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1953)》小摘要

【按语:在“导论”中,施特劳斯申明了《自然权利与历史》的旨趣:对“自然正当”的拒斥会导致相对主义和虚无。【5】随后正文中描述了“自然正当”及其失落的历史。章1警告历史主义路径会摧毁普遍规范和诸多现实之唯一根基;章2揭示说韦伯的事实-价值二分法最终导向主观论;章3澄清了“自然正当”的观念:在习俗中通过哲学走向超越的自然,这完全可以看作是柏拉图理念论的应用。但较为让人不解的是施特劳斯将神学和政治神学无理由地排斥在哲学之外。章4辨析了三种古典“自然正当”理论:柏拉图式的(理性寻求善),亚里士多德式的(政治是自然的)、托马斯式的(自然法与自然神学/启示神学混合)。章5分析了“自然正当”向“现代自然权利”堕落过程中的两位关键人物:霍布斯和洛克。霍布斯以机械论/意志取代了目的论/理性,将自然权利放置在自然法之上,铸就第一部权力哲学;洛克的财产权和劳动等观念塑造了“资本主义精神”的典型学说,权利和自我成了道德世界的源泉。章6进一步考虑了进一步的堕落的两个人物:卢梭和伯克。在卢梭那里,激情夺取了理性的位置,而自由也取代了理性成了人的本质;而伯克在对启蒙做出反动的时候,却恰好反对了普遍的东西,让习俗取代了自然。
此书是好几年前读的,这次整理笔记最惊讶的是,原来以前我误解了施特劳斯或者说我现在才完全认同了施特劳斯对政治哲学的界定(也有可能我现在开始误解):政治哲学就是(柏拉图意义上的)哲学本身,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即在政治中的哲学(可与心灵哲学、宗教哲学并称)。《自然权利与历史》是一部极为精彩的思想史作品,在梳理自然正当观念的古今嬗变同时强烈地主张了古典自然正当的观念。但也有一些明显的瑕疵:首先,施特劳斯为了辩护自己的柏拉图式的自然正当,其勾勒的线条比较粗糙也存在强的倾向性解读(只挑出霍布斯、洛克、卢梭几个人,此外的笛卡尔莱布尼茨呢?而其对洛克契约论的资本主义解读显然也是盯住部分文本的过分解读);其次隐隐地对自由主义视若洪水猛兽,等同虚无主义和相对主义,这也是对自由主义的不乏扭曲的漫画;其三,章3中施特劳斯径直让神学和法学靠边站颇为奇怪,等于抛弃了基督教和罗马法传统而去寻觅原始柏拉图,颇为寂寥而诗意;最后,《自然权利与历史》本质上是一部经学著作而非哲学作品。】
章1 自然权利论与历史方法
历史对自然权利论的攻击:历史中存在形形色色的权利和正义观念,不存在确定不易的正义原则。但攻击有误。历史学派作为对于法国大革命中的自然权利论的反动而出现。历史学派一经否定普遍规范的意义,也就摧毁了所有超越现实的努力的唯一稳固的根基。
章2 自然权利论与事实和价值的分野
韦伯拒斥自然权利论的依据。韦伯坚持道德中立的原因在于它坚信,对于“应该”不可能有什么真正的知识,存在的只是一系列不分高下的价值观,相互冲突,解决只能依赖个体的非理性的决断。韦伯的出发点是新康德主义(科学观点和历史伦理学)和历史学派(没有社会或文化秩序能被说成是正确的或合理的)的混合:伦理律令和文化价值一样是主观的。他的“人格”或尊严概念主张自主设定终极价值,并理性地选择达到目的的手段,人的尊严就在于他的自律。韦伯对其绝对命令的表述是:追随你心中的守护神,不管他是善是恶。
章3 自然权利观念的起源
发现自然乃是哲学的工作,不存在哲学的地方也就不存在自然权利这样的知识。自然的发现等于人类的一种可能性的实现:超历史、超社会、超道德和超宗教的。自然(physis)与习俗(nomos)的分野从此与哲学相依相存。哲学认识到了自然就是权威。哲学或政治哲学一旦屈从于权威之后有蜕变为意识形态的危险,会变为神学或法学。
一个无限的宇宙中,唯一的出路就在于哲学思考。好的生活、合于自然的生活,是生活在公民社会边缘的哲学家的退隐的生活。致力于公民社会和服务他人的生活,不是合于自然的生活。
