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

“法律正在进入一个社会学的时代。”现任美国弗吉尼亚大学社会科学教授、行为主义法学和纯粹法社会学的代表人唐纳德·布莱克(DonaldBlack)充满信心地向法律人宣告。
布莱克的论证是大胆而坦诚的。他直面司法中的差别待遇: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处理富人告穷人的案件,与白人告黑人案件一样,比穷人告富人、黑人告白人适用的“法律量”更多。处理陌生人之间的争议往往比处理熟人之间的争议在执行法律的力度上严格。正因为此,有人评价他比童话故事《皇帝的新装》中“说真话的小男孩”更可爱。
《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即是他运用社会学知识于法律活动,探讨在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司法问题的代表性著作。通过这本在法学界、社会学界的“两栖名著”,他告诉我们,法律不仅是规则和逻辑,它也有人性,离开了社会环境,法律将是不可理解的。
根据传统的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法律的条文和规则可以确定案件应当如何裁决,法律过程具有逻辑性,相同的事实会有相同的结果。这样的结果才是正义的,或者说,是规范的。20世纪初以来,传统的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面临诸多挑战。一些深受近代经验主义影响的法学家,力图寻求一种经验的、实证的方法,另辟法学研究的蹊径。他别具匠心地采取定量分析的方法,通过调查、统计、观察、实验等手段,探究了法律的数量和样式的变化及其与其他社会因素的关系。布莱克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他决定向一些古老的“定律”发起挑战。
布莱克的魅力在于,他把我们耳濡目染的一些“常识”做成了学问:司法实践中,大量相似案件的处理结果会有很大的差别。布莱克进行了他的升华和创作,他提出:每个案件都有它的社会结构因素,即社会特征,往往造成司法裁决中的法律差别。例如:谁控告谁,他们社会地位的高低;谁作为第三方参与冲突;这些参与者的社会距离有多大等等。参与者的亲密程度,相互介入生活的程度,交往的范围、频率、时间长短,彼此联系的性质和数量即是衡量社会距离的尺度。以上要素构成案件的社会结构并可以预测和解释案件可能吸引的法律的量、司法注意的种类(刑事的、补偿的、治疗的或抚慰的)、法律的权威程度以及法律所涉及的责任范围(相对的、严格的或绝对的)。
为此,布莱克进行了大量的经验和实证论证,例如:社会距离越大,执行的法律越严格;下行的案件(原告的社会地位较高,被告的社会地位较低)比起上行的案件(与前述相反)吸引的法律的量要多等。这些因素运用于司法,在指导筛选案件、收取费用、设计案件、案件的准备工作、审案的设计与策略、上诉等方面大有裨益。显然,布莱克站在了实用主义的立场,这种解释突破了传统理论“欲遮还羞”的尴尬。
但布莱克无不担忧的是,“尽管我们一直宣称不平等是禁止的”,但随着案件的深入,社会特征中的信息量增加,案件处理的差异也可能更大,在严重的情况下它将导致法律歧视。为消除法律歧视,“我们有必要追求法律的非社会特征,减弱案件的社会信息”。
为此,布莱克提供了三种实现法庭非社会特征化的途径:即部分的非社会特征化、激进的非社会特征化(将控辩双方、法官和陪审团进行隔离)、电子司法(利用电脑处理申诉、证词和挑选处理方式)。具体到司法过程中,布莱克提出了诸如为改善双方力量对比的法律合作团、规定一些特殊的程序性条款等措施,希望能将影响司法裁决的某些社会特征排除在外。但这些措施能否彻底消除法律差别、歧视,布莱克并未完全肯认。
尽管我们从激进的非社会特征化和电子司法的建议中看到了布莱克作为学者的理想情结,但更重要的是他给我们传达了这样一个信号:纯粹法学理论促进了新形式的社会学技术的产生,并且通过这一新技术可以使法律本身发生改变,其中自然包括司法裁决的形式。这正是书中最为精彩的部分。
“法律”越多,是否“秩序”越多?在提出法律非社会特征化的同时,布莱克又提出了社会的非法律化,认为“削减法律是能够减少法律差异的最终解决办法”。
他首先批评了现代社会对法律的沉湎和过分依赖,并认为这“可能增加不法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减少对犯罪的威慑力。”而现实社会中法律的增长是“缺乏相应的替代物而导致的”。布莱克有破有立,他细致地分析了法律的替代物:自我帮助、逃避、协商、通过第三方的调解、忍让等具体的策略,并以日本的社会控制体系为例,认为法律最小化即法律越少,也有可能促进纠纷的解决。
如果说仅以社会学的知识来解决法律本身的问题乃至代替法律本身来调节社会的矛盾冲突过于轻率的话,布莱克做到了某种程度的谨慎:一方面,他认为减少法律的过程是“有计划地”,需要考虑法律文化和环境;另一方面,他在文中多次强调歧视的普遍性,并坦诚地指出法律替代物的共同缺点,就是它们在身处社会底层的人中的局限性。因为在很多场合,弱势群体都需要“受到正规法律承认和保护”。
“法律”越多,可能获得的“秩序”越少。这要求法律对社会保持适度的适应性。这种平衡与妥协让我们领略到了布莱克的“狡猾”,但并不妨碍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司法必须在法律与社会之间平衡,完全倾向于法律或者完全倾向于社会的司法,都可能导致社会控制体系的失调。就目前而言,我们有理由关注并重视社会学知识在司法中的运用。
