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刻的失败

此书所犯下的错误同时也是其最深刻之处。
一、古代自然法的根基在于形而上学,在于对终极真理/终极善的把握;而现代自然法的根基在于实践理性。但是,具体而言,究竟是实践理性的纯粹形式的自我立法,还是实践理性对某些基础价值的证认?作者在此反对康德,认肯后一个方案。这意味着,如果作者试图使自己的立论更有说服力的话,就必须具体列出那些基础价值。它们是:生命、知识、游戏、美感、社交、理性与宗教。作者认为,这些价值都是不证自明的,它们是道德秩序的基础,无需加以分析。最令人不满的莫过于此:似乎还没有一部现代学术著作会在没有任何论证的情况下强横地让我们接受如此丰富的设定,就好象它们都是“野蛮的事实”一样。后面我们将会发现,这里是全书最混乱、最薄弱的环节。
二、而更使人困惑的是,作者一方面服膺价值多元论,一方面又认为前道德的基本善可以干涉私人领域。其中,多元主义仅仅是人类秩序的“表象”,而归根到底,鉴于存在着一些基础价值,人类行为就依然有合理与不合理、善与恶、好与坏的最终区别。我们究竟应该如何理解这种左右逢源的立场呢?
三、上述柏拉图式的观念实为作者不肯放弃古典自然法的结果。它在现代世界面临着严重的困难:如果果真存在着一些为理智直观所把握的基本善观念,那么那些普遍存在的、分别为不同共同体所认肯的诸种殊异的价值立场将不可避免地与之发生冲突。基于何种理由,我们应该放弃后一种“意见”(doxa),而采认前一种“知识”(episteme)?更为关键的是,我们实际的道德生活是否真的依赖上述两分法?如果现代多元社会中确实很少、或完全不存在立足于 doxa 与 episteme 的价值冲突(这恰恰符合我们的经验),那么作者的观念是否有倒向施特劳斯式的精英/大众之区分的可能性,具体而言,是否有主张划分基于道德真理的智识精英的高尚生活与基于多元主义的“破铜烂铁”的庸俗生活的嫌疑?遗憾的是,作者并不能令人信服地回应这些显明的质疑。
四、回到具体论述层面,作者强调,前述七种基本善是不可通约的,它们同时也是多元价值的基础;也即,正是因为这些基本善无法被化约为更加基础的概念,不能相互替代、也没有优劣之分,多元价值才得到支持。这意味着,任何“高阶”(如果可以这么说的话)的价值都可以被还原为基本善,也正因为此,作为表象的多元价值必须服从于作为核心的实在的德性。这样一种理解引出了以下结论:合乎实践理性的任何价值实质上都属于基本善;进而,当作者给出基本善的具体清单时,人类所能合理追求的所有价值就已经被穷尽了。当然,这一点没有、也不可能得到证明。
五、让我们深入考察作者与康德的差异之处。康德指出,只有权利——选择的自由——才有可能是为任何理性存在者所采认的原则。权利是任何自律行动的前提;自由选择本身是纯粹形式的,不附带任何价值观念。在此意义上,一个不可侵犯的私人领域恰恰是实践理性的运作结果。但是作者认为,康德既然将道德立足于空洞的选择之上,就没有对实质的伦理规范作出任何承诺。然而,如果想要捍卫道德的客观性,就必须选择一种基于 human well-being 的视角——这意味着,关于实践理性的论断不应当是同义反复的:如果仅仅强调人类行动的根本特征是先验的自由,那么这实际上没有说出任何东西。基于这一理解,作者特别指出,鉴于人类总在追求七种基本善,那么它们就构成了人类行动的“基本理由”。当这一论题呈现为目的论的形式时,作者最终意识到,捍卫道德客观性的唯一手段就在于将道德原则与客观世界联系起来。这样,关于基本善的论断就构成了一个全称经验命题。
六、至此,我们就捕捉到了对它不满的根由:作为一个经验命题,它竟然未能建立在任何形式的经验研究之上;同时,它也不是一个能够证伪或证实的陈述;最后,它甚至无法为我们的直觉所捕捉到。在一部严肃的道德-法律哲学著述中预设这样一个命题,就相当于在一本现代天文学书籍中将论述的基础预设为地心说。
七、因此,最终我们沮丧地发现,作者在书中提出的所有重大结论,都依赖于基本善的无理设定。在古典自然法与现代自然法之间寻求折中的努力失败了——这种失败不仅仅是认识论与法律实践上的,更是论述结构上的。以此类推,我们似乎可以说,所有意图恢复古代政治理念的论说都是不可避免地武断的:这类学说面对着太多的困难,一方面是可行性/可接受性的,一方面是可证成性的。既然古代政治秩序所依赖的终极善观念在当时没有得到证成,我们就更没有理由认为它能够在现代多元社会得到任何支持。
一、古代自然法的根基在于形而上学,在于对终极真理/终极善的把握;而现代自然法的根基在于实践理性。但是,具体而言,究竟是实践理性的纯粹形式的自我立法,还是实践理性对某些基础价值的证认?作者在此反对康德,认肯后一个方案。这意味着,如果作者试图使自己的立论更有说服力的话,就必须具体列出那些基础价值。它们是:生命、知识、游戏、美感、社交、理性与宗教。作者认为,这些价值都是不证自明的,它们是道德秩序的基础,无需加以分析。最令人不满的莫过于此:似乎还没有一部现代学术著作会在没有任何论证的情况下强横地让我们接受如此丰富的设定,就好象它们都是“野蛮的事实”一样。后面我们将会发现,这里是全书最混乱、最薄弱的环节。
二、而更使人困惑的是,作者一方面服膺价值多元论,一方面又认为前道德的基本善可以干涉私人领域。其中,多元主义仅仅是人类秩序的“表象”,而归根到底,鉴于存在着一些基础价值,人类行为就依然有合理与不合理、善与恶、好与坏的最终区别。我们究竟应该如何理解这种左右逢源的立场呢?
