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书观点与论证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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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马克思主义者研究法律的方法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是什么?
马克思主义是一门关于历史意义的理论。其繁多芜杂的流派可被一条线索联系起来:
1. 一种共同的破解历史意义的方法论:历史唯物主义。
2. 对人类的归宿是共产主义社会的预测。
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思想的一个特点还在于:对理论和实践的关系的独特认识——理论影响实践。
——社会的观察者是社会自身的组成部分
——著作和理论也构成了社会的可用知识
——理论不仅仅描述社会实践,还可以改变社会实践
第二节 存在一种马克思主义理论吗?
马克思主义的分析指向经济基础和权力组织,法律不是关注的中心,通常被阐释为政治斗争、社会形态进化的工具。
因此,马克思主义反对法律拜物教。法律拜物教是指
1. 法律秩序对社会秩序来说是必要的
2. 法律构成研究的独一无二的对象。独一无二具体指:制度安排的模式,如立法和司法的区分;法律人的独特话语模式;法律的规范性指引功能。
3. 法治的教义:根据事先宣布的规则行使政治权力。这种理想体现一种正当化政治结构的功能。
第二章 作为阶级压迫工具的法律
第一节 历史唯物主义的要素
社会理论分为两大类:
一类认为人类心灵可以超越生存环境创造自己的历史:唯心主义
一类认为人类行为是外部因素(食物)和内部生物需求(性交)决定的:唯物主义。
——要注意马克思不单纯支持唯物,他也重视意识行为在社会中的重要性。
什么是物质环境?马克思认为是:对维持最基本的社会形式至关重要的物质环境,即生产过程。生产关系的形式取决于可用自然资源的性质和技术知识,二者合称生产力。
社会制度以及思想、价值、信念、迷信(意识形态)都依赖于物质环境。社会转型的真正根源不是观念和世界观的转变,而是经济基础内部的转变。
——比如封建主义→资本主义代表了农奴制→商品制的生产关系的转变
在这种历史观下,法律是上层建筑,是真实物质世界的附带现象。
第二节 朴素唯物主义与阶级工具论
如何根据历史唯物主义解释法律?有以下两个阵营:
1. 朴素唯物主义:法律表达或反映了生产关系。
——e.g 保有法是封建生产关系的产物;现代法律反映了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
——缺点:没有分析法律与其他社会制度的关系;没有分析法律的功能;没有指出物质基础到底怎么决定法律(缺少一种机制的描述)。例如,禁止强奸的法律怎么反映生产关系?
2. 阶级工具论:法律不是生产方式的反映,而是统治阶级意志的直接表达。
——什么是阶级:生产关系中的地位决定阶级,不取决于态度、收入。
——经济基础通过阶级统治的中介来决定上层建筑。
——阶级工具也有强弱两个版本:弱版本认为法律倾向于保护现有生产方式;强版本认为统治阶级排他控制了国家和法律,用法律故意追求他们的利益。
对阶级工具论的批评:
