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物:古代社会中交换的形式与理由》评议
《礼物:古代社会中交换的形式与理由》评议大纲
评议基本分成这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 莫斯与涂尔干
第二部分 列维-斯特劳斯以及后续的礼物理论
第一部分:莫斯与涂尔干
1.1 莫斯对于涂尔干的继承与发展概述
1.1.1 道德的关怀
熟悉涂尔干,甚至不需要熟悉,只需要读过一些许涂尔干的作品,或是关于涂尔干的二手文献的人,都会了解涂尔干的作品中间有着对于那个时代强烈的道德关怀。读莫斯的这本小册子,你也会有这同样的发现。可以说,作为“社会的”科学的社会学,是两者同样的出发点,两者都要说明,非自然的“社会性”也是人类的自然本性之一。社会学是独立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不会有某种立场。我们现在所认识的诸多的理论,除去它们价值中立的外衣之后,也能找到这些潜在的预设。
1.1.2方法的相同
在方法上,莫斯在开篇就提出,这本书的方法是比较。而涂尔干曾经在多处提及过,社会学的基本方法便是比较。其次,在数个方法论的出发点上,莫斯秉承了一些涂尔干的出发点,包括认同“社会事实”,这个“社会事实”的概念在涂尔干的《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中有过专门的论述。在莫斯的书中为“总体性社会事实”(尽管我们接下来会看到,莫斯在涂尔干的这个概念的基础上也有了自己的发展)。这个社会事实的出发点超越了唯物论或者唯心论的范畴,就如涂尔干自己所言,不能将其单纯地理解为一种实体论。它包括了物质的呵心理的因素。莫斯在礼物一书中相应地也认为,事实不管是物质的或是精神的,首先都是社会的。
1.2涂尔干的理论
为了更清楚地了解《礼物》一书中理论对于涂尔干理论的继承的发展。在这再补充和强调一些涂尔干的理论作为理解的背景。
1.2.1涂尔干作品中的个人与社会
涂尔干的社会理论中,在个人和社会之间有着很强的理论张力。这必须从涂尔干关于社会事实的方法论说起。
社会事实是物,但是这种物不是物质之物,只是与之有着同等的地位。那么什么是物?涂尔干认为,物和观念是对立的,是自然不能理解的一切认识对象,而不是一种实在范畴。把一类事实当作物,事实上是使用了一套特定的研究方式。其原则是:对事实的存在持完全不知的态度,事实所特有的各种属性……不能通过……内省去发现。而社会事实即使是我们制造出来的,但我们并不能理解我们自己的行为,个人行为有困难,个遑论集体行为。即我们通过自省是不可能洞彻到集体行为的。这就是社会事实可以作为物研究的原因。
而涂尔干进一步认为,社会现象对于个人而言是外在的。但是涂尔干坦承:一旦承认了这种异质性,我们便必须解决个人表象和集体表象之间关系的问题:比如之间是否有通用于两者的某些抽象规律。涂尔干认为即使两种规律有相似之处,那么它们之间的差异也一定十分明显。涂尔干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里称,社会事实最重要的特征是对个人意识产生强制作用。从而社会事实的最高形式即是涂尔干在《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中提到的集体欢腾。在集体欢腾中,个体总是忘记了自我。这证实了社会性在人的本性中是比个人性更高的。事实上,涂尔干认为个人性是集体理想在个人身上的具体体现。
在涂尔干的论述中,日常/个体和欢腾/社会是断裂乃至对立的,这种断裂是通过集体心智的分类图示结合。但这个思路继续下去,依然会要回答社会是如何可能的问题,解决日常生活与欢腾,自由与强制,世俗与神圣,个体与社会这些相互关联的二元对立。
PS我们也因在这个概念之下理解涂尔干的《自杀论》。
1.3那么,莫斯的《礼物》在什么程度上尝试对这个困境进行回应呢?
