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前言、编者导论、富尔达自述
本文由三个部分组成:
1、布里吉特·法尔肯伯格所写的前言。
2、布里吉特·法尔肯伯格所写的导论《汉斯·弗里德里希·富尔达著作中的皮尔士》。
3、富尔达1973年给比勒费尔德大学写的自述,他在信中深入讲述了自己的学术志向。
布里吉特·法尔肯伯格(Brigitte Falkenburg)是多特蒙德工大哲学系教授,哲学与物理学双博士,科学与技术哲学专家,她也是富尔达的夫人与所有遗稿的编撰者。
下文有八卦,有硬核学术讨论,但最重磅的还是富尔达对自己志向的描述,说实话看完很震撼。这,才是哲学家。
为了钻研这本书,得多闭关一阵子了。
编者前言
本书收录了汉斯·弗里德里希·富尔达关于查尔斯·桑德斯·皮尔士实用主义的相关论著。富尔达完成于1969年的大学授课资格考核论文《C.S.皮尔士的逻辑实用主义:理论的与实践的行为》生前并未出版。富尔达将这部论文视为一份全面的皮尔士研究的尚未完成的先行第一部分,而该研究原计划的第二部分则始终未能成稿。
鉴于富尔达在这部大学授课资格考核论文中曾明确表态,该文稿尚不具备发表条件(参见第35页的注释8),兹简要阐明为何将其作为遗稿予以出版仍具有重要意义。在该论文中,富尔达围绕皮尔士哲学中理论行为与实践行为的关系这一问题展开探讨,其思路的形成,植根于他在德国观念论领域的独特学术背景,以及他针对黑格尔哲学体系之结构所开展的研究工作。这一研究主题,以及富尔达处理该主题的方式,无论相较于早期还是晚近的皮尔士研究,均具有独一无二的特质;因此,即便脱离其诞生的具体情境,这部论文依然具有其自身的学术价值。同时,结合本书所收录的其他相关文献,这部论文得以清晰展现出在富尔达学术生涯的关键时期——直至其于1974年受聘前往比勒费尔德大学之前——其哲学思想的发展脉络。正是这项关于皮尔士的研究工作,以及驱动富尔达开展此项研究的动因,方才使我们得以理解,一位在德国观念论领域成就斐然的专家,缘何能够同时在分析哲学领域展现出超乎寻常的精深造诣。
此后,富尔达仅再撰写过两篇关于皮尔士的论文。第一篇论文(富尔达,1970)在其完成大学授课资格考核后不久,刊载于献给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的纪念文集中;另一篇论文(富尔达,1992)则撰写于二十年后的海德堡,收录于纪念其昔日比勒费尔德大学同事埃里希·克里斯蒂安·施勒德(Erich Christian Schröder)的纪念文集中。两篇论文在时间上的巨大跨度,贯穿了富尔达在海德堡大学与比勒费尔德大学的整个学术生涯——从完成大学授课资格考核,到执教于比勒费尔德大学,再到重返海德堡大学,直至退休前的岁月。
本书所收录的这三篇写作均经过了小幅校订。其中,那部自始至终未被修订的考核论文在结构体例方面得到了进一步的梳理,以臻清晰明了。富尔达在其论著中援引皮尔士的文献时,依据的是当时唯一可接触到的版本:Collected Papers(CP)。与皮尔士研究领域的通行惯例一致,原引文标注格式为“(卷数·段落数)”;在本书中,所有引文均补充标注了近年刊发的皮尔士著作新版本的出处信息【均置于方括号内】。此外,原论著中皮尔士引文的德译文,在本书中均已替换为对应的英文原文。
在此,我谨向Klostermann出版社的Anastasia Urban与Martin Warny致以诚挚的谢意,感谢他们为本书的编纂工作提供的鼎力支持。我亦要感谢Gudrun Fulda、Christa Krüger与Wolfgang Carl,他们为我提供了关于这部大学授课资格考核论文之诞生语境的诸多重要信息。Christian Krijnen与Martin Welsch通读了本书的导论,并针对初稿提出了诸多富有助益的意见;对于二位的帮助,我同样深表谢意。倘若这部论文能够在当年完成定稿,汉斯·弗里德里希·富尔达本人或许会将其献给挚友洛伦茨·克吕格尔(Lorenz Krüger),正是后者,为富尔达开展皮尔士哲学研究提供了至关重要的启发。
汉斯·弗里德里希·富尔达著作中的皮尔士
一、 皮尔士-论文的前史
一位已然凭借两部黑格尔研究专著引发学界关注的青年哲学家(富尔达,1965与1968),缘何会转而研究美国实用主义?迪特·亨利希在其为富尔达所作的大学授课资格考核评审意见中指出,富尔达研究工作的主旨在于:他意欲从根本上阐明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之间的关系——且同时不将理论知识还原为一种经由社会中介的技术性与政治性实践;亨利希强调,富尔达由此选择了一个在当代哲学中无需将视野局限在黑格尔身上的主题(亨利希,1969)。
亨利希对富尔达的动机的此番评价,为我们指出了富尔达转向皮尔士研究的思想前史。这一前史的核心内容,是富尔达与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的决裂,更确切地说,是与阿多诺的唯物主义黑格尔诠释路径的决裂。1957年夏天,富尔达从法兰克福大学社会学系退学,彼时他致信阿多诺,写下了一封言辞激烈的书信。这封信在富尔达的学生中间一直被奉为传奇,然而他们之中却无一人真正读过这封信(参见Plevrakis,2025,第205页)。富尔达在信中批评了阿多诺将“观念论扬弃在某种思辨社会学当中”的做法,并进而补充道,在他看来,阿多诺试图将“黑格尔的精神学说改造为一种唯物主义历史哲学”的尝试,比催生这一尝试的他对黑格尔的批判本身“更难以令人信服(anfechtbarer)”(富尔达,1957)。
离开法兰克福之后,富尔达于1957年至1959年前往海德堡大学,师从伽达默尔与亨利希研习哲学;他着手撰写博士论文,主题为《精神现象学》在黑格尔哲学体系中的地位;1960年,他作为迪特·亨利希的学术助手转赴柏林;1961年,他在海德堡大学通过博士学位答辩;此后他继续完善博士论文,并于四年后正式出版(富尔达,1965)——亨利希在大学授课资格考核评审意见中称这部著作是一部“分量厚重的作品(starkes Buch)”(亨利希,1969)【注释1】。在富尔达1981年的履历表中,他特别强调,在柏林的这段岁月里(1961-1964),他的研究对象不仅包括青年黑格尔与德国观念论的体系性基础,还涵盖了近代伦理学与形而上学的哲学史、新康德主义以及胡塞尔与海德格尔的现象学。正是通过这一阶段的研究,他为日后的哲学工作奠定了坚实且广博的基础。
