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概念分析的奠基之作
书中收录的是霍菲尔德在1910年代在耶鲁法律评论上发表的两篇文章。一个世纪以来,霍菲尔德所建立的分析框架已经成为英美法律从业者以及各大法学院的入门训练:“英语世界中大多数学习法律的学生对于法律权利最初的分析都是从霍菲尔德的‘基本法律概念’开始的。” (H. L. A. Hart, "Bentham on Legal Rights," Oxford Essays in Jurisprudence 171 (1973): p. 91.)要分析法律与道德权利在具体语境之下的含义,霍菲尔德的框架是最确切的。
霍菲尔德极力反对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所有的法律关系最终都可以还原为“权利-义务”关系。他认为,权利并不是一个不可还原的简单概念,而是由更基本的法律关系构成的。这些更基本的法律关系有四种:主张-义务、特权-无权、权能-责分、豁免-无权能。正因为我们通常在以上这四种含义上使用权利概念才造成语义的含混。例如,当我们说员工有权利让老板支付自己的工资,实际上指涉的是第一种关系,即主张-义务关系,就是说员工主张老板应支付工资,而老板则有支付工资的义务。而具体语境下的权利概念使用通常可能会涉及这四种关系中的几种,例如,当我们说某人甲对一辆汽车拥有所有权可进一步分解为:甲有随意使用、处置这辆车的特权,以及改变这辆车财产所属关系的权能,还有免于他人改变这一财产所属关系的豁免。
通常认为,霍菲尔德分析不仅适用于法律权利,也同样适用于道德权利。因而,其理论在法学家以及政治哲学家中间获得了广泛的认同,可以说霍菲尔德在其两篇论文中所阐发的理论乃是权利概念在具体语境下含义分析的奠基之作。
(相关内容,可参见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Rights”词条,以及Wikipedia 关于W N Hohfeld的介绍)
霍菲尔德极力反对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所有的法律关系最终都可以还原为“权利-义务”关系。他认为,权利并不是一个不可还原的简单概念,而是由更基本的法律关系构成的。这些更基本的法律关系有四种:主张-义务、特权-无权、权能-责分、豁免-无权能。正因为我们通常在以上这四种含义上使用权利概念才造成语义的含混。例如,当我们说员工有权利让老板支付自己的工资,实际上指涉的是第一种关系,即主张-义务关系,就是说员工主张老板应支付工资,而老板则有支付工资的义务。而具体语境下的权利概念使用通常可能会涉及这四种关系中的几种,例如,当我们说某人甲对一辆汽车拥有所有权可进一步分解为:甲有随意使用、处置这辆车的特权,以及改变这辆车财产所属关系的权能,还有免于他人改变这一财产所属关系的豁免。
通常认为,霍菲尔德分析不仅适用于法律权利,也同样适用于道德权利。因而,其理论在法学家以及政治哲学家中间获得了广泛的认同,可以说霍菲尔德在其两篇论文中所阐发的理论乃是权利概念在具体语境下含义分析的奠基之作。
(相关内容,可参见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Rights”词条,以及Wikipedia 关于W N Hohfeld的介绍)
有关键情节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