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維度的歷史研究
黃宗智Civil Justice in China: Representation and Practice in the Qing一書出版於1998年,時隔四年,又完成了Code, Custom, and Legal Practice in China: The Qing and the Republic Compared一書。作者在序中稱後者為繼前者之後的第二卷,使用基本相同的材料(增加民國部分檔案),繼續民法主題。本書與前者的不同在於,前者研究清代民法,本書則著重比較清代與民國時期民法的差異。
本書第一部分三章歷述了清末至民國法制變革的步伐,概言之:清末沈家本主持的變法已經成效斐然,然而未及頒行;民國成立之初,刑法部分使用清末修訂未頒行的《暫行新刑律》(基於德國范本),民法則用舊法典──清朝“刑律”之民事部分;1929-30年新法典全面改革。
在此概述基礎上,本書第二部分就清末民國民法變革中幾項主要的內容進行比較:典地conditional sales of land, 田面權topsoil ownership, 債debt, 養老old-age support, 在婚姻、奸等法律案件中的女性 “ agency”: women's choices in divorce, marriage, and adultery。
較前書而言,本書的創新有限(Feuerwerker review)。主要觀點有二:
1)在歷史發展方面, 作者闡明民國法典如何繼承了晚清修訂後的法典:A key finding of Code,Custom,and Legal Practicein China is a paradoxical Continuity that persisted in civil justice from1900 to 1930. Despite a revolution that swept the Qing rulers from power, the Qing criminal code remained the bedrock of its Republican successor for over two decades(ibid.).
2) 在制度變革方面,本書第二部分主要指出從晚清到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從以生存為取向的小農經濟,變為以契約為取向的資本主義經濟。──清代法典依據家庭的和受約束的財產所有權原則,等級為序的社會關系,以及生存為取向的經濟原則。出發點是對違反國家禁令的懲罰。國民黨法典則由資本主義原則,個人的獨有的財產權,契約社會關系,憑資本取息的權利。出發點是個人權利。( 55)
此種變革,確實能呈現中國社會劇變之一層面。本書第二部分的很多例子提供了很具體的圖景。
以上的描述從一個層面介紹了本書的內容,然而黃氏著作似乎總是兩條線索並行,一條是歷史的線索,另一條或者是國家/社會的區分,或者是表達/實踐的距離,或者是成文法與習慣法的沖突。如本書則題為Code, Custom, and Legal Practice。前書名為representation and practice,已經提供了本書的基本框架,本書進一步明確了幾個法律領域的內容:法典(成文法)、習慣和司法實踐。黃氏同時喜歡構建一個二元對立的結構,然後把兩者結合形成第三個中間地帶,如此處稱司法實踐是處於法典和習慣之間,調和二者的結果。
基於三個元素搭建起來的另一個維度,本書在比較清末與民國的法律時,總是比較二者法典的差異,以及法典與習慣互動而形成具體實踐的情況。
然而 Code, custom, practice這三個元素的並立從某種程度上揭示了作者前書中representation and practice二分的不明確。Code, custom, practice三者中哪個是representation?成文法?民間的調解和其他風俗習慣行為算表達還是實踐?──這個用語很費解,即便是在英文中。
此外,作者指出中國當代法律的三個傳統:清末、民國、老解放區。而且指出民國的法律一直被忽略,被認為不重要。此書著重探討了民國的民法,Trial of Modernity(2008) 綜合介紹了民國的刑法,據稱是第一本此領域的著作。Criminal Justice in China(2009) 則進一步就刑事正義問題引入社會史維度進行研究。則民國刑法問題的研究是否剛剛展開呢?
就方法論而言,作者稱融合了制度史與社會史的方法: “本書出發點是法典、話語和心態的變化,接著考慮人們如何經歷這樣的變化──說到底,既是一種法律制度文化史研究,也是社會史研究。”( 201)文本與制度,制度與民間習俗,以及國家層面的制度與社會層面的習俗沖撞之後的實踐──這似乎是黃氏法律研究的一貫思路。那麼這與他此前對華北農業經濟的研究有哪些聯系呢?──使用滿鐵資料,歷史文獻,同時借助田野調查,也許這也是一種文本與實踐的融合吧。
如何進行社會史研究,具體而言,如何利用史料並透過史料深入到制度實踐和日常生活,這不僅是法制研究的方法論問題,也同樣是其他領域的問題。
最後,本書中關於土地的一處論述很有意思:“在前商業經濟中,土地遠不僅僅是一件可以買賣的財產,它是一個人尊嚴感的基礎,使一個人有別於無家可歸者。具體的表現就是家庭墳地。”(76)──想想遍布中國的土地廟,以及依地而分的社,依社而進行的民間祭祀──土地的意義當然不止於財產。再想想文學作品中描述的山河壯麗──這種飛揚的思想和情感與具體的泥土與市場交易的地塊之間,該如何聯系起來呢?文人──官員、地主、識字的訟師等等,又如何編織起來帝國文明的縱橫血脈呢?