与此同时,富尔达开始与洛伦茨·克吕格尔(Lorenz Krüger)展开长达数十年的学术交流【注释2】。洛伦茨·克吕格尔是哲学家格哈德·克吕格尔(Gerhard Krüger,1902-1972)之子,他在海德堡大学获得理论物理学博士学位后,转而投身哲学研究。在以色列访学一段时间之后,自1962年起,他亦进入柏林自由大学,成为迪特·亨利希的助手——最初是依托一项为期两年的德国科学基金会研究项目开展工作,自1964年起,则与富尔达一同担任亨利希的学术助手。1963年,富尔达与克吕格尔联合开设了一门研讨课,主题为莱布尼茨-克拉克通信,这一文本堪称近代自然哲学与形而上学领域的核心文献。1965年夏季学期,二人的学术道路出现了分岔:富尔达跟随亨利希回到海德堡大学,克吕格尔则前往哥廷根大学,彼时埃哈德·沙伊贝(Erhard Scheibe)正在该校讲授科学哲学。1965年夏季学期,克吕格尔在哥廷根大学开设了一门题为“思维与行动的关系——皮尔士实用主义导论”的研讨课——这一主题与富尔达在随后数年间撰写的大学授课资格考核论文的主题存在着紧密的关联。而富尔达回到海德堡大学之后,则经由亨利希的同事恩斯特·图根德哈特及其弟子沃尔夫冈·卡尔(Wolfgang Carl)的引介,开始接触分析哲学。自那时起,富尔达与卡尔之间亦结下了长达数十年的友谊,二人当时在海德堡的学术讨论主要围绕维特根斯坦的哲学思想展开。
在富尔达1981年的履历表中,他将1965年之后的研究重心变化描述为——一种被界定为“暂时性”的——转向“经验论哲学史与分析哲学”(富尔达,1981)。然而,在富尔达完成大学授课资格考核之前的论著中,我们并未发现任何可以印证这一转向的痕迹——尽管亨利希在其大学授课资格考核评审意见(亨利希,1969)中已然指出,富尔达的黑格尔研究著作彰显出一种独特的分析哲学天赋。就哲学的实质内容而言,富尔达认为,相较于欧洲大陆哲学,英美哲学传统的诸流派并无太多吸引力;但他同时也开始认识到语言分析法(sprachanalytische Instrumentarium)的价值,并着眼于带着批判的旨趣对其加以运用【注释3】。
那么,富尔达为何会将研究目光投向皮尔士?当时,克吕格尔的父母居住在海德堡,因此他经常从哥廷根前往海德堡探望双亲,并且自1965年起,始终与富尔达保持着密切的学术联系。或许正是克吕格尔建议富尔达,在选择大学授课资格考核论文的主题时,应当选取一个与德国观念论具有明确差异的领域。富尔达在考核论文的开篇部分,阐明了他之所以没有将经验论或分析哲学,而是将皮尔士的实用主义当作研究主题的缘由。在那里,他鲜明地与“现代的工具主义版本的经验论”划清界限,指出这类经验论既无法阐明理论知识与实践行为之间的关系,还会借助一种“被过度简化的哲学概念”,使得关于认识之目标的问题变得“多余”(富尔达,1969,第?页。这个问号是原文里的,译者注)。
富尔达在其考核论文的导论中引述的一则皮尔士格言,似乎正是对这种“被过度简化的哲学概念”的回应【注释4】。值得注意的是,这则格言与皮尔士的实用主义思想并无任何关联,反而令人联想到卡尔纳普等逻辑经验论者关于伪问题(Pseudoprobleme)的论述——由此也指向了分析哲学的一个传统,在这一传统中,人们仅仅依据皮尔士的《如何使我们的观念清晰》一文的理论基调来解读皮尔士,却完全忽视了皮尔士本人将其当作思维与言说之澄清方案的理论根基的实用主义方法。富尔达之所以主张应当直接回归皮尔士的哲学思想,其动机恰恰源于分析哲学自身的发展历程:长期以来,分析哲学传统一直将这位实用主义创始人置之不顾,但最终却基于学理层面的内在要求,转向了实用主义的理论立场。这一转向具体体现在:后期维特根斯坦的哲学思想,以及其对从蒯因(1951)到艾耶尔(1960;1968)的(语言)分析哲学的影响;在科学哲学领域,从卡尔纳普(1950)经由费耶阿本德(1962)再到拉卡托斯(1968;1970)的理论演进,使得科学哲学日益偏离经验论的理论范式。
总体而言,富尔达为其考核论文选定的这一主题,其思想动因大致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尽管从回顾性的视角来看,这三个动因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但除了再一次批判法兰克福学派之外,其余两点在当时的大学授课资格考核委员会看来,均不免令人感到困惑【注释5】:
1. 基于多年来对德国观念论的深入研究,意欲阐明理论认识与实践行为之间的关系;
2. 旨在结合当代哲学,在黑格尔的哲学根基之外进一步拓展该哲学根基——而在这一时期,分析哲学在德语区的影响力正与日俱增;
3. 鉴于分析哲学与科学理论领域新近出现的实用主义转向,主张回归实用主义的理论源头——即皮尔士这位美国实用主义的奠基人(皮尔士的哲学思想相较于其后继者,与康德和黑格尔的观念论哲学具有更为明显的理论亲缘性)
富尔达转向皮尔士研究的过程中,与克吕格尔的学术交流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此外,富尔达的论著长期以来始终贯穿着一种对于当代科学理论的浓厚兴趣,这种在一位黑格尔主义者身上通常颇为罕见的学术旨趣,同样深受克吕格尔的影响。不过,富尔达追随后期皮尔士的哲学理路,最终形成了一种关于科学研究之目标的独特诠释——这一诠释不仅构成了对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的又一次背离,同时也与克吕格尔后来受到托马斯·库恩科学史研究影响而形成的皮尔士诠释路径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参见下文第四部分)。
二、 科学的目标
