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Groundwork for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摘要
【按语:只有短短几十页的《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Groundwork for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1785)》在道德哲学史上却具有枢纽性的地位:除了提供了“自律”“道德尊严”等关键概念外,还提供了一个影响深远的道德框架。这本书的基本思想不是很复杂:为了提供先天的道德知识,必须研究道德形而上学。善良意志是唯一绝对善之物,在经验中表现为义务和道德法则。道德概念先天地在理性中有其位置和起源;通过分析法则(law)这一概念,康德给出了道德命令的三个公式:普遍立法(客观)、人是目的(主观)、自律(整全)。在追问“道德法则因何而有约束力?”时,康德回到本体论提供了一个精致的答案:道德法则无非是属于理知世界的真正的理智自我对也属于感官世界的“人-自我”的一种呈现或命令。那么“自由”“道德自律”如何可能?康德说,这个问题是无法说明的,而只能由实践理性去捍卫,可以算作是“理性的信仰”概念。
唯一的问题在于,如果先天的道德法则不能由经验提供,则如何认识之或思考之?限于体系约束,似乎康德甚至在《实践理性批判》中都没有提供答案,那里他只是含混其词地说:“普遍的道德法则是纯粹理性的惟一事实”。(《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版,页41)
阅读使用李秋零《康德著作全集》版本,英文对照耶鲁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Allen Wood译本。】
前言(Preface)
哲学有逻辑学、物理学和伦理学三个分支。依据来源可分为经验性的哲学和纯粹的哲学;纯粹哲学又可以分为纯然形式的逻辑和限定在特定知性对象(determinate objects of the understanding)上的形而上学(metaphysics)。“从义务和道德法则的普通理念就自动地显示出:必须有这样一门哲学(纯粹的道德哲学)。…责任的根据…必须先天地仅仅在纯粹理性的概念中去寻找。…道德哲学…并不从关于人的知识借取丝毫东西,而是把人当作理性的存在者,赋予他先天的法则。”【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李秋零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页396,下同】
Wolff的普遍实践哲学体系并没有提供道德形而上学,而Kant这部著作打算为道德形而上学提供基础,但因为不够完备,“我不使用纯粹实践理性批判的称谓,而是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这个称谓。”【398】而这部著作的主要任务是“找出并且确立道德的最高原则(search for and establishment of the supreme principle of morality )。”【399】方法是分析地从普通知识进展到最高原则。
章1 由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到哲学的道德理性知识的过渡(Transition from common rational moral cognition to philosophical moral cognition)
一开始Kant就说,“在世界之内,一般而言甚至在世界之外,除了一个善的意志之外,不可能设想任何东西能够被无限制地视为善的(There is nothing it is possible to think of anywhere in the world, or indeed anything at all outside it, that can be held to be good without limitation, excepting only a good will)。”【400】善的意志构成配享幸福(worthiness to be happy)的条件,“它就自身而言是善的。”【401】
大自然的赐予中,理性的功能超越自我保存和幸福,“理性仍然是作为实践的能力,亦即作为一种应当影响意志的能力被分配给我们,所以,理性的真正使命必定是产生一个并非在其他意图中作为手段,而是就自身而言就是善的意志(since reason nevertheless has been imparted to us as a practical faculty, i.e., as one that ought to have influence on the will, its true vocation must therefore be not to produce volition as a means to some other aim, but rather to produce a will good in itself)。…这个意志虽然不是唯一的和完全的善,但它却必须是最高的善。”【403】
