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问题》读书笔记
罗素这本书写得很短,有些地方略得太多并且翻译有些晦涩读起来不是很舒服,用“共相的世界”延续柏拉图的“理念的世界”,罗素在“感觉”本体论的末端走向了超时空的概念“共相”,糅杂了柏拉图、贝克莱和马赫于一身。
【第一章】 现象与实在
直接经验告诉我们的东西可能犯错,因而导致出“现象”与“实在”的区别,“事物好像是什么和究竟是什么这两者之间的区别。”(p3)罗素举了桌子的例子,桌子的“颜色便不是某种本来为桌子所固有的东西,而是某种依靠于桌子、观察者以及光线投射到桌子方式而定的东西。”(p4)所以“不得不否认桌子本身具有任何独特的颜色了”(p4),质地、形状以及触觉亦是如此。感官似乎只提供现象却并不提供实在,“实在的桌子假如确乎存在的话,也并不就是我们凭借视觉、触觉和听觉所直接经验到的那同一张桌子。实在的桌子假如确乎存在的话,也不是为我们所直接认知的,而必定是从我们所直接认知的东西中得出的一种推论。”(p5)
接下来提出了几个概念来解决问题:
“感觉材料”与感觉:让我们把感觉中所直接认知的东西称作“感觉材料”:如颜色、声音、气味、硬度、粗细等等。我们将把直接察觉到这些东西的经验称作“感觉”。这样,只要我们看见一种颜色,我们就有一种对于颜色的感觉,但是,颜色本身是一种感觉材料,而不是一种感觉。倘使我们要认识桌子,就必然凭借感觉材料。(p6)
物理客体:实在的桌子如果存在的话,我们将称它为“物理的客体”。因此,我们就必须研究感觉材料和物理客体的关系。物理客体的总和就叫做“物质”。(p6)贝克莱否定了物质的存在,认为“世界除了心灵与它们的观念以外什么也没有。”(p6)物质的特征是“占据空间”、“不能属于任何种思维或意识”,贝克莱否定物质的方式是:他并不否认通常我们以为是桌子存在的标志的那些感觉材料是某种独立于我们之外的东西的存在标志,但是他确乎不认为这个某种东西可以是“非心灵”的,也就是说,可以既不是心灵,也不是某个心灵所具备的观念。......他以为,这一某种东西在性质上决不能和我们所看见的迥然不同,而且也不可能全然独立于看见之外,尽管它必然要独立于我们的“看见”。这样,他便认为,“实在的”桌子是上帝心灵中的一个观念。(p7)罗素认为这样的“唯心主义”是谬误的,贝克莱和莱布尼茨实际上都间接承认了“物质”,“贝克莱说,它是上帝的心灵中的某些观念;而莱布尼兹说,它是一堆灵魂。”(p8)感官所直接告诉我们的便不是关于离开我们而独立的那个客体的真理,只不过是关于一定感觉材料的真理;而且就我们所能看出的而言,这些感觉材料乃是依赖于我们和客体之间的关系的。这样说来,我们所直接看见的和感觉到的,便只不过是“现象”罢了;而我们相信那是背后的某种“实在”的标志。(p9)
【第二章】 物质的存在
我们怀疑物质的存在,但我们不会怀疑“感觉材料”的存在,这是一种最低限度,直接经验似乎是绝对可靠的。
笛卡尔的“怀疑法”:凡是他不曾看得十分清楚明白的事物,他决不相信是真的。直到无可怀疑为止。(p10)......他逐渐相信他所能完全肯定的唯一存在就是他自己的存在。对于凭借感官所觉察到的事物加以怀疑,也就是可能的。 (p11)但他不可能怀疑他自己的存在,因为如果他怀疑,他怀疑的这个行为就说明他必然存在,所以“我思,故我在。”因此主观事物是最可靠的。
