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及其他
对于法律,我是一个间歇性业余爱好者。爱好者前加上两个限定词是为了避免万一有人要和我讨论学术。我略懂法律常识,偶尔读几本法学书,主要还是喜欢法律的逻辑和思维方式。现在我打算复述几个老掉牙的案例。
第一个:
从前有一天,两个猎人去打猎,他们可能是邻居,也可能许素不相识——这不重要,重要的看见树林里的麋鹿后,他俩不约而同地开了枪。目标应声倒地。当然,那其实是个人。警察把他们抓起来后,首先排除了他们共谋杀人的可能。
在检查猎人们的战利品时难题出现了:无法判断是谁给了那致命的一枪。或者两颗子弹都射中了,但不知道哪颗造成了死亡(先后顺序及射中部位),或者有一颗中了,而另一颗飞了,但痕迹无以比对,总之不能对号入座。在过失犯罪中,行为人仅对自己造成的结果承担刑责,对他人的结果不承担刑责,由于无法查清被害人死于谁的武器,故两人同判无罪。初闻此案的人们都叹:那头麋鹿真他妈倒霉啊。
这个故事主要告诉我们,如果你长得像麋鹿,就不要在可能有猎人出没的林子里乱跑。
这个故事还告诉我们,承认当事人的运气也是法律之公正性的需求;但我们要搞清楚,这里的运气不是你有一个好爸爸之类的运气,而是现场当时发生、非受人为外力控制、不能为技术或规则所推断的冥冥之中的运气。
第二个:
两百多年前,德国有个皇帝叫威廉一世,有一次他在距柏林不远的波茨坦修建了一座行宫。宫殿建成后,这位皇帝以伟人惯有动作率群臣登高远眺,结果视线却被宫殿边的一座磨坊挡住了。他觉得非常扫兴,于是派人前去与磨坊的主人协商,希望买下这座磨坊。
磨坊主是一位老汉,根本没把皇帝放眼里,他认为这座磨坊是祖传基业,不能失于自己手里。几次协商都没成功,不管皇帝下何圣旨,许以多高补偿,主人都不为所动。威廉一世终于被这个钉子户弄得龙颜震怒,派卫队把磨坊给拆了。
次日一早,老汉就在当地把至高无上的德国皇帝告上了法庭。地方法院受理了,他们依据法律,认为被告擅用皇权,侵犯了原告的私有财产权利,判决皇帝必须“恢复原状”,并赔偿由于拆毁房子所造成的损失。威廉一世虽贵为一国之君,拿到判决书也只好遵照执行。
那座磨坊至今屹立不倒,成为德国司法独立之象征,代表了一个民族对法律之信仰。
这个故事主要告诉我们,不要嫌你的磨坊太小,只要它是祖传下来的,它就是无价的。
这个故事还告诉我们,一个人的独裁并不可怕,因为总会有他人他权来弹劾和制约。可怕的是一个集团的专制:国家机器和话语权力由它完全掌控,民众对政府的必然必要之批评动辄被视为对它的挑战,许多应当公开之举变成了组织内部操作,遑论法治。此外,法律发达国家大多实行法官终身制,不是说那些法官在他的有生之年永远比别人聪明,而是为了最大限度避免司法受到政治过程的干扰,但这里的前提是任命他们的人能够被监督。
第三个:
1935年,时任纽约市长的拉古迪亚在一个位于纽约贫民区的法庭上,旁听了一桩面包偷窃案的审理。被告人是一位老妇人,被控罪名为偷窃面包。在讯问到她是否清白或愿意认罪时,老妇人嗫嚅着回答,我需要面包来喂养我那几个饿着肚子的孙子,他们已经两天没吃到任何东西了……审判长见市长在旁听,便答道,我必须秉公办事,你可选择10美元的罚款或是10天的拘役。
审判结束后,拉古迪亚从旁听席间站起来,脱下帽子,往里面放进10美元,然后面向旁听席上的其他人说:现在,请每个人交出50美分的罚金,这是我们为我们的冷漠所付的费用,以处罚我们生活在一个要老祖母去偷面包来喂养孙子的城市。没有人能够想象那一刻人们的惊讶与肃穆,每个人都默默无声地、认真地捐出了50美分。
这个故事主要告诉我们,面包比米饭管饱,而且携带方便。
这个故事还告诉我们,法律之本质在乎公正,当法律不足以实现公平和正义时——无论实体、程序或执行,民众和政府就可能通过其他途径来寻求公平和正义,以期调节社会运行机能,这种法律之外的寻求不见得是市长们捐款之类的温情景象,有时也会以比较激烈的形式出现,比如冲突,比如动乱,比如革命。