A. 所有法律都符合统治阶级利益吗?
B. 如果并非所有法律都符合统治阶级利益,那或许可以说阶级工具论仅仅声称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追求”自己的利益(尽管真正的法律并不真正符合他们的利益)
C. 但是,统治阶级怎么共享一种关于自己利益的观点?怎么意识到自己是某个阶级?他们的动机为什么一定符合他的阶级地位?
——因此,阶级工具论需要一种意识形态的解释,解释物质基础怎么决定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进而决定法律。
第三章 意识形态与法律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
马克思认为,观念是通过实践活动和社会互动建构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
朴素唯物主义的认识论认为,生产关系中参与者的地位决定了他们获得什么样的信息,进而决定了他们形成什么样的世界观。马克思对于这个理论有两点批判:
1. 意识能够改变环境(农业劳动者把土地变为农田),物质世界也是人类的建构。
2. 感官并非自动产生观念,农田、收获、财产权等观念并非自动产生,而是用意识形态框架去解释物质世界的结果。意识形态框架是在包括教育的社会化过程和对语言的掌握中形成的。
——新的观念也会冲击已有的意识形态结构。
在这个意识形态理论中,实践非常重要,在一起工作的工人会产生相应的意识形态,引发工人阶级的大联合。
现在就能回答上一章提出的问题了:统治阶级怎么共享一种关于自身利益的观点,进而通过法律来实现阶级压迫?答案是:由于有相似的社会化过程和相似的生产实践活动经验,因此统治阶级共享关于阶级利益的认知。
——比如,资本主义社会中,生产关系表现为商品交换,个人之间讨价还价获得有利条件,从这种经验中产生了一种强调个人主义市场经济的意识形态。
这个理论不断言意识形态的每一个细节都直接受到生产关系的影响,但意识形态的大致轮廓和基本主题是由社会实践决定的。
下文检验对这一解释的批评。
第二节 阶级还原论
马克思主义被批评为还原论:将所有社会关系还原成受物质基础决定的阶级关系。
这里存在两个主要的对阶级工具论的批评:
1. 现代社会中很多法律都有利于工人阶级,而非统治阶级
2. 很多时候阶级不是由生产关系的地位决定的,很多团体之间的冲突并不表现为阶级冲突。马克思本人也支持过这种批评,他举出《1844年工厂法》的例子,说明统治阶级也会支持这一项有利于工人阶级的法律。
以下是对这两个批评的回应。
一、相对自主性
马克思主义者并不认为下层阶级完全无法影响法律制定,他们认为统治阶级并不能完全控制国家机器,因为他们会遭到反抗。被统治阶级也可以通过对自己有利的法律,不过他们得到的利益始终是很小的。
也就是说,现代国家某种程度上是独立于统治阶级的。国家有相对自主性。但是仍然受到统治阶级的深层结构性限制。
这种限制这体现在;
1. 如果触及资产阶级的利益,资本就会流向外国
2. 主流意识形态仍然无处不在,他们传播统治阶级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从而把政治行动划定在一个界限内,限制了被统治阶级谋取自己的利益。法律在这里扮演了重要作用,法律系统性地表达了主流意识形态。
——比如刑法的个人主义责任,关注违法时的主观状态。只要是故意去偷东西就违法,没有关注更广阔的不平等(比如因饥饿而盗窃的妇女)。
二、阶级内部的冲突和遗存
有一些情况显示,很多法律的存在是一些集团相互冲突的产物,但这些集团冲突不能用阶级冲突来解释,这对阶级工具论提出了重大挑战。
1. 遗存:前一种生产方式下的法律,今天还存在。比如封建主义的财产权观念今天仍然存在于英国法中。
——回应:遗存可以从以下角度解释:
A. 统治阶级之外的群体成功影响了该法。如法律职业者为了保住自己饭碗,保存古老而晦涩的法律。
B. 虽然法律没变,但社会功能已经变了。比如所有权在封建社会服务于封建主,现在服务于工厂资本家。
C. 法律保存下来可能只是被忽视了、或者被统治阶级悄然变为自己的工具。
2. 冲突的群体可能是不同种族、不同地域的人,而非不同阶级的人。
——回应:
A. 普兰查斯细化了阶级的划分,划分出阶级部门等等。但是这种解释可能导致阶级划分脱离与物质基础的联系。
B. 把历史唯物主义限定在社会进步的广义蓝图中,而不是去对法律在内的所有现象进行分析。但是这会导致马克思主义无法再对政治、文化、法律进行分析。
C. 通过主流意识形态的无所不在来解释。虽然统治阶级内部存在冲突,但他们都处于主流意识形态的笼罩之下。团体之间的冲突也是再主流意识形态领域内展开斗争。
第三节 法律思想的自主性
本节讨论的问题是:法律的推理是否具有自主性?它能否独立于冲突的利益、主流的意识形态?有以下几种观点
1.自主性论题:如德沃金认为,法律人不关注工具性的政策考量,存在一种法律逻辑,在独立的理性领域进行,推理的结果不由主流意识形态来决定。法律自主地发展,法律系统的官员不由统治阶级操控。
2.朴素工具论:法律推理的形式主义是表象,法官操纵法律迎合统治阶级。
