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encer’ the man versus the state(《人与国》,1884) 小摘要
【按语:the Man versus the State(《人与国》)是斯宾塞1884年出版的一个文集,大多数文字属于争论性质,唯最后一篇理论性较强。在这些文字中,斯宾塞批评说现今所谓的自由主义者不过是一种新形式的托利党人(或国家主义者):虽然在缓解民众苦难和增进福利上与传统自由主义有相同目的,但却遗忘了不可侵犯的个人权利转而支持了国家强制干预;密尔描述说集体行动和社会主义都意味着奴役,而社会主义最终会使文明衰落到更低的地步;在最后一篇“巨大的政治迷思”中斯宾塞抨击了不受约束的多数主权的观念:他重申了(作为思考方式的)虚拟社会契约和个人主义的自然权利学说,将自然权利建立在生物论-理性论的生存论基石上,并重塑了功利主义,主张理性主义的而非经验的功利主义,似乎是后世规则功利主义的先声。总体而言,在此书中,斯宾塞最强烈地表达了并非严密地论证了古典自由主义(自由放任+不可侵犯的个体权利)的立场。】
“导论”by Albert Nock (1939) 1884年结集的四篇文章(Nock编的这一版另加了两篇文章)感觉Nock编辑这个本子是在攻击罗斯福总统的新政和国家主义。
“the New Toryism(新托利主义)”
这篇文章要证明“今天绝大多数的所谓自由主义者,都是一种新型的托利党人(斯宾塞这里的Tories,更偏国家主义者的含义)。”【spencer, the Man versus the State, the caxton printers,1960, p.1,下同】托利党(保守主义者)和辉格党(自由主义者)两派分别代表着身份体制和契约体制、或强制合作和自愿合作,分别对应军事或商业背景。但如今自由主义者越来越倾向于立法强制,忘记了昔日支持个人自由反对国家强制的历史。【5】斯宾塞把原因归为一种智识上的混淆:舒缓苦难和增进福利被当成自由主义的目的:“自由主义者之寻求民众福利,不再是作为某种需要通过废除限制而间接获得的目的,而是作为直接目标。”【8】斯宾塞追溯了从1860年到1883年自由党的干涉性施政。
一种意见说,民众的权力可以正当干涉。斯宾塞说,大众的权力也不应该干涉。“民选团契的权威与君主的权威一样不应该被当做无限的(the authority of a popularly chosen body is no more to be regarded as an unlhnited authority than the authority of a monarch)。”【18】公民的自由不是由政府机器的性质来衡量的,而是由其对公民施加的限制来衡量的。
“the Coming slavery(来临中的奴役)”
斯宾塞说苦难常有惩罚性理由,因此并不赞同“一切社会苦难都应该被清除”【23】的论点。举了济贫法的例子。各种立法都具有政治动量,政府干预会自我积累和扩张,“一旦越过增长的某个阶段,一个官僚组织就是越来越不可抗拒的。”【35】这一切会增加集体行动而削弱个体行动。“为何这种变化被描述为‘来临中的奴役’?…一切社会主义都涉及奴役。”【41】对被奴役者而来,主人是单个人还是社会是没有区别的。【42】最终趋势是国家篡夺一切产业。【47】最终:个体变成共同体的奴隶;管理者也会不如原来设想的那样,奴役不会温和;“最终阶段将是专制的重临(The final result would be a revival of despotism)。”【51】
“From freedom to bondage(从自由到奴役)”
Maine区分的契约合作和身份合作(自愿合作和强制合作);现在自愿合作体系在文明世界中普遍应用。【59】而强制协作则表现为军事系统,而且在欧洲也在松弛。
每一种处境都会有不让人满意之处,人们会愿意新尝试,但“当契约制度被抛弃的时候,身份制度就必然被采纳。”【63】“我反对社会主义是出于这样的信念:它不会迈向更好的处境,而会蜕化向更低的处境(My opposition to socialism results from the belief that it would stop the progress to such a higher state and bring back a lower state)。”【76】
“the sins of legislators(立法者之罪)”
“‘人是在罪孽中生的’,不管这句话对不对,毫无疑问的真理是:政府因侵略而生,也天生具有倾略性(BE it or be it not true that Man is shapen in iniquity and conceived in sin, it is unquestionably true that Government is begotten of aggression and by aggression)。”【79】但本文中斯宾塞只处理那些因疏忽渎职产生的立法者之罪。【83】中间的例子我飞过了…最终有三条真理,一旦被忽略立法者将导致种种苦难:首先,没有社会本身的现象,必须回溯到个体生命(that there are no phenomena which a society presents but what have their origins in the phenomena of individual human life, which again have their roots in vital phenomena at large)。【118】其次,在具体干涉社会组织时,应该研究社会组织的自然历史。第三,总结过往立法史,尤其是惨痛的立法居多。
“over-legislation(过度立法)”
…最后一句“一切迷信难于灭亡;我们担心政府万能的信仰也不会例外。”【173】