绕了老大一个弯子,终于说到我要推荐的这本书:《洞穴奇案》。此书可归入法哲学类,但因为对法哲学思想、司法理念及方式的解读基于一个生动的假想公案进行,所以读来并不枯燥,尽管过程中常需琢磨再三。
1949年,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个后来被认为是史上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莫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莫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便有了这本《洞穴奇案》。
案件发生在公元4299年5月的纽卡斯国——这个虚构无关紧要,没有科幻现象出现,审判依据不过是美国法律背景以及当时一些重要的法学思想和司法理论。
本书的第一部分为富勒所作,即他虚构的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洞穴杀人案的判决书。第二部分为萨伯延伸的九种观点——五十年后又有九位大法官对此案所作的判决书。为保持案例的真实感及出于对前人的尊重,萨伯对“审判何以重来”予以了巧妙设置:当年受困洞穴的探险人其实共六名,吃掉一人后有五人获救,这位第五人以非常手段脱逃甚至未被发现其存在,直到其余四位获救者被判决五十年后,才终于被捕。初审法院援引先例判定他犯有谋杀罪,被告人不服,最后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认为不应当受五十年之久的一个先例的约束,即便两次审判针对同一事件,于是受理了上诉。
我无意讨论十四位法官是如何旁征博引、深入浅出、针锋相对、逻辑严密地来发表他们的判决意见的,也不想列举法官们推论有罪或无罪的种种理由,那样吃力不讨好,也无必要。对于那些引人入胜的司法判决书,结论性的概括丝毫不能反映细细品读的享受感。
整体而言,富勒的五位法官观点鲜明,线索专注而清晰,很容易抓住他们的论点和逻辑;而萨伯为了述及更多的法学流派,并且由于富勒的基础性观点在前,所以他的九位法官明显论点更具综合性,论据更为庞杂,每位法官都力图从多个角度去反驳与己不同的立场,更加缜密地去论证自己的判决。与第一部分相比,阅读第二部分需要一些耐心和时不时的停下来思考。
萨伯在导言中提到,这个虚构案例以一些令人揪心的真实案例为基础,其中最重要的是1842年美国诉霍尔姆斯案和1884年的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两起案件中均发生了海难之后的杀人自保行为,被告人皆以紧急避难抗辩而被驳回,分别被判定为非预谋故意杀人罪和谋杀罪。而对于这个洞穴奇案,如果五位吃人求生的探险者能够被一劳永逸地简单地认定为有罪或无罪,那么它反倒失去了其丰厚的研究价值,富勒和萨伯的杰作也就不会成为一桌受用不尽的法哲学盛宴。
书介绍得差不多了,最后说点题外感想。它绝非刻意,它是在抽丝剥茧的思维游戏之后,在欲仙欲死只剩下掩卷短思的力气之后,我很自然想到的:这个故事离我太遥远了。你现在回头再看一眼上文提到的三个案例,你就会知道我是什么意思。
如果有一天我犯了什么罪……这么讲不恰当,换个说法,如果有一天我成为某件刑事案的嫌疑人或被告人,我希望我的动机不是“试图以激烈手段为自己或他人寻求公正”,我宁愿作为一个职业罪犯被审判。如果我不幸被杀,我希望凶手是个体的人,而非公器,平等或意外地丧生于个人之手,我接受那是我的运气不好。如果我被判有罪,我不期待所谓的民意或行政干预来令我脱罪——尽管我欢迎那样的结果。我更希望在这个过程中,唯一的审判者是闪耀着人类伟大理性光辉的真正的法律,有一群充满智慧的人能不为政治所左右地运用它,他们理解并且始终追求,没有什么比捍卫公民个体的意志和权利更能实现社会的法治与公正……想到这些我就觉得无限悲哀,连最虚弱的乐观也不能保持:这个国家是存在法律的。