接下来的问题是:“就算我们肯定了自己的感觉材料,我们是不是有理由认为这些东西就是我们称之为物理客体的某种东西存在的标志呢?”(p12)因为感觉材料是属于个人的,“我们之所以觉得在感觉材料以外还应当有一个物理的客体,其最大的原因在于我们要求不同的人都有着同一个客体。”(p12)即一种共同的中立的客体。不同的人们都有着相类似的感觉材料,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间,只要是在一定的地点,也会有相类似的感觉材料。这就使我们可以假定:超乎感觉材料之外与之上,一定有一个持久性的共同客体,它是构成不同的人和不同时间的感觉材料的基础或原因。 (p13)在梦里,“感觉材料仿佛是和我们从自己的感觉材料所自然而然地推论出来的那些物理客体是不相应的......在这种情形中虽然感觉材料有一个物理的原因,却没有一个物体。”(p14)因此,必然有不依赖我们和感觉材料的客体存在。我们关于外界的这种知识是依靠“本能的信仰”而不是论证建立起来的。
【第三章】 物质的性质
相信此种结论:我们的感觉材料——譬如说,我们认为和我的桌子相联系的那些感觉材料——实际上是某种不依赖于我们和我们的知觉而独立存在的东西的标志。(p17)罗素先列出了一种假说认为“物体虽然由于我们考虑过的原因而不可能和感觉材料绝对一样,但是它们总会多少相像。”(p22)但罗素认为这种说法靠不住,“我们所看见的颜色(感觉材料)只是光线到达眼睛时所造成的结果,而并不单纯是光线所离开的那个客体的一种性质。因此,只要有某些光波到达眼中,无论光波所离开的那个客体有没有颜色,我们就一定会看见某种颜色。因此,我们丝毫没有必要假定物体有颜色,也没有正当的理由作这种假定。”(p23)
【第四章】 唯心主义
唯心主义认为“一切为人所知道是存在的,在某种意义上,都必然是精神的。”(p24)这里又举了贝克莱的例子,他认为“除了在某个心灵之内所存在的事物而外,什么也不能为我们所认知;任何被认知的事物,不在我的心灵之内就必然在别一个心灵之内。 ”(p25)即使看起来不被人所知觉,但事物的继续存在是由于上帝的继续知觉的缘故。罗素肯定了贝克莱观点中的“感觉材料依赖于我们”的观点,如果物体不被人知觉,感觉材料就不会存在。然而贝克莱企图证明的是:“事物由于被认知而表明是精神的。”(p27)然而贝克莱似乎是把“被知的事物”和“知觉的作用”混淆了。对客体的认知(知觉的作用)与心灵内有关联,但被人知的事物本身不可能是存在于心灵之内的。
【第五章】 认知的知识和描述的知识
亲自认知的知识与关于真理的知识无关,凭描述的知识相反,“它永远免不了要以某些有关真理的知识作为自己的出处和根据。”(p31)对感觉材料的知识是认知的,而对物体的知识是描述的,是“用感觉材料来描述桌子”(p32),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便必须认知那些把桌子和我们所已认识的东西相联系起来的真理”。(p32)
共相:一切真理的知识(以后我们就要指明)都要求能认识那些根本与感觉材料性质不同的东西,这些东西有时被人称为“抽象观念”,但是我们将称之为“共相”。(p32)
超出感觉之外的认知有通过“记忆”的认识,这是我们关于过去的一切知识的根源;还有“内省”的认识,是关于内心事物所具有的一切知识的根源。“在感觉中,我们认识外部感觉提供的材料,在内省中,我们认识所谓内部的感觉——思想、感情、欲望等所提供的材料;在记忆中,我们认识外部感觉或者内部感觉所曾经提供的材料。”(p34)
对共相的认识:“对于共相的察觉可以叫做形成概念。而我们所察觉的共相,便叫做概念。”(p35)在我们所认识的客体中并不包括和感觉材料相对立的物理客体,也不包括别人的心灵。
描述的知识的根本重要性是,它能够使我们超越个人经验的局限。我们只知道完全根据我们在认识中所经验的词语而组成的真理,尽管事实如此,我们还是可以凭着描述对于所从未经验过的事物具有知识。(p40)
【第六章】 论归纳法