富尔达在其考核论文的开篇强调,皮尔士学界的一项理论缺憾在于,尚未对皮尔士的逻辑学构想,以及实用主义准则(Maxime)在其中的地位展开深入的探讨【注释6】。然而,这部论文本身所设定的研究目标却要谦逊得多,仅仅旨在阐明皮尔士的科研逻辑(Forschungslogik)与实用主义准则之间的关系。富尔达的研究兴趣主要集中于理论认识,以及理论认识在何种程度上依赖于实践目标这一问题。该考核论文的核心论点在于:与阿佩尔和哈贝马斯对皮尔士的诠释路径相反,后期皮尔士所主张的实用主义版本,并不将理论认识还原为一种由实践行为所决定的工具论。由此可见,这部论文的研究内容尚处于富尔达所指出的那一研究缺憾的认识论预备阶段。
在论文导论的结尾部分,富尔达勾勒出了一个更为宏大、更具理论抱负的皮尔士研究计划。该计划旨在将皮尔士的科研逻辑的发展脉络、其关于理想真理(idealer Wahrheit)的规范性概念、其符号理论的核心概念、其逻辑学等内容,均重构为实用主义准则的理论前提【注释7】。然而,这一研究计划最终未能得到体系性展开——部分原因在于富尔达的研究始终以德国观念论为重心【注释8】,另一部分原因则在于,作为一名编外讲师,他不得不频繁地承担海德堡大学哲学系的行政管理工作,同时还要前往比勒费尔德大学与哥廷根大学代授课程,这些事务占据了他大量的研究时间。
与威廉·詹姆斯不同,皮尔士的哲学思想深受康德与黑格尔观念论哲学的影响【注释9】。在这部考核论文中,富尔达探讨了皮尔士与康德认识论之间的交锋,却并未论及皮尔士与黑格尔的关系。论文的研究重心集中于皮尔士的认识逻辑(Erkenntnislogik),以及理论认识的目标及其所包含的实用主义维度。富尔达的研究表明,皮尔士将科学认识视为一种特殊的行为方式,这种行为方式尽管与实践生活对立,但二者之间亦不乏共通之处。在皮尔士看来,科学是一个由诸种行为方式构成的体系,是自我调控的行动的一种特殊形态(Sonderfall);富尔达在论文导论的结尾指出,皮尔士将逻辑学视为一门规范性学科,是一门旨在阐明推理(Schlussfolgerungen)应当具备何种形态的理论——而这一逻辑学构想本身即蕴含着作为行动之指导原则的理想目标。
该论文的第一部分立足于皮尔士的实用主义理想观,论证了这一逻辑学构想与科学构想并不会导向一种工具主义的理论立场。皮尔士所设定的理想概念,其内涵尽可能地弱化——在他看来,理想是一种具有吸引力的行为方式,是一种偏好倾向(Vorliebe),但这种偏好倾向并非行动的动机,而更多的是一种被感受到的行为习惯。富尔达的研究揭示出,在皮尔士的哲学视域中,这类理想会逐渐发展成为一个融贯且有序的偏好倾向系统,而所有的偏好倾向都从属于一个至高的理想;皮尔士将这一至高理想刻画为“最卓越的东西(das Vortreffliche)”,并最终将其等同于“合乎理性的东西”。由此,理性成为人类行动中逐渐形成的各种偏好倾向与理想的评判尺度;而这些偏好倾向与理想的融贯性条件,则构成了其自我修正的准则;正是借助于这一作为合理性(Rationalität)之核心维度的融贯性条件,皮尔士从一个最初被极度弱化的理想概念出发,最终建构起一种内涵更为丰富的理论构想,即所有的理想都在作为“至善(summum bonum)”的“最卓越的东西”之下,形成一个体系性关联整体。理性作为一种评判尺度,超越了单纯的满足感或快感,要求一种体系性关联与融贯性;而这种理性的评判尺度,更适用于——相较于审美的理想,——伦理的理想与逻辑的理想。
最终,将逻辑理想与伦理理想明确区分开来、并使科学区别于实践生活的关键,在于认识活动所指向的目标:逻辑学以有效的推理为目标,而科学则旨在深入探究事物之间的关联,其最终的目标在于找出真理。富尔达在论文中专门用多个章节的篇幅,探讨了皮尔士哲学中极具理论难度的真理概念(第一部分2.3.2到2.3.4)。他着重指出,皮尔士所主张的并非一种工具主义的真理概念,而是以传统的真理符合论的名称定义(Nominal-definition)为理论出发点。根据符合论的真理定义,一个命题的真理性在于它表象(repräsentieren)了一个实在的对象——然而,这一定义所诉诸的“实在”概念,在皮尔士将逻辑学理解为符号理论的理论框架中,在形而上学层面是模糊的(2.3.2,第一点)。富尔达的研究揭示出,在皮尔士的哲学视域中,真理是科学认识的一个极限概念(Grenzbegriff):引导着理论行为的逻辑理想,其目标在于对“实在”形成科学的认识,而这种对实在的揭示,则是一个在无限的科研进程中逐步展开、且始终具有可错性的进程。正如该考核论文开篇所强调的,科研进程的可错性是皮尔士哲学的核心主张;在科学中并不存在绝对的确知(Gewissheit)。由此可见,皮尔士意义上的真理,是科学共同体的研究活动的一项范导性原则。科学研究是永不完结的;科学共同体遵循着由逻辑理想所设定的规范,通过不断修正自身的研究成果,展现出一种自我调控的行为方式;而真理则作为科研的(不可企及的)目标而存在。富尔达的核心论点在于,皮尔士所构想的真理,并不依赖社会的或实践的理想,而首先是在理论上得到规定的。
该论文的第二部分旨在驳斥阿佩尔与哈贝马斯对皮尔士的先验逻辑诠释路径,因为这必然会导向一种工具主义的科学观。在这一部分中,富尔达更为细致地分析了皮尔士所理解的科研进程,究竟在何种意义上是一种遵循内在标准的自我调控的行动。在此过程中,他将研究重心集中于论证逻辑推理程序(logischen Schlussverfahren )的有效性,绝不依赖于任何实践性的预设。对于科学认识而言,归纳(Induktion)与溯因(Abduktion)这两种逻辑推理程序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这两种推理的结论并非必然为真,而仅仅具有或然性或似真性(plausibel)。
