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寸之间的自由
小时候上思想品德课,我不能理解老师讲的“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这不是真正的自由”的意思。自由不就是随心所欲吗?有了限制,总是有人管着我,谈何自由?
现在想来,“自由平等”经常放在一起说是有道理的。虽然表面上两者是关于人权不同层面的描述,但在现实中保障自由的实际操作过程里,平等更像是自由的先决条件。因为人人平等,所以每个人都应享有同样的自由。那么个人的自由必受限制,否则将会侵犯他人的自由。限制的根据,则是道德与法律。卢梭对此的评述我觉得很有道理,“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然而现实中很多问题的症结就在这里:法律是由人定的,不可能做到完美无缺。法律的制定涉及到当时的社会发展水平,会随着社会进步面临种种新的问题,必须适时修正。很难说法律本身能够代表正义,一厢情愿地认为法即正义是过于浪漫化了,但是仔细考察法律的发展历程,是能够看见人们对于正义的追求,以及在政治、道德等方面的进步的。这个过程不可谓不曲折,很多地方的价值判断只是分寸之间,也没有绝对的对错,但实际产生的效果却可能大相径庭,于是当事人不得不万分小心谨慎。这种从历史角度来看的考察很有意思。
Anthony Lewis的<Make No Law: The Sullivan Case and the First Amendment>就是一本很值得一读的涉及到法律如何发展的书。本书以沙利文案这一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诠释变化的转折点为核心,讲述了自美国建国以来法律对言论自由保障的变化,以及涉及到具体问题时实际的操作过程。本书后部分讲沙利文案判决之后的影响很有意思,从中可以看到关于言论自由,关于法律制定,关于社会公平等不同层面的思辨。
就沙利文案本身来说,如果不是在阿拉巴马州的法庭,由持种族主义偏见的法官主持,由全白人陪审团判决的话,也许打不到最高法院就会判沙利文败诉。在我看来,严格意义上没有证据证明纽约时报的广告是针对沙利文的,他这多少有点被害妄想,也不排除希望能敲上一笔。但能打到最高法院的案子都是不寻常的,其判决结果将作为后世判决的基础,九名法官必须谨慎。沙利文案中最高法院的判决倾向于保护媒体,细化了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诠释,其根本思想是保护媒体的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的重要性似乎不用多说。亚里士多德说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而言论自由无疑是人参与社会与政治时最为重要的权利之一。这么重要的权利该如何保护?第一修正案说得很笼统,实际操作依赖于最高法院的诠释。沙利文案的判决难说完美,有过度保护之嫌,也培养了媒体某种傲慢的态度,从往后几十年里相关诉讼案和赔偿金额不断增多可见一斑。这里面就涉及到平等,以及对此的价值判断问题。媒体的言论自由固然重要,但他们犯了错误该如何处理?沙利文案里的看法是,无心的错误是可以原谅的。这似乎在情理上也没什么问题,但我猜大法官们有一个良好的愿景在其中:媒体是负责任地报道,而在调查过程中难免犯错。但如果媒体不负责任呢?他们虽然不知道消息是否真实,但也没想花气力调查,这样发出来的报道可是受保护的呀,但这对被报道方并不公平啊。
出现这种情况很正常,利用法律滥用权力大概是人之常情吧,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并不是国人的专长。解决问题得指望法律的改进,虽然不可能完美,事情应该是朝着进步的方向在走的。这么说是因为的确很多问题并没有正确答案,想要维护公平非常困难,总会有人受到不应有的损伤。这种分寸之间的拿捏太需要智慧了。
不得不说美国是一个很幸运的国家,而最最幸运的他们是由一群带有理想主义,崇尚理性的人制定了基本宪法与制度。虽然美国缺乏历史底蕴,但没有历史也意味着没有包袱,可以少走很多弯路。三权分立也许是目前最好的制度了,而其中司法权的顶端,就是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他们有诠释宪法的权力,这关乎基本理念修订的权力与对应的责任非常重大。就是他们拿捏着法律的分寸,而这种体制让我想到了柏拉图的理想国,哲学家为王的社会。在我看来他们可以算是精英政治的代表,对历史的作用比总统要大得多。本书中有一章内容专门讲述了在写沙利文案判决过程中,大法官们的思辨过程的,可谓是理想的民主的状态:每个人都有足够的理性、知识和责任心,不同的思维背景和看问题的角度,平等发表言论和决定结果的权力。虽然他们历史上也出过昏招,但总体上来说还是很可靠的。
说了这么多,都是在美国的大背景下,放到中国来看又有什么意义呢?在言论自由这块儿,情形确实比较糟糕。目前国内对待持异见者的态度很过分,对媒体和网络的言论控制与监管也很过分,对历史的反思不够彻底,对某些真相遮遮掩掩。这些根本上说是政府缺乏自信,缺乏公信力,很多事情原本不应该是这个样子。
一说起国内的事情,果然觉得千头万绪,不知该如何下手解决。但有一点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自身的历史包袱和文化思维定式不是容易甩掉的东西。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还发生全民皆疯的浩劫的国度,很多事用美国的标准批评自己是太自不量力,也不切实际了。中国是上层建筑积习难改,下层基础基本没有。谈真正的民主与言论自由,确实还处于路漫漫其修远兮的状态。