因为个人经验范围有限,所以扩充知识是否可能?我们总是根据过去的知识进行判断,认定某种规律一直有效。但在过去其作用的在未来也一定其作用吗?罗素认为,所有的这些对未来的预料都只是或然性的,因此不必证明其必然会实现,而只需证明“可能”。接下来提到了“同一性”问题,“我们之所以有理由知道未来会和过去相似,是因为以前曾经是未来的,都已经不断地成为了过去,并且我们发现它们总是和过去相似的,所以我们事实上有着关于未来的经验,也就是有着关于在以往曾经是未来的那段时间的经验,这种未来我们可称之为过去的未来。但是这样一种论证其实是以未决的问题作为论据的。我们对于过去的未来虽具有经验,但是对于未来的未来却并没有经验,而问题是:未来的未来是否和过去的未来相似呢?这个问题并非是单凭过去的未来可以解答的。因此,我们还得寻找某种原则,使我们知道未来是和过去一样地在遵守同样的规律。 ”(p44)
普遍规律虽说也是或然性的,但是“普遍规律的或然性显然要小于特殊事例的或然性,因为假使普遍规律是真的;特殊事例也就必然是真的;但同时,普遍规律不真,特殊事例却仍可以是真的。”(p46)但罗素又说,普遍规律的或然性是可能不断加大的。接着总结道“归纳法原则不能仅凭经验反对”,并且“不能凭经验证明”。(p46)肯定归纳法的作用,“我们的一切行为都是以过去确实有效的那些联想作基础的,因此我们才认为它们很可能在未来还有效;这种可能性就是靠了归纳法原则才有效的。 ”(p47)因此,“凡是根据经验而告诉我们有关未曾经验过的某种事物的知识,就都是基于一种既非经验所能肯定的、又非经验所能否定的信念”(p47)。
【第七章】 论我们关于普遍原则的知识
思维律:(1)同一律:“是就是是。”
(2)矛盾律:“任何东西不能既是又不是。”
(3)排中律:“任何东西必须或者是或者不是。”
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之争:
经验主义者(英国哲学家洛克,贝克莱和休谟最足以代表)认为我们的一切知识都是从经验得来的;理性主义者(以17世纪大陆哲学家、尤其是笛卡儿和莱布尼兹为代表)认为除了我们凭经验所知道的以外,还有某些我们不是凭经验而知道的“内在观念”和“内在原则”。(p50)罗素认为,理性主义者是正确的。
先验知识:是经验“造成”的但不是经验所能“证明”的。“要我们去考虑它的那种经验并不足以证明它,仅仅是使我们注意到我们可以无须任何经验上的证明就能明了它的真理。”(p51)
经验主义有一点是正确的:“除了依靠经验的帮助而外,我们无法知道有什么东西是存在的。”(p51)有关事物的“存在”的知识,我们都是从经验中获得的。先验获得的关于存在的一切知识似乎都只是假设。
“先验原则的范围和权限乃是严格有限的。一切有关某事物是存在着的知识,都必然要部分地有赖于经验。任何事物只要是直接被我们所认知,它的存在就是单凭经验而被认知的;任何事物只要不是直接被认知而能被证明其存在,那么在证明中就必然既需要有经验又需要有先验的原则。全部或部分以经验为基础的知识,就叫做经验的知识。因此,一切肯定存在的知识就都是经验的,而关于存在的唯一先验的知识就是假设的,它可以告诉我们存在的事物之间的、或可能存在的事物之间的种种联系,但是并不能告诉我们实际上的存在。”(p52)
先验的知识与伦理价值有关,伦理价值往往是不能被经验所“证明”的。 “因为一件事物存在或者不存在,并不能证明它是好的,应该存在,或者它是坏的,不应该存在。探索这个问题是属于伦理学的范围,伦理学必须确认从实然演绎出来当然的不可能性。就目前而论,最重要的是应当认识:一切关于什么是具有内在价值的知识都是先验的,其意义正如逻辑之为先验的一样,也就是,这类知识的真理既不能被经验所证明,也不能被经验所反对。”(p53)演绎法用于先验的命题,归纳法用于经验的命题。
【第八章】 先验的知识如何可能
康德在两件事上是成功的:第一,他看到了我们具有一种不是纯粹地“分析的”先验知识,也就是说,一种不是凡和它相反的命题都是自相矛盾的命题的知识;第二,他使得知识论在哲学上的重要性昭然若揭。(p56) 康德以前,一般人认为:一切判断,只要我们肯定是先验的,就都属于这一类;一切这类判断的谓语都不过是它所断言的那个主语的一部分。休谟认为,“关于因果关系的问题,我们不知道有什么是先验的。”康德对此的回答是“不但因果关系,就是一切算术命题和几何命题,也都是“综合的”,这就是说,不是分析的。所有这些命题对于主语所做的一切分析,都揭示不出谓语来。(p58)