在第二部分的开篇,富尔达强调,阿佩尔与哈贝马斯试图从先验逻辑的视角为逻辑推理程序的有效性提供辩护,他们将逻辑程序与工具性的行动关联起来(哈贝马斯,1968,第148页起)。然而,富尔达进一步指出,从皮尔士对康德哲学的批判立场来看,鉴于认识活动对于真理的探求具有可错性,同时我们也可能会因为不恰当的推理而形成错误的认识,理性不可能成为先验哲学意义上的终极法庭(参见第二部分1.1)。随后,富尔达详细阐释了逻辑的自我调控与道德的自我调控之间的核心差异(第二部分1.2)。最后,为了指明后期皮尔士对归纳与溯因这两种逻辑推理程序的辩护方式,并未被阿佩尔与哈贝马斯的皮尔士诠释路径所充分把握,富尔达深入分析了皮尔士所提出的从“未受到调节的推理”到“逻辑论证”的阶段序列(参见第二部分1.3-1.5)。
在此基础之上,富尔达进一步立论(参见第二部分2.1)反驳阿佩尔与哈贝马斯的如下主张,即皮尔士在批判康德对范畴的先验演绎之后,依然试图从先验逻辑的角度为逻辑推理程序提供辩护。富尔达的核心论点在于:即便我们弱化康德的先天概念,从而仅将其视为有效的逻辑推理程序的可能性的构成性条件——也就是说,将其转化为用以确立逻辑推理之可能性的“相对的”先天的先验论证——我们也无法由此获得逻辑有效性的充要条件【注释10】。
正是在这一理论语境中,皮尔士的“实在”概念出场了。皮尔士将实在界定为一种最终的、不可再更迭的(endgültigen)信念的对象,这种信念是科研进程若能完成便可达成的结果。富尔达指出,皮尔士的这一对“实在”的定义,最初仅仅是对“实在”的概念内涵的阐释,即当我们谈论我们的认识所指向的实在客体时,我们所意谓的是某种独立于思维的东西。富尔达在一定程度上认可阿佩尔对皮尔士的先验逻辑诠释路径,他的研究揭示出,在19世纪70年代,皮尔士将实在当作一种无需再经受修正的最终信念的对象这一预设,理解为一项公设(Postulat),一项成功的科研进程的可能性条件,亦即康德意义上的“出于必要的实践考量的预设”(Kant, KpV V:132)。
然而,富尔达强调,关键在于皮尔士后来认为这一理论立场是站不住脚的,并最终摒弃了这种深受康德哲学影响的公设学说,转而以逻辑理想学说与带有规范性特征的逻辑学构想(normativen Logik-Konzeption)为基础,为归纳与溯因的推理程序的有效性提供一种全新的辩护。由此,阿佩尔与哈贝马斯所主张的、对逻辑有效性的先验辩护,便被一种实用主义的辩护所取代;根据这种实用主义的辩护,我们只需要证明逻辑推理程序是不是探求真理的适宜手段,也就是说,它们是否足以帮助我们实现科学研究的认识论目标。此时,皮尔士不再将科学研究以之为目标的实在这一具有或然性的假设,视为研究活动的构成性条件,而仅仅将其视为研究活动的范导性原则。
随后,富尔达以批判哈贝马斯为研究旨趣,在论文中分析了皮尔士的归纳与溯因的辩护理论(参见第二部分2.2与第二部分2.3),探讨了皮尔士,从1870年代到1890年代,关于归纳与演绎的理论构想所发生的转变。富尔达的分析旨在进一步证明,非演绎的推理程序的有效性仅仅取决于它们对于认识“实在”这一理论目标的适用性,而与工具性行动的功能回路(Funktionskreis)所设定的实践目标毫无关联。
此外,富尔达的研究还揭示出,皮尔士对归纳与溯因推理程序的辩护,并非完全不依赖于关于经验性现实之性状的假设。经验内容必须具有某些规律性,归纳方法才能得以运用;在一个完全由偶然性支配的世界中,从同类的个别事例推导出普遍规律的归纳推理,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皮尔士认为,作为溯因推理之结论的解释性假说(erklärenden Hypothesen)的提出,同样需要遵循合乎理性的规则,例如对简洁性的要求。后期皮尔士在其演化宇宙论的理论框架中指出,合乎理性的假说建构能够取得成功,就已经表明,人类的理性已经适应了其所处的周遭环境。富尔达强调,正是基于这一观点,皮尔士认为,相较于非拟人化的概念,拟人化的(anthropomorph)概念对于人类获取知识而言,具有更高的理论价值(参见第二部分2.3结尾部分)。——不过,皮尔士并未预见到,自上世纪初,相对论与量子理论的发展已然表明,这种溯因推理的原则,在超越人类生活领域的宏观世界与微观世界中,可能会失效
三、 皮尔士与先验哲学的命运
富尔达对阿佩尔与哈贝马斯将皮尔士的科学逻辑(Wissenschaftslogik)工具主义化的诠释路径的批判,与1960年代的哲学论争有关。从这一角度来看,该考核论文所具有的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的理论取向,或许会给人一种不合时宜的印象——尽管在这一时期,法兰克福学派对皮尔士哲学的探讨,为交往行动理论奠定了基础。如今,除哈贝马斯之外,莱纳·福斯特(Rainer Forst)等学者也在继承与发展这一理论。不过,哈贝马斯在其近期发表的关于皮尔士的论述中(哈贝马斯,2022,第597页起)明确指出,富尔达的这部皮尔士研究论著,在其写就半个多世纪之后,对于探讨实践哲学与理论认识的关系这一问题,依然具有不可忽视的理论价值。在其鸿篇巨制《亦论哲学史》(Auch eine Geschichte der Philosophie)的结尾部分,哈贝马斯再次回到阿佩尔的理论立场(阿佩尔,1975),将皮尔士与青年黑格尔派的费尔巴哈、马克思和克尔凯郭尔并列起来。哈贝马斯认为,这些思想立场迥异的思想家的共同之处在于,他们都通过对“主观精神的去先验化”,批判性地接续了康德与黑格尔的哲学思想,并且由此将“处于具体历史情境中的、以交往的方式社会化的主体的理性”纳入其理论视域(哈贝马斯,2022,第596页)。
就皮尔士的哲学思想而言,哈贝马斯认为,这一理性是“一个处于特定时空之中、但又具有无限性的研究者共同体的程序合理性(prozedurale Rationalität)”(哈贝马斯,2022,第600页)——他所言的研究者共同体就是科学共同体(scientific community)。皮尔士将科学共同体的科研逻辑置于具体的历史情境之中,将其“集体的理论成就……同时视为社会与经济进步的动力”(哈贝马斯,2022,第707页)。在随后对皮尔士的科研逻辑的描绘中,哈贝马斯主要聚焦于皮尔士1870年代的论著,而对于后期皮尔士的哲学思想,仅仅在探讨皮尔士的符号理论与思辨的演化宇宙论的语境中有所涉及——哈贝马斯认为,皮尔士的思辨的演化宇宙论最终形成了一种演化认识论,而这种演化认识论的理论基础是一种“符号学观念论(semiotischer Idealismus)”(哈贝马斯,2022,第746页)。哈贝马斯在其总结陈词中指出,皮尔士的“决定性贡献”在于,“在语言实用主义的实践预设之下,实现了理性的去先验化”(哈贝马斯,2022,第749页)。
