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的核心观点和逻辑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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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琛老师的这本书虽然体积小,但容量大,观点富有启发,说字字珠玑亦不为过。在此梳理本书的主要观点,以便速览。
首先,作者论证了科学与体系化的关系,从而指出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科学的基础就在于其体系化,这里作者引用了库恩等人大量关于科学哲学的论述以证明其观点,实属一种跨越学科的卓越尝试。作者看来,所谓体系化即是:
科学的体系化,是根据特定的选择依据把某个知识领域作为研究对象,寻求最合理的联结因素将知识组织成整体。被法学方法论当作法学研究方法的 “体系化”,是完整的科学意义上的体系化,强调整体性,也强调合理性。
也就是说,法学能成为科学,必须有一个建构整体的合理基础。不过作者又进一步反问自己,法学何必要成为一门科学?她的回答是:
我们寻求事物的整体性,不是纯粹地为了获得某种好处,譬如预 测某种结果,更重要的是为了把握世界。如果我们不能寻求事物的整体 性,世界就是不可认识、不可把握的。假定神谕可以准确地告诉我们明天 的天气,我们还是希望通过研究掌握天气变化的规律,因为神谕不告诉我 们天气变化的原因,这一点会让人类感到绝望。多伊奇认为,科学的目的 不是预言,而是理解。
至此,作者论证,法学应当作为一门科学,而所以能够成为科学,在于体系化。故而进入本书主题:知识产权法如何体系化?
此处,作者第一步先评价了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现状,指出其体系基础之“暧昧”。
“在法学方法论上,被普遍认可的体系建立依据有两点:概念与价值。”基于此,作者认为,知识产权法在概念和价值上都缺乏统一的合理性基础。
对于概念,作者首先批评了“智力成果”并非一个胜任统一知识产权权利对象的范式:
“智力成果权”是一个不成功的概念设计,根本不能维系知识产权的整体 性。从历史分析来看,维系知识产权整体性的基础已经走过了 “从智 力劳动到权利对象”的历程。用“智力成果”解释知识产权的共性,是 人类早应超越的思维阶段。
她提出智力成果这一概念的三个缺陷:
1. “成果”未交代权利对象的形态
2. “智力”若解为权利对象的智力含量要求,无法涵盖商业标记权;
3. “智力”若解为对财产形成过程的说明,则缺乏法律意义。
这部分论证中最精妙的在于强调了法的第二性原理:
依据法的第二性原理,法律概念只选取具有规范意义的特征予以反映,而其他特征一 概予以舍弃。尽管在第一性上作品是创作的结果,但在法律上,是劳动成果决定劳动性质,而不是相反。
对于价值,作者批判了鼓励创造说的缺陷:
首先,知识产权法并不保护最伟大的创造。伟大的观念和基础性科学理论都不能成为知识产权的对象。
其次,创造是人类的天性,创造行为本身是不需要利益刺激的。
再次,从知识产权制度中获益最多的主体不是创造者,而是利用智力 成果从事市场交易者。
最后,目前知识产权的范围有所扩展,扩展到若下不具备创造性的对 象。
接着,作者又指明了造成缺乏上述体系化基础的原因。包括人类思维的局限、研究格局的制约、国际协调的影响、技术的快速革新等。这里交有启发的观点主要有:
(1)知识产权与民法自说自话的研究格局。作者指出:
“人们安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民法学者依旧关注所谓的传统民事权利,知识产权学者忽视民法学的一般原理,从而形成了民法学与知识产权法学彼此孤立的研究格局。”
在后文中作者进一步强调:
知识产权体系 化的第一步,是总结民法的体系化成果,发现民法概念、原则中储藏的可 资利用的法律经验。
(2)知识产权的研究过分细化表明学科的不成熟
“本文所称的“成熟学科”,相当于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 》—书中提 出的“标准科学”或“常规科学”。成熟学科的特征是:基本的定律、原理、 研究方法(即范式)已经形成;研究实践很少在基本原理上发生争论。”
作者认为,法学的范式即是所谓通说,而知识产权缺乏权威性的通说。
(3)国际协调的结果有大量的非理性成分,这些非理性成分和体系化追寻合理性基础的目标南辕北辙。
(4)民法学长期以来形成的良好的体系化传统,对知识产权法的熏染不足。一个最需要民法理论给养的学科,却阻断了学术滋养的源头,形成了 恶性循环。技术思考多于法律思维,使知识产权法学呈现浓厚的非体系 化色彩。
至此,作者又指出,要消除上述因素,就是需要我们自觉形成体系化思维,发挥体系化的总结功能、发展功能、约束功能和移植功能。
作者在前文批判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对建构知识产权法体系概念基础与价值基础的看法:
(1)概念上,改“智力成果”为“符号组合”。此处作者引用卡西尔“符号哲学”堪称创举。
(2)价值上,知识产权 制度应当走下“鼓励创造”的神坛,步入“分配利益”的俗境,不再沉迷于 “鼓励创造,社会发展”的幼稚假定,而是厘清各种相关利益,最大程度地达致公平。
最后,作者阐述了知识产权体系化与民法体系化的关系。作者表达了对民法体系化的关切,与前文多次强调民法理论对知识产权法体系化的作用不同,这里作者道明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其本身对民法体系的建构也自有其贡献。例如,作者人格权乃民法人格权保护之渊源;又如,知识产权无过错责任对民法责任体系的修正等等。
