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去判决的“复仇”
张晓波/国家财经周刊
1935年11月13日,女刺客施剑翘于天津居士林佛堂枪杀原直系军阀首领孙传芳。该案行刺过程,极具传奇色彩。
据事后媒体报道,1935年秋,施剑翘发现杀父仇人孙传芳是天津南马路清修院居士林的理事长。为弄清孙传芳行踪,施剑翘数次造访居士林,最终决定在该日行刺。
行刺当天早上,孙传芳被安排主持诵经仪式,但因下雨的缘故,这位下野军阀迟迟未到会场,施剑翘打算取消刺杀计划。当孙传芳最终出现的时候,她不得不租车赶回英租界寓所取勃朗宁手枪。在事后的供词中,施剑翘称,在英租界藏枪,是为防节外生枝。回到佛堂,施剑翘从正跪着的孙传芳背后向其射击三枪,孙立毙。
悬疑的刺杀过程、血溅佛堂、烈女复仇、军阀殒命等等环节,使此案引发媒体极大关注,已属必然。但比“谋杀案”更重要的是,该案引发了民众对于国家、传统道德、现代法律等等议题的持久讨论。而施剑翘本人在1936年获民国政府的特赦,虽然在形式上给本案打上了一个句号,但其揭示的内容本身,却远比案情复杂的多。
林郁沁的《施剑翘复仇案》一书,以复仇案展开讨论,其最为核心的问题,是公众情感与现代法律规范之间的困境。
不对称的刺杀与报道
在施剑翘刺杀孙传芳一案中(下简称“刺孙案”),首先被公众与媒体注意到的信息是此案的不对称性,即弱女子向大军阀复仇。复仇的根源,在于民国1916——1927动荡的军阀政治。
1925年,直系军阀孙传芳在与奉系军阀张作霖下属张宗昌作战中,俘获张宗昌所属第二军军长施从滨,未经审判便将施从滨枭首示众。施从滨长女施剑翘立志复仇,并在十年之后获得成功。
1925年与1935年之间,民国政治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革。1926—1928年国民党北伐,直接改变了袁世凯死后十年军阀混战、割地自雄的军事—政治格局。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在形式上再次了完成了国家统一、政治集权。相反,前北洋系军阀(直、奉、皖三系)尽管曾经控制中央政权,却因其投靠日本,并对大大小小各地方军阀丧失实际统治能力,已经被置入到分裂国家、出卖主权的历史罪人位置。显然,一度成为直系军阀首领的孙传芳,也在北洋军阀历史罪人的序列之中。
在政治前提发生转换前提下,媒体对于“刺孙案”,出现奇异的一边倒现象。本案发生后,记者们争相报道该案,在两三个月内,关于施剑翘的身世、刺杀经过、审判细节,连篇累牍地占据着各大报刊的版面。在这些报道中,施剑翘的身份被日益描绘成一个柔弱、具有良好古典修养并怀有良善美德的女子;而孙传芳永远处在故事的对立面,一个残暴惨刻、出卖主权、镇压工人的北洋军阀。
新闻媒体的报道,仅仅是前奏,在接下去更进一步的舆论炒作中,关于施剑翘的众多侠义小说被创作出来,施的弱女子形象被转化现代侠女,不仅会拳脚功夫,而且善于使用现代武器——勃朗宁手枪。侠义小说中的施剑翘,混杂着古代行侠仗义的女侠与现代新女性(民国式旗袍、阅读报纸、使用手枪等等)的两重身份。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孙传芳既是“侠”的对立面,也是“现代”的对立面,甚至可能是善良女性的对立面。中国传统的文艺,对女性向来赋予永恒的道德美德。
对于传播的不对称,林郁沁还不厌其烦地举证了当时的戏剧界为此案进行的大量创作,这些情景剧受到了观众的热烈欢迎。甚至于上海新兴的电影业也打算将这一题材拍摄成电影。或许是因为1937年日本侵华战争爆发,中断了电影的拍摄,这一电影的最终完成,要到上世纪八十年代才被拍摄成《女刺客》。
尽管孙传芳辩护方及原北洋军阀仍在位的要人对孙传芳进行了公开辩护,并指称该案按照民国法律,是最为事实确凿的“谋杀案”,施剑翘应按罪论处,但在新闻报道面前,一个死去的军阀远不如一个女复仇者来得光荣。
进一步溯源舆论在此案上的态度,不难看出的是,无论新闻界、文艺界,还是通过媒体参与此案的公众,都有极为复杂的历史与现实情感。