章4 古典自然权利论
苏格拉底被认为是政治哲学的创立者,古典自然权利论是由他创始。【121】Socrates转向人事的含义。将整体的科学等同于对“每一个存在物是什么”的理解。苏氏的回到“常识世界”是从关于事物本性的意见来了解其本性的。正是人的自然构成的等级秩序,为古典派的自然权利提供了基础。人性的完美化制约着善的生活的一般特征的准则叫做“自然法”。在有关最佳制度问题上得到一个双重答案:单纯的最佳制度就是明智者的绝对统治;实际可行的最佳制度乃是法律之下的高尚之士的统治或者混合政制。
三种类型的古典自然权利论:苏格拉底-柏拉图式的(包括斯多亚派)、亚里士多德式的和托马斯主义式的。第一种正义被定义为给予每个人依据自然他所应得之物。只有明智的人真正清楚在所有情况下什么对于灵魂是好的,只有他们处于绝对主宰的社会地位才有正义。 Aristotle关于自然权利的第一个断言是说自然权利与政治社会并无不谐。他反对Plato神圣的疯狂。 托马斯主义的自然法学说摆脱了踌躇和含混,不仅是在自然权利与公民社会的根本和谐方面,而且还在自然法的根本命题的永恒不变方面,它都不再有任何疑虑。自然法实际上不仅与自然神学不可分,而且与启示神学也不可分。
章5 现代自然权利论
A. Hobbes
Hobbes把自己视为政治哲学或政治科学的创始人,确信传统政治哲学是一场梦幻。确定的知识不关心目的从而转向机械论。只有对取决于我们意志的东西,我们才具有绝对可靠的或科学的知识。我们所建构的世界并无神秘可言,因为我们是它唯一的原因,因为我们是它唯一的原因,并且因此我们对它的原因就有着完美无缺的知识。人类目的或欲望的最为迫切的目的就是最高的、统辖性的原则。他对政治哲学的期望远远大于古人的期望,他是如此这般意义上的政治哲学的始作俑者,而发现Hobbes能将其屋宇建立于其上的那块大陆的是Machiavelli。 Machiavelli他有意降低最终目标以增加实现它的可能性,而丢弃了善的社会或善的生活的本来含义。
Hobbes试图保持自然法的观念,又使它脱离人的完满性的观念。对于死于暴力的恐惧表达了最初的自我保全的欲求。如果自然法必须从自我保全的欲求中推演出来,那么基本的道德事实不是一桩义务,而是一项权利。所有的义务都从根本的和不可离奇的自我保全的权利中派生出来。由此,国家职能并非创造或促进一种有德性的生活,而是保护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国家的权力是在自然权利而不是别的道德事实中看到其不可逾越的界限的。倘若我们把自由主义称之为这样一种政治学说,它将人的权利视为基本的政治事实,并认为国家的职能在于保卫或维护那些权利,那么自由主义的创立者乃是Hobbes。
“自然状态”只有自己在Hobbes这里成了政治哲学的一个核心论题,在他之前该术语为基督教神学所有。他以公民社会状态取代蒙恩状态,以人类政府弥补自然状态的缺陷。Hobbes认为依据自然,每个人都是何为其自我保全的正当手段的裁定者。
Hobbes将对于追逐感官快乐或者权力的限制统统解除了。主权学说是一种法学理论,表达了自然公法。 “自然公法”学派以“合法政府”取代了“最佳制度”。霍布斯造成的变化使权力成为主旋律,他的全部哲学被称作第一部权力哲学。
B. Locke
自然法乃是上帝意志的宣布,被称作“上帝法”、“神法”或“永恒法”。完整的自然法可以在而且只能在《新约》中获得。洛克表明自我保全的权利原则要求的是有限政府。在Locke看来,对于个人权利的最好的制度性屏障乃是由这样一种宪制提供的:它在几乎所有的内政事务上都严格地使执行权隶属于法律,并且最终隶属于有明确界定的立法议会。