为了阐明good will的概念,康德提出了义务的概念,“这个概念包含着一个善的意志的概念,尽管有某些主观的限制和障碍。”【403】“没有任何偏好地、仅仅出自义务地(from duty)做出这个行为…这个行为才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405】而义务行为的道德价值不在于意图的实现,而在于该行为所遵循的准则(maxim)。因此,“义务就是出于对法则的敬重的行为的必然性(Duty is the necessity of an action from respect for the law)。”【407】因此,理性存在者里面的法则本身而非其结果构成了道德上的最高善。因为剔除了冲动,因而这里的法则是行为的普遍合法则性(universal lawfulness),“唯有这种合法则性应当充任意志的原则,也就是说,我决不应当以别的方式行事,除非我也能够希望我的准则成为一个普遍的法则(I ought never to conduct myself except so that I could also will that my maxim become a universal law )。”【409】
普通实践理性以上述原则为圭臬(norm),而且在道德事物中只需要普通理性判断就足够了,哲学在此仅仅是更为完整地展现道德的体系。但是天真无邪(innocence)却容易受到诱惑,因此普通实践理性需要跨入实践哲学。
章2 由通俗的道德哲学到道德形而上学的过渡(Transition from popular moral philosophy to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独立的道德形而上学“不仅是义务的一切理论的、可靠地确定的知识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基底,而且同时是现实地实现义务的规范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急需之物(is not only an indispensable substrate of all theoretical cognition of duties which is securely determined, but it is at the same time also a desideratum of the highest importance for the actual fulfillment of its precepts)。”【417】“道德原则不是建立在人的本性的特征之上,而是必须先天地自行存在。…一切道德概念都完全先天地在理性中有其位置和起源;…这些概念不能从任何经验性的,因而纯属偶然的知识中抽象出来;它们的尊严正在于其起源的这种纯粹性。”【417】因此要探究实践的理性能力。
“唯有理性存在者具有按照法则的表象亦即按照原则来行动的能力,或者说具有一个意志。…意志无非就是实践理性。…意志是一种能力,仅仅选择理性不依赖于偏好而认作实践上必然的亦即善的东西。”【419】但当意志还受理性之外的动机影响时,则客观法则对意志呈现出一种强制性(necessitating),称为诫命(command),其公式就叫做命令式(an imperative)。【420,这里的意志仍然不纯粹哦,可以区别于法则嘛】命令式用“应当”来表述。“对于一个神圣的意志俩说,并不适用命令式;…因为意欲自己就已经与法则必然一致。所以命令式只是表达一般意欲的客观法则与这个或者那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的主观不完善性之关系的公式。”【421】
命令式可以分为定言命令和假言命令(需要与另一个目的相关)。后者还可以细分为技巧的命令式和审慎的命令式(imperatives of prudence,与幸福相关);而定言命令式是道德的命令式。Kant追问命令式如何可能。审慎的命令式和技巧的命令式是分析的,只要确定了目的和幸福的概念。这里康德说,“幸福不是理性的理想,而是想像力的理想。”【426】因此,“道德的命令式如何可能,却毫无疑问是惟一需要解决的问题。”【426】
经验无法澄清道德的命令式,因此必须先天地研究其可能性。康德说看得出(其实是康德初步规定):惟有定言命令式是实践的法则而不仅仅是意志的原则(客观必然性);定言命令式是先天综合命题(因为它将意志与行动必然地联结起来)。
康德进而从定言命令式的概念来分析公式。命令式除了法则外,所包含的只是准则(maxim)符合这法则(law)的必然性。因此,定言命令式的第一个公式或客观公式是:“要只按照你同时能够意愿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428】而由于“法则的普遍性构成了真正说来在最普遍的意义上叫做自然的东西”,因而客观公式的另一种说法是:“要这样行动,就好像你的行为的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普遍的自然法则似的(So act as if the maxim of your action were to become through your will a universal law of nature)。”【429】举了自杀、借款、才华、助人四个例子后,康德说客观公式是“一般而言对行为作出道德判断的法规(canon)。”【431】在进一步分析公式之前,康德补充了对纯粹哲学的辩护,“哲学应当证明自己的纯正性,它是它自己的法则的自我支撑者。…凡是经验性的东西,都不仅完全不适宜于在这方面作为道德原则的补充。…在一种实践哲学中,我们关心的并不是去得知发生的某事的依据,而是得知即使从未发生也应当发生的某事的法则,亦即客观的实践法则。”【433-4】