哈贝马斯将这种语言实用主义的实践理解为与实验行动具有密切的关联【注释11】,但他并未进一步阐明这一关联的具体内涵。直到这部著作第二版的后记中,哈贝马斯才就此问题给出了说明,而这一说明令人联想到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第二版序言中关于实验性方法的著名论述(康德,1787,B XIII),以及康德的这一论述与弗朗西斯·培根的理论关联:
“初看上去,能动的主体性这一构想,仅仅考虑到了实验性自然科学的一个最为显著的特征,即通过以范畴的语言对自然提出假说,迫使被观察的自然做出回应。”(哈贝马斯,2022,第772页)
从科学哲学的视角来看,实验性方法所具有的建构主义维度是毋庸置疑的【注释12】。但哈贝马斯却由此得出结论,认为这一点“首先建构了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之间的内在关联”(出处同上)。倘若富尔达能够读到这一观点,他极有可能会对此提出最为强烈的反驳。
富尔达的这部皮尔士-论文至今依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还在于它提出了一个至今仍在热烈讨论的问题,即关于先验论证的问题——如今,这一问题的论争重心已经转移到了英美哲学界(参见Stern,1999;Stern与Chang,2023)。皮尔士究竟在何种程度上、以何种形式提出了先验论证?这一问题同样是学界持续探讨的课题(参见Gava,2011;Pihlström,1998;2003)。
不过,在我看来,即便对于后期皮尔士而言,这一问题也无法被简单地糊弄过去。因为皮尔士对归纳与溯因的有效性(或认识论的适宜性)的实用主义辩护,其理论基础正是前文最后一部分所提及的、关于我们的经验与合乎理性的假说建构规则的假设。皮尔士关于我们的经验具有某种规律性(这一规律性与“偶然世界”的条件是不相容的)以及理性已经适应了我们的环境的假设,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解读:其一,将其视为皮尔士通过符号理论所阐释的形而上学实在论的构成要素——正如哈贝马斯正确地指出的,这种形而上学实在论倾向于得出一个“符号学观念论”;其二,将其视为科学认识之可能性的康德式先天条件。后期皮尔士将这些关于实在的假设,理解为作为归纳与溯因的科研的范导性条件,而非构成性条件——这仅仅意味着,这些假设是《判断力批判》与《纯粹理性批判》先验辩证论附录意义上的科学认识的康德式先天条件,而非范畴的先验演绎意义上的康德式先天条件。
进一步探讨这一问题,在我看来是颇具理论价值的——尤其是因为在康德的哲学思想中,同样存在着归纳性形而上学(induktiven Metaphysik)的理论要素;在其自然哲学的“内在形而上学”与“超验形而上学”的奠基过程中,康德同样运用了溯因推理(参见Engelhard & Falkenburg,2025)。
四、 真理与认识进步
皮尔士的真理概念,以及这一概念与科学共同体中无限制科研之结果的关系,同样是学界至今仍在广泛讨论的研究课题。富尔达在其考核论文中指出,实用主义学界尚未对皮尔士的真理概念作出充分的澄清(参见第一部分2.3.1的注释17)。此后,皮尔士学界针对这一问题展开了深入的研究,这一科研进程始于Robert F. Almeder的相关论著(Robert F. Almeder,1975;1985),以及Carolyn Misak的开创性著作(Misak ,1991)。在1992年发表的论文《皮尔士哲学建筑术中的真理概念》(Wahrheitsbegriffe in der philosophischen Architektonik von Peirce)中,富尔达亦再次深入探讨了皮尔士的真理概念及其理论演变。富尔达的细致分析表明,将皮尔士的真理概念概括为“真理的共识理论(Konsensbegriff der Wahrheit)”(哈贝马斯,2022,第719页)低估了该理论的复杂程度——尽管皮尔士确实将如下这一点视为真理的核心特征,即科学共同体只承认那些能够达成共识的科研成果为认识,而真理则是这些研究成果的(不可企及的)极限(Limes)。皮尔士的真理概念内涵丰富、极具多义性,由此引发了诸多理论论争,这一点也与当前皮尔士研究的现状相契合(例如参见Howat,2024)。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结合皮尔士的真理概念,富尔达的这部论著也可以被解读为一篇关于科学实在论之争的认识论研究。在科研目标这一问题上,富尔达的观点与克吕格尔1991年提出的皮尔士诠释路径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晚近的科学实在论之争,是在托马斯·库恩的科学史研究的推动下兴起的【注释13】。库恩在其1962年出版的著作《科学革命的结构》中,对实证主义导向的科学哲学所预设的、自然科学的认识进步具有累积性的观点提出了挑战。库恩的范式转换理论,以及科学革命前后的理论核心概念具有不可通约性的主张,带来了自然科学的历史化:科学理论并不是无时间的,而是由其所处的社会文化环境所塑造的。这一洞见引发了一场关于科学实在论的讨论,这场讨论至今仍在不断催生新的哲学思潮,其中主要围绕两个问题展开激烈的争论:其一,构成自然科学理论之基础的理论概念是如何指称对象的(Referenz)?这些概念是否指称实在?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它们所指称的现实领域又是什么?其二,开展自然科学研究的首要目标究竟是什么?是为了获得对真理的认识,还是为了应用科研成果?