“the Great political superstition(巨大的政治迷思)”
本篇较为理论化。“以前,最大的政治迷思是君权神授;现今最大的政治迷思是国会的神圣权利。”【174】但由于后者无法诉诸神圣事物,对立法团体的无限权威的信念甚至更不自洽。斯宾塞回溯了霍布斯的主权理论以及其现代传人Austin的实定法理论,并推论说“议会的神圣权利意味着多数的神圣权利。…多数拥有不受限制的权力。”【179】但斯宾塞说这种理论需要基本的修正。
斯宾塞回到社会契约理论,他首先承认霍布斯或卢梭的契约论是没有根据的,然后采取了一种与Rawls类似的虚拟条款协议方法,“如果丢开以前任何虚构的契约思想,我们问:什么是公民愿意一致同意的协议(For if, dismissing all thought of any hypothetical agreement to co-operate heretofore made, we ask what would be the agreement into which citizens would now enter with practical unanimity)?”【182】斯宾塞说结果是某种受限于某些领域的多数统治原则。【182】在纯私人事务上不愿意服从于多数意愿,但在防卫内外敌人的事务上则愿意服从多数意志。
斯宾塞说这里问题的关键是共同体权利与个体权利的冲突和相对比重。【184】斯宾塞反对边沁和Jevons等对自然权利的弃绝:自然权利观念在德国法理学中是核心观念;边沁的“国家创造权利并授予个人”的观念是荒谬的:主权人民指定代表创建政府,而政府反过来由创造权利/边沁这儿的人的公共能力与私人能力是分裂的【188】;诸多社会现象证明自然权利学说的正当性:在政府产生以前的的习俗中就有不可侵犯的个人权利如财产权/不同政府支持同样的个人权利(这个似乎效用理由就可以直接解释)/并非实定法创造了权利,而是对权利的承认创成了法律【194】。
接下来斯宾塞对自然权利的溯源给予了解释:“显然‘自然权利’的观念源自对这样的真理的承认:生命是正当的,因而为了保存生命的必要行为是正当的(Clearly the conception of " natural rights" originates in recognition of the truth that if life is justifiable, there must be a justification for the performance of acts essential to its preservation)。”【196】伙伴的在场导致这些个人的自然权利进入伦理形式中,即为权利设置的彼此的限度。【196】人们进入社会合作是为了获得益处,因此合作的可能性在于实现明示的或默认的契约。【199】因此“社会生活…基于个人权利的维系。”【203】政府在于执行法律。
最后斯宾塞来批判那些以功利原则来捍卫多数神圣权利的人。斯宾塞说功利主义的经验理解不对,应该诉诸普遍结论:关键在于表面事实和基本事实的对比。“昔日的经验主义的功利主义,如同今日的经验主义的功利主义一样,与理性的功利主义不一样…”【208,似乎开启了日后的行为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的先河】而“在民众统治的国家,政府不过是一个管理委员会。”【208】
江绪林 2014年11月6日星期四
“导论”by Albert Nock (1939) 1884年结集的四篇文章(Nock编的这一版另加了两篇文章)感觉Nock编辑这个本子是在攻击罗斯福总统的新政和国家主义。
“the New Toryism(新托利主义)”
这篇文章要证明“今天绝大多数的所谓自由主义者,都是一种新型的托利党人(斯宾塞这里的Tories,更偏国家主义者的含义)。”【spencer, the Man versus the State, the caxton printers,1960, p.1,下同】托利党(保守主义者)和辉格党(自由主义者)两派分别代表着身份体制和契约体制、或强制合作和自愿合作,分别对应军事或商业背景。但如今自由主义者越来越倾向于立法强制,忘记了昔日支持个人自由反对国家强制的历史。【5】斯宾塞把原因归为一种智识上的混淆:舒缓苦难和增进福利被当成自由主义的目的:“自由主义者之寻求民众福利,不再是作为某种需要通过废除限制而间接获得的目的,而是作为直接目标。”【8】斯宾塞追溯了从1860年到1883年自由党的干涉性施政。
一种意见说,民众的权力可以正当干涉。斯宾塞说,大众的权力也不应该干涉。“民选团契的权威与君主的权威一样不应该被当做无限的(the authority of a popularly chosen body is no more to be regarded as an unlhnited authority than the authority of a monarch)。”【18】公民的自由不是由政府机器的性质来衡量的,而是由其对公民施加的限制来衡量的。
“the Coming slavery(来临中的奴役)”
斯宾塞说苦难常有惩罚性理由,因此并不赞同“一切社会苦难都应该被清除”【23】的论点。举了济贫法的例子。各种立法都具有政治动量,政府干预会自我积累和扩张,“一旦越过增长的某个阶段,一个官僚组织就是越来越不可抗拒的。”【35】这一切会增加集体行动而削弱个体行动。“为何这种变化被描述为‘来临中的奴役’?…一切社会主义都涉及奴役。”【41】对被奴役者而来,主人是单个人还是社会是没有区别的。【42】最终趋势是国家篡夺一切产业。【47】最终:个体变成共同体的奴隶;管理者也会不如原来设想的那样,奴役不会温和;“最终阶段将是专制的重临(The final result would be a revival of despotism)。”【51】
“From freedom to bondage(从自由到奴役)”
