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条目次序问题,不解。
原书P167:
“当然,这并不表明阳明格物说完全没有困难了。在致良知思想形成之后,根据阳明哲学的逻辑,首先应致良知,以辨明意念的善恶;然后诚其好善恶恶之意;最后即事即物实落为善去恶之事。这个顺序,即致知诚意格物,与《大学》本文的“格物致知诚意”的工夫次序有所不合。所以后来罗钦顺指出,若据致良知说,“审如是言,则《大学》则当言格物在致知,不当云致知在格物,当云知致而后物格,不当云格物而后知至耳”(《困知记》附录)。这说明,从经典学的立场来看,阳明哲学终究还有一些内在的难题没有解决。”
这是《第六章:诚意与格物》最后一节的最后一段话。作者梳理了阳明的“格物说”之后,在末尾提出了格物说的一点缺陷。不过却让我看得有些莫名其妙。
作者认为按照王阳明在致良知思想形成之后的逻辑去理解《大学》八条目,则与《大学》本文的文本次序有所颠倒了,并附以罗钦顺致阳明书里的评论为例证。另根据作者在本节所述,阳明讨论格物说的主要材料有两个:一是嘉靖六年(1527,阳明死前一年)口述的《大学问》,一是《传习录》下一段讨论《大学》首章的较长的文字。两段文字皆录于本节正文内,通过比较阅读可以看出,《大学问》的学理阐述显然更加完整。
又,根据《第七章:良知与致良知》转引潜德洪等所纂《年谱》,阳明的致良知说肇始于正德十六年(1521),则《大学问》所作之年代,显然远在阳明致良知说形成以后。也就是说,《大学问》所体现的较为完整的阳明格物说观点,应被默认为是在阳明良知说业已成型的情况下。二者如有矛盾,则理应由其学说内部加以考释。
然而,二者之间的矛盾(三条目的逻辑次序问题)是否果真成立呢?
兹录《大学问》论格致诚正修:
问曰:“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以至于先修其身,以吾子明德亲民之说通之,亦既可得而知矣。敢问欲修其身,以至于致知在格物,其工夫次第又何如其用力欤?”
答曰:“此正详言明德、亲民、 止至善之功也。盖身、心、意、知、物者,是其工夫所用之条理,虽亦各有其所,而其实只是一物。格、致、诚、正、修者,是其条理所用之工夫,虽亦皆有其名, 而其实只是一事。
何谓身?心之形体运用之谓也。何谓心?身之灵明主宰之谓也。何谓修身?为善而去恶之谓也。吾身自能为善而去恶乎?必其灵明主宰者欲为善而去恶,然后其形体运用者始能为善而去恶也。故欲修其身者,必在于先正其心也。
然心之本体则性也,性无不善,则心之本体本无不正也。何从而用其正之之功乎? 盖心之本体本无不正,自其意念发动,而后有不正。【①故欲正其心者,必就其意念之所发而正之。】凡其发一念而善也,好之真如好好色,发一念而恶也,恶之真如恶恶臭,则意无不诚,而心可正矣。
然意之所发,有善有恶,不有以明其善恶之分,亦将真妄错杂。虽欲诚之,不可得而诚矣。【②故欲诚其意者,必在于致知焉。】致者,至也。如云‘丧致乎哀’之致。易言‘知至至之’,‘知至’者,知也,‘至之’者,致也。‘致知’云者,非若后儒所谓充扩其知识之谓也,致吾心之良知焉耳。良知者,孟子所谓‘是非之心,人皆有之’者也。是非之心,不待虑而知,不待学而能,是故谓之良知。是乃天命之性,吾心之本体,自然灵昭明觉者也。凡意念之发, 吾心之良知无有不自知者。其善欤,惟吾心之良知自知之,其不善欤,亦惟吾心之良知自知之。是皆无所与于他人者也。故虽小人之为不善,既已无所不至,然其见君子,则必厌然掩其不善而著其善者,是亦可以见其良知之有不容于自昧者也。今欲别善恶以诚其意,惟在致其良知之所知焉尔,何则?意念之发,吾心之良知既知其为善矣,使其不能诚有以好之,而复背而去之,则是以善为恶,而自昧其知善之良知矣。意念之所发,吾之良知既知其为不善矣,使其不能诚有以恶之,而复蹈而为之,则是以恶为善,而自昧其知恶之良知矣。若是,则虽曰知之,犹不知也,意其可得而诚乎?今于良知之善恶者,无不诚好而诚恶之,则不自欺其良知而意可诚也已。
