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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国家占有了一个非常不同的地位。赫尔德在 1784年写道:“无法理解人是为了国家而形成的。”他认为国家是一个人为的制度,并主张它通常对人类幸福是有害的。1792年洪堡以非常类似的语言指出国家权力有局限性。他指出重要的行为是由市民社会完成的。国家——他与赫尔德坚持认为国家是一个与社会没有真实联系的机械装置——限制了个体的自由发展,只要它逾越了维持秩序这一最小功能。与赫尔德或是席勒一样,他把德意志看作是一个文化民族,而不是政治民族。但是到1813年,他开始把“民族、人民和国家”相等同。与此类似,费希特在1794年时曾这样写道:“一切政府的目的”是“使政府变得多余”,而到了 1800年,在其《封闭的商业国家》中他赋予国家以广泛的经济功能。在1806年的《对德意志民族的讲演》中,他将国家的地位提升为德意志民族的道德与宗教的教育者。此外,国家越来越被以权力政治的术语来加以观察。1813年洪堡在其著名的“有关德意忑先法的备忘录”里也这样做了。 费希特在其1807年写的有关马基雅维里的论文中曾警告,在国家间的关系中,“既没有法律,也没有权利,有的只是更强者的权利”。这一状况将负责民族利益的君主置于“一个更高的道德秩序中,其实质体现于这句话中,‘人民的利益与光荣是最高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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