富尔达在1969年的论著中,依托后期皮尔士的哲学思想,支持了科学实在论的立场,并且认为,科研逻辑所具有的行动理论维度,并不会从根本上影响这一科学实在论的立场。1970年代,克吕格尔曾多次前往美国访学,尤其是曾在普林斯顿大学师从库恩开展研究工作,他深入探讨了库恩的科学史研究所揭示的、自然科学研究的历史化趋势。克吕格尔指出,科学革命的历史经验表明,在过去的科学发展历程中,每一种理论最终都被另一种理论所取代;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当下的科学理论也将面临同样的命运(克吕格尔,1991,第188页)。由此,科学被赋予了一种动态的特征,在这种动态的科学发展进程中,理论的应用成为核心的评判标准,而理论的真理性则被置于次要的位置(出处同上)。
相较于富尔达在1969年的皮尔士诠释中所坚持的、对科学研究的理论要素与实践要素的严格区分,克吕格尔的这一观点显然与哈贝马斯的工具主义立场更为接近。与哈贝马斯(2022)类似,克吕格尔(1991,第196页)也强调,皮尔士继承了黑格尔的哲学思想,以科学的动态发展特征为出发点,建构起一种演化的世界观【注释14】。克吕格尔认为,这一演化的世界观同样使得真理概念具有了动态性;在他看来,科学的无限科研进程与作为科研目标的真理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作用的关系:真理作为范导性原则引导着科研进程,而与此同时,在科研进程的推进过程中,真理的内涵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克吕格尔由此推测,或许唯有科学整体的进步,才能为我们提供一种恰当的真理概念(克吕格尔,1991,第199页)——这一推测与富尔达的分析结论其实已经颇为接近,富尔达认为,后期皮尔士意义上的真理是一个极限概念,其对象是科研进程永远无法完全把握的。克吕格尔的这一推测预设了科学认识的进步是真实存在的,这显然是对库恩观点的一种明确批判,因为库恩认为,科学革命前后的理论之间具有不可通约性,这就从根本上阻碍了科学认识的所谓“进步”。与此相对,克吕格尔在继承埃哈德·沙伊贝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指出(克吕格尔,1980),科学进步的合理性,恰恰存在于不同理论之间的相互关系之中。【注释15】
富尔达1992年发表的皮尔士研究论文,与克吕格尔1991年的论著几乎是同时完成的,但二者的理论取向却截然不同。在这篇论文中,富尔达结合“有限性的形而上学是否可能”这一问题,探讨了皮尔士的真理概念;他认为,恰恰是皮尔士真理概念中的那些要素,使其能够规避人们对威廉·詹姆斯意义上的实用主义真理观的常见批判,而这些要素也表明,真理绝不能被设想为某种内在于有限性之中的所予(Gegebenes)。
克吕格尔曾为富尔达于1974年受聘前往比勒费尔德大学任教一事,作出了决定性的贡献。在1974年至1981年执教于比勒费尔德大学的这段时期,作为克吕格尔的同事,富尔达亦围绕库恩之后的科学哲学新发展展开了细致的研究。例如,他与维尔纳·迪德里希(Werner Diederich)合作发表了一篇论文,旨在重构卡尔·马克思《资本论》的理论结构,这篇论文借鉴了施泰格米勒学派(Stegmüller-Schule)基于斯尼德(Sneed,1971)的理论所发展出的结构主义方法(迪德里希与富尔达,1978)。1981年,随着克吕格尔受聘前往柏林自由大学任教,以及富尔达重返海德堡大学执教,二人的学术道路再次出现分岔。富尔达对精密科学及其哲学意涵始终抱有浓厚的兴趣,正是在他的推动下,海德堡大学哲学系最终设立了一个新的科学哲学教授席位,并由埃哈德·沙伊贝担任该席位的教授。
五、 理论认识与实践认识
理论行为与实践行为之间的关系问题,是富尔达1969年大学授课资格考核论文的核心线索——但在其后期的论著中,富尔达并未再回到这一主题。在随后的数年里,富尔达对皮尔士哲学的探讨痕迹,还体现在他以实用主义为理论视角、对伽达默尔诠释学的批判之中(富尔达,1970)。在这篇论文中,富尔达批判了一种笛卡尔式的误解,即认为近代自然科学以认识的确知为目标,并且正是在这一点上与精神科学形成了最主要的区别——在富尔达看来,伽达默尔的精神科学诠释学应当摆脱这种误解。针对这种笛卡尔式的科学观,富尔达站在皮尔士的哲学立场上,主张所有的科学认识都具有可错性,并提出了一种弱化的、实用主义的确知概念。富尔达后来发表的一篇探讨理解的实用主义维度的论文(富尔达,1977),同样是对伽达默尔诠释学的批判,但这篇论文已不再涉及皮尔士的哲学思想。在该文中,富尔达揭示出理解所具有的行动理论维度,并认为这一维度在伽达默尔的诠释学中被忽视了。富尔达为唐纳德·戴维森所作的颁奖词《迈向一个统一的言说、行动与诠释理论》(富尔达,1993),其理论出发点更多地是1977年的这篇论文,而非1969年的皮尔士研究论文与1970年的那篇论文。
与此不同,富尔达始终对理论认识与实践认识的关系问题抱有浓厚的兴趣,这一问题最初促使他投身于黑格尔哲学体系的研究,后来又推动他去探讨康德形而上学的建筑术。由此来看,富尔达的皮尔士研究论文的核心线索,同样可以被解读为他对理论哲学与实践哲学之关系的长期兴趣的体现——而这一兴趣,早在他1965年与1968年出版的两部黑格尔研究专著中便已有所显现。在完成皮尔士研究论文之后,富尔达继续围绕这一长期兴趣展开探讨,发表了一系列关于理论哲学与实践哲学之方法问题的论文,例如《作为概念运动与描绘方式的黑格尔辩证法》(1978)与《论黑格尔法哲学的理论类型》(1982)。富尔达的核心哲学兴趣在于,如何将形而上学理解为一个同时涵盖理论认识与实践认识的事业——例如在康德的哲学体系中,形而上学便具有这样的理论特征(参见富尔达,2014)。在1992年发表的论文《C.S.皮尔士哲学建筑术中的真理概念》中,富尔达以极具说服力的方式表明,即便是在一个被许多人称为后形而上学的时代,他依然认为这一形而上学的核心问题并未过时。
