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的代表作

这本书在国外学界已经算是经典著作,研究现代民主理论特别是协商民主理论的,无不阅读和引用。不过在国内似乎读的人较少。
东方出版社出版的这本译著,由3位内行人士译校,本应让人放心。但读了不到一百页,感觉问题不少。比较突出的是一些核心概念的翻译值得商榷。古特曼提出协商民主的三要素——reciprocity,publicity,accountability。译者将三要素分别译为互惠性、公共性和问责制。我觉得其中第一和第三要素的译法都不好,很容易将读者引入歧途。互惠在汉语中总和利益相联系,而这正是作者要刻意区分的:reciprocity不是自私者的互利,它强调的是达成一种各方的谅解和理解。确实很难找到恰当的汉语名词与之对应,我想“共通性”可能更好些。而将accountability译成问责制,问题在于“问责制”在我国是一个术语,其内容不仅包含公众对领导人的问责,也包含上级或者监察机关对下级官员的问责。更重要的是,问责制是一种制度,而accountability是一种状态,两者很难等同。我想它更合适的译法是“可问责性”,强调的是政治参与者应当对公众负责。
由于上述两个核心概念翻译很别扭,我在读这本书时也感觉很别扭,要把相关名词抠出来,假想成英文,然后再重新理解。
东方出版社出版的这本译著,由3位内行人士译校,本应让人放心。但读了不到一百页,感觉问题不少。比较突出的是一些核心概念的翻译值得商榷。古特曼提出协商民主的三要素——reciprocity,publicity,accountability。译者将三要素分别译为互惠性、公共性和问责制。我觉得其中第一和第三要素的译法都不好,很容易将读者引入歧途。互惠在汉语中总和利益相联系,而这正是作者要刻意区分的:reciprocity不是自私者的互利,它强调的是达成一种各方的谅解和理解。确实很难找到恰当的汉语名词与之对应,我想“共通性”可能更好些。而将accountability译成问责制,问题在于“问责制”在我国是一个术语,其内容不仅包含公众对领导人的问责,也包含上级或者监察机关对下级官员的问责。更重要的是,问责制是一种制度,而accountability是一种状态,两者很难等同。我想它更合适的译法是“可问责性”,强调的是政治参与者应当对公众负责。
由于上述两个核心概念翻译很别扭,我在读这本书时也感觉很别扭,要把相关名词抠出来,假想成英文,然后再重新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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