康德对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的调和:认为他称之为“物自体”的物质客体根本是不可知的;能够被知的是我们在经验中所遇到的客体(他称之为“现象”)。“现象”一定符合于我们先验的知识。因此,这种知识虽然对于一切实际的和可能的经验都是适用的,但还是不可以假定它适用于外界的经验。这样,尽管有先验的知识存在,但我们还是不能对于物自体有所知,也还是不能对于经验中的一切非实际的或非可能的客体有所知。 (p59-p60)罗素认为,“我们先验的知识只要不是错误的,便不仅是论及我们心灵本质的知识,而且也必定适用于宇宙所包罗的一切,不论是心灵的、或者是非心灵的东西。”“我们一切先验的知识都是和各种实体有关的,但确切地说,不论在心灵的世界里或在物质的世界里,这些实体都是不存在的。”(p62)
【第九章】 共相的世界
“纯粹的本质”,共相是柏拉图的“理念”或“形式”的另一种说法。柏拉图认为理念的世界就是“实在”的世界。共相是“那种能为许多特殊的东西所分有的”(p64)。“所有的真理都涉及到共相,而所有有关真理的知识也都涉及到对于共相的认识。”(p65)
经验主义者反对“抽象观念”的存在,他们忽略了关系也是一种共相(一元论)。共相不是思想,不依人的思想而变化,他们是永存的,具有“实在性”,共相的世界也就是“实在的世界”。
【第十章】 论我们关于共相的知识
分为几种:凭亲身认识而来的,只凭描述而来的,既不凭认识也不凭描述而来的。罗素认为“一切先验的知识都只处理共相之间的关系”(p72)
【第十一章】 论直观的知识
知觉的真理:除了普遍原则之外,其他自明的真理都是直接从感觉得来的。我们把这类真理叫作“知觉的真理”,把表达它们的判断称作“知觉的判断”。(p79)自明性有等级之分。
【第十二章】 真理和虚妄
关于真理的知识与关于事物的知识不同,因为它有个反面,就是错误。纯粹的物质世界既不包括信仰又不包括陈述,所以没有真理与虚妄之分。并且,对于信仰的真假,必须依靠信仰本身之外的东西而定。我们常常按照“缺乏一致性就是虚妄的标志来判断”。但这种说法有缺陷,即我们没法假定只可能有一个一致的信仰体系。罗素认为把“符合事实”看成是构成真理的性质。“虽然真理和虚妄乃是信念的性质,但是在某种意义上,它们都是外在的性质,因为一种信念的真实,它的条件是一种不涉及信念,(大体上)也不涉及心灵的东西,它只不过是信念的客体而已。”(p90)信念的存在依赖于心灵,信念的真理不依赖心灵。 因此,“心灵并不创造真理,也不创造虚妄。它们创造信念,但是信念一经创造出来,心灵便不能使它们成为真实的或成为虚妄的了。”(p90)
【第十三章】 知识、错误和或然性意见
“我们所坚决相信的如果是真确的,就叫作知识,不论它是直觉的,还是用逻辑的方法从直观的知识推理(逻辑地或心理地)得来的。我们所坚决相信的如果不是真确的,就叫作错误。凡我们所坚决相信的如果它既不是知识,又不是错误,同时我们所不坚决相信的,根据它没有最高的自明性或者不是从自明性最高的事物而得来的,都可以叫作或然性的意见。因此,大部分通常可以认为是知识的东西,多少都是或然性的意见。”(p97)一致性不能作为真理的定义,但可以作为一个标准。
【第十四章】 哲学知识的范围
有些知识和信念(如关于感觉材料的存在的知识)是不容加以怀疑的。
【第十五章】 哲学的价值
肯定哲学的作用,“哲学之应当学习并不在于它能对于所提出的问题提供任何确定的答案,因为通常不可能知道有什么确定的答案是真确的,而是在于这些问题本身;原因是,这些问题可以扩充我们对于一切可能事物的概念,丰富我们心灵方面的想象力,并且减低教条式的自信,这些都可能禁锢心灵的思考作用。”(p112)
