐地认识到了法庭实践与社会习惯及一贯性因此,按照圣日曼的暗示,他们持有更微妙的观点,即法律的效力和植根于广泛的社会实践中。但他们强调法律是向共同体生活的融人、实践与实践推理模式的完全一致,尽管不是法律与社会规范的遵循。我现在想要的文物和保存就是这种更为微妙但不无争议的观点,即真正的传统主义。 古典普通法法理学坚持法律的约定俗成(习惯)基础。从边沁(1977年)至今(沃尔德伦,1998年)的批评家们对这一主张提出了质疑。然而,古典普通法学家会认为这些批评是错误的。正如我们所见,他们率先否认普通法不过是社会习俗。他们敏锐地意识到法院实践与社会习俗和实践之间的差异,甚至是距离。然而,他们借鉴圣日耳曼的观点,持有一种更为微妙的观点,认为法律的效力和有效性植根于广泛的社会实践。但他们强调的是法律与社会生活的融合、实践的一致性以及实践推理模式的连续性,而不是法律与社会规范的同一性。我现在将试图阐明和捍卫这种更为微妙但并非毫无争议的观点——“物质约定主义”。 其中,第一局“习惯性基础”英文约定俗成,熟悉哈特理论的法理学者都知道:约定俗成一般被翻译成日常、习惯或对应成规,原来都是规定的,但绝对不能翻译成,这样就可以习惯习惯了。搞笑的是,在下一句“……及一贯的不同和差距”中,译者又将习惯主义翻译成“传统主义”,你说译者懂呢?还是不懂呢?我觉得这是个心态问题了。 另外,在下一句中译者将实践转化为实践,其中法院实践与社会习俗之间波斯特玛的思想是建立在对哈特理论的修正之上,主要围绕对哈特心理二分结构的改良扩展,这里的实践很显然是哈特的“社会实践”这一意涵,同样问题出现在译者翻译681页上,“传统主义需要清晰的结诊恕下;尽有当法律与作为背景的社会习惯(社会)”实践)及公众对他们的普遍理解一致时,环境中理性的、自我引导的且复杂的交互的行者的大规模的规范性指导以及强有力的规范性墙才是可能的。”这里译者把社会练习翻译成习惯,尊重不在哈特的语境中,练习也不能翻译成习惯啊!就算你不翻译成习惯,那你至少和上面译者翻译的练习习惯一样(当然,翻译成这样是错误的),你对照同一个词“练习”翻译都不一样,而且就隔了两页还是重要的结论句,这翻译态度有很常见的问题了! ps:convention 惯例、约定论、惯习、惯习主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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