第一个:
从前有一天,两个猎人去打猎,他们可能是邻居,也可能许素不相识——这不重要,重要的看见树林里的麋鹿后,他俩不约而同地开了枪。目标应声倒地。当然,那其实是个人。警察把他们抓起来后,首先排除了他们共谋杀人的可能。
在检查猎人们的战利品时难题出现了:无法判断是谁给了那致命的一枪。或者两颗子弹都射中了,但不知道哪颗造成了死亡(先后顺序及射中部位),或者有一颗中了,而另一颗飞了,但痕迹无以比对,总之不能对号入座。在过失犯罪中,行为人仅对自己造成的结果承担刑责,对他人的结果不承担刑责,由于无法查清被害人死于谁的武器,故两人同判无罪。初闻此案的人们都叹:那头麋鹿真他妈倒霉啊。
这个故事主要告诉我们,如果你长得像麋鹿,就不要在可能有猎人出没的林子里乱跑。
这个故事还告诉我们,承认当事人的运气也是法律之公正性的需求;但我们要搞清楚,这里的运气不是你有一个好爸爸之类的运气,而是现场当时发生、非受人为外力控制、不能为技术或规则所推断的冥冥之中的运气。
第二个:
两百多年前,德国有个皇帝叫威廉一世,有一次他在距柏林不远的波茨坦修建了一座行宫。宫殿建成后,这位皇帝以伟人惯有动作率群臣登高远眺,结果视线却被宫殿边的一座磨坊挡住了。他觉得非常扫兴,于是派人前去与磨坊的主人协商,希望买下这座磨坊。
磨坊主是一位老汉,根本没把皇帝放眼里,他认为这座磨坊是祖传基业,不能失于自己手里。几次协商都没成功,不管皇帝下何圣旨,许以多高补偿,主人都不为所动。威廉一世终于被这个钉子户弄得龙颜震怒,派卫队把磨坊给拆了。
次日一早,老汉就在当地把至高无上的德国皇帝告上了法庭。地方法院受理了,他们依据法律,认为被告擅用皇权,侵犯了原告的私有财产权利,判决皇帝必须“恢复原状”,并赔偿由于拆毁房子所造成的损失。威廉一世虽贵为一国之君,拿到判决书也只好遵照执行。
那座磨坊至今屹立不倒,成为德国司法独立之象征,代表了一个民族对法律之信仰。
这个故事主要告诉我们,不要嫌你的磨坊太小,只要它是祖传下来的,它就是无价的。
这个故事还告诉我们,一个人的独裁并不可怕,因为总会有他人他权来弹劾和制约。可怕的是一个集团的专制:国家机器和话语权力由它完全掌控,民众对政府的必然必要之批评动辄被视为对它的挑战,许多应当公开之举变成了组织内部操作,遑论法治。此外,法律发达国家大多实行法官终身制,不是说那些法官在他的有生之年永远比别人聪明,而是为了最大限度避免司法受到政治过程的干扰,但这里的前提是任命他们的人能够被监督。
第三个:
1935年,时任纽约市长的拉古迪亚在一个位于纽约贫民区的法庭上,旁听了一桩面包偷窃案的审理。被告人是一位老妇人,被控罪名为偷窃面包。在讯问到她是否清白或愿意认罪时,老妇人嗫嚅着回答,我需要面包来喂养我那几个饿着肚子的孙子,他们已经两天没吃到任何东西了……审判长见市长在旁听,便答道,我必须秉公办事,你可选择10美元的罚款或是10天的拘役。
审判结束后,拉古迪亚从旁听席间站起来,脱下帽子,往里面放进10美元,然后面向旁听席上的其他人说:现在,请每个人交出50美分的罚金,这是我们为我们的冷漠所付的费用,以处罚我们生活在一个要老祖母去偷面包来喂养孙子的城市。没有人能够想象那一刻人们的惊讶与肃穆,每个人都默默无声地、认真地捐出了50美分。
这个故事主要告诉我们,面包比米饭管饱,而且携带方便。
这个故事还告诉我们,法律之本质在乎公正,当法律不足以实现公平和正义时——无论实体、程序或执行,民众和政府就可能通过其他途径来寻求公平和正义,以期调节社会运行机能,这种法律之外的寻求不见得是市长们捐款之类的温情景象,有时也会以比较激烈的形式出现,比如冲突,比如动乱,比如革命。
绕了老大一个弯子,终于说到我要推荐的这本书:《洞穴奇案》。此书可归入法哲学类,但因为对法哲学思想、司法理念及方式的解读基于一个生动的假想公案进行,所以读来并不枯燥,尽管过程中常需琢磨再三。