【第一章】 现象与实在
直接经验告诉我们的东西可能犯错,因而导致出“现象”与“实在”的区别,“事物好像是什么和究竟是什么这两者之间的区别。”(p3)罗素举了桌子的例子,桌子的“颜色便不是某种本来为桌子所固有的东西,而是某种依靠于桌子、观察者以及光线投射到桌子方式而定的东西。”(p4)所以“不得不否认桌子本身具有任何独特的颜色了”(p4),质地、形状以及触觉亦是如此。感官似乎只提供现象却并不提供实在,“实在的桌子假如确乎存在的话,也并不就是我们凭借视觉、触觉和听觉所直接经验到的那同一张桌子。实在的桌子假如确乎存在的话,也不是为我们所直接认知的,而必定是从我们所直接认知的东西中得出的一种推论。”(p5)
接下来提出了几个概念来解决问题:
“感觉材料”与感觉:让我们把感觉中所直接认知的东西称作“感觉材料”:如颜色、声音、气味、硬度、粗细等等。我们将把直接察觉到这些东西的经验称作“感觉”。这样,只要我们看见一种颜色,我们就有一种对于颜色的感觉,但是,颜色本身是一种感觉材料,而不是一种感觉。倘使我们要认识桌子,就必然凭借感觉材料。(p6)
物理客体:实在的桌子如果存在的话,我们将称它为“物理的客体”。因此,我们就必须研究感觉材料和物理客体的关系。物理客体的总和就叫做“物质”。(p6)贝克莱否定了物质的存在,认为“世界除了心灵与它们的观念以外什么也没有。”(p6)物质的特征是“占据空间”、“不能属于任何种思维或意识”,贝克莱否定物质的方式是:他并不否认通常我们以为是桌子存在的标志的那些感觉材料是某种独立于我们之外的东西的存在标志,但是他确乎不认为这个某种东西可以是“非心灵”的,也就是说,可以既不是心灵,也不是某个心灵所具备的观念。......他以为,这一某种东西在性质上决不能和我们所看见的迥然不同,而且也不可能全然独立于看见之外,尽管它必然要独立于我们的“看见”。这样,他便认为,“实在的”桌子是上帝心灵中的一个观念。(p7)罗素认为这样的“唯心主义”是谬误的,贝克莱和莱布尼茨实际上都间接承认了“物质”,“贝克莱说,它是上帝的心灵中的某些观念;而莱布尼兹说,它是一堆灵魂。”(p8)感官所直接告诉我们的便不是关于离开我们而独立的那个客体的真理,只不过是关于一定感觉材料的真理;而且就我们所能看出的而言,这些感觉材料乃是依赖于我们和客体之间的关系的。这样说来,我们所直接看见的和感觉到的,便只不过是“现象”罢了;而我们相信那是背后的某种“实在”的标志。(p9)
【第二章】 物质的存在
我们怀疑物质的存在,但我们不会怀疑“感觉材料”的存在,这是一种最低限度,直接经验似乎是绝对可靠的。
笛卡尔的“怀疑法”:凡是他不曾看得十分清楚明白的事物,他决不相信是真的。直到无可怀疑为止。(p10)......他逐渐相信他所能完全肯定的唯一存在就是他自己的存在。对于凭借感官所觉察到的事物加以怀疑,也就是可能的。 (p11)但他不可能怀疑他自己的存在,因为如果他怀疑,他怀疑的这个行为就说明他必然存在,所以“我思,故我在。”因此主观事物是最可靠的。
接下来的问题是:“就算我们肯定了自己的感觉材料,我们是不是有理由认为这些东西就是我们称之为物理客体的某种东西存在的标志呢?”(p12)因为感觉材料是属于个人的,“我们之所以觉得在感觉材料以外还应当有一个物理的客体,其最大的原因在于我们要求不同的人都有着同一个客体。”(p12)即一种共同的中立的客体。不同的人们都有着相类似的感觉材料,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间,只要是在一定的地点,也会有相类似的感觉材料。这就使我们可以假定:超乎感觉材料之外与之上,一定有一个持久性的共同客体,它是构成不同的人和不同时间的感觉材料的基础或原因。 (p13)在梦里,“感觉材料仿佛是和我们从自己的感觉材料所自然而然地推论出来的那些物理客体是不相应的......在这种情形中虽然感觉材料有一个物理的原因,却没有一个物体。”(p14)因此,必然有不依赖我们和感觉材料的客体存在。我们关于外界的这种知识是依靠“本能的信仰”而不是论证建立起来的。