Maine区分的契约合作和身份合作(自愿合作和强制合作);现在自愿合作体系在文明世界中普遍应用。【59】而强制协作则表现为军事系统,而且在欧洲也在松弛。
每一种处境都会有不让人满意之处,人们会愿意新尝试,但“当契约制度被抛弃的时候,身份制度就必然被采纳。”【63】“我反对社会主义是出于这样的信念:它不会迈向更好的处境,而会蜕化向更低的处境(My opposition to socialism results from the belief that it would stop the progress to such a higher state and bring back a lower state)。”【76】
“the sins of legislators(立法者之罪)”
“‘人是在罪孽中生的’,不管这句话对不对,毫无疑问的真理是:政府因侵略而生,也天生具有倾略性(BE it or be it not true that Man is shapen in iniquity and conceived in sin, it is unquestionably true that Government is begotten of aggression and by aggression)。”【79】但本文中斯宾塞只处理那些因疏忽渎职产生的立法者之罪。【83】中间的例子我飞过了…最终有三条真理,一旦被忽略立法者将导致种种苦难:首先,没有社会本身的现象,必须回溯到个体生命(that there are no phenomena which a society presents but what have their origins in the phenomena of individual human life, which again have their roots in vital phenomena at large)。【118】其次,在具体干涉社会组织时,应该研究社会组织的自然历史。第三,总结过往立法史,尤其是惨痛的立法居多。
“over-legislation(过度立法)”
…最后一句“一切迷信难于灭亡;我们担心政府万能的信仰也不会例外。”【173】
“the Great political superstition(巨大的政治迷思)”
本篇较为理论化。“以前,最大的政治迷思是君权神授;现今最大的政治迷思是国会的神圣权利。”【174】但由于后者无法诉诸神圣事物,对立法团体的无限权威的信念甚至更不自洽。斯宾塞回溯了霍布斯的主权理论以及其现代传人Austin的实定法理论,并推论说“议会的神圣权利意味着多数的神圣权利。…多数拥有不受限制的权力。”【179】但斯宾塞说这种理论需要基本的修正。
斯宾塞回到社会契约理论,他首先承认霍布斯或卢梭的契约论是没有根据的,然后采取了一种与Rawls类似的虚拟条款协议方法,“如果丢开以前任何虚构的契约思想,我们问:什么是公民愿意一致同意的协议(For if, dismissing all thought of any hypothetical agreement to co-operate heretofore made, we ask what would be the agreement into which citizens would now enter with practical unanimity)?”【182】斯宾塞说结果是某种受限于某些领域的多数统治原则。【182】在纯私人事务上不愿意服从于多数意愿,但在防卫内外敌人的事务上则愿意服从多数意志。
斯宾塞说这里问题的关键是共同体权利与个体权利的冲突和相对比重。【184】斯宾塞反对边沁和Jevons等对自然权利的弃绝:自然权利观念在德国法理学中是核心观念;边沁的“国家创造权利并授予个人”的观念是荒谬的:主权人民指定代表创建政府,而政府反过来由创造权利/边沁这儿的人的公共能力与私人能力是分裂的【188】;诸多社会现象证明自然权利学说的正当性:在政府产生以前的的习俗中就有不可侵犯的个人权利如财产权/不同政府支持同样的个人权利(这个似乎效用理由就可以直接解释)/并非实定法创造了权利,而是对权利的承认创成了法律【194】。
接下来斯宾塞对自然权利的溯源给予了解释:“显然‘自然权利’的观念源自对这样的真理的承认:生命是正当的,因而为了保存生命的必要行为是正当的(Clearly the conception of " natural rights" originates in recognition of the truth that if life is justifiable, there must be a justification for the performance of acts essential to its preservation)。”【196】伙伴的在场导致这些个人的自然权利进入伦理形式中,即为权利设置的彼此的限度。【196】人们进入社会合作是为了获得益处,因此合作的可能性在于实现明示的或默认的契约。【199】因此“社会生活…基于个人权利的维系。”【203】政府在于执行法律。
最后斯宾塞来批判那些以功利原则来捍卫多数神圣权利的人。斯宾塞说功利主义的经验理解不对,应该诉诸普遍结论:关键在于表面事实和基本事实的对比。“昔日的经验主义的功利主义,如同今日的经验主义的功利主义一样,与理性的功利主义不一样…”【208,似乎开启了日后的行为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的先河】而“在民众统治的国家,政府不过是一个管理委员会。”【208】
江绪林 2014年11月6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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