康德接下来分析了道德命令式的第二个公式。意志是依据法则规定自己行为的能力,“用来作为意志自己规定自己的客观基础的东西,就是目的(end),而目的如果是由纯然的理性给予的,那就必然对一切理性存在者同样有效。”【435】在区分了质料的(主观的)和形式的(客观的)目的后,康德说,“人以及一般而言每一个理性存在者,都作为目的自身而实存,不仅仅作为这个或者那个意志随意使用的手段而实存,而是在他的一切无论是针对自己还是针对别人的行动中,必须始终同时被视为目的。…理性存在者被称为人格(persons),因为它们的本性就已经使它们凸显为目的自身,亦即凸显为不可以仅仅当作手段来使用的东西。…有理性的本性作为目的的自身而实存。人们必然这样表象自己的实存。”【436】因此,实践的命令式的第二个公式(主观公式)是:“你要如此行动,即无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作目的,绝不仅仅当作手段(Act so that you use humanity as much in your own person as in the person of every other, always at the same time as end and never merely as means)。”【437】康德用这一公式再分析了自杀、借钱等例子,并且在附注中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不能用作准绳。
理性本性(rational nature)作为目的自身这一点不是来自经验,而是“源自纯粹的理性”。【439】现在康德将前述客观公式(实践立法的根据在于规则)和主观公式(主观上则在于目的)结合为第三个公式即自律公式:“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都是一个普遍立法的意志的理念。…意志…必须被视为自己立法的。”【439】(康德说无法证明存在定言命令,但是可以看出一点,“出自义务的意欲中对一切兴趣的排除,它是定言命令式有别于假言命令式的特殊标记。”【440】)
自律公式和理性存在者的概念导向一个目的王国(realm of ends)的概念。“一个王国,是指不同的理性存在者通过共同的法则形成的系统结合。…由于这些法则正是着意于这些存在者互为目的和手段的关系,这个王国可以叫做一个目的王国。”【441】目的王国中有元首和成员,元首是那些全然独立的存在者(诸如上帝);而如果准则非因理性存在者的本性而必然地与客观原则一致,这种必然性就叫做实践的强制(practical necessitation),亦即义务。义务不适用于元首,只适用于成员。 理性之所以使得意志遵循普遍立法,这是“出于一个理性存在者的尊严的理念。…道德和能够具有道德的人性是惟一具有尊严的。”【443】价值在于意念(attitudes of mind)。“自律就是人的本性和任何有理性的本性的尊严的根据。”【444】
康德说前述三个命令式是同一法则的三个公式,只有主观的差别,即认识论的差别:形式的、质料的、完备的规定。康德重申说,“道德而是行为与意志自律的关系,亦即通过意志的准则与可能的普遍立法的关系。”【448】并再度区分了神圣意志与“一个并非绝对善的意志”,后者对自律原则的依赖性就是责任。“意志的自律是意志的一种性状,由于这种性状,意志对于自身来说是一种法则。自律的原则是:不要以其他方式做选择,除非其选择的准则同时作为普遍的法则被一起包含在同一个意欲中。…自律原则是唯一的道德原则。”【449】他律则非真正的道德原则,有好几种表现方式。最后康德说,“这样一个实践的先天综合命题(道德命令)是如何可能的,以及这个命题为什么是必然的?这是一个其解答不再在道德形而上学界限之内的课题。”【453】研究定言命令和意志自律的真实性需要对理性能力本身进行一种批判。
章3 由道德形而上学到纯粹实践理性批判的过渡
为了说明意志自律,康德追溯到自由,“自由是这种因果性(理性而言的因果性)在能够不依赖于外来的规定它的原因而起作用时的那种属性。…除了自律外…意志的自由还能够是什么东西呢?”【454】“一个自由意志和一个服从道德法则的意志是一回事。”【455】“我们必须把自由的理念赋予每一个具有意志的理性存在者。”【456】但我们无法证明自由是某种现实的东西,我们只是必须预设自由。
康德现在回到真正的难题:我们的准则为何要服从普遍立法呢,“道德法则因何而有约束力”?【458】意志的自由和意志的自我立法是可以互换的概念,不能用来为彼此提供根据,那样会陷入循环。康德提供了一个本体论或存在论的解决方案。实践的自由概念与存在论上的划界是相勾连的。显象背后是物自身,“这就必然提供一个感性世界和知性世界的区别。”【459】人经验中属于感官世界,“但就在它里面可能是纯粹活动的东西而言把自己归入理智世界。”【459】“理性在理念的名义下…把感官世界与知性世界彼此区别开来。”【460】关键在于,“一个理性存在者必须把自己视为理智(intelligence,因此不是从他的低级力量方面来看),不是视为属于感官世界的,而是视为属于知性世界的。”【460】理知世界的存在者只能按照自由的理念来设想自己意志的因果性,“因为对感官世界的规定原因的独立性就是自由。”【461】这样,康德通过本体论为其自律的道德法则提供了基础:“如果我们设想我们自己是自由的,我们就把自己作为成员置入知性世界,并认识到意志的自律连同其结果,亦即道德;但如果我们设想自己负有义务,我们就把自己视为属于感官世界,但同时也属于知性世界。”【461,多美妙的本体论-伦理学结构啊,我爱死你了;可惜随着这个本体论的解体,康德的伦理学是如何?】
