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
《法律发达史》读书笔记总结
本书由美国联邦法院哥伦比亚区上诉法官莫里斯(M.F.Morris)的讲座讲稿组成,出版于1909年。
本书可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即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法律的起源和性质与自然法。第二部分包括第二到六章,主要介绍了古代法。第三部分包括七到九章,主要介绍了中古与近现代法。
在第一章中,作者认为,法律由风俗习惯发展而来,否认了社会契约说(即书中的民约论),和社会强权说(即认为法律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此观点在国内颇为流行,作者举“红绿灯”例子反驳之)。点校者总结了作者的四个观点,即一、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二,法律是客观存在;三、上帝是一切法律的渊源;四、法律具有民族性。
在第二章中,作者认为摩西法即影响了后世教会立法,而教会法又是现今西方法学渊源之一。作者对基督教是持极端肯定态度的。第三章作者相继介绍了巴比伦、腓列基、埃及的立法,肯定它们对后世的影响。在第四章中,作者专门介绍了印度、米太波斯的立法。作者有强烈的种族观念,认为印度立法对西方有重大影响,因为他们同属雅利安民族。此观点还是初次听说。不过看到后面几章,方知作者观点颇奇特。
第五章介绍了古希腊立法,包括斯巴达雅典等主要城邦。作者肯定了罗德岛海商法对后世西方的影响,对斯巴达评价很低,对雅典评价较高。第六章介绍了罗马法,此章节在本书中着实重要,因后面几章作者无时无刻没有在提罗马法,并且对其颂扬到了一个相对变态的地步……此章中的内容其实并无新意,作者甚至都未具体介绍罗马法的内容。
从第七章起,作者走上了对罗马民法的颂扬和对日耳曼法的批判的无尽道路……第七第八章章名“罗马民法与条顿民族之普通法的竞争”,其实作者完全一边倒。日耳曼法被认为是封建的,野蛮的。原罗马帝国内的居民因为畏惧这些野蛮人的武力才臣服于他们,变成了农奴。作者同时批判了英国的封建制,并认为是教会的存在才使罗马法最终战胜野蛮,因为教士们研习罗马法。其实,在中古欧洲,教权对王权的限制毋庸置疑,只是,作者有走极端之嫌。第八章作者介绍了罗马法学的复兴,以拿破仑编纂法典告终。
第七、八章与第九、十章其实一脉相承,作者批判完了日耳曼法,接着回到英美法系。先从英国入手,作者认为,英国大宪章得以签订,与诺尔曼贵族无大关系,关键是教会和教士们。英国普通法发展到后来出现的衡平法院也被作者认为是代表了罗马法。总之,谁反封建谁支持教权谁就是代表罗马法……私以为这个逻辑过于简单。到第十章美国法,作者更为直接,现举两例,以证明美国舍弃英国普通法恢复罗马民法。本人对此处持怀疑态度。美国法在作者眼里,内容中大部分都继承自罗马法,英国普通法在其中只预留陪审制和判例制。此处后者已无实际意义,因为先例原则已不绝对,至于后者,作者以三点理由表明其也不能算严格意义上继承自英国普通法。其一,陪审团不是英国产物,由法兰克传入。其二,陪审团在英直到十八十九世纪才是自由的保障,当时美国已立国。其三,陪审团在实际应用中要改革。
本书作者的主要观点就是,褒罗马人,贬日耳曼撒克逊等野蛮人;褒教权,贬皇权;褒罗马法,贬日耳曼法及英国普通法。部分观点虽有偏激绝对之嫌,但也不是没有可借鉴之处。并提供了思考一些问题的另一些思路。
本书由美国联邦法院哥伦比亚区上诉法官莫里斯(M.F.Morris)的讲座讲稿组成,出版于1909年。
本书可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即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法律的起源和性质与自然法。第二部分包括第二到六章,主要介绍了古代法。第三部分包括七到九章,主要介绍了中古与近现代法。
在第一章中,作者认为,法律由风俗习惯发展而来,否认了社会契约说(即书中的民约论),和社会强权说(即认为法律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此观点在国内颇为流行,作者举“红绿灯”例子反驳之)。点校者总结了作者的四个观点,即一、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二,法律是客观存在;三、上帝是一切法律的渊源;四、法律具有民族性。
在第二章中,作者认为摩西法即影响了后世教会立法,而教会法又是现今西方法学渊源之一。作者对基督教是持极端肯定态度的。第三章作者相继介绍了巴比伦、腓列基、埃及的立法,肯定它们对后世的影响。在第四章中,作者专门介绍了印度、米太波斯的立法。作者有强烈的种族观念,认为印度立法对西方有重大影响,因为他们同属雅利安民族。此观点还是初次听说。不过看到后面几章,方知作者观点颇奇特。
第五章介绍了古希腊立法,包括斯巴达雅典等主要城邦。作者肯定了罗德岛海商法对后世西方的影响,对斯巴达评价很低,对雅典评价较高。第六章介绍了罗马法,此章节在本书中着实重要,因后面几章作者无时无刻没有在提罗马法,并且对其颂扬到了一个相对变态的地步……此章中的内容其实并无新意,作者甚至都未具体介绍罗马法的内容。
从第七章起,作者走上了对罗马民法的颂扬和对日耳曼法的批判的无尽道路……第七第八章章名“罗马民法与条顿民族之普通法的竞争”,其实作者完全一边倒。日耳曼法被认为是封建的,野蛮的。原罗马帝国内的居民因为畏惧这些野蛮人的武力才臣服于他们,变成了农奴。作者同时批判了英国的封建制,并认为是教会的存在才使罗马法最终战胜野蛮,因为教士们研习罗马法。其实,在中古欧洲,教权对王权的限制毋庸置疑,只是,作者有走极端之嫌。第八章作者介绍了罗马法学的复兴,以拿破仑编纂法典告终。
第七、八章与第九、十章其实一脉相承,作者批判完了日耳曼法,接着回到英美法系。先从英国入手,作者认为,英国大宪章得以签订,与诺尔曼贵族无大关系,关键是教会和教士们。英国普通法发展到后来出现的衡平法院也被作者认为是代表了罗马法。总之,谁反封建谁支持教权谁就是代表罗马法……私以为这个逻辑过于简单。到第十章美国法,作者更为直接,现举两例,以证明美国舍弃英国普通法恢复罗马民法。本人对此处持怀疑态度。美国法在作者眼里,内容中大部分都继承自罗马法,英国普通法在其中只预留陪审制和判例制。此处后者已无实际意义,因为先例原则已不绝对,至于后者,作者以三点理由表明其也不能算严格意义上继承自英国普通法。其一,陪审团不是英国产物,由法兰克传入。其二,陪审团在英直到十八十九世纪才是自由的保障,当时美国已立国。其三,陪审团在实际应用中要改革。
本书作者的主要观点就是,褒罗马人,贬日耳曼撒克逊等野蛮人;褒教权,贬皇权;褒罗马法,贬日耳曼法及英国普通法。部分观点虽有偏激绝对之嫌,但也不是没有可借鉴之处。并提供了思考一些问题的另一些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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