在一个案例中,丈夫强迫与妻子发生了关系,能否判丈夫强奸?对这个案例的检验发现,法官努力寻找恰当权威规则的连贯观点,而不提及后果论的考量。整个问题是以一种与牧师审视神圣文本相同的方式处理的。
但是,马克思主义应该避免承认自主性论题,这会导致他们脱离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同时,马克思主义也避免朴素工具论,因为这同样偏离马克思主义对意识形态的解释。
有一些马克思主义者接受了部分的自主性观点:法律基本原则由物质决定,但在这些限制内,法官通过逻辑程序表达由主流意识形态确定的规范的精确含义。(即物质+逻辑)
——这种说法也被作者反驳:没有什么能防止法官通过推理改变基本原则,最后基本原则会完全脱离物质基础。
作者支持的是这样的马克思主义观点:
——坚持意识形态发生的理论,认为法律思想必定被主流意识形态渗透。法律教义仅仅是特定类型的主流意识形态的表达(在婚内强奸案中,资本主义对个体法律身份的主流意识形态产生了影响,使得妇女不再仅成为男人的附属物)。
——当然,意识形态的起源允许个体用不同的观念、价值去表达他们千变万化的经验——因此物质基础类似的各国可以拥有不同的主流意识形态。
——在主流意识形态内部的矛盾发生时,疑难案件就会发生,法律教义就会进化,来解决这些矛盾。这种进化表现为追求一致性和融贯性,看起来是自主的,实际上还是在维护主流意识形态。这种一致性和融贯性更能赢得尊重,让主流意识形态存续。
为什么法律推理经常看起来是自主的呢?其中的深层次原因是,很多政治结构都把自身的正当性建立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
第四节 对意识形态霸权的批判
上文的基本结论是:物质通过主流意识形态的媒介决定法律内容。但是,作者对此有以下批判:
如果过于强调主流意识形态无处不在,且可塑性很强,就会脱离了物质基础决定论,走向阴谋论。阴谋论认为统治阶级把法律当作工具,其问题就在于:没有在物质实践中定位意识形态,没有忠于马克思主义对意识形态的解释。
比如,商品交换的实践引出一种个人主义的意识形态,认为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所有权。但如果把这种意识形态引申到妇女独立、婚姻等,这些解释就越来越少地依赖物质实践中意识形态的产生,越来越带有阴谋论的蓄意操纵色彩。
第四章 基础与上层建筑
第一节 物质基础中的法律
物质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区分遭到猛烈攻击,核心是:法律本身也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
1普拉梅纳茨即指出:
——不参照财产权保有的法律义务,就无法理解封建主义的生产。
——没有所有权保护,就谈不上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
因此,生产关系依赖于一个法律体系。
2现代社会学也指出,互惠的稳定关系形成是通过规则完成的。没有规则,就没有人类的相互交往。
3作者自己也提出一个批评:物质基础必须拥有必要的稳定性、可靠性,这就必须包括一个规范性维度,没有规范就谈不上物质基础。
第二节 科恩的辩护
科恩如何为马克思主义的物质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区分辩护呢?
他说,在生产关系形成的的早期阶段,经济基础是通过“超法律关系”发展起来的。比如强势的地主剥夺农民的生计。这时没有法律,只有权力。权力最后又被法律巩固下来。
——因此,在成熟的社会中,法律确实构成生产关系;但是在新生产安排之初,能够区分出没有法律的生产关系。
这种辩护解决不了上文的第3个批评。这种辩护自身也是朴素唯物主义的,认为法律直接反映权力,因此也具有朴素唯物主义的缺点。
第三节 生产关系中的规则
另一种辩护角度:认为生产关系可以由惯习等其他社会规则构成,不一定要有法律。
反驳:第一,难以区分社会规则和法律规则;第二,仅有社会规则没有法律也是很难构成稳定的生产关系的。
作者的最终策略:认为法律和生产关系是一个渐进式的关系。
——最初可能先有一个习惯,构成一个生产关系
——这个生产关系中的实践发展出新的意识形态
——新意识形态又产生新的法律,进而产生新的生产关系
——在这种滚雪球的发展中,社会越来越复杂
作者在这里还强调,法律具有元规范性,意思是,法律一旦被确定,人们将按照法律而不是以前的习惯来判断行为是否正当。
第四节 法律的概念
从前面的章节中可能总结出一个法律的概念:一个机构关于恰当行为标准的宣告,这种宣告被视为权威。法律的功能在于确定行为的标准,并为生产关系提供必要的稳定性、可靠性。
——这种法律概念的最基本实例是:适用习惯性行为规范的法庭。
——现代社会区分立法和司法,远比上文的基本实例要复杂。
第五章 对法律的预测
马克思主义者敌视法律,认为在共产主义社会中法律将消亡。
第一节 法律拜物教
法律消亡立场的对立面是法律拜物教。如何理解法律拜物教?