洛克的财产学说是他政治学说最核心的部分。财产是一种自然法的制度,他们进入公民社会是为了保全和维护他们在自然状态下所取得的财产。自然树立了“财产的尺度”。在公民社会中,占有权完全摆脱了它在洛克的原初社会的自然法那里仍然受到的羁绊:货币的引入导致了“更大的财产和对于它们的权利”。作为有关“资本主义精神”的经典学说。 洛克的财产学说以及他整个的政治哲学是革命性的。通过将重心由自然义务或责任转移到自然权利,个人、自我成为了道德世界的中心和源泉。他的财产学说较之Hobbes是这一转变的更为先进的表达。在他看来,是人而非自然,是人的劳作而非自然的赐予,才是几乎一切有价值的东西的源泉。
章6 现代自然权利论的危机
A. 卢梭
现代性的第一次危机出现在Rousseau的思想中。在Rousseau看来激情夺占了理性的位置。卢梭思想的实质在于返于城邦与返于自然状态之间的明显的紧张关系。
在卢梭的自然状态学说中,现代自然权利论达到了其关键阶段。他关于自然法学说的价值在于表明了将两种毫不相干的自然状态的涵义完全区分开来的必要性:作为人类原初状况的自然状态,以及作为人之为人的法理地位的自然状态。他提出一种新的对人的定义:不是理性而是自由成为了人的特质。可以说,卢梭开创了“自由的哲学”。他把根本的自由或者根本的权利,视作是在建立无条件的义务时所发挥出来的创造性活动;自由本质上就是自我立法。
社会中的自由,只有通过每个人(尤其是政府)都彻底服从于自由社会的意志才成其为可能。公意或人民意志绝不会犯错误,因为它总是意愿着人民的利益,而人民并不总是能看清自己的利益所在。
卢梭没有把他所设想的自由社会视作人类问题的解决之道,因为真正的自由只有在公民社会之外才能找到。卢梭认为爱比公民社会、义务或德性更加接近于原初的自然状态。公民社会最终的合理性的根据就在于,它允许某种类型的个人通过从公民社会中隐退、亦即生活在其边缘而得享至高无上的幸福。
B. 柏克
Burke回归前现代自然权利概念。他否认终极真理的政治相关性,认为合法性的根据在于长久因袭性。柏克坚决反对思辨论的观点(实践所需要的一切光明都由理论、哲学或科学提供了),强调理论是不足以指引实践的。实践、并且因此实践的智慧或审慎,首先由于它们所关注的是特殊和可变之物,而理论所关注的是普遍和不变之物,它们就因而与理论大相迥异。柏克拒绝宪法可以“制订”的观点,青睐那种宪法只能够“成长”的见解。柏克在健全社会秩序起源的问题上与古典派意见不一,他认为必须尽可能地靠近自然的、难以察觉的过程:自然之物乃是个别的,普遍之物则是理智的产物。
江绪林 2014年10月18日星期六【这份小摘要源自WangSF同学对《自然权利与历史》的笔记,特此致谢】
此书是好几年前读的,这次整理笔记最惊讶的是,原来以前我误解了施特劳斯或者说我现在才完全认同了施特劳斯对政治哲学的界定(也有可能我现在开始误解):政治哲学就是(柏拉图意义上的)哲学本身,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即在政治中的哲学(可与心灵哲学、宗教哲学并称)。《自然权利与历史》是一部极为精彩的思想史作品,在梳理自然正当观念的古今嬗变同时强烈地主张了古典自然正当的观念。但也有一些明显的瑕疵:首先,施特劳斯为了辩护自己的柏拉图式的自然正当,其勾勒的线条比较粗糙也存在强的倾向性解读(只挑出霍布斯、洛克、卢梭几个人,此外的笛卡尔莱布尼茨呢?而其对洛克契约论的资本主义解读显然也是盯住部分文本的过分解读);其次隐隐地对自由主义视若洪水猛兽,等同虚无主义和相对主义,这也是对自由主义的不乏扭曲的漫画;其三,章3中施特劳斯径直让神学和法学靠边站颇为奇怪,等于抛弃了基督教和罗马法传统而去寻觅原始柏拉图,颇为寂寥而诗意;最后,《自然权利与历史》本质上是一部经学著作而非哲学作品。】
章1 自然权利论与历史方法
历史对自然权利论的攻击:历史中存在形形色色的权利和正义观念,不存在确定不易的正义原则。但攻击有误。历史学派作为对于法国大革命中的自然权利论的反动而出现。历史学派一经否定普遍规范的意义,也就摧毁了所有超越现实的努力的唯一稳固的根基。
