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定孤独的身影
这篇书评可能有关键情节透露
看到书名,初以为依旧是老词调,盖以时间为经,事件为维,将先生这十年来所遇之事所言所写记述一遍,然看罢目录便觉不一般,基本思路依照着与国民党、左联以及青年的论战而写,包含鲁迅对各个派别言辞的抨击,其中又对理论多有论述,诸如专制、集权、书籍审查制度、人权、国家、民族等一系列词语,不单有鲁迅对这些理论的看法,兼而引述了很多西方学者的研究。读罢深觉作者对鲁迅可谓知己也。
书中对国民党的抨击字字珠玑,再看当下之社会,深以为然。鲁迅在《小杂感》里说:“凡为当局所‘诛’者皆有‘罪’。”又在《可恶罪》一文中说“我先前总以为人是有罪,所以枪毙或坐监的。现在才知道其中的许多,是先因为被人认为‘可恶’,这才终于犯了罪”。作者认为执法者实际上无法可依,即使有法,本身也是不合法——自然法——的。由此,在强制性的统治之下,所谓的“法治”,是怎样一种不可靠的东西。
鲁迅在《流氓与文学》一篇演讲中說,他们要“革命”,整天叫喊“打倒旧制度”,目的是要取得自身的地位;及至有了地位,仍然要拾起旧的方法来控制一切。中国几千年来的历史怪圈,不正是这么走下去的么,而且仍未走出。
鲁迅深知,“民魂”的发扬是未来的事,“思想革命”不是在旦夕间可以完成的。眼下惟一重要的事情,就是如何对付杀人者,也即“有枪阶级”。正如著名的雅各宾派人物圣茹斯特对革命所做的表述那样:“一个民族仅有一个危险的敌人:它的政府。”
林贤治认为,中国的政党发展,先后被置于满清政府和北洋军阀的严密监视之下,根本失去合法性,因此武装夺取政权必然成为党的主要目标。这种军事性质,是侠和盗的产儿,一开始便带给党以封建社会的特点:强制性,秘密性,黑箱操作。这与西方政党发展截然不同,西方政党多是在合法的、公开的、竞争性的政治活动中,而不是军事行动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即便是在孙中山时期,反民主的思想已经相当明显了。孙中山将个人绝对权威引入党组织,建立起了军权、党权与个人集权诸因素的统一模式。从苏联引进“以党治国”的理论,改造三民主义,所谓军政、训政、宪政的三阶段理论,开始以党权为核心,又确立了“民主集权制”。
在讲到国民党“一党专政”时,作者写到,由一党专政所确立的党权政治,通过党组织对国家以至全社会实行高度控制。用党员占据和充实所有的行政职位,达致国家和政党的完全合并。其结果,必然导致普选制的废除和党政不分。两种权力源——国家和政党——之间的关系,不可能是一种并列关系,而是表面权力与实际权力之间的关系,其中,喧嚣的政府机器掩盖和保护了政党的真正权力。
而在1928年,国民党南京政府准备实行一党专政时,各个报纸、御用文人就论证了在中国实行两党制或多党制是不符合国情的,并且认为,国民党是代表社会全体利益的党,是由中国社会的特殊性决定的。国民党的独裁不是少数人或一阶级的独裁(你可以将这个词换为专政),而是代表各阶级的革命民众的独裁,具有某种代表性,这样,由党和国家施行的种种强制性措施,根据定义也就不再能解释为压迫了。这样的语调你熟悉么?