然欲致其良知,亦岂影响恍惚而悬空无实之谓乎?是必实有其事矣。③故致知必在于格物。物者,事也,凡意之所发必有其事,意所在之事谓之物。格者,正也,正其不正以归于正之谓也。正其不正者,去恶之谓也。归于正者,为善之谓也,夫是之谓格。《书》言‘格于上下’、‘格于文祖’、‘格其非心’,格物之格实兼其义也。良知所知之善,虽诚欲好之矣,苟不即其意之所在之物而实有以为之,则是物有未格,而好之之意犹为未诚也。良知所知之恶,虽诚欲恶之矣,苟不即其意 之所在之物而实有以去之,则是物有未格,而恶之之意犹为未诚也。【④今焉于其良知所知之善者,即其意之所在之物而实为之,无有乎不尽。于其良知所知之恶者,即其意之所在之物而实去之,无有乎不尽。然后物无不格,吾良知之所知者,无有亏缺障蔽,而得以极其至矣。夫然后吾心快然无复余憾而自谦矣,夫然后意之所发者,始无自欺而可以谓之诚矣。故曰:‘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盖其功夫条理虽有先后次序之可言,而其体之惟一,实无先后次序之可分。其条理功夫虽无先后次序之可分,而其用之惟精,固有纤毫不可得而缺焉者。】此格致诚正之说,所以阐尧舜之正传,而为孔氏之心印也。
按,作者名为引“《大学问》论格致诚正修”,其实却为摘引,比如上文所录【④】的内容便被省略了。不过实际上,即便不看【④】的内容,仅就其余所见,特别是【①】、【②】、【③】三个判断句,也可以清晰地看出阳明所论之功夫次序,实际上与《大学》原文中的格物致知诚意并无区别。按照阳明此处的说法,心体无不善,然意之所发则有善有恶,而欲“正”此“意”,则需“致吾心之良知”,而欲落实“致良知”,则必在“格物”。这是逆推。
正推的逻辑,则尽在于【④】。值得注意的是,【④】虽以“良知”起首,却并非以“致良知”起首。良知固是人人生而有之之物,然却有所“亏缺障蔽”,故必先格“意之所在之物”,“无有乎不尽”后,方可谓“致良知”。良知既致,才有所谓意诚,才有所谓心正。如果再将阳明四句教考量进去:“无善无恶心之体,有善有恶意之动,知善知恶是良知,为善去恶是格物”,则四句教与《大学问》,在逻辑上是完全一致的。
所以读完这一章,十分不解作者何以认为阳明在致良知思想形成之后,对三条目的次序看法与《大学》本文有所不同。
此外,作者引用的罗钦顺的批评,今考罗钦顺《困知记》,罗氏此书系针对阳明与人论学书中“吾心之良知,即所谓天理也。致吾心良知之天理于事事物物,则事事物物皆得其理矣。致吾心之良知者,致知也。事事物物各得其理者,格物也”一段文字所作之批评。按,罗氏所引阳明论学文字,系出于嘉靖四年(1525)阳明与顾璘之书,书中相关文字如下所录:
“朱子所谓格物云者,是以吾心而求理于事事物物之中,如求孝子之理于其亲之谓也。求孝之理果在于吾之心耶?抑果在于亲之身耶?假而果在于亲之身,而亲没之后,吾心遂无孝之理与?见孺子之入井,必有恻隐之理,是恻隐之理果在孺子之身与?抑在于吾身之良知与?以是例之,万事万物之理,莫不皆然。是可以见析心与理为二之非矣。若鄙人所谓致知格物者,致吾心之良知于事事物物也。吾心之良知,即所谓天理也。致吾心之天理于事事物物,则事事物物皆得其理矣。故曰:‘致吾心之良知者,致知也。事事物物皆得其理者,格物也。’是合心与理而为一者也。合心与理而为一,则凡区区前之所云,与朱子晚年之论,皆可不言而喻矣。”
由此可见,阳明此处所论之关键乃在于心/理不可一析为二。其之所以援引致知格物说,也不过是为了通过“致知——致吾心之良知”与“格物——事事物物各得其理”这两种落到实处的功夫来证明“良知”(心体/心之良知)即是理而已。书中固然存在致知格物这样一种次序,然而阳明本意并非探讨这两种功夫,因此这种字面的次序,似不应如罗钦顺及陈来教授所理解的那样具有实在的次序。
又及,罗钦顺与阳明书下注云:“初作此书,将以复阳明往年讲学之约,书未及寄,而阳明下世矣。”可见是书当作于嘉靖七年(1528)阳明谢世前不久。而阳明系统阐释格致诚正修的《大学问》成于嘉靖六年,或与罗氏此书相隔甚近,故此罗氏作此书时,因尚未及见阳明《大学问》而对条目次序问题有所误解,亦在情理之中。