1.3.1莫斯的“总体性”概念
事实上,“总体”这个提法首先也是涂尔干所提出的,《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中,他称“无论是个人的意识还是社会的意识,都绝非实体的东西,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现象的或多或少系统化了的总体。”将其作为我们分析的起点。莫斯在《礼物》中发展了涂尔干的“社会事实”的方法论,提出了“总体性社会事实”:社会是一个动态的相互性体系,这种社会事实不仅仅是议题或者社会制度,而是描述其社会功能的全部。这个“总体性社会事实”的出发点和终点则是“总体的人”的概念:这种“总体的人”最为重要的一个特征是一种混融,不但是人与物的,更重要的是个人与集体/社会的混融。涂尔干的“社会事实”概念中,因为存在之上所提到的二元对立,所以重要的是区分,对应涂尔干会强调“禁忌”在社会中的作用。而莫斯认为在这种区分之外,混融使社会成为可能。
1.3.2混融在“礼物”理论中的体现
A首先体现物与人之间的混融:不仅仅在权利关系上理解为,赠予者没有在根本上放弃礼物的所有权,而要侧重莫斯所谈及的精神的层面——涂尔干曾在《社会分工论》中谈及,在机械团结占主导的社会,物权和人权的区别不是那么明显的。这是一个过渡阶段,最终要通过这个层面与人与人之间的混融联系起来。
B礼物创造了一种回赠的义务,但是很多时候这种义务是以一种自愿的形式实现的。如果只是强制的,那么其与契约之间便没有了区别。一般而言,通过契约的交换使人们更加独立,而礼物的交换则使两个个体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还创造了一种额外的关系。因为进一步的,如果说礼物创造了一种债务,那么这种债务意味着一种回赠的义务,但回赠并不意味着返还和偿还,仅仅意味着回赠。这便是个人与集体的混融在礼物的交换过程中的实现。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持续的欢腾。特别是竞争性的礼物呈现,具有明显的节庆和仪式的色彩。
第二部分
列维-斯特劳斯对莫斯礼物理论的批评以及后续的礼物理论
2.1列维-斯特劳斯的批评
2.1.1列维-斯特劳斯对莫斯理论的批评
列维-斯特劳斯认为莫斯将次生的现象当作了主要的现象进行分析。莫斯用来分析解释礼物交换的“奥”并不是根本的因素,根本的因素在于交换行为本身。列维-斯特劳斯认为要解释“奥”是什么,他认为这种观念是一些能指。(来源于索绪尔的理论:记号有两个部分,声音为能指,所指为概念部分)是“处于空白状态的象征”。列维-斯特劳斯试图说明社会生活是建立在交换之上的,各种象征体系组成了这些交换,而这些可以用无意识的精神结构来说明。列维-斯特劳斯认为,这类概念是如此的普遍,考虑之后是不是有一种永久性的结构是非常合适的。这种“无意识结构”很像《原始分类》中的“集体思维的范畴”
2.1.2“游移的能指”是什么?