1935年,中日关系已经十分紧张,日本谋取华北五省独立,而孙传芳在被暗杀前两三个月曾传出与此有关的传闻,尽管孙一再辟谣,称其潜心修佛、无心世事,但仍然激起了媒体与公众的愤怒。联系孙曾为北洋直系首领的历史事实,“刺孙案”无疑担负起了历史与现实惩罚的双重功能。
更为值得注意的是,舆论之所以对施剑翘产生巨大的同情,其背后也有对蒋介石国民政府的质疑在内。作为重新统一国家的新政府,其内部仍旧处在或隐或暗的军阀政治(国统区十八省之中,有五省由原北洋时期的军阀掌控)与军事对抗(1927—1936年第一次国共内战)之中。国家对于旧军阀、新权贵的软弱姿态(即不惩罚),给民间的正义(复仇)提供了道义上的正当性。而在外对姿态上,1930年代的前半期,蒋介石政府始终处于退让之中,国民党政府仍然在延续北洋军阀受控于帝国主义强权的外交。舆论与公众对于惩罚孙传芳普遍的赞同,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国民政府的一个严厉警告,出卖主权必将受到惩处。
至此,施剑翘复仇案,实际上已经在舆论层面衍化成了重构民族—国家的政治讨论。孙传芳由强权领袖转变为现实罪人,施剑翘由受害者转变成施加惩罚者,历史的不对称通过现实的报复及不对称的报道来完成消解。恰好,施剑翘的女性身份给了公共一个更可宽慰与想象的理由。
古典“复仇”与国家失范
通过媒体对于“刺孙案”的报道,可以清晰的看到的一个事实是,施剑翘在这一事件中,逐渐被象征性地解释为一位富于“古典精神”的现代女侠。
实际上追溯清律或者更早的律法对于“复仇”如何判罪的,对于此案的解释并无多少帮助。无论古典的律法系统事实如何,它从来都容易被想象成“惩恶扬善”最优法律。所以复仇这样的“私法”,不仅不是“罪”,而且是“侠”。
不过,无论舆论怎样偏袒、公众如何同情,“刺孙案”碰上的,仍然是一个现代律法问题。法律现代化,自清末立宪运动以来一直在通过国家力量推行。辛亥之后,共和国经历了短暂曙光之后,便前景就黯淡了。与此相对应的,是辛亥之后无法实现法制化国家的尴尬。
1927—1937年,国民党在名义上重新统一中国之后,重启国家法制化成为当务之急。去无政府状态、去军阀政治的前提,是否定以“私律”的方式打击对手。施剑翘一案的判决,无疑跟国家法制化、政治统一相关联。换言之,如果对事实确凿的谋杀者施剑翘判处无罪,那么国民政府的所谓现代法制化国家建设,就成了一张废纸。
实际上,本案在判决过程中,尽管受到舆论强大的压力,但法院基本以法律为准绳,只是稍微照顾了舆情。一审天津法院判决十年徒刑,二审河北高院鉴于施剑翘有自首情节,改判七年。此后,双方均对此判决不服,1936年8月,南京最高法院维持河北高院的原判。
但故事并未结束,终审之后两个月,1936年10月,国民党政府就宣布给予施剑翘特赦。特赦,是绕开法律途径国家行为。在民国的党—国体制,特赦之所以可能,在程序上需由国民党把持的国民政府委员会通过投票做出的裁决。其实际情况也是如此,不过中间多了一个斡旋人——冯玉祥。
林郁沁在《施剑翘复仇案》一书中,对特赦,持批判态度,她认为特赦是“国民党统治下被认可的暴力”。通过对施剑翘的特赦本身,还可以看到另一个左右中国现代历史的政治问题:法律的最初制定者与最终裁决者,都是党—国政治。如果党——国政治需要,便可以越过法律,以特赦的方式来释放“犯罪”。至此,林郁沁把民国政治的最大危险呈现在了读者面前,舆论与民众对于政府的认可微乎其微,宁可赞同古典的复仇,也不赞成法律的审判;而失败的党—国政治对于维护法律,也力不从心,在走完形式化的审判过程之后,就将最终审判权让渡给了舆论。
由此,不难理解民国政治为何最终走向了去法制化一面。日常的法制无以达成统治的时候,非常手段也就运用而生。军统及其他特务组织的产生,大量肆无忌惮僭越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为产生,都是政治去法制化的内容。民国政治的要求与其内容发生了巨大的位移,这未尝不是民国之败的根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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