英国学者波兰尼分析说,在极权专制之下,即使人们非常讨厌统治者,普遍地否定官方的正统做法,也无法产生别的思想运动。结果,“官方的种种意识形态就频繁而自动地被人们用来解释事件,即使他们并不支持这些意识形态。”甚至在人们反对这一意识形态的时候,也很可能用这种逻辑来论证。思想的钳制看不见摸不着,却是如此的强有力。
鲁迅对政治体制的形式并不十分看重,他注重的每个人思想的觉醒。在他看来,三权分立的西方民主政制和各种独裁制度相比,两者完全有可能达致相同的效果,即“形式在政治的实际操作中远非理论认识的那么重要”,而从那时起到现在许多国家的历史也证明了这一点,鲁迅是一个本质主义者,他认为,欧美之强,“根柢在人”,如果缺乏具有自觉意识的个人,则很容易为打着各种民主旗号的政党和领袖所利用,或者自愿“与国民合其意志”,无条件服从国家专制。
除去国民党政府,鲁迅对所谓同人,即那些文人,如创造社、新月社乃至左联等人,也毫不留情,鲁迅在《革命文学》中說,“世间往往误以两种文学为革命文学:一是在一方的指挥刀的掩护之下,斥骂他的敌手的;一是纸面上写着许多‘打打’,‘杀杀’,或‘血血’的”。他骂创造社的那些人写的所谓革命文学“许多许多并不是滋养品,是新装瓶里的酸酒,红纸包里的烂肉”。
那些鼓吹革命文学的人认为,凡文学,一定要歌颂光明,如果现实中没有光明,就制造光明,因为未来是代表光明的。这样,文学的真实没有了,自由没有了,一切都落入了一个预设的框架。苏联的无产阶级文化派最早制造了这个框架,中国的革命文学家把它全盘接受了。左联的文人,左倒是够左了,可是“文”就不知在哪里了。对国民党政府来说,左联无疑是异端;但在左联内部,同样不容异类的存在。后来左联解散,周扬等人又迅速组建“中国作家协会”,后来改为“中国文艺家协会”, 组织庞大臃肿,机构重迭,仿效苏联作协的模式,官僚化制度化倾向十分明显,意图将所有文人网罗在内,至于“六王毕,四海一”之后,文学身份更完全由政治身份决定了。而鲁迅注定永远孤独,他拒绝压迫和利用,坚守着文人的独立和自由,他无法逃避。
作者在“自由与人权”一章最后写到,政府选择和委任的专家长于掌握为国家谋求生存的技艺,他们是从知识界中通过韦伯说的“政治剥夺”过程演变而成的“职业政治家”或“临时政治家”,从一开始,就不打算成为主子,只想成为政治主子的臣僚,“一方面挣得生活所需,另一方面也获得了理想的生活内容”,谋求的是对政治机构内部或在他们之间的权力分配中发挥影响。现存秩序的反对者,也称异议者,他们是自动站到荒原之中的人物,因此注定是少数,甚至是单个人。他们的行为固然不为政府所容,但也未必为他们所护卫的社会所容;惟一吸引他们的,惟是正义和真理,以及它们的受难。
美国学者兰比尔•沃拉指出:“国民党在接受苏联的援助后布尔什维化了,转而反对西方的民主政治模式。党现在可以向传统妥协,确认国家比个人重要,保护个人的民主权利(在这里也就是民主的目的)得让位于使国家统一和强盛的目标,它主张由一个党实行家长式的极权主义统治,把党(像历来的皇帝)置于国家之上。”
《法西斯主义》一书作者沃尔特•拉克尔认为,世界上其实不只存在一种,而是多种法西斯主义,但是,它们有一个公分母,也就是说,有一个“法西斯主义的最低限度”,如共同信仰民族主义、等级结构和“领袖原则”等。“法西斯主义依赖于一个国家政党的存在,而且程度不同地都依赖于对宣传的垄断以及威胁并使用暴力对付反对者。”“在法西斯主义政权下没有任何独立的司法。相反,如希特勒在1934年宣布的,党统治着国家。”
鲁迅在《宣传与做戏》中写到,“称‘人民’为‘反动分子’,是党国的拿手戏。”
在述及国家、民族、统一等问题时,作者认为,“国家总是利用民族的集体创伤,激发民族主义情感,作为维持自身凝聚力的一种方式。”“它被赋予政治力量的各种主题,如民族解放,民族荣誉等,而为政府或别的政治运动所利用,借以动员民族成员的热情及调动众多的社会资源,以支持它们的具体目标。”霍布斯鲍姆说:“只要有可能,国家和政权都会把握每一个机会,利用公民反对‘想象的共同体’的情感与象征,来加强国家爱国主义。”庞大的国家机器会利用手中的一切政治能源,如教育、传媒、组织效能,传播民族的意象与传统,向国民灌输应有的国家意识,要求国民认同国家、国旗,并将一切奉献给国家、国旗。