章2 自然权利论与事实和价值的分野
韦伯拒斥自然权利论的依据。韦伯坚持道德中立的原因在于它坚信,对于“应该”不可能有什么真正的知识,存在的只是一系列不分高下的价值观,相互冲突,解决只能依赖个体的非理性的决断。韦伯的出发点是新康德主义(科学观点和历史伦理学)和历史学派(没有社会或文化秩序能被说成是正确的或合理的)的混合:伦理律令和文化价值一样是主观的。他的“人格”或尊严概念主张自主设定终极价值,并理性地选择达到目的的手段,人的尊严就在于他的自律。韦伯对其绝对命令的表述是:追随你心中的守护神,不管他是善是恶。
章3 自然权利观念的起源
发现自然乃是哲学的工作,不存在哲学的地方也就不存在自然权利这样的知识。自然的发现等于人类的一种可能性的实现:超历史、超社会、超道德和超宗教的。自然(physis)与习俗(nomos)的分野从此与哲学相依相存。哲学认识到了自然就是权威。哲学或政治哲学一旦屈从于权威之后有蜕变为意识形态的危险,会变为神学或法学。
一个无限的宇宙中,唯一的出路就在于哲学思考。好的生活、合于自然的生活,是生活在公民社会边缘的哲学家的退隐的生活。致力于公民社会和服务他人的生活,不是合于自然的生活。
章4 古典自然权利论
苏格拉底被认为是政治哲学的创立者,古典自然权利论是由他创始。【121】Socrates转向人事的含义。将整体的科学等同于对“每一个存在物是什么”的理解。苏氏的回到“常识世界”是从关于事物本性的意见来了解其本性的。正是人的自然构成的等级秩序,为古典派的自然权利提供了基础。人性的完美化制约着善的生活的一般特征的准则叫做“自然法”。在有关最佳制度问题上得到一个双重答案:单纯的最佳制度就是明智者的绝对统治;实际可行的最佳制度乃是法律之下的高尚之士的统治或者混合政制。
三种类型的古典自然权利论:苏格拉底-柏拉图式的(包括斯多亚派)、亚里士多德式的和托马斯主义式的。第一种正义被定义为给予每个人依据自然他所应得之物。只有明智的人真正清楚在所有情况下什么对于灵魂是好的,只有他们处于绝对主宰的社会地位才有正义。 Aristotle关于自然权利的第一个断言是说自然权利与政治社会并无不谐。他反对Plato神圣的疯狂。 托马斯主义的自然法学说摆脱了踌躇和含混,不仅是在自然权利与公民社会的根本和谐方面,而且还在自然法的根本命题的永恒不变方面,它都不再有任何疑虑。自然法实际上不仅与自然神学不可分,而且与启示神学也不可分。
章5 现代自然权利论
A. Hobbes
Hobbes把自己视为政治哲学或政治科学的创始人,确信传统政治哲学是一场梦幻。确定的知识不关心目的从而转向机械论。只有对取决于我们意志的东西,我们才具有绝对可靠的或科学的知识。我们所建构的世界并无神秘可言,因为我们是它唯一的原因,因为我们是它唯一的原因,并且因此我们对它的原因就有着完美无缺的知识。人类目的或欲望的最为迫切的目的就是最高的、统辖性的原则。他对政治哲学的期望远远大于古人的期望,他是如此这般意义上的政治哲学的始作俑者,而发现Hobbes能将其屋宇建立于其上的那块大陆的是Machiavelli。 Machiavelli他有意降低最终目标以增加实现它的可能性,而丢弃了善的社会或善的生活的本来含义。
Hobbes试图保持自然法的观念,又使它脱离人的完满性的观念。对于死于暴力的恐惧表达了最初的自我保全的欲求。如果自然法必须从自我保全的欲求中推演出来,那么基本的道德事实不是一桩义务,而是一项权利。所有的义务都从根本的和不可离奇的自我保全的权利中派生出来。由此,国家职能并非创造或促进一种有德性的生活,而是保护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国家的权力是在自然权利而不是别的道德事实中看到其不可逾越的界限的。倘若我们把自由主义称之为这样一种政治学说,它将人的权利视为基本的政治事实,并认为国家的职能在于保卫或维护那些权利,那么自由主义的创立者乃是Hobbes。