“当然,这并不表明阳明格物说完全没有困难了。在致良知思想形成之后,根据阳明哲学的逻辑,首先应致良知,以辨明意念的善恶;然后诚其好善恶恶之意;最后即事即物实落为善去恶之事。这个顺序,即致知诚意格物,与《大学》本文的“格物致知诚意”的工夫次序有所不合。所以后来罗钦顺指出,若据致良知说,“审如是言,则《大学》则当言格物在致知,不当云致知在格物,当云知致而后物格,不当云格物而后知至耳”(《困知记》附录)。这说明,从经典学的立场来看,阳明哲学终究还有一些内在的难题没有解决。”
这是《第六章:诚意与格物》最后一节的最后一段话。作者梳理了阳明的“格物说”之后,在末尾提出了格物说的一点缺陷。不过却让我看得有些莫名其妙。
作者认为按照王阳明在致良知思想形成之后的逻辑去理解《大学》八条目,则与《大学》本文的文本次序有所颠倒了,并附以罗钦顺致阳明书里的评论为例证。另根据作者在本节所述,阳明讨论格物说的主要材料有两个:一是嘉靖六年(1527,阳明死前一年)口述的《大学问》,一是《传习录》下一段讨论《大学》首章的较长的文字。两段文字皆录于本节正文内,通过比较阅读可以看出,《大学问》的学理阐述显然更加完整。
又,根据《第七章:良知与致良知》转引潜德洪等所纂《年谱》,阳明的致良知说肇始于正德十六年(1521),则《大学问》所作之年代,显然远在阳明致良知说形成以后。也就是说,《大学问》所体现的较为完整的阳明格物说观点,应被默认为是在阳明良知说业已成型的情况下。二者如有矛盾,则理应由其学说内部加以考释。
然而,二者之间的矛盾(三条目的逻辑次序问题)是否果真成立呢?
兹录《大学问》论格致诚正修:
问曰:“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以至于先修其身,以吾子明德亲民之说通之,亦既可得而知矣。敢问欲修其身,以至于致知在格物,其工夫次第又何如其用力欤?”
答曰:“此正详言明德、亲民、 止至善之功也。盖身、心、意、知、物者,是其工夫所用之条理,虽亦各有其所,而其实只是一物。格、致、诚、正、修者,是其条理所用之工夫,虽亦皆有其名, 而其实只是一事。
何谓身?心之形体运用之谓也。何谓心?身之灵明主宰之谓也。何谓修身?为善而去恶之谓也。吾身自能为善而去恶乎?必其灵明主宰者欲为善而去恶,然后其形体运用者始能为善而去恶也。故欲修其身者,必在于先正其心也。
然心之本体则性也,性无不善,则心之本体本无不正也。何从而用其正之之功乎? 盖心之本体本无不正,自其意念发动,而后有不正。【①故欲正其心者,必就其意念之所发而正之。】凡其发一念而善也,好之真如好好色,发一念而恶也,恶之真如恶恶臭,则意无不诚,而心可正矣。
然意之所发,有善有恶,不有以明其善恶之分,亦将真妄错杂。虽欲诚之,不可得而诚矣。【②故欲诚其意者,必在于致知焉。】致者,至也。如云‘丧致乎哀’之致。易言‘知至至之’,‘知至’者,知也,‘至之’者,致也。‘致知’云者,非若后儒所谓充扩其知识之谓也,致吾心之良知焉耳。良知者,孟子所谓‘是非之心,人皆有之’者也。是非之心,不待虑而知,不待学而能,是故谓之良知。是乃天命之性,吾心之本体,自然灵昭明觉者也。凡意念之发, 吾心之良知无有不自知者。其善欤,惟吾心之良知自知之,其不善欤,亦惟吾心之良知自知之。是皆无所与于他人者也。故虽小人之为不善,既已无所不至,然其见君子,则必厌然掩其不善而著其善者,是亦可以见其良知之有不容于自昧者也。今欲别善恶以诚其意,惟在致其良知之所知焉尔,何则?意念之发,吾心之良知既知其为善矣,使其不能诚有以好之,而复背而去之,则是以善为恶,而自昧其知善之良知矣。意念之所发,吾之良知既知其为不善矣,使其不能诚有以恶之,而复蹈而为之,则是以恶为善,而自昧其知恶之良知矣。若是,则虽曰知之,犹不知也,意其可得而诚乎?今于良知之善恶者,无不诚好而诚恶之,则不自欺其良知而意可诚也已。