现在康德回到定言命令式是如何可能的问题。“定言命令式是可能的,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自由的理念使我成为一个理知世界的成员;…同时直观到自己是感官世界的成员,所以这些行为应当符合意志的自律;这个定言的‘应当’表现出一个先天综合命题,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在我被感性欲望所刺激的意志之外,还加上了同一个意志的理念,但这同一个意志却是属于知性世界的、纯粹的,对于自身来说是实践的。”【462】
通过推溯到自由,康德解决了定言命令式如何可能的问题。但自由也有些问题要考虑。自由是理性的理念(idea of reason),而人类理性预设,在自由和自然必然性之间没有真正的矛盾。自由与自然在同一主题中结合在一起。这涉及显象与理知世界的区分,“只是作为理智才是真正的自我,语词相反,作为人只是他自己的现象。”【466】
设想知性世界(world of understanding)时,实践理性并没有逾越自己的界限;但当它想直观自己进入知性世界的时候,就逾越了自己的界限。“一个知性世界的概念只是一个立场(standpoint),理性发现自己被迫在显象之外采取这一立场,以便把自己设想成为实践的。”【466】“如果理性胆敢去说明纯粹理性如何能够是实践的,它就逾越了自己的所有界限,这与说明自由如何可能的任务完全是一回事。…它(自由)只是被视为理性在一个存在者里面的必要预设。…但是,在依照自然法则的规定终止的地方,一切说明也就终止了;剩下的只有捍卫(But where the determin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natural laws ceases, there too ceases all explanation, and there is nothing left over except defense,)。”【467】
随后康德补充说对道德的兴趣叫做道德情感(moral feeling),“它曾被一些人错误地说成是我们的道德判断的标准,其实,它必须被视为法则对意志施加的主观作用,唯有理性才为它提供客观法则。”【468】法则之所以引起兴趣,“乃是因为它对我们人有效,因为它产生自作为理智的我们的意志,从而产生自我们真正的自我。”【469】但自由不能解释;纯粹理性如何能够是实践的,这也不能解释。这里是道德研究的最高界限。“我们本身作为理性存在者属于一个纯粹的知性世界,这个纯粹的知性世界,作为一切理智的一个政体,其理念为了一种理性的信仰起见,即使一切知识都终止在这个理念的界限上,也始终是一个有用的并且容许的理念(the idea of a pure world of the understanding, as a whole of all intelligences, to which we belong as rational beings (though on the other side at the same time members of the world of sense) is always a usable and permissible idea on behalf of a rational faith,40 even if at its boundary all knowledge has an end)。”【471】
江绪林 2013年6月20日星期四
唯一的问题在于,如果先天的道德法则不能由经验提供,则如何认识之或思考之?限于体系约束,似乎康德甚至在《实践理性批判》中都没有提供答案,那里他只是含混其词地说:“普遍的道德法则是纯粹理性的惟一事实”。(《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版,页41)
阅读使用李秋零《康德著作全集》版本,英文对照耶鲁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Allen Wood译本。】
前言(Preface)
哲学有逻辑学、物理学和伦理学三个分支。依据来源可分为经验性的哲学和纯粹的哲学;纯粹哲学又可以分为纯然形式的逻辑和限定在特定知性对象(determinate objects of the understanding)上的形而上学(metaphysics)。“从义务和道德法则的普通理念就自动地显示出:必须有这样一门哲学(纯粹的道德哲学)。…责任的根据…必须先天地仅仅在纯粹理性的概念中去寻找。…道德哲学…并不从关于人的知识借取丝毫东西,而是把人当作理性的存在者,赋予他先天的法则。”【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李秋零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页396,下同】
Wolff的普遍实践哲学体系并没有提供道德形而上学,而Kant这部著作打算为道德形而上学提供基础,但因为不够完备,“我不使用纯粹实践理性批判的称谓,而是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这个称谓。”【398】而这部著作的主要任务是“找出并且确立道德的最高原则(search for and establishment of the supreme principle of morality )。”【399】方法是分析地从普通知识进展到最高原则。
