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超前发展了吗?

明代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全书论述的枢轴,导言中卜正民叙述了弘治十二年江西南昌的一起盗墓案以引导他的读者思考“明代社会中国家的出现及其影响”(p6),在他看来,这一案件展示了基层行政中,常规的官僚体系的手段与非常规的手段——皇帝直接介入基层之间的互动平衡。
这一案件的原文,见《明孝宗实录》弘治十二年十月癸巳条:
“初,江西按察司副使吴琼甞延南昌学生刘希孟教其子,希孟因与琼家人招权取贿。会同舍生张应奇盗葬乡民王珍坟地。珍讼,请府责应奇迁葬,应奇乃因希孟赂琼家人,间言之。琼下府覆按,顷之提学佥事苏葵行县回,应奇复诉诸葵,葵为下其词于府,珍乃以情讼诸镇守太监董让。捕应奇、希孟拷问,且令引琼及葵皆受其赂。遂以其事闻。上命刑部郎中盛洪等往会巡按监察御史鞫之。时琼以考察,冠带闲住,洪等以琼知情,与家人同罪,拟赎徒,仍冠带闲住。葵违制受词,拟赎杖还职。皆犯在赦前,免科。让违例受词,亦以赦免。劾希孟、应奇俱行止有亏,例为民狱,上俱从之。初,葵甞以事忤让,让欲因此陷之,颇以言胁按事者,後穷治无所得故,卒得免云。”
卜正民先生在解读这段材料时,有两点有待商榷。其一,他认为“推官接受了王珍的诉讼,并作了有利于王珍的判决。大概,推官命令张应奇将埋在那里的尸骨迁葬别处。”(p2)卜正民先生讲述整个案件时语气都是十分谨慎,但此处恐怕推测走得太远,整段文字并不曾出现推官做出有利于王珍判决的表述,似乎并不能充分地支持这个推断。
其二,卜正民先生认为“董让只打算威胁这两位生员退缩,但是行刑者们走得太远了。不幸的两位,很容易地就揭发说他们曾经贿赂政府官员并让官员们支持自己。”(p4)此句的英文原文是:
“Dong intended only to intimidate the two students into backing off, but the torturers went too far. The hapless two readily revealed that they had been bribing state officials to back their side of the lawsuit.”(英文版,p3)
对照中文和英文,陈时龙先生的翻译可以说是准确的,既然不存在翻译的误读,那么“只打算威胁这两位生员退缩”(intended only to intimidate the two students into backing off)这句话的判断恐怕有悖实录原文。这个表述应该是根据实录原文“捕应奇、希孟拷问,且令引琼及葵皆受其赂。”所作出的推断。一个“令”字应该可以说明,两人供出吴琼、苏葵受贿,是得到了董让的指示,董让并非“只打算威胁这两位生员退缩”,实录在后文已经指出了董让的动机:“让欲因此陷之。” 董让希望以受贿案来构陷曾经冒犯自己的苏葵,卜正民其实在后文已经提及这一点。但是按照卜正民此处的叙述,似乎刘希孟与张应奇供出吴琼与苏葵受贿是董让意料之外、不愿看到的事情,这种理解无法解释本条最后所说的董让欲以此构陷苏葵。这一误读恐怕对卜正民先生导言的整个立意有所影响。按照卜正民先生的叙述,我们所看到的图景是利益争端的两方都不愿意惊动作为最高权力的皇帝,意图在皇帝权力之外的空间中解决他们的利益纠纷。事实是董让介入这一案件时即已经准备利用皇帝的力量来打击自己的对手苏葵。两种不同的图景所可能展示的明代国家与社会关系显然是不同的。卜正民先生如果按照前一种图景切入这一问题的理解,就存在着夸大明代社会与国家分离程度的危险。
