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穆勒《妇女的屈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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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再是生而即有其生活地位并不可改变地钉在那个位置上,而是可以自由地运用其才能和有利的机会去获取他们最期望的命运。” 一,穆勒的观点 第一章:不承认任何一方无权力,也不承认任何一方有特权。 穆勒先分析了女性现状的原因。第一点,“赞成现行制度,即较弱的女性全然从属于较强的男性,其意见仅仅以理论为根据,因为从未试行过其他方式,以致在同理论平庸地对立上的经验,不能自称已经宣告任何判决。”第二点,男性将生理优势转化为法律权力,被迫服从的人从一开始就被绑缚在法律之下,也就是说,在法律诞生之初就认同了已存的男女关系。所以说,法律的制定对于男女关系实质上并无太大积极作用。 在这里,穆勒列举了一系列统治与被统治的案例,比如美国南方对黑奴的奴役。但是穆勒认为,男性权力对女性的统治与其他统治不同之处在于,女性是自愿服从这种统治的。她们没有自我意志,不是通过自我克制来管束,而是通过服从他人的操纵:她们的生活完全克己,为旁人活着——她们与之结合的男人,以及孩子。 穆勒接下来提出,女性地位是衡量一个社会进步尺度的标杆。另外,女性的天性是人为的。说女性愚蠢,不过是一种偏见,因为“愚蠢在全世界都差不多”。而居高临下的姿势,并不有利于开诚布公和问题的解决。 按照穆勒功利主义立场,最适于妇女从事的工作,应该放手让她们去做,以实现这人类的一半对社会进步的贡献。但穆勒驳斥了女性最合适的工作是成为主妇,因为妇女从一开始除了选择成为主妇就没有选择权。 第二章:婚姻法的问题与女性命运。 这一章之中讨论了婚姻法。在穆勒看来,丈夫通过婚姻法掌握对于妻子的操控权,尤其是财产权的操控。为了得出“她的一切都是他的”,夫妻二人被称为“法律上的一个人”,但是这却推不出“他的一切是她的”。而且,妻子的待遇甚至不比奴隶,因为很少有“时时刻刻的奴隶”。在穆勒看来,在婚姻中需要服从义务。因为婚姻中的问题不能通过自我调节来解决,必须得服从一个人的意志。这一个人是不可或缺的,但是这一个人并不始终是某一方。 穆勒认为,“权力不是自由的补偿。”所以,妻子并不同样需要奴隶,而是自己不要也不当奴隶。失却了自由的妻子,即便是获得权力,也是不够的。“当掌握占有权在如此不确定的条件下时;当法律向一个天平投入如此巨大的重量,自由的条件也不可能是最公正的时;当调整在两个之间进行,不仅一无所有,而且在最沉重的道德和宗教义务下,对任何过分的压迫都不去反抗的时,自由也就没有多少价值。” 夫妻双方在法律面前平等,不仅使双方受到公正待遇并且有助于双方幸福,也有助于道德培养。因为迄今为止,道德的确立都是依靠法律的强制,而“命令和服从却只是人类生活不幸的需要,平等的社会才是它的正常状态。”显然,穆勒将婚姻作为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认为婚姻在社会道德建立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当服从义务得到明确之后,财产权力也不言而喻。 第三章:接纳妇女进入迄今为男人独占的一切职务和职业 穆勒在这一章提到,为了保护男人的独有利益,即便是最蠢笨的男性也可以获得那些妇女无法获得工作和地位——哪怕她们实际上比他们要合适的多。女性应该有权利进入公共领域,穆勒在这里首先提到了选举权。 对于女性不适于从事某项职业这一观点的反驳,穆勒这样认为:这是妇女并没有机会如男性一样自由地选择。女性之中为何少有亚里士多德、莎士比亚?那是因为妇女并不被允许从事这样的活动。相反,一旦有女性参与其中,如政治领域,她们当中一样有佼佼者,比如伊丽莎白女王、圣女贞德,以及印度王国中摄政的女性。 在穆勒看来,对于妇女天性形成的观念,是纯属先验的,没有任何哲学和分析,因而十分可笑。除去体力上不如男人的缺点之外,女性还有其他的缺陷吗?为何女性不能如男性一样创造出具有伟大意义的哲学、科学和艺术作品呢?在穆勒看来,这个问题的提出就失于公允,女性没有连续三代以上的创造;她们的作品缺乏独创性,也是由于她们受到了环境束缚,缺乏男性那种能够开创卓越的准备。在这里穆勒提到了莫里斯的观点,最具有独创性的人一定是最熟悉前辈想过什么的人,今后也是如此。妇女因为缺乏教育,无法获得充足的思维训练,因而也就不能够有所准备。 即便是在看上去同样对男女开放的领域,为什么女性也不如男性呢?