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制度与立法本意冲突,弱者就成为“牺牲品”
制度约束是导致两性不平等的关键。通过优先考虑包括司法效率、维护婚姻和维护社会安定等相互竞争的制度要求,法院更多地服务于政治上的优先事项,而不是性别公平。——《中国式离婚》贺欣 法学教授贺欣的这本书,是一本法律社会学著作,核心是研究离婚诉讼中的“行动中的法律”,而非法律条文。作者主要以广东与陕西两地的法院为对象,分析了1991年到2019年间的29个典型离婚案件,并访谈了多省一线法官,试图回答一个矛盾的问题:立法初衷本是促进两性平等的法律,为何在实际操作中却反倒更常不利于女性? 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法官所处的制度环境。法官不是不知道《反家庭暴力法》的存在,也不是不知道财产分割应优先考虑妇女和儿童的权益,然而,法官面料的考核制度却是另一套逻辑,这套逻辑鼓励他们提高结案率、降低上诉率、多用调解、避免信访。 而父权制的文化偏见则构成了社会学家艾伦·约翰逊所说的“最小阻力路径”。普遍来说,婚姻中的女性相比起男性,收入和社会资源更少,为了孩子牺牲利益的可能性更高,发起上诉或造成极端事件的可能性更低,因此在面对有争议的案件时,法官没有动力去为婚姻中的弱势一方考虑,他们只想尽快达成协议,而这种“快”也就很容易导致强者掠夺弱者的局面。在当下平权进程并不理想的状态下,这句话完全可以替换为“牺牲女方的权益,成了制度成本最低的选择”。 我们可以看到关于婚姻,对比新中国成立到90年代,“行动中的法”已经彻底转向。它过去考虑的是,指导个人生活方式,这种家长式的执法方式,伴随社会的进一步开放,已经过时。“无过错”的概念被接纳后,结婚和离婚已经完全进入私生活领域,离婚诉讼的庭审过程也就从过去的道德判断变成了解除合同一般。 这种没有道德判断也没有文化判断的风气,看似中立,然而,考虑到普遍的男权和厌女文化背景,这种放任也有鼓励非道德现象的延续。就像前段时间发生的朱女士事件,法律显得如此苍白。而当法官不是被鼓励贯彻法律精神,而是被鼓励绩效,那司法也就放弃了对弱者的保护和追求正义的功能。如此的中立,在结构性不平等面前,不能说是中立,而是对既有权力的默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