作者同时也提出了“主权”的问题,主权是属于“国家”,还是属于“公民”,国内的论调一致认为,主权是国家的一种属性,主权国家的职能,即在公民与既定领土之间制定一种“明确的,不可分的,永久的”依存关系。也成为公民一致认定的或自我认同的核心。因此,“爱国主义”也就成了国家主权理论的基本主题。霍布斯鲍姆指出,“宣扬爱国主义的政治口号,往往都是出自统治阶级与政府之手。”而国外很多学者则强调主权在民,如洛克,认为分散和限制国家权力是政治自由主义传统的基础,拥护多数规则和代议制政府。30年代的英国社会主义者拉斯基坚决反对使用“国家主权”的概念,他认为,国家主权仅仅是其命令被国民接受的可能性,与其他如教会、工会等的权力无异。在他看来,个人是人类行为的最高仲裁者;主权属于个人,而不是国家。虽然不同派别多有差异,但都强调的是公民个体的自由权利。专制政府及其帮凶常常以“维护主权”为名,行镇压人民之实。汉娜•阿伦特指出:“在国家行为定义背后的理论表明,主权政府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任意选择犯罪手段,因为其存在本身,或者是掌握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因此,以“维护主权”和“服从命令”来开脱镇压、战争的罪名是不成立的、无效的。这也是二战审判中所遵循的原则。
书中对国民党的抨击字字珠玑,再看当下之社会,深以为然。鲁迅在《小杂感》里说:“凡为当局所‘诛’者皆有‘罪’。”又在《可恶罪》一文中说“我先前总以为人是有罪,所以枪毙或坐监的。现在才知道其中的许多,是先因为被人认为‘可恶’,这才终于犯了罪”。作者认为执法者实际上无法可依,即使有法,本身也是不合法——自然法——的。由此,在强制性的统治之下,所谓的“法治”,是怎样一种不可靠的东西。
鲁迅在《流氓与文学》一篇演讲中說,他们要“革命”,整天叫喊“打倒旧制度”,目的是要取得自身的地位;及至有了地位,仍然要拾起旧的方法来控制一切。中国几千年来的历史怪圈,不正是这么走下去的么,而且仍未走出。
鲁迅深知,“民魂”的发扬是未来的事,“思想革命”不是在旦夕间可以完成的。眼下惟一重要的事情,就是如何对付杀人者,也即“有枪阶级”。正如著名的雅各宾派人物圣茹斯特对革命所做的表述那样:“一个民族仅有一个危险的敌人:它的政府。”
林贤治认为,中国的政党发展,先后被置于满清政府和北洋军阀的严密监视之下,根本失去合法性,因此武装夺取政权必然成为党的主要目标。这种军事性质,是侠和盗的产儿,一开始便带给党以封建社会的特点:强制性,秘密性,黑箱操作。这与西方政党发展截然不同,西方政党多是在合法的、公开的、竞争性的政治活动中,而不是军事行动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即便是在孙中山时期,反民主的思想已经相当明显了。孙中山将个人绝对权威引入党组织,建立起了军权、党权与个人集权诸因素的统一模式。从苏联引进“以党治国”的理论,改造三民主义,所谓军政、训政、宪政的三阶段理论,开始以党权为核心,又确立了“民主集权制”。
在讲到国民党“一党专政”时,作者写到,由一党专政所确立的党权政治,通过党组织对国家以至全社会实行高度控制。用党员占据和充实所有的行政职位,达致国家和政党的完全合并。其结果,必然导致普选制的废除和党政不分。两种权力源——国家和政党——之间的关系,不可能是一种并列关系,而是表面权力与实际权力之间的关系,其中,喧嚣的政府机器掩盖和保护了政党的真正权力。
而在1928年,国民党南京政府准备实行一党专政时,各个报纸、御用文人就论证了在中国实行两党制或多党制是不符合国情的,并且认为,国民党是代表社会全体利益的党,是由中国社会的特殊性决定的。国民党的独裁不是少数人或一阶级的独裁(你可以将这个词换为专政),而是代表各阶级的革命民众的独裁,具有某种代表性,这样,由党和国家施行的种种强制性措施,根据定义也就不再能解释为压迫了。这样的语调你熟悉么?
英国学者波兰尼分析说,在极权专制之下,即使人们非常讨厌统治者,普遍地否定官方的正统做法,也无法产生别的思想运动。结果,“官方的种种意识形态就频繁而自动地被人们用来解释事件,即使他们并不支持这些意识形态。”甚至在人们反对这一意识形态的时候,也很可能用这种逻辑来论证。思想的钳制看不见摸不着,却是如此的强有力。
鲁迅对政治体制的形式并不十分看重,他注重的每个人思想的觉醒。在他看来,三权分立的西方民主政制和各种独裁制度相比,两者完全有可能达致相同的效果,即“形式在政治的实际操作中远非理论认识的那么重要”,而从那时起到现在许多国家的历史也证明了这一点,鲁迅是一个本质主义者,他认为,欧美之强,“根柢在人”,如果缺乏具有自觉意识的个人,则很容易为打着各种民主旗号的政党和领袖所利用,或者自愿“与国民合其意志”,无条件服从国家专制。
除去国民党政府,鲁迅对所谓同人,即那些文人,如创造社、新月社乃至左联等人,也毫不留情,鲁迅在《革命文学》中說,“世间往往误以两种文学为革命文学:一是在一方的指挥刀的掩护之下,斥骂他的敌手的;一是纸面上写着许多‘打打’,‘杀杀’,或‘血血’的”。他骂创造社的那些人写的所谓革命文学“许多许多并不是滋养品,是新装瓶里的酸酒,红纸包里的烂肉”。