注释:
【1】 关于富尔达早年在海德堡与柏林的岁月,参见Plevrakis(2025,第205页起)。该文献中还生动地描述了富尔达对伽达默尔的模糊的概念性日益增长的不满,以及他与亨利希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最终发展为终生的情谊。
【2】 富尔达与克吕格尔具体是在何时相识的——是在柏林时期,还是更早的海德堡时期——这一点尚无定论。其父格哈德·克吕格尔(Gerhard Krüger)自1952年起便因中风无法再在美因河畔法兰克福大学授课,他此前接替伽达默尔的教职来到该校,自1957年起定居海德堡。洛伦茨·克吕格尔认伽达默尔为教父,因此富尔达或许早在伽达默尔的学术圈子中便已初次结识他。——下文的部分内容依据的是Gudrun Fulda、Christa Krüger和Wolfgang Carl提供的私人信息。
【3】 ——尤其是为了对伽达默尔的阐释学展开批判性的探讨(富尔达1970;1977),受皮尔士的影响,他希望为这种诠释学补充一个行动理论的维度。时隔许久之后,富尔达又以建构性的研究旨趣重新回归分析哲学的研究领域——彼时他担任黑格尔联合会主席,在1992年斯图加特市授予唐纳德·戴维森黑格尔奖的典礼上,他发表了颁奖致辞(富尔达,1993)。
【4】 皮尔士,《论文集》(第8卷,第186页)。
【5】 亨利希于1969年撰写的评审意见,对富尔达的黑格尔研究论著以及其大学授课资格考核论纲的研究动因展开了详尽的评述,但对该论纲的论证脉络却着墨甚简。
【6】 在此过程中,他仅间接援引了皮尔士的实用主义准则;被援引的文本内容如下:“倘若如实用主义所教导我们的那样,我们所思考的东西应当依据我们准备付诸的行动来加以诠释,那么逻辑学——即关于我们应当如何进行思考的学说——无疑就必须是关于我们审慎选择去践行的行动的学说的一种应用,而后者正是伦理学。”(5-35,EP 2:142)
【7】 参见导论部分的注释8。
【8】 Plevrakis(2025,第206页)记载道:“‘我很快便意识到,从黑格尔的哲学思想中,反而能获得更多的理论滋养’,富尔达曾这样对我说。”
【9】 参见皮尔士,《关于康德的哈佛讲稿》,1865年(《皮尔士著作集》第一卷:第240-256页);Kaag,2005;Stern,2013;Habermas,2022,第十章。
【10】 关于相对的先天性,参见Reichenbach,1920;Friedman,2001;关于先验论证的结构与适用面,参见Stern & Cheng 2023。
【11】 哈贝马斯将皮尔士的实用主义准则解读为一种指称理论,并强调,“这种特殊的指称用法理论的实践关联”,其“合理性源于自然科学实验的逻辑学”(Habermas 2022, 708)。
【12】 例如参见Eddington 1939;Hacking 1983;van Fraassen 1987;以及Falkenburg 2007中的相关讨论,第3页及以下。——康德受培根的影响而形成的对实验性方法的理解,便吸纳了这一建构主义的维度;相关内容参见Falkenburg 2020,第216页起,以及该处援引的文献。
【13】 近代自然科学旨在揭示关于自然的真理,这一主张屡遭质疑——这种质疑最早可以追溯至17世纪对哥白尼世界观的反对,以及伽利略对这一世界观的捍卫。另一个重要的争论节点是19世纪末围绕原子实存展开的论争,恩斯特·马赫、路德维希·玻尔兹曼与马克斯·普朗克均参与了这场论争;参见Scheibe 1995。
【14】 与哈贝马斯(2022,第596页起)追随阿佩尔的做法类似,克吕格尔也将皮尔士与弗里德里希·恩格斯划归为同一思想阵营。
【15】 参见Scheibe 2001中收录的1970年代的研究论文,第三部分与第五部分;以及后来在此基础上发展出的、具有理论抱负的物理学理论还原论(Scheibe 1997; 1999)。关于克吕格尔对库恩的批判,参见Sturm等人2005,第7页起。
关于申请比勒费尔德大学教职的说明
正如我的写作以及我所开设的课程的诸主题所显示的那样,在过去的数年里,我并非仅仅,甚至并非主要地从事实践哲学的研究。我的研究兴趣主要集中于哲学逻辑学的若干经典主题(尤其是真理理论)、语言哲学的语用学的若干经典主题(尤其是指称理论的主题)以及精神哲学的若干经典主题(尤其是“以为与知识”这一对概念)。尽管如此,我仍要申请一个为实践哲学这一重点方向而公开招聘的教席,促成这一行为的决定性因素是研究工作之间的关联,而这种关联或许尚无法从我迄今为止的出版物以及随附的相关目录中清晰地辨识出来。我将简短地阐明,我认为应当如何在已发布的招聘启事的框架之内来为我的申请进行辩护。