1949年,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个后来被认为是史上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莫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莫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便有了这本《洞穴奇案》。
案件发生在公元4299年5月的纽卡斯国——这个虚构无关紧要,没有科幻现象出现,审判依据不过是美国法律背景以及当时一些重要的法学思想和司法理论。
本书的第一部分为富勒所作,即他虚构的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洞穴杀人案的判决书。第二部分为萨伯延伸的九种观点——五十年后又有九位大法官对此案所作的判决书。为保持案例的真实感及出于对前人的尊重,萨伯对“审判何以重来”予以了巧妙设置:当年受困洞穴的探险人其实共六名,吃掉一人后有五人获救,这位第五人以非常手段脱逃甚至未被发现其存在,直到其余四位获救者被判决五十年后,才终于被捕。初审法院援引先例判定他犯有谋杀罪,被告人不服,最后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认为不应当受五十年之久的一个先例的约束,即便两次审判针对同一事件,于是受理了上诉。
我无意讨论十四位法官是如何旁征博引、深入浅出、针锋相对、逻辑严密地来发表他们的判决意见的,也不想列举法官们推论有罪或无罪的种种理由,那样吃力不讨好,也无必要。对于那些引人入胜的司法判决书,结论性的概括丝毫不能反映细细品读的享受感。
整体而言,富勒的五位法官观点鲜明,线索专注而清晰,很容易抓住他们的论点和逻辑;而萨伯为了述及更多的法学流派,并且由于富勒的基础性观点在前,所以他的九位法官明显论点更具综合性,论据更为庞杂,每位法官都力图从多个角度去反驳与己不同的立场,更加缜密地去论证自己的判决。与第一部分相比,阅读第二部分需要一些耐心和时不时的停下来思考。
萨伯在导言中提到,这个虚构案例以一些令人揪心的真实案例为基础,其中最重要的是1842年美国诉霍尔姆斯案和1884年的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两起案件中均发生了海难之后的杀人自保行为,被告人皆以紧急避难抗辩而被驳回,分别被判定为非预谋故意杀人罪和谋杀罪。而对于这个洞穴奇案,如果五位吃人求生的探险者能够被一劳永逸地简单地认定为有罪或无罪,那么它反倒失去了其丰厚的研究价值,富勒和萨伯的杰作也就不会成为一桌受用不尽的法哲学盛宴。
书介绍得差不多了,最后说点题外感想。它绝非刻意,它是在抽丝剥茧的思维游戏之后,在欲仙欲死只剩下掩卷短思的力气之后,我很自然想到的:这个故事离我太遥远了。你现在回头再看一眼上文提到的三个案例,你就会知道我是什么意思。
如果有一天我犯了什么罪……这么讲不恰当,换个说法,如果有一天我成为某件刑事案的嫌疑人或被告人,我希望我的动机不是“试图以激烈手段为自己或他人寻求公正”,我宁愿作为一个职业罪犯被审判。如果我不幸被杀,我希望凶手是个体的人,而非公器,平等或意外地丧生于个人之手,我接受那是我的运气不好。如果我被判有罪,我不期待所谓的民意或行政干预来令我脱罪——尽管我欢迎那样的结果。我更希望在这个过程中,唯一的审判者是闪耀着人类伟大理性光辉的真正的法律,有一群充满智慧的人能不为政治所左右地运用它,他们理解并且始终追求,没有什么比捍卫公民个体的意志和权利更能实现社会的法治与公正……想到这些我就觉得无限悲哀,连最虚弱的乐观也不能保持:这个国家是存在法律的。
有关键情节透露
需要有一定的基础来看你的评论...那么...那本书还是以后慢慢再看好了
不错
同样不是法律专业的我,感觉基本理解你的意思。我很好奇,法律专业教授的什么法?
