仰韶房屋和聚落形态研究
严文明先生这篇文章分成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房屋形态研究,另一方面是聚落形态研究。在房屋形态的研究上,是对仰韶时代所有的房屋进行类型学的分型定式,找出房屋的发展规律。在通过房屋的类型来分析其反应的社会结构。在聚落形态的研究上,通过仰韶时代前期和后期的聚落形态比较,来分析社会结构的变化。
在房屋形态上,作者首先对姜寨一期的房屋进行分类,分成了小型圆屋、中型圆屋、小型方屋、中型方屋、大型方屋, 五种类型。并对五种类型的形制及其功能进行了区分。由于其建筑结构的限制,基本都只能搭建矮墙,为了增加墙体高度,于是做成半地穴式的房屋。与此同时,作者根据五种房屋的形制推测其居住人群,小型方屋和圆屋的居住者是对偶家庭,中型房屋的居住者为家族的长老,大型的房屋可能有两种功能:氏族酋长居住的地方和氏族公共活动的中心。作者对房屋的使用对象的推测,主要是基于摩尔根在古代社会里关于酋邦社会的研究,所以他根据摩尔根在北美印第安人的社会结构来推测仰韶文化的使用情况,然而这样的推测是基于古典进化论—即单线进化论,全世界都用一种社会发展形态的方式,忽略了地区间的差异。比如对小型房屋使用的分析,作者仅从面积和房屋内没有成套的生产工具就判定这样房屋的居住群体是对偶家庭,这显然是有点武断的。其次,在对姜寨一期的房屋进行分类研究后,作者在对仰韶不同时期的房屋进行分期研究,分析其社会结构的变迁。作者将仰韶文化分成四期,无论哪一期的房屋都有大中小三个级别,小型房屋数量最多,里面居住的人群很难独立生活,所以要和外面的中型房屋组成一个大家庭。而在仰韶三期出现的排房,使得大家庭更加强统一性,一个大家庭住在一个中型的排房当中,排房中的每个单间房屋可能生活着一个核心家庭,而他们共同组成一个扩展性家庭。一个大家庭里有整套的生活用具和生产工具,这样的社会组织与仰韶一期和二期比起来,将每个核心家庭更密切地组织起来。作者认为这样改变的原因是核心家庭(小家庭)的发展和扩大。由于仰韶后期生产的发展,小家庭的独立性加强,当核心家庭孩子长大帮助大人做点事情时,父母不再愿意他们离开,就在原有的房屋旁边增盖新房,大河村F1-4就是这样的典型案例。然而这样的解释有个问题,这类排房建筑的技术是在仰韶一期和二期的人所无法掌握的(从半穴矮墙到平地起建需要解决很多技术难题,比如挖基槽和在墙体立柱等等),而这样的技术可能也不是本土产生的。也就是可能不是社会结构的改变造成了房屋形制的改变,而是仰韶一二期的中型房屋和周边小房屋组成的扩展性家庭采用了新的房屋建筑技术,形成了仰韶三四期的排房建筑。
在聚落形态的研究层面,作者比较了仰韶前期的聚落--姜寨一期、半坡、北首岭、大地湾甲址和仰韶后期的聚落--大河村、大地湾乙址。仰韶前期的聚落布局是凝聚式的,内向式的;内部有明确的划分,比如姜寨遗址的房屋分成五组;每个聚落大小都是5万平方米,居住区2-3万平方米,居民人数大约是300-600人之间,聚落内部的家族经济上没有什么分化。仰韶后期的聚落形态是各地聚落大小规模差别显著,出现了发展水平较高的中心聚落;聚落虽然是凝聚式的,但不是内向式的;聚落内部不但有明确的划分,即排房就有单间、双间、多间的差别,与几乎没有贫富分化是不同的;房屋里的用品增多,出现了大汶口文化、屈家岭文化因素的器物。仰韶文化前后期的差别,作者归结的原因主要是社会结构发生了变化,尤其是家族公社所有制代替了氏族公社所有制造成的,这是作者受到了摩尔根的《古代社会》研究的影响。虽然不可否认的是两者的社会组织形态发生了变化,尤其是到仰韶后期出现了中心聚落和聚落等级,但是至于具体是不是氏族所有制和家庭所有制的转变还待探讨,这两种社会完全有可能都是家庭所有制的。还有作者忽略了外来因素对仰韶文化后期的塑造,特别是大汶口文化和屈家岭文化,不同的影响造成了仰韶社会的分裂,甚至来自大汶口和屈家岭的居民迁徙到了仰韶地带,与仰韶居民组成了新的社区,由此造成了仰韶后期社区间聚落形态和规模的差别。
