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穆勒的《代议制政府》更早更直接
我个人认为《政府论》分为上下篇出版是个很不错的选择,而霍布斯的《利维坦》其实也完全可以分为两本书来出版。第一部分的“论人类”和第二部分的“论国家”可以作为一本书;而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关于宗教神学的完全可以作为另一本书。就我自己而言,基本没读懂霍布斯的第三和第四部分,或者说没心情读下去。因为,我没读过《圣经》,当然更谈不上了解。
其实洛克的著作和霍布斯有着深刻的关系,这种关系不仅仅是洛克对霍布斯的继承和批判,更重要的是,洛克意在将霍布斯拉到自己的阵营以反对保守的君权神授主张。至少洛克不想讲霍布斯纳入到其批判的对象中,一面树敌太多,毕竟霍布斯在当时已经很有影响力,也有一批拥趸。我们都知道霍布斯某种程度上是拥护君主专制的,但是呢,霍布斯的理论并不受保守派待见(因为霍布斯主张无神论和唯物主义)。洛克在《政府论》上篇用整本书的篇幅批判鼓吹“君权神授”理论的代表菲尔麦。当然在下篇他也在继续批判,但在下篇中洛克更重要的工作是“立”(建立一种理想的代议制制度),如果他在上篇的工作可以看做是“破”的话。
洛克在《政府论》中的核心思想就是契约,所谓生存权、财产权都是在契约的保障下才得以维护的。但是洛克在文中似乎并没有太强调“契约”二字,反而是在文中反复出现了“委托”二字。他指出,立法机构是民选的,这只是意味着人民把立法的权力委托给了立法机构,如果立法机构违背了人民的意愿,那么人民理所当然的可以重新组织立法机构,甚至重新组织政府(洛克也用了一章的篇幅论述政府的解体是可能的,君权是可以被颠覆的)。当然,君主也不例外,洛克最怀疑的就是君权神授和君主世袭,对此他解释到:亚当并无基于父亲的权力等自然权利,享有对他的子女的权威以及对世界的统治权。即使亚当享有这种权力,但他的继承人也无权享有这种权力,因为没有上帝的明文立法证明谁是亚当的合法继承人,我们也无从知晓谁应该是。所以,这种继承权毋宁说是一种虚无缥缈的东西。洛克主要通过驳斥父权,进而驳斥君权神授和君主世袭制度。他在第六章“论父权”中说道,父母享有的只是子女尚未成人阶段对其的监护权以及教育权等其他权力,但即使如此,父亲对他儿子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特别是在其已经成人的情况下)都不再享有任何的统辖权。如果父权如此,君权似乎就更没有理由对其臣民拥有肆无忌惮的生杀予夺大权了。
在讨论父权的时候,不可避免的涉及到“母权”,这似乎在当时是一个禁忌的东西,但洛克很有先见之明地指出,男女在法律地位上和自然权利上是绝对平等的。他从夫妻关系和男女结合的角度做了非常精彩的描述,我觉得非常有意思,故引用之,他说道男女结合之所以比一般动物要长久是因为女子的生育(怀孕)周期长,而生出来的孩子需要很多年才能长大成人,这就意味着父亲和母亲有必要结成长期的稳定的关系,来抚养子女,以繁衍后代,在这样的过程中才产生了所谓的爱情,单纯的交配是没有爱情可言的,这种最原初的状态经过进化之后就成为今天这种形态了。这种生理学的解释,也为男女平等找打了比较贴切的理由,只是当今大多数往往从人权理论解释男女间的平等关系。
对自然状态的理解也是洛克文章的特色之一。只是,他在文章中提出了“战争状态”的说法,在我看来这或许就是指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而洛克理解的自然状态反而是十分和谐的状态。他指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在自然法的范围内,人类可以找到合适的方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其人身和财产,所以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所谓权利没有人更多一些也没有人更少一些。这跟霍布斯弱肉强食和自由放任的状态完全不同,因为洛克相信所谓的“自然法”能够得到大家的遵守。而洛克的“战争状态”恰恰就是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在阐述战争状态时,洛克指出,谁企图将另一个人至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个人处于战争状态。所以,洛克对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做了区分,而且他还批评了霍布斯把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混为一谈的主张。我在想这样的问题,如果从古至今战争是一种常态的话,那么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又有什么区别呢?