路漫漫其修远兮
可以
此书需要读至少两遍才能基本通汇整个法理含义
无限悲哀,我也是……
法制还是人制的问题
楼主的希望是美好的,但是是漫长而曲折的.......
我看懂了前半部分
好吧,真悲哀,我就是俗人,吃好喝好就行,才不会对吃人犯不犯罪——这么明显的肯定犯罪的事情——予以深层次思考。
刚好一星期前看了这本书. 这本书不需要修过法律都可以读的. 很有启发性:
?
最后一段话感动了,连我们法学专业的都没有抱有这样的信仰
道長介紹過這本書,光聽已經很吸引人。
说得已经不那么委婉...
唉
果然很令人绝望与沮丧。。。
还可以
这个应该是法理学的范畴。
社会的残酷,还带有血腥,人的本性。不是简单的法制!!!
人性、理性
令人顿觉无限悲哀,绝对法制是一个极其漫长的过程~
我更希望在这个过程中,唯一的审判者是闪耀着人类伟大理性光辉的真正的法律,有一群充满智慧的人能不为政治所左右地运用它,他们理解并且始终追求,没有什么比捍卫公民个体的意志和权利更能实现社会的法治与公正……
这和古代的人们希望有个明君执政有什么区别呢??
如果发生在中国那么情况会很不一样。只有在象牙塔里才会有那么多的法哲学思考。that‘s the way it is.
如果有一天我成为某件刑事案的嫌疑人或被告人,我希望我的动机不是“试图以激烈手段为自己或他人寻求公正”,我宁愿作为一个职业罪犯被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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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被感动了,只是我更不希望,面对那些不正义,大众都不以其为不正义,所以也不会出现那些“试图以激烈手段为自己或他人寻求公正”的人了。你连虚弱的乐观都不能保持,我也喜欢我所有的并非是悲观的清醒。
我觉得萨伯的那几个写得压根就不像是意见书,连囚徒困境都出来了……写得跟教科书似的。
我想请教一下第一个案例,如果把两人的行为认定成共同过失犯罪吧,判决的结果是不是会有不同。
2009-09-23 10:34:54 汤姆士熊 我更希望在这个过程中,唯一的审判者是闪耀着人类伟大理性光辉的真正的法律,有一群充满智慧的人能不为政治所左右地运用它,他们理解并且始终追求,没有什么比捍卫公民个体的意志和权利更能实现社会的法治与公正……
这和古代的人们希望有个明君执政有什么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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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你看不懂其中的区别,我也可以理解。
我更希望在这个过程中,唯一的审判者是闪耀着人类伟大理性光辉的真正的法律,有一群充满智慧的人能不为政治所左右地运用它,他们理解并且始终追求,没有什么比捍卫公民个体的意志和权利更能实现社会的法治与公正……
这和古代的人们希望有个明君执政有什么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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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在于,所谓的明君也在法律之下,而在其非之上。。
内牛满面地萌了最后段。
这么问题很复杂,不如快刀斩乱麻,有解决比没有好!