总之,仰韶房屋研究是中国学者通过微观聚落研究,在聚落考古上一次重要的尝试,虽然不免受到调查方法和意识形态的束缚,但是他在中国开创了通过聚落形态研究社会形态的尝试,对中国后来的聚落考古研究产生深远影响。
在房屋形态上,作者首先对姜寨一期的房屋进行分类,分成了小型圆屋、中型圆屋、小型方屋、中型方屋、大型方屋, 五种类型。并对五种类型的形制及其功能进行了区分。由于其建筑结构的限制,基本都只能搭建矮墙,为了增加墙体高度,于是做成半地穴式的房屋。与此同时,作者根据五种房屋的形制推测其居住人群,小型方屋和圆屋的居住者是对偶家庭,中型房屋的居住者为家族的长老,大型的房屋可能有两种功能:氏族酋长居住的地方和氏族公共活动的中心。作者对房屋的使用对象的推测,主要是基于摩尔根在古代社会里关于酋邦社会的研究,所以他根据摩尔根在北美印第安人的社会结构来推测仰韶文化的使用情况,然而这样的推测是基于古典进化论—即单线进化论,全世界都用一种社会发展形态的方式,忽略了地区间的差异。比如对小型房屋使用的分析,作者仅从面积和房屋内没有成套的生产工具就判定这样房屋的居住群体是对偶家庭,这显然是有点武断的。其次,在对姜寨一期的房屋进行分类研究后,作者在对仰韶不同时期的房屋进行分期研究,分析其社会结构的变迁。作者将仰韶文化分成四期,无论哪一期的房屋都有大中小三个级别,小型房屋数量最多,里面居住的人群很难独立生活,所以要和外面的中型房屋组成一个大家庭。而在仰韶三期出现的排房,使得大家庭更加强统一性,一个大家庭住在一个中型的排房当中,排房中的每个单间房屋可能生活着一个核心家庭,而他们共同组成一个扩展性家庭。一个大家庭里有整套的生活用具和生产工具,这样的社会组织与仰韶一期和二期比起来,将每个核心家庭更密切地组织起来。作者认为这样改变的原因是核心家庭(小家庭)的发展和扩大。由于仰韶后期生产的发展,小家庭的独立性加强,当核心家庭孩子长大帮助大人做点事情时,父母不再愿意他们离开,就在原有的房屋旁边增盖新房,大河村F1-4就是这样的典型案例。然而这样的解释有个问题,这类排房建筑的技术是在仰韶一期和二期的人所无法掌握的(从半穴矮墙到平地起建需要解决很多技术难题,比如挖基槽和在墙体立柱等等),而这样的技术可能也不是本土产生的。也就是可能不是社会结构的改变造成了房屋形制的改变,而是仰韶一二期的中型房屋和周边小房屋组成的扩展性家庭采用了新的房屋建筑技术,形成了仰韶三四期的排房建筑。
在聚落形态的研究层面,作者比较了仰韶前期的聚落--姜寨一期、半坡、北首岭、大地湾甲址和仰韶后期的聚落--大河村、大地湾乙址。仰韶前期的聚落布局是凝聚式的,内向式的;内部有明确的划分,比如姜寨遗址的房屋分成五组;每个聚落大小都是5万平方米,居住区2-3万平方米,居民人数大约是300-600人之间,聚落内部的家族经济上没有什么分化。仰韶后期的聚落形态是各地聚落大小规模差别显著,出现了发展水平较高的中心聚落;聚落虽然是凝聚式的,但不是内向式的;聚落内部不但有明确的划分,即排房就有单间、双间、多间的差别,与几乎没有贫富分化是不同的;房屋里的用品增多,出现了大汶口文化、屈家岭文化因素的器物。仰韶文化前后期的差别,作者归结的原因主要是社会结构发生了变化,尤其是家族公社所有制代替了氏族公社所有制造成的,这是作者受到了摩尔根的《古代社会》研究的影响。虽然不可否认的是两者的社会组织形态发生了变化,尤其是到仰韶后期出现了中心聚落和聚落等级,但是至于具体是不是氏族所有制和家庭所有制的转变还待探讨,这两种社会完全有可能都是家庭所有制的。还有作者忽略了外来因素对仰韶文化后期的塑造,特别是大汶口文化和屈家岭文化,不同的影响造成了仰韶社会的分裂,甚至来自大汶口和屈家岭的居民迁徙到了仰韶地带,与仰韶居民组成了新的社区,由此造成了仰韶后期社区间聚落形态和规模的差别。
总之,仰韶房屋研究是中国学者通过微观聚落研究,在聚落考古上一次重要的尝试,虽然不免受到调查方法和意识形态的束缚,但是他在中国开创了通过聚落形态研究社会形态的尝试,对中国后来的聚落考古研究产生深远影响。
有关键情节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