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设论与合法的合法性
在“高科技社会中的知识状况”(利奥塔这样描述他定义为“后现代者”的研究对象)中,出现一个很有意思的提法。他说道:“所谓现代科学,仍然与正统的叙事学说有着显而易见的一致性,以‘后设论’的方式使之合法化。例如,在叙述者与聆听者之间,一句含有真理要素的话,要通过‘共识原则’才能被接受,必须要在理性心灵之间,尽可能获得一致性认同,这句话方可生效。这种法则,缘于‘启蒙叙事学说’。”这就引发了一 些疑义——“指导控制社会规范的那些典章制度是否真的有效。”可否这样理解,利奥塔指的是这些典章制度在设立之前与设立那一刻,它们并不具有合法性,这种合法性是在制度成立后后设的。这一点,在利奥塔看来,“我认为,我认为‘后现代’就是对‘后设论’的质疑”。可以说,在后现代语境中,合法的合法性遭到了存疑。
与利奥塔同声相求的,是阿伦塔,她指出宪法体制奠基性(founding)立法本身的悖谬:“如果宪法体制的权威来自宪法,那么制定宪法的权威来自何处?制宪者如何能具有正当的制宪权?”她认为,从卢梭到西耶斯,都遭遇了类似困境。德里达在对《美国独立宣言》的解构性解读中,同样指出,“以人民的名义”作出宣言的“我们”只有在宣言生效后才存在,在这之前,我们“何为”?只有在宣言效力形成的回潮之中,才生成了作为实体的签名者(见《悬而未决的时刻》),这其实也是利奥塔所谓的“后设论”——它对一切认为理所当然的叙事与表述发起了进攻,这种现代性政治典型的“无中生有”的模式,在后现代语境中也成了悬而未决的事件。
萨伯在《洞穴奇案》中,虚构了这样一个刑事案件,“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在不同的法官判决中,有法官就认为,四人制定的吃人获救的约法成立,四人无罪。但是,同样的问题出现了,是谁赋予这种吃人求生的约定以正当性?这位法官无论怎样为吃人者辩解,都会落入荒诞悖谬的圈套。
回到利奥塔,对于“后设论”的质疑,他认为最终会“遁入语言元素的语用学之中,那里拥有众声喧哗的语言游戏竞赛——如此一来,典章制度就随之消解,变成各种碎片——导致局部决定论的生成。”阿伦特与施密特都解决的不甚圆满的合法性问题,利奥塔的解决之道也许只能算是聊备一格——“靠科技性的运作指标,但这种指标和真理正义毫无关系。”
与利奥塔同声相求的,是阿伦塔,她指出宪法体制奠基性(founding)立法本身的悖谬:“如果宪法体制的权威来自宪法,那么制定宪法的权威来自何处?制宪者如何能具有正当的制宪权?”她认为,从卢梭到西耶斯,都遭遇了类似困境。德里达在对《美国独立宣言》的解构性解读中,同样指出,“以人民的名义”作出宣言的“我们”只有在宣言生效后才存在,在这之前,我们“何为”?只有在宣言效力形成的回潮之中,才生成了作为实体的签名者(见《悬而未决的时刻》),这其实也是利奥塔所谓的“后设论”——它对一切认为理所当然的叙事与表述发起了进攻,这种现代性政治典型的“无中生有”的模式,在后现代语境中也成了悬而未决的事件。
萨伯在《洞穴奇案》中,虚构了这样一个刑事案件,“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在不同的法官判决中,有法官就认为,四人制定的吃人获救的约法成立,四人无罪。但是,同样的问题出现了,是谁赋予这种吃人求生的约定以正当性?这位法官无论怎样为吃人者辩解,都会落入荒诞悖谬的圈套。
回到利奥塔,对于“后设论”的质疑,他认为最终会“遁入语言元素的语用学之中,那里拥有众声喧哗的语言游戏竞赛——如此一来,典章制度就随之消解,变成各种碎片——导致局部决定论的生成。”阿伦特与施密特都解决的不甚圆满的合法性问题,利奥塔的解决之道也许只能算是聊备一格——“靠科技性的运作指标,但这种指标和真理正义毫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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