无论是在研究皮尔士与分析哲学的诸主题时,还是在撰写关于黑格尔的论著时,我都是由这样一种动机所引导的,每一个人都会承认这一动机对于实践哲学而言具有核心的意义,这一动机不愿仅仅借助于学科分类的依据,就在实践哲学与理论哲学之间进行简单的区分。我所说的这一动机关涉到这样一个问题,即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之间的关系应当如何从根本上得到规定。我最初是在对黑格尔哲学体系的若干方面进行重构的过程中,逐步趋近这一问题的。从这一点出发,本应顺理成章地去探讨那些后黑格尔时代的、一直延续至当下的关于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性的规定。在我的关于黑格尔法权哲学的研究论著中,我已经抵达了这场讨论的门槛(参见托伊尼森发表于《哲学评论》副刊第6辑,1970年,第61页起)。倘若我当初跨越了这道门槛,那么招聘启事中所期望的、将我的写作与社会科学的诸基础问题关联起来的目标,便会自然而然地得以实现。然而在我看来,在后黑格尔主义的框架之内,那些在理论与实践的讨论中被触及的、特定的哲学难题,已经无法再得到进一步的解决。胡塞尔与海德格尔的描述性现象学同样未能为此提供一套可用的方法工具。正是基于这样的信念,我在1970年代末走上了一条迂回曲折的长期研究道路,这条道路迫使我深入地钻研分析哲学的诸多问题与技艺。我将这一研究经历视为一种优势,甚至将其视为阐明欧陆哲学传统、并将哲学问题与具体科学的问题富有意义地联结起来的必不可少的前提。不过,这也致使我为了研究那些传统上与认识理论相关联的主题,而暂且放下了我对实践哲学的兴趣。我在开篇处已经提及了这些主题,现在我将阐明,为何我打算从这些主题出发,在获得了新的视角的基础之上,重新回归到实践哲学的研究领域。
在我着手研究分析哲学之初,我曾试图将皮尔士描绘为这样一种认识概念的理论家,这种认识概念将认识规定为行动的一种特殊形态。我为此撰写的手稿旨在批判阿佩尔与哈贝马斯对皮尔士哲学所作的先验诠释与工具主义诠释,这绝非是该手稿的次要目的。但尤为重要的是,该手稿是为一项对皮尔士的符号理论进行重构的研究工作所做的预备性研究,在我看来,倘若脱离了皮尔士的符号理论,皮尔士哲学所特有的实用主义内涵便无从揭示。例如,米德、莫里斯与艾耶尔对皮尔士符号理论的内容的吸收是碎片化的,以至于这一理论的最具价值的部分都丧失殆尽。为了更好地开展这项研究工作,我不得不去关注当前围绕真理理论、语义学、语言哲学的语用学以及精神哲学的若干问题所展开的讨论。这项研究工作的成果主要融入到了我的讲授课之中。由于我对于这些成果应当归属于何种体系性的关联,尚未形成足够清晰的认识,因此我暂时没有将其整理发表。尽管如此,我仍将那些业已完成的、在内容上自成一体的手稿放进了我的申请材料中,尽管这些手稿尚未触及促使我重新回归实践哲学的那个决定性的要点。因为在此期间,我认为我已经认识到,语言指称的概念无法——正如人们遵循维特根斯坦的思路所认为的那样——依据支配语言表达式之用法的约定性规则的诸术语而得到分析,而且我也认识到了个中缘由。若要分析语言指称的概念,就必须诉诸某一特定类型的意向性行动。在我看来,人们同样可以表明,这一类型的行动并不仅仅包含哈贝马斯意义上的交往行为。世界与行动的界限并不是由我们的语言的界限所划定的。这就为,以皮尔士所意欲的方式,令指称概念与一个超越了语言交流之维度的普遍符号概念联系起来,扫清了道路。对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之间的关系的规定,使得一套关于行动与意谓之间的关联的理论成为必要,在这套理论之中,言说行动这一类型具有尤为特殊的相关性。相应地,在从这一点出发所形成的研究视角之下,哲学行动理论占据了最为显著的位置。
当然,这一研究计划并非是已然可以付诸实施的。我在此的唯一目的,只是想要表明这一研究计划与我此前的出版物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关联,以及为何它如今会向实践哲学的领域趋近。——最后还需要说明的是,我希望如何将我的研究工作与社会科学的诸基础问题关联起来。就我目前的认识而言,我所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不会是狭义上的方法论问题。我的印象是,社会科学——在较小的程度上还包括历史科学——在这类方法论问题上,时常对哲学抱有过高的期待,但遗憾的是,哲学往往也只能以相应的、不具备可操作性的规范建议来回应这些期待。这些学科能够向哲学提出的更为重要的诉求,在于对基础概念进行分析、精确地界定与联结,以及对一般性的研究视角与研究模型展开讨论。就前者而言,我希望能够推动语言分析的行动理论在晚近所做出的那些区分也被纳入社会学的概念建构之中,并促使社会学发展出一个人们能够以充分的哲学良知(mit gutem philosophischem Gewissen)加以运用的关于意义(Sinn)的基础概念。就历史科学与社会科学中的一般性研究视角与研究模型的讨论而言,我认为至关重要的是,黑格尔主义的或后黑格尔主义的取向的诸种观点,与以分析的科学理论为代表的现代科学的自我理解之间的冲突,不应被宣告为已然得到解决、被搁置不谈或是以虚假的调和方式加以掩饰,而应当持续地展开探讨。我希望能在不久的将来,完善我在这一领域所作出的、关于“辩证法”这一主题的微薄贡献。但在这一关联之中,我的批判意图主要指向的是源自“批判理论”的相关主张。我计划在明年年初完成一篇论著,探讨哈贝马斯所构想的普遍语用学(Universalpragmatik),以及其对于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理论所具有的功能。
任何一个长期沿着德国观念论的思想轨道进行思考、研究过其前史并亲身体验过其影响的人,都不应因为近期对分析哲学产生了兴趣,就不再致力于帮助历史学科的学生们去掌握这一传统。倘若我能够获得这个实践哲学教席,这一点将尤其适用于近代伦理学的历史以及自霍布斯以降的政治哲学的诸基础问题。我愿明确地承诺承担这一任务。最后,或许我还可以补充说明一点,即相较于一份仅凭数年来在亨利希、施佩曼与托伊尼森身旁从事教学工作而形成的讲授课目录所能证明的程度而言,我其实已经为这一任务做好了更为充分的准备。
海德堡,197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