穆勒认为,这是首先是因为摆在妇女面前的首要任务,并不是职业,而是她作为妇女所要承担的家庭义务;所以她的每一件事物都是在空闲时间做的,大量的家务剥夺了她的时间。其次是,要想有所成就,必须要经过大量的训练,这需要艰苦卓绝的长期努力。妇女缺乏这种努力的雄心,她们的心思更加分散;然而这绝非是天性所致,而是由于妇女被要求来优先考虑他人的意志和选择,其次才是自己。 而对于妇女德行的称赞,穆勒却觉得这多是愚蠢的。因为妇女处于被人控制的境遇下,她们所活动的领域受到限制,自然她们触犯法律的几率也比能够自由活动的男性少得多。至于另一种极端意见,认为妇女在重大事件上的判断往往被同情和反感所左右,也是因为她们从小受到了这样的教导:她们只能去完成交给她们单一的、也是唯一的义务,即关心对她们系有利益的人。 “有特权者对无特权者的让步很少是出于比许多无特权者勒索他们更好的动机,任何反对性特权的论点似乎很少为少数人所注意,只要他们能对自己说,妇女并不抱怨。” 第四章:妇女地位改变后的社会境况 穆勒在这一章详细论证了一旦妇女的地位有所改变,社会将会取得长足的发展。穆勒的功利主义立场在这里体现得非常充分:如果地位有改变,谁将获得好处?“(妇女地位改变)其利益就在于,由于公正而不是不公正的调整,整个人类关系将得到最普遍最普及的整顿。……人类中存在的一切自私自利、自我崇拜、不公正的自我偏爱,根源在于男人和女人之间关系的现行制度,并从中得到主要的营养。”穆勒认为,一个男人仅凭借自身是男性的特权随意对女人发好施令是恶劣的,尤其是当他在和与他同等的男人交往遭到挫败时,往往会将这种挫败施加给女人。当代社会的运行准则是行为,也只有行为才能够收到尊敬。“不是男人是什么,而是他们做什么,才构成他们要求的尊敬。最重要的是功绩,而不是出身,才是对权力和权威的唯一合理的要求。” 其次,穆勒认为妇女能够自由选择她们合适的职业,能够使人类社会在目前基础上获得双倍的发展动力。而妇女的道德,则是能够起到有效的良性作用,对于战争的厌恶和对于慈善的热衷是明显的优点;而倘若妇女仍旧属于从属地位,这些是无法得以有效实现的。 穆勒最后一点谈到的是婚姻。穆勒先从传统婚姻中的不幸谈起,娶一个不如自己的妻子,那么只会将二者的水平都拖低,这时候婚姻往往变成不堪的重负。在婚姻之中,总有一个人需要作出某些牺牲的——而穆勒当时所处的环境是,妇女不断进行自我牺牲以换得周全,却可能面临着付出一切却被抛弃的危险。她无法进入丈夫的社交生活,只能被拘于狭小的空间之中。而另一方面,夫妻之间缺乏共同语言。“不相像可以相互吸引,而相同性才保持不衰。”穆勒认为如果夫妻之间仅仅靠着对彼此差异的相互吸引,这种婚姻是很难以维持的。穆勒为我们提供的理想婚姻模式是: “相反,两个人都不是无足轻重而是个人物时,以他们的同情心相互协助,在一开始只是对另一个人有兴趣的事情中两个人都有了兴趣而发挥出潜在的能力,使他们双方的情趣和性格逐渐同化,部分地是由于每人不觉察的改变,更多地是由于两个人真正地充实了,每人又把获得另一个人的情趣和能力另加到自己的情趣和能力之中。在两个日常生活很接近的同性朋友之间经常出现这种状况。在婚姻中,如果这不是最平常的现象,也是一种很平常的现象。两个完全不同教养的男女几乎不可能组成一个真正的很相称的婚姻。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了,个人情趣上不问可能有何不同,作为一般规律,至少在生活大目标上会完全一致。当两人都关心大目标,并在有关的无论什么事情上相互帮助和相互鼓励时,在细小事情上情绪可能不同,对他们就不是最重要的了。牢固的友谊有了基础,又有持久的性质,就比任何其他事情又最大可能使每个人一生为一人创造的快乐,比自己得到的快乐还要大得多。” 穆勒认为一个夫妻地位失衡的婚姻对于二者都是不幸:受过教育的丈夫被迫和一个愚笨的妻子生活在一起,造成了自己的倒退;而妻子则一直处于压抑被动之中,没有追上他的希望。相反,受过教养和有才能的二人缔结的婚姻,无论是对自己抑或是对社会,都有积极的效用。“只有当社会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置于平等的公正规则之下,只有当人类用平等的权益和平等的教养开始学习、培养他们最强烈的同情心时,人类道德的新生才能真正地开始。” 穆勒最后总结说道,“人们不再以性别作为无资格获取特权,也不再作为服从的标志,而所获得的好处,其中包括思想和行动能力的总贮量的增加以及男人和女人结合的一般状况的改进。这种好处与其说是个人的,不如说是社会的。”如果一个人失去了自由,就会寻求权力,用指使别人来维护其人格。失却自由而渴望权力——其自身价值只能通过干预他人、获得报偿来体现。“热爱自由永远同热爱权力相对立。什么地方自由最少,什么地方追求权利的狂热就最强烈又无所顾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