那些鼓吹革命文学的人认为,凡文学,一定要歌颂光明,如果现实中没有光明,就制造光明,因为未来是代表光明的。这样,文学的真实没有了,自由没有了,一切都落入了一个预设的框架。苏联的无产阶级文化派最早制造了这个框架,中国的革命文学家把它全盘接受了。左联的文人,左倒是够左了,可是“文”就不知在哪里了。对国民党政府来说,左联无疑是异端;但在左联内部,同样不容异类的存在。后来左联解散,周扬等人又迅速组建“中国作家协会”,后来改为“中国文艺家协会”, 组织庞大臃肿,机构重迭,仿效苏联作协的模式,官僚化制度化倾向十分明显,意图将所有文人网罗在内,至于“六王毕,四海一”之后,文学身份更完全由政治身份决定了。而鲁迅注定永远孤独,他拒绝压迫和利用,坚守着文人的独立和自由,他无法逃避。
作者在“自由与人权”一章最后写到,政府选择和委任的专家长于掌握为国家谋求生存的技艺,他们是从知识界中通过韦伯说的“政治剥夺”过程演变而成的“职业政治家”或“临时政治家”,从一开始,就不打算成为主子,只想成为政治主子的臣僚,“一方面挣得生活所需,另一方面也获得了理想的生活内容”,谋求的是对政治机构内部或在他们之间的权力分配中发挥影响。现存秩序的反对者,也称异议者,他们是自动站到荒原之中的人物,因此注定是少数,甚至是单个人。他们的行为固然不为政府所容,但也未必为他们所护卫的社会所容;惟一吸引他们的,惟是正义和真理,以及它们的受难。
美国学者兰比尔•沃拉指出:“国民党在接受苏联的援助后布尔什维化了,转而反对西方的民主政治模式。党现在可以向传统妥协,确认国家比个人重要,保护个人的民主权利(在这里也就是民主的目的)得让位于使国家统一和强盛的目标,它主张由一个党实行家长式的极权主义统治,把党(像历来的皇帝)置于国家之上。”
《法西斯主义》一书作者沃尔特•拉克尔认为,世界上其实不只存在一种,而是多种法西斯主义,但是,它们有一个公分母,也就是说,有一个“法西斯主义的最低限度”,如共同信仰民族主义、等级结构和“领袖原则”等。“法西斯主义依赖于一个国家政党的存在,而且程度不同地都依赖于对宣传的垄断以及威胁并使用暴力对付反对者。”“在法西斯主义政权下没有任何独立的司法。相反,如希特勒在1934年宣布的,党统治着国家。”
鲁迅在《宣传与做戏》中写到,“称‘人民’为‘反动分子’,是党国的拿手戏。”
在述及国家、民族、统一等问题时,作者认为,“国家总是利用民族的集体创伤,激发民族主义情感,作为维持自身凝聚力的一种方式。”“它被赋予政治力量的各种主题,如民族解放,民族荣誉等,而为政府或别的政治运动所利用,借以动员民族成员的热情及调动众多的社会资源,以支持它们的具体目标。”霍布斯鲍姆说:“只要有可能,国家和政权都会把握每一个机会,利用公民反对‘想象的共同体’的情感与象征,来加强国家爱国主义。”庞大的国家机器会利用手中的一切政治能源,如教育、传媒、组织效能,传播民族的意象与传统,向国民灌输应有的国家意识,要求国民认同国家、国旗,并将一切奉献给国家、国旗。
作者同时也提出了“主权”的问题,主权是属于“国家”,还是属于“公民”,国内的论调一致认为,主权是国家的一种属性,主权国家的职能,即在公民与既定领土之间制定一种“明确的,不可分的,永久的”依存关系。也成为公民一致认定的或自我认同的核心。因此,“爱国主义”也就成了国家主权理论的基本主题。霍布斯鲍姆指出,“宣扬爱国主义的政治口号,往往都是出自统治阶级与政府之手。”而国外很多学者则强调主权在民,如洛克,认为分散和限制国家权力是政治自由主义传统的基础,拥护多数规则和代议制政府。30年代的英国社会主义者拉斯基坚决反对使用“国家主权”的概念,他认为,国家主权仅仅是其命令被国民接受的可能性,与其他如教会、工会等的权力无异。在他看来,个人是人类行为的最高仲裁者;主权属于个人,而不是国家。虽然不同派别多有差异,但都强调的是公民个体的自由权利。专制政府及其帮凶常常以“维护主权”为名,行镇压人民之实。汉娜•阿伦特指出:“在国家行为定义背后的理论表明,主权政府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任意选择犯罪手段,因为其存在本身,或者是掌握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因此,以“维护主权”和“服从命令”来开脱镇压、战争的罪名是不成立的、无效的。这也是二战审判中所遵循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