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的“诉诸上天”
对于洛克的《政府论》下篇的圣经典籍对耶弗那和诉诸上天的理解,我的认识是凡是涉及“诉诸上天”的地方都是洛克的委婉修辞,实际上均是说在某种特殊(或极端)情境下依照自然法运用强力反抗的意思。当然反抗对象可能是某个政府,也可能是反抗某个君主吧。
这样的理解有如下方面几个支持
1.洛克每次的“诉诸上天”的上下文环境均是比较特殊的情况,公民的权利或财产很可能无法保护而又没有可行的仲裁的状况。
第一处典型例证在在本书第十四章 论特权的阐述末尾。最后一个段落提出了他说的特权行使最为尖锐的问题,因为在前面洛克论证陈述既有的法律和条文是无法预见所有的政治-社会情况,在遇到极其特殊的情况时洛克申明君主(或政府实际代理人)可以绕开明文的法律甚至与法律存在抵触的情况下动用既有的权力,而前提是君主的此行在根本上仍然是出于自然法对人民的广义财产的保护。
在这样的思路下无疑留个了当权者出于私人欲望为非作歹的空间,也就是特权给统治者开了一个侵犯公民财产的可能,于是在第十四章的末尾他坦诚自问道:谁来判定这个权力是否使用得正当呢?对此洛克给出了他的回答,这个回答还是很坦诚的没有感到洛克有多少保留,【在赋有特权的经常存在的执行权和一个由执行权来决定召集的立法机关之间,世界上不可能有裁判者;同样地,如果执行机关或立法机关在掌握权力后,企图或实行奴役人民或摧残人民,在立法机关和人民之间也不可能有裁判者】p106,洛克坦诚承认到在他的契约政府的分权体系设计当中是无法精当完美地处理这个问题的,没有一个更高的机构能够裁判俗界的政府的立法机关或执行机关的特权执行究竟是为了人民的福利还是践踏人民,在坦诚阐述没有之后,洛克提出的办法便是极具暧昧甚至虚幻的“诉诸上天”,在我的理解里这其实就是说洛克保留了公民的出于自然法的革命权,以这种最后辅助实行的杀伤力最大的武器震慑当权者,【在这种场合,如同在世界上没有裁判者的其他一切场合一样,人民没有别的补救办法,只有诉诸上天】p106,所以在此洛克明确说“在这种场合”便承接的是上文的假设——"如果执行机关或立法机关在掌握权力后,企图或实行奴役人民或摧残人民",因此在这种极端特殊情况下,洛克是承认公民可以采用暴力手段对抗政府乃至推翻政府的,这里的“诉诸上天”理解为暴力的手段而不是和平的向上帝请愿亦或是单方面自我克制。
第二处典型的例证是在本书第十九章 论政府的解体时洛克集中讨论怎样的裁判者能够真正判决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纷争,答案还是那个上帝。
【谁应是裁判者这一问题不应含有绝无任何裁判者的意思;因为,如果人世间没有司法机关来解决人们中间的纠纷,那么天上的上帝便是裁判者】,洛克虽公认为自由主义的鼻祖,现代性的开端者,但事实上真实的洛克并不是如现代人一样是无神论者,这里洛克的以天上的上帝做裁判也不是某种词穷后的遁词,因为洛克确实是一个教徒,他确实相信上帝的存在(这一点跟马基雅维利、霍布斯是否是基督徒的广泛争议不同)。
既然洛克相信惟有上帝才是最正义的裁判者,那么对于尘世的人们又应该如何处理跟政府可能的冲突呢,我们俗世世界的人们仍然需要有一个行动策略或动议的准则啊。【固然,惟有他(上帝)才是正义的裁判者;但是在这个场合,如同在其他一切场合,究竟另一个人曾否使自己与他处于战争状态,以及他应否像耶弗他那样诉诸最高的裁判者,则由每人自己来判断】,这段话在洛克的理论当中有很重要的价值,其实洛克的革命权(“诉诸最高的裁判者”)是否应该动用,说到底在他看来还是一个基于客观形势的主观意义上的审慎,也就是在一些情形下仍然是“由每人自己来判断”,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尽管洛克没有很明确规范的标准,但洛克仍然要求是每个人自己判断,仍然是个人主义的,仍然要求个人出场,而不是某种集体、组织代表众多的个人进行裁判,在进行这样的陈述时洛克仍然堵死了那些可能以组织宰制个人意见力图暴力推翻政府的理论可能。
2.《圣经·士师记》本来的诉诸上天的典故便是耶弗那应对外族入侵的情境,耶和华决定哪一方胜利,即胜利的一方被认为是耶和华和正义所在的一方。
3.“诉诸上天”的说法洛克也明确指出这种革命权民众要十分克制,不要轻易使用,否则会造成政府的频繁更换,所以将“诉诸上天”的理解为“武力对抗”与洛克的慎重应用革命权并不矛盾。