【第三章】 物质的性质
相信此种结论:我们的感觉材料——譬如说,我们认为和我的桌子相联系的那些感觉材料——实际上是某种不依赖于我们和我们的知觉而独立存在的东西的标志。(p17)罗素先列出了一种假说认为“物体虽然由于我们考虑过的原因而不可能和感觉材料绝对一样,但是它们总会多少相像。”(p22)但罗素认为这种说法靠不住,“我们所看见的颜色(感觉材料)只是光线到达眼睛时所造成的结果,而并不单纯是光线所离开的那个客体的一种性质。因此,只要有某些光波到达眼中,无论光波所离开的那个客体有没有颜色,我们就一定会看见某种颜色。因此,我们丝毫没有必要假定物体有颜色,也没有正当的理由作这种假定。”(p23)
【第四章】 唯心主义
唯心主义认为“一切为人所知道是存在的,在某种意义上,都必然是精神的。”(p24)这里又举了贝克莱的例子,他认为“除了在某个心灵之内所存在的事物而外,什么也不能为我们所认知;任何被认知的事物,不在我的心灵之内就必然在别一个心灵之内。 ”(p25)即使看起来不被人所知觉,但事物的继续存在是由于上帝的继续知觉的缘故。罗素肯定了贝克莱观点中的“感觉材料依赖于我们”的观点,如果物体不被人知觉,感觉材料就不会存在。然而贝克莱企图证明的是:“事物由于被认知而表明是精神的。”(p27)然而贝克莱似乎是把“被知的事物”和“知觉的作用”混淆了。对客体的认知(知觉的作用)与心灵内有关联,但被人知的事物本身不可能是存在于心灵之内的。
【第五章】 认知的知识和描述的知识
亲自认知的知识与关于真理的知识无关,凭描述的知识相反,“它永远免不了要以某些有关真理的知识作为自己的出处和根据。”(p31)对感觉材料的知识是认知的,而对物体的知识是描述的,是“用感觉材料来描述桌子”(p32),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便必须认知那些把桌子和我们所已认识的东西相联系起来的真理”。(p32)
共相:一切真理的知识(以后我们就要指明)都要求能认识那些根本与感觉材料性质不同的东西,这些东西有时被人称为“抽象观念”,但是我们将称之为“共相”。(p32)
超出感觉之外的认知有通过“记忆”的认识,这是我们关于过去的一切知识的根源;还有“内省”的认识,是关于内心事物所具有的一切知识的根源。“在感觉中,我们认识外部感觉提供的材料,在内省中,我们认识所谓内部的感觉——思想、感情、欲望等所提供的材料;在记忆中,我们认识外部感觉或者内部感觉所曾经提供的材料。”(p34)
对共相的认识:“对于共相的察觉可以叫做形成概念。而我们所察觉的共相,便叫做概念。”(p35)在我们所认识的客体中并不包括和感觉材料相对立的物理客体,也不包括别人的心灵。
描述的知识的根本重要性是,它能够使我们超越个人经验的局限。我们只知道完全根据我们在认识中所经验的词语而组成的真理,尽管事实如此,我们还是可以凭着描述对于所从未经验过的事物具有知识。(p40)
【第六章】 论归纳法
因为个人经验范围有限,所以扩充知识是否可能?我们总是根据过去的知识进行判断,认定某种规律一直有效。但在过去其作用的在未来也一定其作用吗?罗素认为,所有的这些对未来的预料都只是或然性的,因此不必证明其必然会实现,而只需证明“可能”。接下来提到了“同一性”问题,“我们之所以有理由知道未来会和过去相似,是因为以前曾经是未来的,都已经不断地成为了过去,并且我们发现它们总是和过去相似的,所以我们事实上有着关于未来的经验,也就是有着关于在以往曾经是未来的那段时间的经验,这种未来我们可称之为过去的未来。但是这样一种论证其实是以未决的问题作为论据的。我们对于过去的未来虽具有经验,但是对于未来的未来却并没有经验,而问题是:未来的未来是否和过去的未来相似呢?这个问题并非是单凭过去的未来可以解答的。因此,我们还得寻找某种原则,使我们知道未来是和过去一样地在遵守同样的规律。 ”(p44)