现在想来,“自由平等”经常放在一起说是有道理的。虽然表面上两者是关于人权不同层面的描述,但在现实中保障自由的实际操作过程里,平等更像是自由的先决条件。因为人人平等,所以每个人都应享有同样的自由。那么个人的自由必受限制,否则将会侵犯他人的自由。限制的根据,则是道德与法律。卢梭对此的评述我觉得很有道理,“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然而现实中很多问题的症结就在这里:法律是由人定的,不可能做到完美无缺。法律的制定涉及到当时的社会发展水平,会随着社会进步面临种种新的问题,必须适时修正。很难说法律本身能够代表正义,一厢情愿地认为法即正义是过于浪漫化了,但是仔细考察法律的发展历程,是能够看见人们对于正义的追求,以及在政治、道德等方面的进步的。这个过程不可谓不曲折,很多地方的价值判断只是分寸之间,也没有绝对的对错,但实际产生的效果却可能大相径庭,于是当事人不得不万分小心谨慎。这种从历史角度来看的考察很有意思。
Anthony Lewis的<Make No Law: The Sullivan Case and the First Amendment>就是一本很值得一读的涉及到法律如何发展的书。本书以沙利文案这一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诠释变化的转折点为核心,讲述了自美国建国以来法律对言论自由保障的变化,以及涉及到具体问题时实际的操作过程。本书后部分讲沙利文案判决之后的影响很有意思,从中可以看到关于言论自由,关于法律制定,关于社会公平等不同层面的思辨。
就沙利文案本身来说,如果不是在阿拉巴马州的法庭,由持种族主义偏见的法官主持,由全白人陪审团判决的话,也许打不到最高法院就会判沙利文败诉。在我看来,严格意义上没有证据证明纽约时报的广告是针对沙利文的,他这多少有点被害妄想,也不排除希望能敲上一笔。但能打到最高法院的案子都是不寻常的,其判决结果将作为后世判决的基础,九名法官必须谨慎。沙利文案中最高法院的判决倾向于保护媒体,细化了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诠释,其根本思想是保护媒体的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的重要性似乎不用多说。亚里士多德说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而言论自由无疑是人参与社会与政治时最为重要的权利之一。这么重要的权利该如何保护?第一修正案说得很笼统,实际操作依赖于最高法院的诠释。沙利文案的判决难说完美,有过度保护之嫌,也培养了媒体某种傲慢的态度,从往后几十年里相关诉讼案和赔偿金额不断增多可见一斑。这里面就涉及到平等,以及对此的价值判断问题。媒体的言论自由固然重要,但他们犯了错误该如何处理?沙利文案里的看法是,无心的错误是可以原谅的。这似乎在情理上也没什么问题,但我猜大法官们有一个良好的愿景在其中:媒体是负责任地报道,而在调查过程中难免犯错。但如果媒体不负责任呢?他们虽然不知道消息是否真实,但也没想花气力调查,这样发出来的报道可是受保护的呀,但这对被报道方并不公平啊。
出现这种情况很正常,利用法律滥用权力大概是人之常情吧,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并不是国人的专长。解决问题得指望法律的改进,虽然不可能完美,事情应该是朝着进步的方向在走的。这么说是因为的确很多问题并没有正确答案,想要维护公平非常困难,总会有人受到不应有的损伤。这种分寸之间的拿捏太需要智慧了。
不得不说美国是一个很幸运的国家,而最最幸运的他们是由一群带有理想主义,崇尚理性的人制定了基本宪法与制度。虽然美国缺乏历史底蕴,但没有历史也意味着没有包袱,可以少走很多弯路。三权分立也许是目前最好的制度了,而其中司法权的顶端,就是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他们有诠释宪法的权力,这关乎基本理念修订的权力与对应的责任非常重大。就是他们拿捏着法律的分寸,而这种体制让我想到了柏拉图的理想国,哲学家为王的社会。在我看来他们可以算是精英政治的代表,对历史的作用比总统要大得多。本书中有一章内容专门讲述了在写沙利文案判决过程中,大法官们的思辨过程的,可谓是理想的民主的状态:每个人都有足够的理性、知识和责任心,不同的思维背景和看问题的角度,平等发表言论和决定结果的权力。虽然他们历史上也出过昏招,但总体上来说还是很可靠的。
说了这么多,都是在美国的大背景下,放到中国来看又有什么意义呢?在言论自由这块儿,情形确实比较糟糕。目前国内对待持异见者的态度很过分,对媒体和网络的言论控制与监管也很过分,对历史的反思不够彻底,对某些真相遮遮掩掩。这些根本上说是政府缺乏自信,缺乏公信力,很多事情原本不应该是这个样子。
一说起国内的事情,果然觉得千头万绪,不知该如何下手解决。但有一点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自身的历史包袱和文化思维定式不是容易甩掉的东西。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还发生全民皆疯的浩劫的国度,很多事用美国的标准批评自己是太自不量力,也不切实际了。中国是上层建筑积习难改,下层基础基本没有。谈真正的民主与言论自由,确实还处于路漫漫其修远兮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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