除此之外,洛克还特别重视财产权的保护,当然这里面也有不足的部分,例如他认为印第安人的土地不能算在财产权的范畴内,因为印第安人在他看来只是奴隶(或者说是野蛮人)不具有财产权的声明,但是在后面内容他却鼓励了斯巴达克斯的行为(在我看来是鼓励,虽然斯巴达克斯也是奴隶)。洛克很有见地的指出,鉴定财产的不是土地和物品,而是“劳动”,只有劳动开采土地才具有价值,才能算做财产。因为,假设未经劳动的土地的产出每亩地是1的话,那么经过劳动后的土地每亩产出则是100,那么这99的多余才能看作是劳动所得的财产。所以,在洛克私有制的根源是“先占原则”,在那个时代土地似乎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这跟当时对地理知识以及当时人口数量有关系,我们无需责备洛克的短视)。洛克对财产重视的程度甚至到生命权都不及财产权重要的地步。在“论征服”一章,洛克指出征服者完全有剥夺被征服者自由和生命的权力,因为成王败寇乃自然现象,但是却不能夺取被征服者的任何财产,因为这种私有财产(正常所得的话)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读到这里,我觉得挺滑稽的,洛克先生够理想主义。但是有一点,我觉得我们不得不佩服洛克,他指出征服者在征服的过程中不能杀害平民(以及作战者的子女),这点为以后的战争法等国际公约所引用。
洛克的思想博大精深,非我能完全读懂的,上面我笔记的内容只是我比较感兴趣的一些,同时也只是他思想的冰山一角而已。要读懂洛克还需要做得更多,另外耶鲁大学公开课《政治哲学导论》有几集专门讲洛克,看了之后也受益颇多。
其实洛克的著作和霍布斯有着深刻的关系,这种关系不仅仅是洛克对霍布斯的继承和批判,更重要的是,洛克意在将霍布斯拉到自己的阵营以反对保守的君权神授主张。至少洛克不想讲霍布斯纳入到其批判的对象中,一面树敌太多,毕竟霍布斯在当时已经很有影响力,也有一批拥趸。我们都知道霍布斯某种程度上是拥护君主专制的,但是呢,霍布斯的理论并不受保守派待见(因为霍布斯主张无神论和唯物主义)。洛克在《政府论》上篇用整本书的篇幅批判鼓吹“君权神授”理论的代表菲尔麦。当然在下篇他也在继续批判,但在下篇中洛克更重要的工作是“立”(建立一种理想的代议制制度),如果他在上篇的工作可以看做是“破”的话。
洛克在《政府论》中的核心思想就是契约,所谓生存权、财产权都是在契约的保障下才得以维护的。但是洛克在文中似乎并没有太强调“契约”二字,反而是在文中反复出现了“委托”二字。他指出,立法机构是民选的,这只是意味着人民把立法的权力委托给了立法机构,如果立法机构违背了人民的意愿,那么人民理所当然的可以重新组织立法机构,甚至重新组织政府(洛克也用了一章的篇幅论述政府的解体是可能的,君权是可以被颠覆的)。当然,君主也不例外,洛克最怀疑的就是君权神授和君主世袭,对此他解释到:亚当并无基于父亲的权力等自然权利,享有对他的子女的权威以及对世界的统治权。即使亚当享有这种权力,但他的继承人也无权享有这种权力,因为没有上帝的明文立法证明谁是亚当的合法继承人,我们也无从知晓谁应该是。所以,这种继承权毋宁说是一种虚无缥缈的东西。洛克主要通过驳斥父权,进而驳斥君权神授和君主世袭制度。他在第六章“论父权”中说道,父母享有的只是子女尚未成人阶段对其的监护权以及教育权等其他权力,但即使如此,父亲对他儿子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特别是在其已经成人的情况下)都不再享有任何的统辖权。如果父权如此,君权似乎就更没有理由对其臣民拥有肆无忌惮的生杀予夺大权了。
在讨论父权的时候,不可避免的涉及到“母权”,这似乎在当时是一个禁忌的东西,但洛克很有先见之明地指出,男女在法律地位上和自然权利上是绝对平等的。他从夫妻关系和男女结合的角度做了非常精彩的描述,我觉得非常有意思,故引用之,他说道男女结合之所以比一般动物要长久是因为女子的生育(怀孕)周期长,而生出来的孩子需要很多年才能长大成人,这就意味着父亲和母亲有必要结成长期的稳定的关系,来抚养子女,以繁衍后代,在这样的过程中才产生了所谓的爱情,单纯的交配是没有爱情可言的,这种最原初的状态经过进化之后就成为今天这种形态了。这种生理学的解释,也为男女平等找打了比较贴切的理由,只是当今大多数往往从人权理论解释男女间的平等关系。
对自然状态的理解也是洛克文章的特色之一。只是,他在文章中提出了“战争状态”的说法,在我看来这或许就是指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而洛克理解的自然状态反而是十分和谐的状态。他指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在自然法的范围内,人类可以找到合适的方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其人身和财产,所以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所谓权利没有人更多一些也没有人更少一些。这跟霍布斯弱肉强食和自由放任的状态完全不同,因为洛克相信所谓的“自然法”能够得到大家的遵守。而洛克的“战争状态”恰恰就是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在阐述战争状态时,洛克指出,谁企图将另一个人至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个人处于战争状态。所以,洛克对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做了区分,而且他还批评了霍布斯把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混为一谈的主张。我在想这样的问题,如果从古至今战争是一种常态的话,那么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又有什么区别呢?
除此之外,洛克还特别重视财产权的保护,当然这里面也有不足的部分,例如他认为印第安人的土地不能算在财产权的范畴内,因为印第安人在他看来只是奴隶(或者说是野蛮人)不具有财产权的声明,但是在后面内容他却鼓励了斯巴达克斯的行为(在我看来是鼓励,虽然斯巴达克斯也是奴隶)。洛克很有见地的指出,鉴定财产的不是土地和物品,而是“劳动”,只有劳动开采土地才具有价值,才能算做财产。因为,假设未经劳动的土地的产出每亩地是1的话,那么经过劳动后的土地每亩产出则是100,那么这99的多余才能看作是劳动所得的财产。所以,在洛克私有制的根源是“先占原则”,在那个时代土地似乎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这跟当时对地理知识以及当时人口数量有关系,我们无需责备洛克的短视)。洛克对财产重视的程度甚至到生命权都不及财产权重要的地步。在“论征服”一章,洛克指出征服者完全有剥夺被征服者自由和生命的权力,因为成王败寇乃自然现象,但是却不能夺取被征服者的任何财产,因为这种私有财产(正常所得的话)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读到这里,我觉得挺滑稽的,洛克先生够理想主义。但是有一点,我觉得我们不得不佩服洛克,他指出征服者在征服的过程中不能杀害平民(以及作战者的子女),这点为以后的战争法等国际公约所引用。
洛克的思想博大精深,非我能完全读懂的,上面我笔记的内容只是我比较感兴趣的一些,同时也只是他思想的冰山一角而已。要读懂洛克还需要做得更多,另外耶鲁大学公开课《政治哲学导论》有几集专门讲洛克,看了之后也受益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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