这样的理解有如下方面几个支持
1.洛克每次的“诉诸上天”的上下文环境均是比较特殊的情况,公民的权利或财产很可能无法保护而又没有可行的仲裁的状况。
第一处典型例证在在本书第十四章 论特权的阐述末尾。最后一个段落提出了他说的特权行使最为尖锐的问题,因为在前面洛克论证陈述既有的法律和条文是无法预见所有的政治-社会情况,在遇到极其特殊的情况时洛克申明君主(或政府实际代理人)可以绕开明文的法律甚至与法律存在抵触的情况下动用既有的权力,而前提是君主的此行在根本上仍然是出于自然法对人民的广义财产的保护。
在这样的思路下无疑留个了当权者出于私人欲望为非作歹的空间,也就是特权给统治者开了一个侵犯公民财产的可能,于是在第十四章的末尾他坦诚自问道:谁来判定这个权力是否使用得正当呢?对此洛克给出了他的回答,这个回答还是很坦诚的没有感到洛克有多少保留,【在赋有特权的经常存在的执行权和一个由执行权来决定召集的立法机关之间,世界上不可能有裁判者;同样地,如果执行机关或立法机关在掌握权力后,企图或实行奴役人民或摧残人民,在立法机关和人民之间也不可能有裁判者】p106,洛克坦诚承认到在他的契约政府的分权体系设计当中是无法精当完美地处理这个问题的,没有一个更高的机构能够裁判俗界的政府的立法机关或执行机关的特权执行究竟是为了人民的福利还是践踏人民,在坦诚阐述没有之后,洛克提出的办法便是极具暧昧甚至虚幻的“诉诸上天”,在我的理解里这其实就是说洛克保留了公民的出于自然法的革命权,以这种最后辅助实行的杀伤力最大的武器震慑当权者,【在这种场合,如同在世界上没有裁判者的其他一切场合一样,人民没有别的补救办法,只有诉诸上天】p106,所以在此洛克明确说“在这种场合”便承接的是上文的假设——"如果执行机关或立法机关在掌握权力后,企图或实行奴役人民或摧残人民",因此在这种极端特殊情况下,洛克是承认公民可以采用暴力手段对抗政府乃至推翻政府的,这里的“诉诸上天”理解为暴力的手段而不是和平的向上帝请愿亦或是单方面自我克制。
第二处典型的例证是在本书第十九章 论政府的解体时洛克集中讨论怎样的裁判者能够真正判决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纷争,答案还是那个上帝。
【谁应是裁判者这一问题不应含有绝无任何裁判者的意思;因为,如果人世间没有司法机关来解决人们中间的纠纷,那么天上的上帝便是裁判者】,洛克虽公认为自由主义的鼻祖,现代性的开端者,但事实上真实的洛克并不是如现代人一样是无神论者,这里洛克的以天上的上帝做裁判也不是某种词穷后的遁词,因为洛克确实是一个教徒,他确实相信上帝的存在(这一点跟马基雅维利、霍布斯是否是基督徒的广泛争议不同)。
既然洛克相信惟有上帝才是最正义的裁判者,那么对于尘世的人们又应该如何处理跟政府可能的冲突呢,我们俗世世界的人们仍然需要有一个行动策略或动议的准则啊。【固然,惟有他(上帝)才是正义的裁判者;但是在这个场合,如同在其他一切场合,究竟另一个人曾否使自己与他处于战争状态,以及他应否像耶弗他那样诉诸最高的裁判者,则由每人自己来判断】,这段话在洛克的理论当中有很重要的价值,其实洛克的革命权(“诉诸最高的裁判者”)是否应该动用,说到底在他看来还是一个基于客观形势的主观意义上的审慎,也就是在一些情形下仍然是“由每人自己来判断”,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尽管洛克没有很明确规范的标准,但洛克仍然要求是每个人自己判断,仍然是个人主义的,仍然要求个人出场,而不是某种集体、组织代表众多的个人进行裁判,在进行这样的陈述时洛克仍然堵死了那些可能以组织宰制个人意见力图暴力推翻政府的理论可能。
2.《圣经·士师记》本来的诉诸上天的典故便是耶弗那应对外族入侵的情境,耶和华决定哪一方胜利,即胜利的一方被认为是耶和华和正义所在的一方。
3.“诉诸上天”的说法洛克也明确指出这种革命权民众要十分克制,不要轻易使用,否则会造成政府的频繁更换,所以将“诉诸上天”的理解为“武力对抗”与洛克的慎重应用革命权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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