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谊行为
“与朋友交,言而有信。”
——— 《论语·学而》
“五伦”是中国传统社会基本的五种人伦关系,即父子、君臣、夫妇、兄弟、朋友五种关系。伦,人伦,就是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人伦中的双方都是要遵守一定的“规矩”。用忠、孝、悌、忍、善为“五伦”关系准则,这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道理和行为准则。2000多年来中国封建统治者一直强调用它处理人们之间的关系,认为一旦“人伦明于上,小民亲于下”就能实现国治天下平的理想社会。这一套道德规范与内在精神一起维护和强化着追过封建社会的宗法等级制度,形塑了中国人的精神世界以及对人格的认识。由于儒家”五伦“注重的是血缘、亲缘、地缘以及熟人之间的关系,这也导致了中国现代化过程中走了许多曲折的路。
“朋友”作为五伦关系中的一环,对中国的政治制度、社会道德规范以及社会制裁都有着重大的影响,甚至影响到商业的交易或发展。朋友之间的人伦在中国则是以“义理”表现出来的,善恶是非之判断,言行之准则,皆由“义理”衡量规矩。“义理”之内涵,不仅在于“义理”是道德义务法则,并且是非常个人的关系;基于主观判断,伸缩自如;义理常和个人素好或者金钱有关系;义理与正义无关。由于对事物的对错的评价和人际关系中个人的好恶,都依据“私情而定”,从公共精神上来看,“私情”其实和公义是相反的,这必然导致“义理”不是一种法治社会下对普遍的社会正义的追求,属于一种私人之间的伦理了。因为此,导致了中国人在于陌生人熟识后,常常在人、事、金钱,财物等来往上会有一种道德上的义务,但有些行为发生在法律层面之外,不能依法产生后果,两种理念的冲突引发了许多法律的问题与争议纠纷。
由于有的行为属于纯粹的情谊,因为在法律层面之外,因此即使发生了,她们必然不产生法律责任。比如晚餐旨在社交和娱乐的邀请。如果有的情谊行为一方出于恶意的违反公序良俗损害对方利益时,则必然会有法律上损害赔偿义务。中国这方面最经典的案例则是2008年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驳回了冯庆福、赵文连诉姚舟富等生命权诉讼请求,米易县法院审理认为,冯勇与姚舟富等人饮酒的行为属于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约定的或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姚舟富等人的行为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有的行为虽有法律的意义,特别是根据法律能产生后果,这些后果是依法产生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愿意都要产生,对这些准法律行为而言,有关法律行为是否适用于它们?或至少是否应准用于它们。这类行为相对纯粹的情谊行为来,就显得非常的模棱两可了。关于这方面比如免费搭乘他人机动车辆受到的伤害;在日常生活中带有情谊性的纯粹社会交往性质的承诺行为;过车水马龙的街上意味着提供一种帮助建议的招手产生的误判发生的事故;帮助邻居照看孩子等等。在德国则有两则关于模棱两可的判例,一则是五人组成了一个摸彩共同体,每人每周付10马克,然后其中一人用50马克购买事先确定了顺序的数字。有一次买彩票的没买,导致了错失一万马克的奖,其中三人起诉应购买彩票要求赔偿应得份额。引起学术界广泛讨论的一则案例说的是一对男女结成了非婚姻共同体,约定由女方服用避孕药,但女方则没向男方发出警告的情况下停止了服用,因此生下一个孩子。男方要求女方承担违约的损害赔偿责任。非婚姻共同体,本身就意味着当事人之间自由的亲密的一种伙伴关系,不愿意置于法律的规则之下的意愿。在我们中国,这样的案例则在我看来就是2006年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判决自助游中的12名同行的旅伴向其中一死者家属赔偿21.1万元,户外活动组织者陈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判赔16万元。此判决让极像”情谊行为“的户外爱好者表示了不满,因为大多户外活动者不仅是自愿的,而且还是费用”AA“制。
由于调整中国五伦之一“朋友”关系的是义理,属于道德范畴,意味着“义”作为一种道德义务,履行的是人对人之间的义务,并不是在现代法制下,对一种超然的价值施加在个人身上的带有神或者信仰层面的义务。传统的“义理”不仅强化了私情在道德上的义务,在法治的形式下不仅阻隔了义理的消极作用,相反还为私情提供了合理性甚至正当性,导致了现代法治下刚性规则追求的普世价值抽象原则的扭曲。
——— 《论语·学而》