拜物教:将物神信奉为拥有超自然权力的东西。
——马克思用这一概念指称:用简单的概念框架去化约社会生活的斑驳陆离的多方面,使得现实被扭曲了。
——商品拜物教:认为商品有内在价值(实际上价值来源于劳动力),用商品交换来化约人类社会的多方面,把一切社会关系都看成买和卖,导致劳动力也被当成商品,个人的工作时间被买卖。
所以,法律拜物教就是用法律去分析所有的社会现象,法律定义、调整所有关系。
由于上一章的分析结论(法律构成生产关系的一部分),因此只能认为法律拜物教确实是有一定道理的,马克思主义者必须作出一些让步。
此外,还在以下意义上使用法律拜物教的术语:
A. 将所有社会规则都描述为法律的倾向
B. 存在一种独一无二的现象被识别为法律
C. 商品拜物教对法律进行影响,商品拜物教被转化为法律
第二节 法律的消亡
那么,马克思主义怎么论证法律最终会消亡呢?有以下三种论证
一、科学社会主义
代表人物:恩格斯、列宁。核心理论:历史唯物主义
认为资本主义存在生产无政府主义的内在缺陷,最终要走向社会主义。此时
A. 国家接管垄断资本,管理经济各个方面
B. 生产工具私有被废除
因此,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共产主义的生产方式中,没有阶级划分,法律作为阶级压迫的机器也就不存在了。
根据列宁和马克思的观点,无产阶级建立专政后还有一个过渡阶段,此时法律是存在的,要消灭所有的反动势力后,法律制度连同国家都变得多余。
但列宁也承认,共产主义仍存在一些社会生活的初级规则,但不需要刑事法庭、警察军队。这些初级规则和法律的区别在于,初级规则不保护特定阶级利益,也不需要制度化的强制。
可以看出,这种论证的根本在于把法律定义成“阶级压迫的工具”,没有阶级自然就没有法律了。但这一定义是有问题的,前一章的结论说明了法律也构成生产关系的一部分。
二、帕舒卡尼斯
帕舒卡尼斯没有将法律描述为阶级压迫的工具,而是认为:法律的功能在于证实个体的权利,让所有人尊重彼此的财产权。这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商品交换)反映到法律的结果。也就是说,帕舒卡尼斯采取一种朴素唯物主义解释。
——所以,共产主义中没有商品交换体系,那么法律作为商品交换的规范结构,就必然消亡。
反驳:
A. 朴素唯物主义的缺陷
B. 把所有法律都解释成商品交换的反映难以信服,比如刑法禁止相互伤害
C. 帕舒卡尼斯自己也区分法律和“规章”,后者是计划经济下事务管理的规则。这使得他的法律定义极为模糊和难以让人信服。
三、疏远
疏远是指,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想象流水线、工人被一个管理者管理的情景)中,工人之间彼此疏于联系,劳动被“原子化”。这是一种社会学描述。
疏远导致工人阶级意识很难形成。
这一概念的贡献在于,它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结构属性中找到了社会原子特性的物质决定因素:在这种社会中,人们彼此视为单个财产权的所有者,进入市场寻求交换。
(这一段论证我特别有共鸣)
在这种疏远社会中,共识很难形成,因此需要一个指引行为的权威——法律。而在共产主义社会中,疏远将被消除,对社会规则有广泛的共识,不需要权威的规则决定。
但是疏远理论也不能推出所有法律都将消亡,只能说对法律的需求减少了。
第三节 人性
资本主义政治哲学假设人性是自私、贪婪的(如霍布斯),因此需要法律。
马克思认为人性的本质在于:人通过劳动对自由及自我表现的追寻。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作仅仅是为了工资,劳动是工具性的,市场反过来支配着人而非人控制生产,这就是异化。
异化理论是饱受争议的,因为它违反了历史唯物主义:异化理论假设了一个人性,但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意识取决于物质环境,那么永恒的人类属性就是不可能的。在此马克思似乎存在认识论上的断裂,他在后期著作中没有再探讨异化的深层含义。
异化理论如何支持法律消亡论?简言之:异化理论认为,共产主义社会要消除异化,实现个人的的人性本质,此时不需要强制性的控制系统。
但是,共产主义的生产方式到底是怎么样的?怎么就消除了异化?这些都是模糊的,很难认为这一论证有说服力。
第六章 阶级斗争与法治
第一节 激进分子的困境
马克思强调实践对革命意识发展的重要性,因此要采取正确的革命,才能发展出革命意识。
革命的一环就是对法律的态度:既然认为法律是阶级压迫的,那马克思主义者怎么对待法律?