当然,我们可以理解卜正民以如此繁复的方式解释这一事件的用意。在他看来,明代国家在建立后不久,就直面了一个日渐活跃、崛起的“社会”,整个明代中后期的政府都在努力尝试各种办法以控制这个看来太过复杂的“社会”,甚至最终因此而灭亡。不过,一个“超前发展”了的“国家”却在此过程中形成,并且成功地抑制了“社会”对公共权威的分割。论证这一过程,是卜正民本书中最主要的研究路径,也是其分析资料的主要着眼点。
这一预先设定的问题有时干扰了他对材料的理解,当然更多地可谓独辟蹊径,帮助读者更丰富地理解明清国家体制。其中最精彩的当属第三章,透出卜正民先生思维的高度敏锐与独特视角。卜正民从图书检查制度的角度重新理解清初频繁的文字狱案件,认为文字狱体现了清代国家面对日益繁荣的图书贸易,以及随之而来的难以控制的知识传播的一种被迫应对。甚至,清初的文字狱与图书检查可以被视为明末图书检查的一种内在逻辑上的延续,而并非仅仅由于“异族”统治的认同危机感。在欧洲,英格兰都铎王朝于1408年第一次引入了出版审查体系,1557年,都铎王朝建立了针对出版商的许可证制度,以从出版源头上控制书籍的生产。法国在1623年设立了皇家审查官,路易十四时代则通过向大图书商授予特权而控制了图书出版的规模和内容,对于这些刚刚兴起了强力的欧洲君主来说,引发大规模图书出版的“古登堡革命”去时不久,图书贸易的规模还没有超出他们专制权力的控制能力,但明末清初的中国帝王们所面对的是自宋代以来不断发展的图书出版业,依靠君主直接的间断性干预已不能控制图书出版业,而针对性的官僚机构尚未建立,卜正民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重新理解文字狱与图书禁毁历史的维度。其实这还可以引起很多其他的讨论,发达的官僚体制当然是现代国家体制的指标之一,如果将卜正民提供的这一案例理解为官僚体制在出版检查领域的缺失,当然明清国家同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权威有相当的差距。不过对中国历史稍有了解都知道宋以降官僚机构之复杂,看起来是相当“发达”了,如吕思勉先生所说:“秦、汉以后之政局,不容求益,只能消极的以求免害.故其设官,非为治事起见,乃为控制起见。故治官之官日益,治民之官日减。”(吕思勉《中国政治思想是十讲》)一面是官僚机构叠床架屋,一面是真正的行政事务捉襟见肘,我们该如何评估明清时代的“国家”呢?
因此在我看来,卜正民的引人入胜之处在于,其一在于他试图直接同黑格尔、维特夫这些经典作家形成对话,其二是他所提出的“明代国家超前发展”论断勾起了国内明清史研究自身理路中的某些心结。
对于黑格尔——魏特夫这一体系的所谓“东方专制主义”的中国国家论述,其实中国曾经在20世纪80年代末组织过激烈的批判。不过北美的中国史学界也许正如卜正民所说,并没有十分细致的予以辨正。但是这个问题其实绕不开的,不论将中国基层社会描述得多么有活力,它和一个发达的专制体系是怎么协调的,都需要一种合理的解释。这正是卜正民用力较多的地方,所以书名才冠以“社会与国家(state in society)”。卜正民所做出的结论比较谨慎,虽然早在上一本书《为权力祈祷:佛教与晚明士绅社会的形成中》,卜正民已经将晚明定性为“士绅社会”,不过在本书中,卜正民强调了“国家在明代的发展是超前的”,刚抬头的“社会”遭遇了来自国家的强有力的压制,如果考虑在到美国的中国史研究传统中对清代士绅活动过高的评估,卜正民的这一论断是相当有价值的。
当然“明代国家的超前发展”这一论断也仍需更多的考辨。他将中国的“绝对主义国家”的形成与欧洲同时期“绝对主义国家”的形成进行了比较。“绝对主义国家”语出英国左派旗手佩里•安德森的《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一书,安德森对18世纪一系列他认为属于“绝对主义国家”的政权进行了研究。卜正民则借用这一概念,比较了明代国家与18世纪欧洲国家。他认为欧洲的绝对主义国家结构形成是断续的,因此“社会”的力量成长地比较成分,能够制衡国家的力量,并最终造成绝对主义国家的解体;而中国的国家结构“超前发展”,“社会”只能被动地面对一个比较强大的国家,与之协调,在某些方面对其产生影响。