看完第1个案例忍不住来留言,这只可能发生字英美法系或者沿袭英美法系以判例为主的国家,例如英国美国日本。
从许霆案完全可以看出我国法律仅仅停留在道德阶段,换而言之简单的说,在英美法系,这2个猎人无罪释放了,在中国,这2个最少拉来就关10年。
2009-11-26 02:58:56 star 我想请教一下第一个案例,如果把两人的行为认定成共同过失犯罪吧,判决的结果是不是会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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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的,我认为也是 共同过失伤人至死。
误闯误撞进来的,最后一段真的写得很光辉。法律与其说是一种调整手段,更应该是种信仰。
最后一段很精彩,但终究只是梦幻了,同悲哀
若是哪位朋友有此书的电子版(中文),能不能传我一份?
peipei1228@126.com
先谢谢了。
最后一段是亮点,最后一句同默哀
@汤姆士熊
明君是人治。这个是法治。司法是独立的。而不是集权。
写得真好
2010-02-17 11:52:00 占着茅坑9不拉 2009-11-26 02:58:56 star 我想请教一下第一个案例,如果把两人的行为认定成共同过失犯罪吧,判决的结果是不是会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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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的,我认为也是 共同过失伤人至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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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我愚钝,刑法上好像对“共同过失”还有争议
你举的第二个案例是编造的
最早老鹤很喜欢这个案例,后来也承认这个案例不是真实事件
ls+1
衍生各种版本啊··什么威廉一世什么弗里德里希二世······
半夜 无意中 豆瓣上看到这本书 平时专攻穿越小说的2B女是想闹哪样
就是 因为被LZ评论的最后一段萌倒了
随即马上问了 同宿舍的 要是我们被困在洞里 会怎么办 排除最瘦的几个 我发现就我最适合当盘中餐了 ( ⊙ o ⊙ )
不过玩笑过后 大家真正的深思熟虑 认为会选择自然死亡 就算有人选择自杀 别人也不会吃她的肉
所以对书里的民众认为可以理解被告是自救的看法 表示极大的恐惧
我没看过完整的书 难道真的是道德上认为那件事是无罪的 而司法认为是有罪的吗
不是应该相反吗 大家应该道德上都受不了这种惨绝人寰的“自救”法 而公正的司法为了维护每个人的利益 举出事实说明他们的行为不能被判为绞刑 最终判个流放呀无期之类的 想不通
值得人深思。
好
至于第一个案例,刘星给出了个和你的这个相反的判决。
法官认为,法律的目的在于公正,虽说在过失犯罪中,行为人仅对自己造成的结果承担刑责,对他人的结果不承担刑责,由于无法查清被害人死于谁的武器,故只能判无罪。
但是如果这样判就违背了立法者的初衷。所以刘星的那个版本中,法官提出:为维护被害人权益和法律之公正,应由被告举出自己不承担责任的证据,否则就应共同承担法律责任,这就很巧妙地解决了楼主在第一个案例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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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楼 2012-01-29 13:23:15 亦时
至于第一个案例,刘星给出了个和你的这个相反的判决。
法官认为,法律的目的在于公正,虽说在过失犯罪中,行为人仅对自己造成的结果承担刑责,对他人的结果不承担刑责,由于无法查清被害人死于谁的武器,故只能判无罪。
但是如果这样判就违背了立法者的初衷。所以刘星的那个版本中,法官提出:为维护被害人权益和法律之公正,应由被告举出自己不承担责任的证据,否则就应共同承担法律责任,这就很巧妙地解决了楼主在第一个案例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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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通常不都是举证责任在诉方吗?