然欲致其良知,亦岂影响恍惚而悬空无实之谓乎?是必实有其事矣。③故致知必在于格物。物者,事也,凡意之所发必有其事,意所在之事谓之物。格者,正也,正其不正以归于正之谓也。正其不正者,去恶之谓也。归于正者,为善之谓也,夫是之谓格。《书》言‘格于上下’、‘格于文祖’、‘格其非心’,格物之格实兼其义也。良知所知之善,虽诚欲好之矣,苟不即其意之所在之物而实有以为之,则是物有未格,而好之之意犹为未诚也。良知所知之恶,虽诚欲恶之矣,苟不即其意 之所在之物而实有以去之,则是物有未格,而恶之之意犹为未诚也。【④今焉于其良知所知之善者,即其意之所在之物而实为之,无有乎不尽。于其良知所知之恶者,即其意之所在之物而实去之,无有乎不尽。然后物无不格,吾良知之所知者,无有亏缺障蔽,而得以极其至矣。夫然后吾心快然无复余憾而自谦矣,夫然后意之所发者,始无自欺而可以谓之诚矣。故曰:‘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盖其功夫条理虽有先后次序之可言,而其体之惟一,实无先后次序之可分。其条理功夫虽无先后次序之可分,而其用之惟精,固有纤毫不可得而缺焉者。】此格致诚正之说,所以阐尧舜之正传,而为孔氏之心印也。
按,作者名为引“《大学问》论格致诚正修”,其实却为摘引,比如上文所录【④】的内容便被省略了。不过实际上,即便不看【④】的内容,仅就其余所见,特别是【①】、【②】、【③】三个判断句,也可以清晰地看出阳明所论之功夫次序,实际上与《大学》原文中的格物致知诚意并无区别。按照阳明此处的说法,心体无不善,然意之所发则有善有恶,而欲“正”此“意”,则需“致吾心之良知”,而欲落实“致良知”,则必在“格物”。这是逆推。
正推的逻辑,则尽在于【④】。值得注意的是,【④】虽以“良知”起首,却并非以“致良知”起首。良知固是人人生而有之之物,然却有所“亏缺障蔽”,故必先格“意之所在之物”,“无有乎不尽”后,方可谓“致良知”。良知既致,才有所谓意诚,才有所谓心正。如果再将阳明四句教考量进去:“无善无恶心之体,有善有恶意之动,知善知恶是良知,为善去恶是格物”,则四句教与《大学问》,在逻辑上是完全一致的。
所以读完这一章,十分不解作者何以认为阳明在致良知思想形成之后,对三条目的次序看法与《大学》本文有所不同。
此外,作者引用的罗钦顺的批评,今考罗钦顺《困知记》,罗氏此书系针对阳明与人论学书中“吾心之良知,即所谓天理也。致吾心良知之天理于事事物物,则事事物物皆得其理矣。致吾心之良知者,致知也。事事物物各得其理者,格物也”一段文字所作之批评。按,罗氏所引阳明论学文字,系出于嘉靖四年(1525)阳明与顾璘之书,书中相关文字如下所录:
“朱子所谓格物云者,是以吾心而求理于事事物物之中,如求孝子之理于其亲之谓也。求孝之理果在于吾之心耶?抑果在于亲之身耶?假而果在于亲之身,而亲没之后,吾心遂无孝之理与?见孺子之入井,必有恻隐之理,是恻隐之理果在孺子之身与?抑在于吾身之良知与?以是例之,万事万物之理,莫不皆然。是可以见析心与理为二之非矣。若鄙人所谓致知格物者,致吾心之良知于事事物物也。吾心之良知,即所谓天理也。致吾心之天理于事事物物,则事事物物皆得其理矣。故曰:‘致吾心之良知者,致知也。事事物物皆得其理者,格物也。’是合心与理而为一者也。合心与理而为一,则凡区区前之所云,与朱子晚年之论,皆可不言而喻矣。”
由此可见,阳明此处所论之关键乃在于心/理不可一析为二。其之所以援引致知格物说,也不过是为了通过“致知——致吾心之良知”与“格物——事事物物各得其理”这两种落到实处的功夫来证明“良知”(心体/心之良知)即是理而已。书中固然存在致知格物这样一种次序,然而阳明本意并非探讨这两种功夫,因此这种字面的次序,似不应如罗钦顺及陈来教授所理解的那样具有实在的次序。
又及,罗钦顺与阳明书下注云:“初作此书,将以复阳明往年讲学之约,书未及寄,而阳明下世矣。”可见是书当作于嘉靖七年(1528)阳明谢世前不久。而阳明系统阐释格致诚正修的《大学问》成于嘉靖六年,或与罗氏此书相隔甚近,故此罗氏作此书时,因尚未及见阳明《大学问》而对条目次序问题有所误解,亦在情理之中。
有关键情节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