章1 由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到哲学的道德理性知识的过渡(Transition from common rational moral cognition to philosophical moral cognition)
一开始Kant就说,“在世界之内,一般而言甚至在世界之外,除了一个善的意志之外,不可能设想任何东西能够被无限制地视为善的(There is nothing it is possible to think of anywhere in the world, or indeed anything at all outside it, that can be held to be good without limitation, excepting only a good will)。”【400】善的意志构成配享幸福(worthiness to be happy)的条件,“它就自身而言是善的。”【401】
大自然的赐予中,理性的功能超越自我保存和幸福,“理性仍然是作为实践的能力,亦即作为一种应当影响意志的能力被分配给我们,所以,理性的真正使命必定是产生一个并非在其他意图中作为手段,而是就自身而言就是善的意志(since reason nevertheless has been imparted to us as a practical faculty, i.e., as one that ought to have influence on the will, its true vocation must therefore be not to produce volition as a means to some other aim, but rather to produce a will good in itself)。…这个意志虽然不是唯一的和完全的善,但它却必须是最高的善。”【403】
为了阐明good will的概念,康德提出了义务的概念,“这个概念包含着一个善的意志的概念,尽管有某些主观的限制和障碍。”【403】“没有任何偏好地、仅仅出自义务地(from duty)做出这个行为…这个行为才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405】而义务行为的道德价值不在于意图的实现,而在于该行为所遵循的准则(maxim)。因此,“义务就是出于对法则的敬重的行为的必然性(Duty is the necessity of an action from respect for the law)。”【407】因此,理性存在者里面的法则本身而非其结果构成了道德上的最高善。因为剔除了冲动,因而这里的法则是行为的普遍合法则性(universal lawfulness),“唯有这种合法则性应当充任意志的原则,也就是说,我决不应当以别的方式行事,除非我也能够希望我的准则成为一个普遍的法则(I ought never to conduct myself except so that I could also will that my maxim become a universal law )。”【409】
普通实践理性以上述原则为圭臬(norm),而且在道德事物中只需要普通理性判断就足够了,哲学在此仅仅是更为完整地展现道德的体系。但是天真无邪(innocence)却容易受到诱惑,因此普通实践理性需要跨入实践哲学。
章2 由通俗的道德哲学到道德形而上学的过渡(Transition from popular moral philosophy to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独立的道德形而上学“不仅是义务的一切理论的、可靠地确定的知识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基底,而且同时是现实地实现义务的规范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急需之物(is not only an indispensable substrate of all theoretical cognition of duties which is securely determined, but it is at the same time also a desideratum of the highest importance for the actual fulfillment of its precepts)。”【417】“道德原则不是建立在人的本性的特征之上,而是必须先天地自行存在。…一切道德概念都完全先天地在理性中有其位置和起源;…这些概念不能从任何经验性的,因而纯属偶然的知识中抽象出来;它们的尊严正在于其起源的这种纯粹性。”【417】因此要探究实践的理性能力。
“唯有理性存在者具有按照法则的表象亦即按照原则来行动的能力,或者说具有一个意志。…意志无非就是实践理性。…意志是一种能力,仅仅选择理性不依赖于偏好而认作实践上必然的亦即善的东西。”【419】但当意志还受理性之外的动机影响时,则客观法则对意志呈现出一种强制性(necessitating),称为诫命(command),其公式就叫做命令式(an imperative)。【420,这里的意志仍然不纯粹哦,可以区别于法则嘛】命令式用“应当”来表述。“对于一个神圣的意志俩说,并不适用命令式;…因为意欲自己就已经与法则必然一致。所以命令式只是表达一般意欲的客观法则与这个或者那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的主观不完善性之关系的公式。”【421】
