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评
作者基本是在康德和罗尔斯的基础上做了一些推进,并把罗尔斯的方法运用到了伦理学中。其中将义务的来源确定在自我同一性的思路算是作者的创见,而争论也多集中在此。依我愚见,作者对自我的理解可以分为几个层次,否则对她的思路的理解将呈现出混乱的局面。但作者对此没有提及,令我费解。首先,从康德绝对命令的角度来理解自我一定是一个先验自我。从作者对维特根斯坦的引用也可以证明这一点。但是实践同一性实际上不同于先验自我。实践同一性是先验自我的现象,具有经验性。作者所说的自我同一性主要是指实践同一性。但是她的实践同一性是建立在先验自我的基础上的。这样就比较容易理解她的许多论述了。其他一些争论基本上可以用康德的思路来解决。
从宏观叙事的角度看,作者实际上是在处理价值多元主义的前提下,构建规范性的普遍必然性。这基本上继承了罗尔斯的思路。
其中,回应和附录写得清晰明确,对理解全书思路有重要指导意义。
翻译似乎不尽如人意,由于未见原著,所以是否做到了信,不得而知,但是至少没有做到译笔流畅,读来颇为费力。
从宏观叙事的角度看,作者实际上是在处理价值多元主义的前提下,构建规范性的普遍必然性。这基本上继承了罗尔斯的思路。
其中,回应和附录写得清晰明确,对理解全书思路有重要指导意义。
翻译似乎不尽如人意,由于未见原著,所以是否做到了信,不得而知,但是至少没有做到译笔流畅,读来颇为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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