为维护被害人权益和法律之公正,应由被告举出自己不承担责任的证据,否则就应共同承担法律责任,这就很巧妙地解决了楼主在第一个案例中的问题~~
——应该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如果应由被告举出自己不承担责任的证据,就如同每次police都随便抓个人说“你来证明自己不是凶手”,那么还有什么法制可言? 所以举证责任倒置是非常少的状况,仅在涉及公共利益或环境保护的领域才适用是有道理的。
To:haibo&外星绿恐龙Venn
正常情况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楼主所引的案例一却是很特别,因为开枪误杀的必是两人之一(或是两人都是),他们如不承担责任,那被害人的权益难以保障。所以如果案例属实,法官应该是基于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判决。
当然,小弟还木有学过刑法,这是上学期学法理时看刘星的《西窗法雨》,看到他写的这一案例,不知事实上是否存在。但我想从法理上考虑,这种举证责任倒置的判决是合理的。况米国是判例法,对这种特殊情形做出规定,恰恰是对法律规则的补充完善,更是不会引起法制危机的。
至于此案例究竟有木有,做得如何判决,还木有看到其他材料,也请大家指教了。
我不是学法律的,但我听说刑事和民事是分开审判的,如辛普森一案。
第一个案子之所以会判两者都无罪是刑事审判主张对被告人罪疑从轻原则。因为对每个开枪的人来说,都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他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裁断,就推定他们两人无罪。
另外,这个案子是发生在树林,环境的特殊通常也是判断被告人主观是否有过错的重要指标。树林,意味着按常理推断,那个地方应该是没有人而是只有猎物的,他们主观上是没有过错的。假如地点换成了是在公园,那么被告人开枪,他就必须意识到那很大可能是一个人而不是只是一只鹿,此时他的主观上对有可能枪击到一个人的这个结果就存在放任的意志因素,也就是间接故意了。
最后,对于有人被打死,但是行为人却无罪的结果,很多人都会觉得接受不了。对于那个被打死的人,刑法的救济已经不能,那么他的亲属也就可以提起民事救济,生命权受到侵犯,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主张经济赔偿跟精神损害赔偿。
谁主张谁举证,这是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之中适用的举证原则。在侵权之诉之中还是有很多举证责任的倒置的例外的。在刑法中由控方(我国的公诉机关是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举证,但是被告人是有请辩护人和自辩的权利的。
嗯嗯,楼上讲的到位,学习了,佩服啊。找到了刘星写的相似的案例的原文,发现这两个案件是有一个很重要的不同之处的,那就是刘星所引的这个案子里,两个被告人在主观上是应该知道会有误伤可能的。但二审的判决也让人激动。所以在此录出来供大家参考。
1948 年,有三个美国人一起去打猎,一个叫萨莫斯,一个叫泰斯,另一个叫西蒙森。萨莫斯老实得三脚都不能瑞出个屁,而泰斯和西蒙森则是油滑过人。那天,三人约好打鹤鸽。因为打这种鸟一定要有个分工,有人负责把鸟轰起飞,有人负责射击,所以泰斯和西蒙森对萨莫斯说,他俩打猎时从来都是弹无虚发,哄鸟的“重担”只能由萨莫斯挑起。萨莫斯毫不犹豫地接受了这个任务鹤鸽有个习性,非得特别靠近轰打才会飞起来,如果在草丛中,人们就很难辨认它。如此这般,萨莫斯可真是危险有加,不过他仍是“任劳任怨”。
事故终于发生了。当萨莫斯轰起一只鹏鸽时,泰斯和西蒙森双双举枪便射,这次是彻底的“弹无虚发”,一颗子弹打中萨莫斯的上嘴唇,一颗正着萨莫斯的眼睛:嘴唇问题不人,几天后,便长好了,虽然有点“豁子相”)但眼睛可是毁了,萨莫斯成了“独眼龙”在美国,这眼睛可是值七位数的美金。怎么办?打官司要求赔偿!
可是,有个很重要的问题不能解决这个问题不仅萨莫斯不知道,而且两个射手也不知道― 究竟是谁枪里的子弹打中了眼睛?按照一般的法律推理,原告必须要确切地证明是谁干的“好事”,才能要求赔偿萨莫斯不能要求两个人一起赔偿,因为毕竟是一颗子弹打中的,两人一起赔偿显然不当依此推理,一审法院判萨莫斯败诉法院说,萨莫斯必须要举证表明究竞是谁的子弹如此“弹无虚发”。
明眼人可看出,这种推理虽可成立,但对萨莫斯可太不公平了。萨莫斯当时受伤时,根本不能立即反应判断是谁的子弹。这样判决,萨莫斯岂不只能吃一只“大死猫”? !