三、上述柏拉图式的观念实为作者不肯放弃古典自然法的结果。它在现代世界面临着严重的困难:如果果真存在着一些为理智直观所把握的基本善观念,那么那些普遍存在的、分别为不同共同体所认肯的诸种殊异的价值立场将不可避免地与之发生冲突。基于何种理由,我们应该放弃后一种“意见”(doxa),而采认前一种“知识”(episteme)?更为关键的是,我们实际的道德生活是否真的依赖上述两分法?如果现代多元社会中确实很少、或完全不存在立足于 doxa 与 episteme 的价值冲突(这恰恰符合我们的经验),那么作者的观念是否有倒向施特劳斯式的精英/大众之区分的可能性,具体而言,是否有主张划分基于道德真理的智识精英的高尚生活与基于多元主义的“破铜烂铁”的庸俗生活的嫌疑?遗憾的是,作者并不能令人信服地回应这些显明的质疑。
四、回到具体论述层面,作者强调,前述七种基本善是不可通约的,它们同时也是多元价值的基础;也即,正是因为这些基本善无法被化约为更加基础的概念,不能相互替代、也没有优劣之分,多元价值才得到支持。这意味着,任何“高阶”(如果可以这么说的话)的价值都可以被还原为基本善,也正因为此,作为表象的多元价值必须服从于作为核心的实在的德性。这样一种理解引出了以下结论:合乎实践理性的任何价值实质上都属于基本善;进而,当作者给出基本善的具体清单时,人类所能合理追求的所有价值就已经被穷尽了。当然,这一点没有、也不可能得到证明。
五、让我们深入考察作者与康德的差异之处。康德指出,只有权利——选择的自由——才有可能是为任何理性存在者所采认的原则。权利是任何自律行动的前提;自由选择本身是纯粹形式的,不附带任何价值观念。在此意义上,一个不可侵犯的私人领域恰恰是实践理性的运作结果。但是作者认为,康德既然将道德立足于空洞的选择之上,就没有对实质的伦理规范作出任何承诺。然而,如果想要捍卫道德的客观性,就必须选择一种基于 human well-being 的视角——这意味着,关于实践理性的论断不应当是同义反复的:如果仅仅强调人类行动的根本特征是先验的自由,那么这实际上没有说出任何东西。基于这一理解,作者特别指出,鉴于人类总在追求七种基本善,那么它们就构成了人类行动的“基本理由”。当这一论题呈现为目的论的形式时,作者最终意识到,捍卫道德客观性的唯一手段就在于将道德原则与客观世界联系起来。这样,关于基本善的论断就构成了一个全称经验命题。
六、至此,我们就捕捉到了对它不满的根由:作为一个经验命题,它竟然未能建立在任何形式的经验研究之上;同时,它也不是一个能够证伪或证实的陈述;最后,它甚至无法为我们的直觉所捕捉到。在一部严肃的道德-法律哲学著述中预设这样一个命题,就相当于在一本现代天文学书籍中将论述的基础预设为地心说。
七、因此,最终我们沮丧地发现,作者在书中提出的所有重大结论,都依赖于基本善的无理设定。在古典自然法与现代自然法之间寻求折中的努力失败了——这种失败不仅仅是认识论与法律实践上的,更是论述结构上的。以此类推,我们似乎可以说,所有意图恢复古代政治理念的论说都是不可避免地武断的:这类学说面对着太多的困难,一方面是可行性/可接受性的,一方面是可证成性的。既然古代政治秩序所依赖的终极善观念在当时没有得到证成,我们就更没有理由认为它能够在现代多元社会得到任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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