这种世界史的比较眼光相当值得赞赏,不过卜正民最终提出的解释其实我们并无陌生,中国国内学界早有所谓“封建早熟论”的说法。卜正民的表述仅着眼于明代的发展,更为谨慎更具学理一些,只是“超前发展”还是一种以欧洲作为衡量标准的判断。如果欧洲的“绝对主义国家”没有解体,成功地压制了“社会”,那么大约“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便被认为“只能如此”了。历史确乎不能假设,不过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卜正民的结论的话,毕竟感觉到这结论稍微有些偷懒,并让人联想到弗兰克用孔德拉吉夫曲线来解释18世纪西方的崛起与东方的衰落——事实上一个严格的孔德拉吉夫曲线周期只有五十年。一种总是充满“巧合”的中国史解释当然不能令我们满意。
其实“国家”与“社会”这一对概念,对于很多中国读者来说,牵动的是另一份心结。我们所关心的是,在这个似乎无处不在又似乎满是漏隙的“国家”之下,“社会”如何能与“国家”建立起一种正常的、健康的互动通道与利益博弈空间,而不仅仅变成一小撮“精英”的黑箱游戏。历史学所能回答的是在过去我们为什么没有,并寄希望于其他的学科能告诉我们今后如何有。从这个立场说,卜正民先生的若干论述触动了明清史研究者们思想上的一个敏感处,他从细部去刻画在明代强有力的“国家”下,士绅们,或者其他的社会群体如何动用西方人所不熟悉的博弈空间(而不是他们所熟悉的公共领域)去同国家玩一场利益游戏。即使是发达的专制体制,也必然存在着政治的利益博弈,但是,这种博弈的现象,并不能就被视为“近代性的曙光”,而毋宁说是另一套烂熟的政治体制中成长出来的相应的利益博弈空间。在我理解,这是卜正民在北美中国史研究理路中做出的最重要推进。
这一案件的原文,见《明孝宗实录》弘治十二年十月癸巳条:
“初,江西按察司副使吴琼甞延南昌学生刘希孟教其子,希孟因与琼家人招权取贿。会同舍生张应奇盗葬乡民王珍坟地。珍讼,请府责应奇迁葬,应奇乃因希孟赂琼家人,间言之。琼下府覆按,顷之提学佥事苏葵行县回,应奇复诉诸葵,葵为下其词于府,珍乃以情讼诸镇守太监董让。捕应奇、希孟拷问,且令引琼及葵皆受其赂。遂以其事闻。上命刑部郎中盛洪等往会巡按监察御史鞫之。时琼以考察,冠带闲住,洪等以琼知情,与家人同罪,拟赎徒,仍冠带闲住。葵违制受词,拟赎杖还职。皆犯在赦前,免科。让违例受词,亦以赦免。劾希孟、应奇俱行止有亏,例为民狱,上俱从之。初,葵甞以事忤让,让欲因此陷之,颇以言胁按事者,後穷治无所得故,卒得免云。”
卜正民先生在解读这段材料时,有两点有待商榷。其一,他认为“推官接受了王珍的诉讼,并作了有利于王珍的判决。大概,推官命令张应奇将埋在那里的尸骨迁葬别处。”(p2)卜正民先生讲述整个案件时语气都是十分谨慎,但此处恐怕推测走得太远,整段文字并不曾出现推官做出有利于王珍判决的表述,似乎并不能充分地支持这个推断。
其二,卜正民先生认为“董让只打算威胁这两位生员退缩,但是行刑者们走得太远了。不幸的两位,很容易地就揭发说他们曾经贿赂政府官员并让官员们支持自己。”(p4)此句的英文原文是:
“Dong intended only to intimidate the two students into backing off, but the torturers went too far. The hapless two readily revealed that they had been bribing state officials to back their side of the lawsuit.”(英文版,p3)