列维-斯特劳斯的批评的发展中,最难以理解的是他关于“游移的能指”的说明。其实我们理解的关键首先在于:这种解释暗含着一切的宗教的解释都是虚假的解释——他们是无关真假的,列维斯特劳斯认为,土著人对于其文化的特殊性解释根本不能说明一个一般性结构原则。普泛的能指一旦拥有了所指,意义也就随着语言的诞生涌现了。但这种思路也使列维-斯特劳斯远离了涂尔干-莫斯传统中的神圣之物。
2.2后续的礼物理论
对于莫斯的礼物理论的批评集中在他对于豪的分析之上。这类批评自马林诺夫斯基开始,其中包括萨林斯等人,多强调理性互惠观念。但是很多在亚洲地区的民族志则质疑了马林诺夫斯基关于互惠原则普遍性的论述。他们关于礼物的不可让渡性的论述又使他们回到了莫斯“豪”的解释。另外一些理论则发展了礼物交换的层次问题,进一步地论述了礼物与商品之间的关系。
评议基本分成这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 莫斯与涂尔干
第二部分 列维-斯特劳斯以及后续的礼物理论
第一部分:莫斯与涂尔干
1.1 莫斯对于涂尔干的继承与发展概述
1.1.1 道德的关怀
熟悉涂尔干,甚至不需要熟悉,只需要读过一些许涂尔干的作品,或是关于涂尔干的二手文献的人,都会了解涂尔干的作品中间有着对于那个时代强烈的道德关怀。读莫斯的这本小册子,你也会有这同样的发现。可以说,作为“社会的”科学的社会学,是两者同样的出发点,两者都要说明,非自然的“社会性”也是人类的自然本性之一。社会学是独立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不会有某种立场。我们现在所认识的诸多的理论,除去它们价值中立的外衣之后,也能找到这些潜在的预设。
1.1.2方法的相同
在方法上,莫斯在开篇就提出,这本书的方法是比较。而涂尔干曾经在多处提及过,社会学的基本方法便是比较。其次,在数个方法论的出发点上,莫斯秉承了一些涂尔干的出发点,包括认同“社会事实”,这个“社会事实”的概念在涂尔干的《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中有过专门的论述。在莫斯的书中为“总体性社会事实”(尽管我们接下来会看到,莫斯在涂尔干的这个概念的基础上也有了自己的发展)。这个社会事实的出发点超越了唯物论或者唯心论的范畴,就如涂尔干自己所言,不能将其单纯地理解为一种实体论。它包括了物质的呵心理的因素。莫斯在礼物一书中相应地也认为,事实不管是物质的或是精神的,首先都是社会的。
1.2涂尔干的理论
为了更清楚地了解《礼物》一书中理论对于涂尔干理论的继承的发展。在这再补充和强调一些涂尔干的理论作为理解的背景。
1.2.1涂尔干作品中的个人与社会
涂尔干的社会理论中,在个人和社会之间有着很强的理论张力。这必须从涂尔干关于社会事实的方法论说起。
社会事实是物,但是这种物不是物质之物,只是与之有着同等的地位。那么什么是物?涂尔干认为,物和观念是对立的,是自然不能理解的一切认识对象,而不是一种实在范畴。把一类事实当作物,事实上是使用了一套特定的研究方式。其原则是:对事实的存在持完全不知的态度,事实所特有的各种属性……不能通过……内省去发现。而社会事实即使是我们制造出来的,但我们并不能理解我们自己的行为,个人行为有困难,个遑论集体行为。即我们通过自省是不可能洞彻到集体行为的。这就是社会事实可以作为物研究的原因。
而涂尔干进一步认为,社会现象对于个人而言是外在的。但是涂尔干坦承:一旦承认了这种异质性,我们便必须解决个人表象和集体表象之间关系的问题:比如之间是否有通用于两者的某些抽象规律。涂尔干认为即使两种规律有相似之处,那么它们之间的差异也一定十分明显。涂尔干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里称,社会事实最重要的特征是对个人意识产生强制作用。从而社会事实的最高形式即是涂尔干在《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中提到的集体欢腾。在集体欢腾中,个体总是忘记了自我。这证实了社会性在人的本性中是比个人性更高的。事实上,涂尔干认为个人性是集体理想在个人身上的具体体现。
在涂尔干的论述中,日常/个体和欢腾/社会是断裂乃至对立的,这种断裂是通过集体心智的分类图示结合。但这个思路继续下去,依然会要回答社会是如何可能的问题,解决日常生活与欢腾,自由与强制,世俗与神圣,个体与社会这些相互关联的二元对立。
PS我们也因在这个概念之下理解涂尔干的《自杀论》。
1.3那么,莫斯的《礼物》在什么程度上尝试对这个困境进行回应呢?