面对萨莫斯的惨状,二审法院在琢磨一个问题:为什么号称“公平”的法律不能解决这么一个不公平的案子?萨莫斯明明被伤害了,可却不能得到赔偿,岂有此理!经过一番思考,二审法院给出了这么一个说法:因为两被告是共同有过错地向原告方向开枪的,所以,两人必须证明不是自己干的“好事”,否则只能共同赔偿。由于两被告不能自证,终于被判共担责任。
此案是美国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法的一个新起点。从此人们认为:赔偿责任不一定要以侵权行为和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条件,因为,法律骨子里只能是“公平”二字。
我认为MOXI说的很对。对于刑事案件,过失杀人罪来说,如果没有办法证明两人谁开的枪杀了人,那么两人都无罪。但是受害者家属可以要求他们承担民事责任。区别在于,刑事责任是事实,罪疑从无,但是民事责任是一种可能性,这两个开枪的都不可避免要承担责任。
今天我们刚刚模拟了洞穴奇案,采用英美法方式,严格引入了陪审团,法官事前准备了两份判决词:一份是有罪判决,一份是无罪判决。结果充当陪审团的12个同学以11:1的比例认定四名探险者有罪。两个半小时不足以展现全部的法学争议和法律流派,但是的确享受了一场法律饕餮盛宴。
在这我表达一下我的观点,人的唯一确定性就是死亡。人是否有权让渡自己的生命?我认为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是有权放弃自己的生命权的。与之相关备受争议的安乐死之所以不被多达数国家所接受,主要是根植于人的思维惯性:即生命宝贵,放弃生命不符合社会伦理规范。威特摩尔首先提出以投掷骰子的方式决定一个人的生死,并且劝服了其他全部的探险者,在这时,全部成员都达成了一种协议:他们都认识到且同意让渡自己生命,投掷骰子就是那种环境中解决这个问题程序最为正义的方式。但是最终威特摩尔在表决前退出了,那么他此时就放弃了让渡自己生命的权力,而选择了活的希望。换句话说,此协议不再对威特摩尔具有约束力。当骰子的结果需要剥夺威特摩尔的生命时,看似这是民主的表决——4:1,其本质却是多数人的暴政——既不能为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侵害别人的合法权益。一条生命与四条生命孰重孰轻?生命都是平等的,生命叠加后也未必比单条生命更重,如果为了所谓的大多数人得利益就肆无忌惮的侵害少数人的利益时,不知道那些现在的多数人以后沦落到少数人的境地时该怎样救济?
马丁莫尼拉的墓志铭是这样写的:
在德国,
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主义者;
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
后来他们追杀工会成员,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成员;
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新教教徒;
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却再也没有人站出来为我说话了。
祖上的磨房是无价的私有财产,可我们的一声令下,只有70年的使用权。。。
看了书评以及每一条评论
原来这么多人曾如此庄重地争取生的权利
突然感觉为爱情言死太轻浮!
生活中往往有很多相互矛盾的话: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又有另外一句叫: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既然真理掌握在少数人手里,那么掌握真理的少数人为什么要低头服从所谓的多数人?我们的国家走在现代化的进程中,的确有很多的问题会存在,不是一下子就能解决好的,但是以此作为无法给予大家合理的自由和权力的借口的话,那么未免太令人失望。如果一开始就从教育上面来灌输一些东西,以此作为控制思想的目的的话,这难道不是思想上的闭关锁国吗?
2010-02-17 11:52:00 占着茅坑9不拉 2009-11-26 02:58:56 star 我想请教一下第一个案例,如果把两人的行为认定成共同过失犯罪吧,判决的结果是不是会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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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的,我认为也是 共同过失伤人至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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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我愚钝,刑法上好像对“共同过失”还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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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我愚钝too,刑法上没有共同过失吧,除了交通肇事,但是民法上倒是有共同危险行为,和案件一的情况很像。按照所学,案件一一般会判为意外事件,不过应该可以要求民事赔偿。
如此的思辨与纯洁的愿望,不也是理性光辉的闪耀。那样的世界连歪国人不也一竿子推到了4XXX年,所以我们共同悲哀和绝望。---我就没这么明显了吧?
法盲太多还讨论。什么日本都是判例法国家
舆论有时候是个很有意思的东西
法律专业的来点个赞
。。。。面包那个故事真的太多版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