对照中文和英文,陈时龙先生的翻译可以说是准确的,既然不存在翻译的误读,那么“只打算威胁这两位生员退缩”(intended only to intimidate the two students into backing off)这句话的判断恐怕有悖实录原文。这个表述应该是根据实录原文“捕应奇、希孟拷问,且令引琼及葵皆受其赂。”所作出的推断。一个“令”字应该可以说明,两人供出吴琼、苏葵受贿,是得到了董让的指示,董让并非“只打算威胁这两位生员退缩”,实录在后文已经指出了董让的动机:“让欲因此陷之。” 董让希望以受贿案来构陷曾经冒犯自己的苏葵,卜正民其实在后文已经提及这一点。但是按照卜正民此处的叙述,似乎刘希孟与张应奇供出吴琼与苏葵受贿是董让意料之外、不愿看到的事情,这种理解无法解释本条最后所说的董让欲以此构陷苏葵。这一误读恐怕对卜正民先生导言的整个立意有所影响。按照卜正民先生的叙述,我们所看到的图景是利益争端的两方都不愿意惊动作为最高权力的皇帝,意图在皇帝权力之外的空间中解决他们的利益纠纷。事实是董让介入这一案件时即已经准备利用皇帝的力量来打击自己的对手苏葵。两种不同的图景所可能展示的明代国家与社会关系显然是不同的。卜正民先生如果按照前一种图景切入这一问题的理解,就存在着夸大明代社会与国家分离程度的危险。
当然,我们可以理解卜正民以如此繁复的方式解释这一事件的用意。在他看来,明代国家在建立后不久,就直面了一个日渐活跃、崛起的“社会”,整个明代中后期的政府都在努力尝试各种办法以控制这个看来太过复杂的“社会”,甚至最终因此而灭亡。不过,一个“超前发展”了的“国家”却在此过程中形成,并且成功地抑制了“社会”对公共权威的分割。论证这一过程,是卜正民本书中最主要的研究路径,也是其分析资料的主要着眼点。
这一预先设定的问题有时干扰了他对材料的理解,当然更多地可谓独辟蹊径,帮助读者更丰富地理解明清国家体制。其中最精彩的当属第三章,透出卜正民先生思维的高度敏锐与独特视角。卜正民从图书检查制度的角度重新理解清初频繁的文字狱案件,认为文字狱体现了清代国家面对日益繁荣的图书贸易,以及随之而来的难以控制的知识传播的一种被迫应对。甚至,清初的文字狱与图书检查可以被视为明末图书检查的一种内在逻辑上的延续,而并非仅仅由于“异族”统治的认同危机感。在欧洲,英格兰都铎王朝于1408年第一次引入了出版审查体系,1557年,都铎王朝建立了针对出版商的许可证制度,以从出版源头上控制书籍的生产。法国在1623年设立了皇家审查官,路易十四时代则通过向大图书商授予特权而控制了图书出版的规模和内容,对于这些刚刚兴起了强力的欧洲君主来说,引发大规模图书出版的“古登堡革命”去时不久,图书贸易的规模还没有超出他们专制权力的控制能力,但明末清初的中国帝王们所面对的是自宋代以来不断发展的图书出版业,依靠君主直接的间断性干预已不能控制图书出版业,而针对性的官僚机构尚未建立,卜正民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重新理解文字狱与图书禁毁历史的维度。其实这还可以引起很多其他的讨论,发达的官僚体制当然是现代国家体制的指标之一,如果将卜正民提供的这一案例理解为官僚体制在出版检查领域的缺失,当然明清国家同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权威有相当的差距。不过对中国历史稍有了解都知道宋以降官僚机构之复杂,看起来是相当“发达”了,如吕思勉先生所说:“秦、汉以后之政局,不容求益,只能消极的以求免害.故其设官,非为治事起见,乃为控制起见。故治官之官日益,治民之官日减。”(吕思勉《中国政治思想是十讲》)一面是官僚机构叠床架屋,一面是真正的行政事务捉襟见肘,我们该如何评估明清时代的“国家”呢?