“五伦”是中国传统社会基本的五种人伦关系,即父子、君臣、夫妇、兄弟、朋友五种关系。伦,人伦,就是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人伦中的双方都是要遵守一定的“规矩”。用忠、孝、悌、忍、善为“五伦”关系准则,这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道理和行为准则。2000多年来中国封建统治者一直强调用它处理人们之间的关系,认为一旦“人伦明于上,小民亲于下”就能实现国治天下平的理想社会。这一套道德规范与内在精神一起维护和强化着追过封建社会的宗法等级制度,形塑了中国人的精神世界以及对人格的认识。由于儒家”五伦“注重的是血缘、亲缘、地缘以及熟人之间的关系,这也导致了中国现代化过程中走了许多曲折的路。
“朋友”作为五伦关系中的一环,对中国的政治制度、社会道德规范以及社会制裁都有着重大的影响,甚至影响到商业的交易或发展。朋友之间的人伦在中国则是以“义理”表现出来的,善恶是非之判断,言行之准则,皆由“义理”衡量规矩。“义理”之内涵,不仅在于“义理”是道德义务法则,并且是非常个人的关系;基于主观判断,伸缩自如;义理常和个人素好或者金钱有关系;义理与正义无关。由于对事物的对错的评价和人际关系中个人的好恶,都依据“私情而定”,从公共精神上来看,“私情”其实和公义是相反的,这必然导致“义理”不是一种法治社会下对普遍的社会正义的追求,属于一种私人之间的伦理了。因为此,导致了中国人在于陌生人熟识后,常常在人、事、金钱,财物等来往上会有一种道德上的义务,但有些行为发生在法律层面之外,不能依法产生后果,两种理念的冲突引发了许多法律的问题与争议纠纷。
由于有的行为属于纯粹的情谊,因为在法律层面之外,因此即使发生了,她们必然不产生法律责任。比如晚餐旨在社交和娱乐的邀请。如果有的情谊行为一方出于恶意的违反公序良俗损害对方利益时,则必然会有法律上损害赔偿义务。中国这方面最经典的案例则是2008年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驳回了冯庆福、赵文连诉姚舟富等生命权诉讼请求,米易县法院审理认为,冯勇与姚舟富等人饮酒的行为属于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约定的或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姚舟富等人的行为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有的行为虽有法律的意义,特别是根据法律能产生后果,这些后果是依法产生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愿意都要产生,对这些准法律行为而言,有关法律行为是否适用于它们?或至少是否应准用于它们。这类行为相对纯粹的情谊行为来,就显得非常的模棱两可了。关于这方面比如免费搭乘他人机动车辆受到的伤害;在日常生活中带有情谊性的纯粹社会交往性质的承诺行为;过车水马龙的街上意味着提供一种帮助建议的招手产生的误判发生的事故;帮助邻居照看孩子等等。在德国则有两则关于模棱两可的判例,一则是五人组成了一个摸彩共同体,每人每周付10马克,然后其中一人用50马克购买事先确定了顺序的数字。有一次买彩票的没买,导致了错失一万马克的奖,其中三人起诉应购买彩票要求赔偿应得份额。引起学术界广泛讨论的一则案例说的是一对男女结成了非婚姻共同体,约定由女方服用避孕药,但女方则没向男方发出警告的情况下停止了服用,因此生下一个孩子。男方要求女方承担违约的损害赔偿责任。非婚姻共同体,本身就意味着当事人之间自由的亲密的一种伙伴关系,不愿意置于法律的规则之下的意愿。在我们中国,这样的案例则在我看来就是2006年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判决自助游中的12名同行的旅伴向其中一死者家属赔偿21.1万元,户外活动组织者陈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判赔16万元。此判决让极像”情谊行为“的户外爱好者表示了不满,因为大多户外活动者不仅是自愿的,而且还是费用”AA“制。
由于调整中国五伦之一“朋友”关系的是义理,属于道德范畴,意味着“义”作为一种道德义务,履行的是人对人之间的义务,并不是在现代法制下,对一种超然的价值施加在个人身上的带有神或者信仰层面的义务。传统的“义理”不仅强化了私情在道德上的义务,在法治的形式下不仅阻隔了义理的消极作用,相反还为私情提供了合理性甚至正当性,导致了现代法治下刚性规则追求的普世价值抽象原则的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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