命令式可以分为定言命令和假言命令(需要与另一个目的相关)。后者还可以细分为技巧的命令式和审慎的命令式(imperatives of prudence,与幸福相关);而定言命令式是道德的命令式。Kant追问命令式如何可能。审慎的命令式和技巧的命令式是分析的,只要确定了目的和幸福的概念。这里康德说,“幸福不是理性的理想,而是想像力的理想。”【426】因此,“道德的命令式如何可能,却毫无疑问是惟一需要解决的问题。”【426】
经验无法澄清道德的命令式,因此必须先天地研究其可能性。康德说看得出(其实是康德初步规定):惟有定言命令式是实践的法则而不仅仅是意志的原则(客观必然性);定言命令式是先天综合命题(因为它将意志与行动必然地联结起来)。
康德进而从定言命令式的概念来分析公式。命令式除了法则外,所包含的只是准则(maxim)符合这法则(law)的必然性。因此,定言命令式的第一个公式或客观公式是:“要只按照你同时能够意愿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428】而由于“法则的普遍性构成了真正说来在最普遍的意义上叫做自然的东西”,因而客观公式的另一种说法是:“要这样行动,就好像你的行为的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普遍的自然法则似的(So act as if the maxim of your action were to become through your will a universal law of nature)。”【429】举了自杀、借款、才华、助人四个例子后,康德说客观公式是“一般而言对行为作出道德判断的法规(canon)。”【431】在进一步分析公式之前,康德补充了对纯粹哲学的辩护,“哲学应当证明自己的纯正性,它是它自己的法则的自我支撑者。…凡是经验性的东西,都不仅完全不适宜于在这方面作为道德原则的补充。…在一种实践哲学中,我们关心的并不是去得知发生的某事的依据,而是得知即使从未发生也应当发生的某事的法则,亦即客观的实践法则。”【433-4】
康德接下来分析了道德命令式的第二个公式。意志是依据法则规定自己行为的能力,“用来作为意志自己规定自己的客观基础的东西,就是目的(end),而目的如果是由纯然的理性给予的,那就必然对一切理性存在者同样有效。”【435】在区分了质料的(主观的)和形式的(客观的)目的后,康德说,“人以及一般而言每一个理性存在者,都作为目的自身而实存,不仅仅作为这个或者那个意志随意使用的手段而实存,而是在他的一切无论是针对自己还是针对别人的行动中,必须始终同时被视为目的。…理性存在者被称为人格(persons),因为它们的本性就已经使它们凸显为目的自身,亦即凸显为不可以仅仅当作手段来使用的东西。…有理性的本性作为目的的自身而实存。人们必然这样表象自己的实存。”【436】因此,实践的命令式的第二个公式(主观公式)是:“你要如此行动,即无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作目的,绝不仅仅当作手段(Act so that you use humanity as much in your own person as in the person of every other, always at the same time as end and never merely as means)。”【437】康德用这一公式再分析了自杀、借钱等例子,并且在附注中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不能用作准绳。
理性本性(rational nature)作为目的自身这一点不是来自经验,而是“源自纯粹的理性”。【439】现在康德将前述客观公式(实践立法的根据在于规则)和主观公式(主观上则在于目的)结合为第三个公式即自律公式:“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都是一个普遍立法的意志的理念。…意志…必须被视为自己立法的。”【439】(康德说无法证明存在定言命令,但是可以看出一点,“出自义务的意欲中对一切兴趣的排除,它是定言命令式有别于假言命令式的特殊标记。”【440】)
自律公式和理性存在者的概念导向一个目的王国(realm of ends)的概念。“一个王国,是指不同的理性存在者通过共同的法则形成的系统结合。…由于这些法则正是着意于这些存在者互为目的和手段的关系,这个王国可以叫做一个目的王国。”【441】目的王国中有元首和成员,元首是那些全然独立的存在者(诸如上帝);而如果准则非因理性存在者的本性而必然地与客观原则一致,这种必然性就叫做实践的强制(practical necessitation),亦即义务。义务不适用于元首,只适用于成员。 理性之所以使得意志遵循普遍立法,这是“出于一个理性存在者的尊严的理念。…道德和能够具有道德的人性是惟一具有尊严的。”【443】价值在于意念(attitudes of mind)。“自律就是人的本性和任何有理性的本性的尊严的根据。”【444】
康德说前述三个命令式是同一法则的三个公式,只有主观的差别,即认识论的差别:形式的、质料的、完备的规定。康德重申说,“道德而是行为与意志自律的关系,亦即通过意志的准则与可能的普遍立法的关系。”【448】并再度区分了神圣意志与“一个并非绝对善的意志”,后者对自律原则的依赖性就是责任。“意志的自律是意志的一种性状,由于这种性状,意志对于自身来说是一种法则。自律的原则是:不要以其他方式做选择,除非其选择的准则同时作为普遍的法则被一起包含在同一个意欲中。…自律原则是唯一的道德原则。”【449】他律则非真正的道德原则,有好几种表现方式。最后康德说,“这样一个实践的先天综合命题(道德命令)是如何可能的,以及这个命题为什么是必然的?这是一个其解答不再在道德形而上学界限之内的课题。”【453】研究定言命令和意志自律的真实性需要对理性能力本身进行一种批判。