因此在我看来,卜正民的引人入胜之处在于,其一在于他试图直接同黑格尔、维特夫这些经典作家形成对话,其二是他所提出的“明代国家超前发展”论断勾起了国内明清史研究自身理路中的某些心结。
对于黑格尔——魏特夫这一体系的所谓“东方专制主义”的中国国家论述,其实中国曾经在20世纪80年代末组织过激烈的批判。不过北美的中国史学界也许正如卜正民所说,并没有十分细致的予以辨正。但是这个问题其实绕不开的,不论将中国基层社会描述得多么有活力,它和一个发达的专制体系是怎么协调的,都需要一种合理的解释。这正是卜正民用力较多的地方,所以书名才冠以“社会与国家(state in society)”。卜正民所做出的结论比较谨慎,虽然早在上一本书《为权力祈祷:佛教与晚明士绅社会的形成中》,卜正民已经将晚明定性为“士绅社会”,不过在本书中,卜正民强调了“国家在明代的发展是超前的”,刚抬头的“社会”遭遇了来自国家的强有力的压制,如果考虑在到美国的中国史研究传统中对清代士绅活动过高的评估,卜正民的这一论断是相当有价值的。
当然“明代国家的超前发展”这一论断也仍需更多的考辨。他将中国的“绝对主义国家”的形成与欧洲同时期“绝对主义国家”的形成进行了比较。“绝对主义国家”语出英国左派旗手佩里•安德森的《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一书,安德森对18世纪一系列他认为属于“绝对主义国家”的政权进行了研究。卜正民则借用这一概念,比较了明代国家与18世纪欧洲国家。他认为欧洲的绝对主义国家结构形成是断续的,因此“社会”的力量成长地比较成分,能够制衡国家的力量,并最终造成绝对主义国家的解体;而中国的国家结构“超前发展”,“社会”只能被动地面对一个比较强大的国家,与之协调,在某些方面对其产生影响。
这种世界史的比较眼光相当值得赞赏,不过卜正民最终提出的解释其实我们并无陌生,中国国内学界早有所谓“封建早熟论”的说法。卜正民的表述仅着眼于明代的发展,更为谨慎更具学理一些,只是“超前发展”还是一种以欧洲作为衡量标准的判断。如果欧洲的“绝对主义国家”没有解体,成功地压制了“社会”,那么大约“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便被认为“只能如此”了。历史确乎不能假设,不过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卜正民的结论的话,毕竟感觉到这结论稍微有些偷懒,并让人联想到弗兰克用孔德拉吉夫曲线来解释18世纪西方的崛起与东方的衰落——事实上一个严格的孔德拉吉夫曲线周期只有五十年。一种总是充满“巧合”的中国史解释当然不能令我们满意。
其实“国家”与“社会”这一对概念,对于很多中国读者来说,牵动的是另一份心结。我们所关心的是,在这个似乎无处不在又似乎满是漏隙的“国家”之下,“社会”如何能与“国家”建立起一种正常的、健康的互动通道与利益博弈空间,而不仅仅变成一小撮“精英”的黑箱游戏。历史学所能回答的是在过去我们为什么没有,并寄希望于其他的学科能告诉我们今后如何有。从这个立场说,卜正民先生的若干论述触动了明清史研究者们思想上的一个敏感处,他从细部去刻画在明代强有力的“国家”下,士绅们,或者其他的社会群体如何动用西方人所不熟悉的博弈空间(而不是他们所熟悉的公共领域)去同国家玩一场利益游戏。即使是发达的专制体制,也必然存在着政治的利益博弈,但是,这种博弈的现象,并不能就被视为“近代性的曙光”,而毋宁说是另一套烂熟的政治体制中成长出来的相应的利益博弈空间。在我理解,这是卜正民在北美中国史研究理路中做出的最重要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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