普遍规律虽说也是或然性的,但是“普遍规律的或然性显然要小于特殊事例的或然性,因为假使普遍规律是真的;特殊事例也就必然是真的;但同时,普遍规律不真,特殊事例却仍可以是真的。”(p46)但罗素又说,普遍规律的或然性是可能不断加大的。接着总结道“归纳法原则不能仅凭经验反对”,并且“不能凭经验证明”。(p46)肯定归纳法的作用,“我们的一切行为都是以过去确实有效的那些联想作基础的,因此我们才认为它们很可能在未来还有效;这种可能性就是靠了归纳法原则才有效的。 ”(p47)因此,“凡是根据经验而告诉我们有关未曾经验过的某种事物的知识,就都是基于一种既非经验所能肯定的、又非经验所能否定的信念”(p47)。
【第七章】 论我们关于普遍原则的知识
思维律:(1)同一律:“是就是是。”
(2)矛盾律:“任何东西不能既是又不是。”
(3)排中律:“任何东西必须或者是或者不是。”
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之争:
经验主义者(英国哲学家洛克,贝克莱和休谟最足以代表)认为我们的一切知识都是从经验得来的;理性主义者(以17世纪大陆哲学家、尤其是笛卡儿和莱布尼兹为代表)认为除了我们凭经验所知道的以外,还有某些我们不是凭经验而知道的“内在观念”和“内在原则”。(p50)罗素认为,理性主义者是正确的。
先验知识:是经验“造成”的但不是经验所能“证明”的。“要我们去考虑它的那种经验并不足以证明它,仅仅是使我们注意到我们可以无须任何经验上的证明就能明了它的真理。”(p51)
经验主义有一点是正确的:“除了依靠经验的帮助而外,我们无法知道有什么东西是存在的。”(p51)有关事物的“存在”的知识,我们都是从经验中获得的。先验获得的关于存在的一切知识似乎都只是假设。
“先验原则的范围和权限乃是严格有限的。一切有关某事物是存在着的知识,都必然要部分地有赖于经验。任何事物只要是直接被我们所认知,它的存在就是单凭经验而被认知的;任何事物只要不是直接被认知而能被证明其存在,那么在证明中就必然既需要有经验又需要有先验的原则。全部或部分以经验为基础的知识,就叫做经验的知识。因此,一切肯定存在的知识就都是经验的,而关于存在的唯一先验的知识就是假设的,它可以告诉我们存在的事物之间的、或可能存在的事物之间的种种联系,但是并不能告诉我们实际上的存在。”(p52)
先验的知识与伦理价值有关,伦理价值往往是不能被经验所“证明”的。 “因为一件事物存在或者不存在,并不能证明它是好的,应该存在,或者它是坏的,不应该存在。探索这个问题是属于伦理学的范围,伦理学必须确认从实然演绎出来当然的不可能性。就目前而论,最重要的是应当认识:一切关于什么是具有内在价值的知识都是先验的,其意义正如逻辑之为先验的一样,也就是,这类知识的真理既不能被经验所证明,也不能被经验所反对。”(p53)演绎法用于先验的命题,归纳法用于经验的命题。
【第八章】 先验的知识如何可能
康德在两件事上是成功的:第一,他看到了我们具有一种不是纯粹地“分析的”先验知识,也就是说,一种不是凡和它相反的命题都是自相矛盾的命题的知识;第二,他使得知识论在哲学上的重要性昭然若揭。(p56) 康德以前,一般人认为:一切判断,只要我们肯定是先验的,就都属于这一类;一切这类判断的谓语都不过是它所断言的那个主语的一部分。休谟认为,“关于因果关系的问题,我们不知道有什么是先验的。”康德对此的回答是“不但因果关系,就是一切算术命题和几何命题,也都是“综合的”,这就是说,不是分析的。所有这些命题对于主语所做的一切分析,都揭示不出谓语来。(p58)