本書第一部分三章歷述了清末至民國法制變革的步伐,概言之:清末沈家本主持的變法已經成效斐然,然而未及頒行;民國成立之初,刑法部分使用清末修訂未頒行的《暫行新刑律》(基於德國范本),民法則用舊法典──清朝“刑律”之民事部分;1929-30年新法典全面改革。
在此概述基礎上,本書第二部分就清末民國民法變革中幾項主要的內容進行比較:典地conditional sales of land, 田面權topsoil ownership, 債debt, 養老old-age support, 在婚姻、奸等法律案件中的女性 “ agency”: women's choices in divorce, marriage, and adultery。
較前書而言,本書的創新有限(Feuerwerker review)。主要觀點有二:
1)在歷史發展方面, 作者闡明民國法典如何繼承了晚清修訂後的法典:A key finding of Code,Custom,and Legal Practicein China is a paradoxical Continuity that persisted in civil justice from1900 to 1930. Despite a revolution that swept the Qing rulers from power, the Qing criminal code remained the bedrock of its Republican successor for over two decades(ibid.).
2) 在制度變革方面,本書第二部分主要指出從晚清到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從以生存為取向的小農經濟,變為以契約為取向的資本主義經濟。──清代法典依據家庭的和受約束的財產所有權原則,等級為序的社會關系,以及生存為取向的經濟原則。出發點是對違反國家禁令的懲罰。國民黨法典則由資本主義原則,個人的獨有的財產權,契約社會關系,憑資本取息的權利。出發點是個人權利。( 55)
此種變革,確實能呈現中國社會劇變之一層面。本書第二部分的很多例子提供了很具體的圖景。
以上的描述從一個層面介紹了本書的內容,然而黃氏著作似乎總是兩條線索並行,一條是歷史的線索,另一條或者是國家/社會的區分,或者是表達/實踐的距離,或者是成文法與習慣法的沖突。如本書則題為Code, Custom, and Legal Practice。前書名為representation and practice,已經提供了本書的基本框架,本書進一步明確了幾個法律領域的內容:法典(成文法)、習慣和司法實踐。黃氏同時喜歡構建一個二元對立的結構,然後把兩者結合形成第三個中間地帶,如此處稱司法實踐是處於法典和習慣之間,調和二者的結果。
基於三個元素搭建起來的另一個維度,本書在比較清末與民國的法律時,總是比較二者法典的差異,以及法典與習慣互動而形成具體實踐的情況。
然而 Code, custom, practice這三個元素的並立從某種程度上揭示了作者前書中representation and practice二分的不明確。Code, custom, practice三者中哪個是representation?成文法?民間的調解和其他風俗習慣行為算表達還是實踐?──這個用語很費解,即便是在英文中。
此外,作者指出中國當代法律的三個傳統:清末、民國、老解放區。而且指出民國的法律一直被忽略,被認為不重要。此書著重探討了民國的民法,Trial of Modernity(2008) 綜合介紹了民國的刑法,據稱是第一本此領域的著作。Criminal Justice in China(2009) 則進一步就刑事正義問題引入社會史維度進行研究。則民國刑法問題的研究是否剛剛展開呢?
就方法論而言,作者稱融合了制度史與社會史的方法: “本書出發點是法典、話語和心態的變化,接著考慮人們如何經歷這樣的變化──說到底,既是一種法律制度文化史研究,也是社會史研究。”( 201)文本與制度,制度與民間習俗,以及國家層面的制度與社會層面的習俗沖撞之後的實踐──這似乎是黃氏法律研究的一貫思路。那麼這與他此前對華北農業經濟的研究有哪些聯系呢?──使用滿鐵資料,歷史文獻,同時借助田野調查,也許這也是一種文本與實踐的融合吧。
如何進行社會史研究,具體而言,如何利用史料並透過史料深入到制度實踐和日常生活,這不僅是法制研究的方法論問題,也同樣是其他領域的問題。
最後,本書中關於土地的一處論述很有意思:“在前商業經濟中,土地遠不僅僅是一件可以買賣的財產,它是一個人尊嚴感的基礎,使一個人有別於無家可歸者。具體的表現就是家庭墳地。”(76)──想想遍布中國的土地廟,以及依地而分的社,依社而進行的民間祭祀──土地的意義當然不止於財產。再想想文學作品中描述的山河壯麗──這種飛揚的思想和情感與具體的泥土與市場交易的地塊之間,該如何聯系起來呢?文人──官員、地主、識字的訟師等等,又如何編織起來帝國文明的縱橫血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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