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守护公正
张文显在其《法理学》对司法的定义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张大松和蒋新苗的《法律逻辑学》关于法律演绎推理中的典型三段论“大前提+小前提=结论”。大学接触到的这两本书构成了我对司法过程的最初印象:即司法的过程就是法官在查清事实,找到适用法律,并将法律适用到现实案件处理的过程,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然而,随着对司法的进一步接触,越来越明显感受到司法的过程远远没有书本上三段论的简单演绎这么简单。美国著名法官卡多佐就在《司法过程的性质》告诉我们,在司法的过程中,法官经常会面临种种纠结,需要思量历史、传统和社会等种种因素,从而作出不偏不倚的判决,守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公正。
韦伯曾说法官就如同自动售货机,是法律被动和机械的实施者。的确,在法官处理的大部分案件中,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简单明了。此时法官如同自动售货机,其要做的仅仅是忠实的将法律运用到案件中,代替法律出声实现社会公正。但是,除此之外,一些案件的发生并没有沿着人类已有的经验,并未被立法者所预见,具备一般性的法律并不能适用到此类案件中。面对”法官不得因为没有法律而拒绝审判“的法律规定以及法律规则的阙如,法官需要审慎思量和周密权衡,作出符合社会公正的判决,承担起社会公正的守护者的职责。对此,卡多佐法官就司法过程中的性质进行了严肃思考,并经苏力教授的翻译传入中国后,深深地影响着中国司法的过程。
法官的天然正义
韦伯曾说法官就如同自动售货机,是法律被动和机械的实施者。的确,在法官处理的大部分案件中,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简单明了。此时法官如同自动售货机,其要做的仅仅是忠实的将法律运用到案件中,代替法律出声实现社会公正。但是,除此之外,一些案件的发生并没有沿着人类已有的经验,并未被立法者所预见,具备一般性的法律并不能适用到此类案件中。面对”法官不得因为没有法律而拒绝审判“的法律规定以及法律规则的阙如,法官需要审慎思量和周密权衡,作出符合社会公正的判决,承担起社会公正的守护者的职责。对此,卡多佐法官就司法过程中的性质进行了严肃思考,并经苏力教授的翻译传入中国后,深深地影响着中国司法的过程。
法官的天然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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