“自然状态”只有自己在Hobbes这里成了政治哲学的一个核心论题,在他之前该术语为基督教神学所有。他以公民社会状态取代蒙恩状态,以人类政府弥补自然状态的缺陷。Hobbes认为依据自然,每个人都是何为其自我保全的正当手段的裁定者。
Hobbes将对于追逐感官快乐或者权力的限制统统解除了。主权学说是一种法学理论,表达了自然公法。 “自然公法”学派以“合法政府”取代了“最佳制度”。霍布斯造成的变化使权力成为主旋律,他的全部哲学被称作第一部权力哲学。
B. Locke
自然法乃是上帝意志的宣布,被称作“上帝法”、“神法”或“永恒法”。完整的自然法可以在而且只能在《新约》中获得。洛克表明自我保全的权利原则要求的是有限政府。在Locke看来,对于个人权利的最好的制度性屏障乃是由这样一种宪制提供的:它在几乎所有的内政事务上都严格地使执行权隶属于法律,并且最终隶属于有明确界定的立法议会。
洛克的财产学说是他政治学说最核心的部分。财产是一种自然法的制度,他们进入公民社会是为了保全和维护他们在自然状态下所取得的财产。自然树立了“财产的尺度”。在公民社会中,占有权完全摆脱了它在洛克的原初社会的自然法那里仍然受到的羁绊:货币的引入导致了“更大的财产和对于它们的权利”。作为有关“资本主义精神”的经典学说。 洛克的财产学说以及他整个的政治哲学是革命性的。通过将重心由自然义务或责任转移到自然权利,个人、自我成为了道德世界的中心和源泉。他的财产学说较之Hobbes是这一转变的更为先进的表达。在他看来,是人而非自然,是人的劳作而非自然的赐予,才是几乎一切有价值的东西的源泉。
章6 现代自然权利论的危机
A. 卢梭
现代性的第一次危机出现在Rousseau的思想中。在Rousseau看来激情夺占了理性的位置。卢梭思想的实质在于返于城邦与返于自然状态之间的明显的紧张关系。
在卢梭的自然状态学说中,现代自然权利论达到了其关键阶段。他关于自然法学说的价值在于表明了将两种毫不相干的自然状态的涵义完全区分开来的必要性:作为人类原初状况的自然状态,以及作为人之为人的法理地位的自然状态。他提出一种新的对人的定义:不是理性而是自由成为了人的特质。可以说,卢梭开创了“自由的哲学”。他把根本的自由或者根本的权利,视作是在建立无条件的义务时所发挥出来的创造性活动;自由本质上就是自我立法。
社会中的自由,只有通过每个人(尤其是政府)都彻底服从于自由社会的意志才成其为可能。公意或人民意志绝不会犯错误,因为它总是意愿着人民的利益,而人民并不总是能看清自己的利益所在。
卢梭没有把他所设想的自由社会视作人类问题的解决之道,因为真正的自由只有在公民社会之外才能找到。卢梭认为爱比公民社会、义务或德性更加接近于原初的自然状态。公民社会最终的合理性的根据就在于,它允许某种类型的个人通过从公民社会中隐退、亦即生活在其边缘而得享至高无上的幸福。
B. 柏克
Burke回归前现代自然权利概念。他否认终极真理的政治相关性,认为合法性的根据在于长久因袭性。柏克坚决反对思辨论的观点(实践所需要的一切光明都由理论、哲学或科学提供了),强调理论是不足以指引实践的。实践、并且因此实践的智慧或审慎,首先由于它们所关注的是特殊和可变之物,而理论所关注的是普遍和不变之物,它们就因而与理论大相迥异。柏克拒绝宪法可以“制订”的观点,青睐那种宪法只能够“成长”的见解。柏克在健全社会秩序起源的问题上与古典派意见不一,他认为必须尽可能地靠近自然的、难以察觉的过程:自然之物乃是个别的,普遍之物则是理智的产物。
江绪林 2014年10月18日星期六【这份小摘要源自WangSF同学对《自然权利与历史》的笔记,特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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