1.3.1莫斯的“总体性”概念
事实上,“总体”这个提法首先也是涂尔干所提出的,《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中,他称“无论是个人的意识还是社会的意识,都绝非实体的东西,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现象的或多或少系统化了的总体。”将其作为我们分析的起点。莫斯在《礼物》中发展了涂尔干的“社会事实”的方法论,提出了“总体性社会事实”:社会是一个动态的相互性体系,这种社会事实不仅仅是议题或者社会制度,而是描述其社会功能的全部。这个“总体性社会事实”的出发点和终点则是“总体的人”的概念:这种“总体的人”最为重要的一个特征是一种混融,不但是人与物的,更重要的是个人与集体/社会的混融。涂尔干的“社会事实”概念中,因为存在之上所提到的二元对立,所以重要的是区分,对应涂尔干会强调“禁忌”在社会中的作用。而莫斯认为在这种区分之外,混融使社会成为可能。
1.3.2混融在“礼物”理论中的体现
A首先体现物与人之间的混融:不仅仅在权利关系上理解为,赠予者没有在根本上放弃礼物的所有权,而要侧重莫斯所谈及的精神的层面——涂尔干曾在《社会分工论》中谈及,在机械团结占主导的社会,物权和人权的区别不是那么明显的。这是一个过渡阶段,最终要通过这个层面与人与人之间的混融联系起来。
B礼物创造了一种回赠的义务,但是很多时候这种义务是以一种自愿的形式实现的。如果只是强制的,那么其与契约之间便没有了区别。一般而言,通过契约的交换使人们更加独立,而礼物的交换则使两个个体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还创造了一种额外的关系。因为进一步的,如果说礼物创造了一种债务,那么这种债务意味着一种回赠的义务,但回赠并不意味着返还和偿还,仅仅意味着回赠。这便是个人与集体的混融在礼物的交换过程中的实现。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持续的欢腾。特别是竞争性的礼物呈现,具有明显的节庆和仪式的色彩。
第二部分
列维-斯特劳斯对莫斯礼物理论的批评以及后续的礼物理论
2.1列维-斯特劳斯的批评
2.1.1列维-斯特劳斯对莫斯理论的批评
列维-斯特劳斯认为莫斯将次生的现象当作了主要的现象进行分析。莫斯用来分析解释礼物交换的“奥”并不是根本的因素,根本的因素在于交换行为本身。列维-斯特劳斯认为要解释“奥”是什么,他认为这种观念是一些能指。(来源于索绪尔的理论:记号有两个部分,声音为能指,所指为概念部分)是“处于空白状态的象征”。列维-斯特劳斯试图说明社会生活是建立在交换之上的,各种象征体系组成了这些交换,而这些可以用无意识的精神结构来说明。列维-斯特劳斯认为,这类概念是如此的普遍,考虑之后是不是有一种永久性的结构是非常合适的。这种“无意识结构”很像《原始分类》中的“集体思维的范畴”
2.1.2“游移的能指”是什么?
列维-斯特劳斯的批评的发展中,最难以理解的是他关于“游移的能指”的说明。其实我们理解的关键首先在于:这种解释暗含着一切的宗教的解释都是虚假的解释——他们是无关真假的,列维斯特劳斯认为,土著人对于其文化的特殊性解释根本不能说明一个一般性结构原则。普泛的能指一旦拥有了所指,意义也就随着语言的诞生涌现了。但这种思路也使列维-斯特劳斯远离了涂尔干-莫斯传统中的神圣之物。
2.2后续的礼物理论
对于莫斯的礼物理论的批评集中在他对于豪的分析之上。这类批评自马林诺夫斯基开始,其中包括萨林斯等人,多强调理性互惠观念。但是很多在亚洲地区的民族志则质疑了马林诺夫斯基关于互惠原则普遍性的论述。他们关于礼物的不可让渡性的论述又使他们回到了莫斯“豪”的解释。另外一些理论则发展了礼物交换的层次问题,进一步地论述了礼物与商品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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