章3 由道德形而上学到纯粹实践理性批判的过渡
为了说明意志自律,康德追溯到自由,“自由是这种因果性(理性而言的因果性)在能够不依赖于外来的规定它的原因而起作用时的那种属性。…除了自律外…意志的自由还能够是什么东西呢?”【454】“一个自由意志和一个服从道德法则的意志是一回事。”【455】“我们必须把自由的理念赋予每一个具有意志的理性存在者。”【456】但我们无法证明自由是某种现实的东西,我们只是必须预设自由。
康德现在回到真正的难题:我们的准则为何要服从普遍立法呢,“道德法则因何而有约束力”?【458】意志的自由和意志的自我立法是可以互换的概念,不能用来为彼此提供根据,那样会陷入循环。康德提供了一个本体论或存在论的解决方案。实践的自由概念与存在论上的划界是相勾连的。显象背后是物自身,“这就必然提供一个感性世界和知性世界的区别。”【459】人经验中属于感官世界,“但就在它里面可能是纯粹活动的东西而言把自己归入理智世界。”【459】“理性在理念的名义下…把感官世界与知性世界彼此区别开来。”【460】关键在于,“一个理性存在者必须把自己视为理智(intelligence,因此不是从他的低级力量方面来看),不是视为属于感官世界的,而是视为属于知性世界的。”【460】理知世界的存在者只能按照自由的理念来设想自己意志的因果性,“因为对感官世界的规定原因的独立性就是自由。”【461】这样,康德通过本体论为其自律的道德法则提供了基础:“如果我们设想我们自己是自由的,我们就把自己作为成员置入知性世界,并认识到意志的自律连同其结果,亦即道德;但如果我们设想自己负有义务,我们就把自己视为属于感官世界,但同时也属于知性世界。”【461,多美妙的本体论-伦理学结构啊,我爱死你了;可惜随着这个本体论的解体,康德的伦理学是如何?】
现在康德回到定言命令式是如何可能的问题。“定言命令式是可能的,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自由的理念使我成为一个理知世界的成员;…同时直观到自己是感官世界的成员,所以这些行为应当符合意志的自律;这个定言的‘应当’表现出一个先天综合命题,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在我被感性欲望所刺激的意志之外,还加上了同一个意志的理念,但这同一个意志却是属于知性世界的、纯粹的,对于自身来说是实践的。”【462】
通过推溯到自由,康德解决了定言命令式如何可能的问题。但自由也有些问题要考虑。自由是理性的理念(idea of reason),而人类理性预设,在自由和自然必然性之间没有真正的矛盾。自由与自然在同一主题中结合在一起。这涉及显象与理知世界的区分,“只是作为理智才是真正的自我,语词相反,作为人只是他自己的现象。”【466】
设想知性世界(world of understanding)时,实践理性并没有逾越自己的界限;但当它想直观自己进入知性世界的时候,就逾越了自己的界限。“一个知性世界的概念只是一个立场(standpoint),理性发现自己被迫在显象之外采取这一立场,以便把自己设想成为实践的。”【466】“如果理性胆敢去说明纯粹理性如何能够是实践的,它就逾越了自己的所有界限,这与说明自由如何可能的任务完全是一回事。…它(自由)只是被视为理性在一个存在者里面的必要预设。…但是,在依照自然法则的规定终止的地方,一切说明也就终止了;剩下的只有捍卫(But where the determin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natural laws ceases, there too ceases all explanation, and there is nothing left over except defense,)。”【467】
随后康德补充说对道德的兴趣叫做道德情感(moral feeling),“它曾被一些人错误地说成是我们的道德判断的标准,其实,它必须被视为法则对意志施加的主观作用,唯有理性才为它提供客观法则。”【468】法则之所以引起兴趣,“乃是因为它对我们人有效,因为它产生自作为理智的我们的意志,从而产生自我们真正的自我。”【469】但自由不能解释;纯粹理性如何能够是实践的,这也不能解释。这里是道德研究的最高界限。“我们本身作为理性存在者属于一个纯粹的知性世界,这个纯粹的知性世界,作为一切理智的一个政体,其理念为了一种理性的信仰起见,即使一切知识都终止在这个理念的界限上,也始终是一个有用的并且容许的理念(the idea of a pure world of the understanding, as a whole of all intelligences, to which we belong as rational beings (though on the other side at the same time members of the world of sense) is always a usable and permissible idea on behalf of a rational faith,40 even if at its boundary all knowledge has an end)。”【471】
江绪林 2013年6月20日星期四
有关键情节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