——第一种态度是去掌握立法机关的控制权,创立有利于工人阶级的法,搞改良主义、福利国家。这样会削弱阶级统治,减少对立,使得革命意识反而弱化了。
——第二种态度是违抗法律。20世纪60年代大学校园里就有这种运动。但是效果不好,因为法律通过起诉个人(而非集体)、谴责个人,将犯罪视为个人对法律的藐视,来瓦解了集体。阶级意识并没有增强。
第二节 法律形式
本节通过探究现代社会的法律形式,来解释为什么马克思主义者会遭遇第一节所说的困境。
现代法律表面上是中立的,为什么会如此呢?
根据黑格尔的说法,现代社会中国家和市民社会是分离的,也就是“政治”和“经济”分离。
这是因为:资本主义无需运用强力去强迫工人工作,只要保证私有财产不被侵犯,并建立起合同法,那么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就能进行下去,国家扮演“守夜人”就够了。资本家们作为平等的个体来到市场交换,他们非常不想回到封建社会那样的情况——有一部分人有特权。对资本家来说,只要他们互相平等、并且有一个公正的仲裁者来维持秩序就够了。
简言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逻辑决定了,市场体系+一个表面中立的法律就足够了。
但是这个法律也反过来宣传了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平等、自由、财产权等等。
这种背景下的法律形式有如下特点:
A. 公开的实在法而非习惯法,方便市民之间的交换、沟通
B. 法律相对于其他规范具有至上性
C. 相似案件相似处理,一种形式正义,不服务于特定团体和个人利益。
D. 法律思想好像有自主性(但实质上不过是主流意识形态的体现)
所以第一节中的两种尝试才会失败:
——要是违抗法律,法律就会审判你,认为你这个个人违反了通过正当程序建立的中立法律
——要是改良主义,就是不断重申法治的意识形态,反而加强了资本主义稳定性
那么要怎么办呢?作者给出两个方向
——实践上,做一些能够诱导资产阶级展示出丑恶面目的事情,让他们加强阶级统治,暴露出自己的本来面目(比如创造矛盾?罢工?)
——理论上,用历史唯物主义去揭示,现有的意识形态不过是维持了阶级剥削。
第三节 合法性与自由
这一节的问题是,马克思主义者应如何看待自由和合法性?
具体而言:
1. 要争取资本主义法律体制下的自由吗?
——回答:有些自由比如“加入政治组织的自由(结社自由)”“集会和示威自由”“言论自由”有助于传播工人阶级的意识形态,这些是要争取的。但是要注意这是自由并非目的,而只是通往共产主义的手段。
2. 要去支持资本主义法律体制下的合法性吗?具体而言,如果一个政府人员违法了/一个罪犯被不公正审判了,马克思主义者要去谴责他吗?要是谴责,不就是捍卫法治了吗?
——回答:支持合法性还是有用的,比如苏联政府不遵守合法性,就会被指责是极权主义。把支持合法性当成一种加速革命的手段也可以。但是这一立场可能会滑向对法治的承认,所以这一矛盾还是悬而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