布莱克的论证是大胆而坦诚的。他直面司法中的差别待遇: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处理富人告穷人的案件,与白人告黑人案件一样,比穷人告富人、黑人告白人适用的“法律量”更多。处理陌生人之间的争议往往比处理熟人之间的争议在执行法律的力度上严格。正因为此,有人评价他比童话故事《皇帝的新装》中“说真话的小男孩”更可爱。
《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即是他运用社会学知识于法律活动,探讨在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司法问题的代表性著作。通过这本在法学界、社会学界的“两栖名著”,他告诉我们,法律不仅是规则和逻辑,它也有人性,离开了社会环境,法律将是不可理解的。
根据传统的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法律的条文和规则可以确定案件应当如何裁决,法律过程具有逻辑性,相同的事实会有相同的结果。这样的结果才是正义的,或者说,是规范的。20世纪初以来,传统的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面临诸多挑战。一些深受近代经验主义影响的法学家,力图寻求一种经验的、实证的方法,另辟法学研究的蹊径。他别具匠心地采取定量分析的方法,通过调查、统计、观察、实验等手段,探究了法律的数量和样式的变化及其与其他社会因素的关系。布莱克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他决定向一些古老的“定律”发起挑战。
布莱克的魅力在于,他把我们耳濡目染的一些“常识”做成了学问:司法实践中,大量相似案件的处理结果会有很大的差别。布莱克进行了他的升华和创作,他提出:每个案件都有它的社会结构因素,即社会特征,往往造成司法裁决中的法律差别。例如:谁控告谁,他们社会地位的高低;谁作为第三方参与冲突;这些参与者的社会距离有多大等等。参与者的亲密程度,相互介入生活的程度,交往的范围、频率、时间长短,彼此联系的性质和数量即是衡量社会距离的尺度。以上要素构成案件的社会结构并可以预测和解释案件可能吸引的法律的量、司法注意的种类(刑事的、补偿的、治疗的或抚慰的)、法律的权威程度以及法律所涉及的责任范围(相对的、严格的或绝对的)。
为此,布莱克进行了大量的经验和实证论证,例如:社会距离越大,执行的法律越严格;下行的案件(原告的社会地位较高,被告的社会地位较低)比起上行的案件(与前述相反)吸引的法律的量要多等。这些因素运用于司法,在指导筛选案件、收取费用、设计案件、案件的准备工作、审案的设计与策略、上诉等方面大有裨益。显然,布莱克站在了实用主义的立场,这种解释突破了传统理论“欲遮还羞”的尴尬。
但布莱克无不担忧的是,“尽管我们一直宣称不平等是禁止的”,但随着案件的深入,社会特征中的信息量增加,案件处理的差异也可能更大,在严重的情况下它将导致法律歧视。为消除法律歧视,“我们有必要追求法律的非社会特征,减弱案件的社会信息”。
为此,布莱克提供了三种实现法庭非社会特征化的途径:即部分的非社会特征化、激进的非社会特征化(将控辩双方、法官和陪审团进行隔离)、电子司法(利用电脑处理申诉、证词和挑选处理方式)。具体到司法过程中,布莱克提出了诸如为改善双方力量对比的法律合作团、规定一些特殊的程序性条款等措施,希望能将影响司法裁决的某些社会特征排除在外。但这些措施能否彻底消除法律差别、歧视,布莱克并未完全肯认。
尽管我们从激进的非社会特征化和电子司法的建议中看到了布莱克作为学者的理想情结,但更重要的是他给我们传达了这样一个信号:纯粹法学理论促进了新形式的社会学技术的产生,并且通过这一新技术可以使法律本身发生改变,其中自然包括司法裁决的形式。这正是书中最为精彩的部分。
“法律”越多,是否“秩序”越多?在提出法律非社会特征化的同时,布莱克又提出了社会的非法律化,认为“削减法律是能够减少法律差异的最终解决办法”。
他首先批评了现代社会对法律的沉湎和过分依赖,并认为这“可能增加不法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减少对犯罪的威慑力。”而现实社会中法律的增长是“缺乏相应的替代物而导致的”。布莱克有破有立,他细致地分析了法律的替代物:自我帮助、逃避、协商、通过第三方的调解、忍让等具体的策略,并以日本的社会控制体系为例,认为法律最小化即法律越少,也有可能促进纠纷的解决。
如果说仅以社会学的知识来解决法律本身的问题乃至代替法律本身来调节社会的矛盾冲突过于轻率的话,布莱克做到了某种程度的谨慎:一方面,他认为减少法律的过程是“有计划地”,需要考虑法律文化和环境;另一方面,他在文中多次强调歧视的普遍性,并坦诚地指出法律替代物的共同缺点,就是它们在身处社会底层的人中的局限性。因为在很多场合,弱势群体都需要“受到正规法律承认和保护”。
“法律”越多,可能获得的“秩序”越少。这要求法律对社会保持适度的适应性。这种平衡与妥协让我们领略到了布莱克的“狡猾”,但并不妨碍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司法必须在法律与社会之间平衡,完全倾向于法律或者完全倾向于社会的司法,都可能导致社会控制体系的失调。就目前而言,我们有理由关注并重视社会学知识在司法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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