康德对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的调和:认为他称之为“物自体”的物质客体根本是不可知的;能够被知的是我们在经验中所遇到的客体(他称之为“现象”)。“现象”一定符合于我们先验的知识。因此,这种知识虽然对于一切实际的和可能的经验都是适用的,但还是不可以假定它适用于外界的经验。这样,尽管有先验的知识存在,但我们还是不能对于物自体有所知,也还是不能对于经验中的一切非实际的或非可能的客体有所知。 (p59-p60)罗素认为,“我们先验的知识只要不是错误的,便不仅是论及我们心灵本质的知识,而且也必定适用于宇宙所包罗的一切,不论是心灵的、或者是非心灵的东西。”“我们一切先验的知识都是和各种实体有关的,但确切地说,不论在心灵的世界里或在物质的世界里,这些实体都是不存在的。”(p62)
【第九章】 共相的世界
“纯粹的本质”,共相是柏拉图的“理念”或“形式”的另一种说法。柏拉图认为理念的世界就是“实在”的世界。共相是“那种能为许多特殊的东西所分有的”(p64)。“所有的真理都涉及到共相,而所有有关真理的知识也都涉及到对于共相的认识。”(p65)
经验主义者反对“抽象观念”的存在,他们忽略了关系也是一种共相(一元论)。共相不是思想,不依人的思想而变化,他们是永存的,具有“实在性”,共相的世界也就是“实在的世界”。
【第十章】 论我们关于共相的知识
分为几种:凭亲身认识而来的,只凭描述而来的,既不凭认识也不凭描述而来的。罗素认为“一切先验的知识都只处理共相之间的关系”(p72)
【第十一章】 论直观的知识
知觉的真理:除了普遍原则之外,其他自明的真理都是直接从感觉得来的。我们把这类真理叫作“知觉的真理”,把表达它们的判断称作“知觉的判断”。(p79)自明性有等级之分。
【第十二章】 真理和虚妄
关于真理的知识与关于事物的知识不同,因为它有个反面,就是错误。纯粹的物质世界既不包括信仰又不包括陈述,所以没有真理与虚妄之分。并且,对于信仰的真假,必须依靠信仰本身之外的东西而定。我们常常按照“缺乏一致性就是虚妄的标志来判断”。但这种说法有缺陷,即我们没法假定只可能有一个一致的信仰体系。罗素认为把“符合事实”看成是构成真理的性质。“虽然真理和虚妄乃是信念的性质,但是在某种意义上,它们都是外在的性质,因为一种信念的真实,它的条件是一种不涉及信念,(大体上)也不涉及心灵的东西,它只不过是信念的客体而已。”(p90)信念的存在依赖于心灵,信念的真理不依赖心灵。 因此,“心灵并不创造真理,也不创造虚妄。它们创造信念,但是信念一经创造出来,心灵便不能使它们成为真实的或成为虚妄的了。”(p90)
【第十三章】 知识、错误和或然性意见
“我们所坚决相信的如果是真确的,就叫作知识,不论它是直觉的,还是用逻辑的方法从直观的知识推理(逻辑地或心理地)得来的。我们所坚决相信的如果不是真确的,就叫作错误。凡我们所坚决相信的如果它既不是知识,又不是错误,同时我们所不坚决相信的,根据它没有最高的自明性或者不是从自明性最高的事物而得来的,都可以叫作或然性的意见。因此,大部分通常可以认为是知识的东西,多少都是或然性的意见。”(p97)一致性不能作为真理的定义,但可以作为一个标准。
【第十四章】 哲学知识的范围
有些知识和信念(如关于感觉材料的存在的知识)是不容加以怀疑的。
【第十五章】 哲学的价值
肯定哲学的作用,“哲学之应当学习并不在于它能对于所提出的问题提供任何确定的答案,因为通常不可能知道有什么确定的答案是真确的,而是在于这些问题本身;原因是,这些问题可以扩充我们对于一切可能事物的概念,丰富我们心灵方面的想象力,并且减低教条式的自信,这些都可能禁锢心灵的思考作用。”(p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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