对于知识产权在民法中的地位,作者选取了两个角度。(1)知识产权法包括设权规则(绝对权保护,无过错)和竞争法规则(侵权法,过错)。(2)质疑了知识产权的人格财产一体性。这一部分作者曾作为论文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其逻辑之缜密,令人叹服。无暇读完全书者,尤应读这最后一节。
当然,愚见以为,李老师的这本书虽近完美,但并非无可指摘。例如,在论证知识产权的价值并非鼓励创造时,其中一个论据是“非独创性的数据库等也归入知识产权”,这就是循环论证了。瑕不掩瑜,我希望更多喜欢知识产权法的同仁读到这本书,相信多少都能获得有益的启发。
首先,作者论证了科学与体系化的关系,从而指出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科学的基础就在于其体系化,这里作者引用了库恩等人大量关于科学哲学的论述以证明其观点,实属一种跨越学科的卓越尝试。作者看来,所谓体系化即是:
科学的体系化,是根据特定的选择依据把某个知识领域作为研究对象,寻求最合理的联结因素将知识组织成整体。被法学方法论当作法学研究方法的 “体系化”,是完整的科学意义上的体系化,强调整体性,也强调合理性。
也就是说,法学能成为科学,必须有一个建构整体的合理基础。不过作者又进一步反问自己,法学何必要成为一门科学?她的回答是:
我们寻求事物的整体性,不是纯粹地为了获得某种好处,譬如预 测某种结果,更重要的是为了把握世界。如果我们不能寻求事物的整体 性,世界就是不可认识、不可把握的。假定神谕可以准确地告诉我们明天 的天气,我们还是希望通过研究掌握天气变化的规律,因为神谕不告诉我 们天气变化的原因,这一点会让人类感到绝望。多伊奇认为,科学的目的 不是预言,而是理解。
至此,作者论证,法学应当作为一门科学,而所以能够成为科学,在于体系化。故而进入本书主题:知识产权法如何体系化?
此处,作者第一步先评价了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现状,指出其体系基础之“暧昧”。
“在法学方法论上,被普遍认可的体系建立依据有两点:概念与价值。”基于此,作者认为,知识产权法在概念和价值上都缺乏统一的合理性基础。
对于概念,作者首先批评了“智力成果”并非一个胜任统一知识产权权利对象的范式:
“智力成果权”是一个不成功的概念设计,根本不能维系知识产权的整体 性。从历史分析来看,维系知识产权整体性的基础已经走过了 “从智 力劳动到权利对象”的历程。用“智力成果”解释知识产权的共性,是 人类早应超越的思维阶段。
她提出智力成果这一概念的三个缺陷:
1. “成果”未交代权利对象的形态
2. “智力”若解为权利对象的智力含量要求,无法涵盖商业标记权;
3. “智力”若解为对财产形成过程的说明,则缺乏法律意义。
这部分论证中最精妙的在于强调了法的第二性原理:
依据法的第二性原理,法律概念只选取具有规范意义的特征予以反映,而其他特征一 概予以舍弃。尽管在第一性上作品是创作的结果,但在法律上,是劳动成果决定劳动性质,而不是相反。
对于价值,作者批判了鼓励创造说的缺陷:
首先,知识产权法并不保护最伟大的创造。伟大的观念和基础性科学理论都不能成为知识产权的对象。
其次,创造是人类的天性,创造行为本身是不需要利益刺激的。
再次,从知识产权制度中获益最多的主体不是创造者,而是利用智力 成果从事市场交易者。
最后,目前知识产权的范围有所扩展,扩展到若下不具备创造性的对 象。
接着,作者又指明了造成缺乏上述体系化基础的原因。包括人类思维的局限、研究格局的制约、国际协调的影响、技术的快速革新等。这里交有启发的观点主要有:
(1)知识产权与民法自说自话的研究格局。作者指出:
“人们安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民法学者依旧关注所谓的传统民事权利,知识产权学者忽视民法学的一般原理,从而形成了民法学与知识产权法学彼此孤立的研究格局。”
在后文中作者进一步强调:
知识产权体系 化的第一步,是总结民法的体系化成果,发现民法概念、原则中储藏的可 资利用的法律经验。
(2)知识产权的研究过分细化表明学科的不成熟
“本文所称的“成熟学科”,相当于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 》—书中提 出的“标准科学”或“常规科学”。成熟学科的特征是:基本的定律、原理、 研究方法(即范式)已经形成;研究实践很少在基本原理上发生争论。”
作者认为,法学的范式即是所谓通说,而知识产权缺乏权威性的通说。
(3)国际协调的结果有大量的非理性成分,这些非理性成分和体系化追寻合理性基础的目标南辕北辙。
(4)民法学长期以来形成的良好的体系化传统,对知识产权法的熏染不足。一个最需要民法理论给养的学科,却阻断了学术滋养的源头,形成了 恶性循环。技术思考多于法律思维,使知识产权法学呈现浓厚的非体系 化色彩。
至此,作者又指出,要消除上述因素,就是需要我们自觉形成体系化思维,发挥体系化的总结功能、发展功能、约束功能和移植功能。
作者在前文批判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对建构知识产权法体系概念基础与价值基础的看法:
(1)概念上,改“智力成果”为“符号组合”。此处作者引用卡西尔“符号哲学”堪称创举。
(2)价值上,知识产权 制度应当走下“鼓励创造”的神坛,步入“分配利益”的俗境,不再沉迷于 “鼓励创造,社会发展”的幼稚假定,而是厘清各种相关利益,最大程度地达致公平。
最后,作者阐述了知识产权体系化与民法体系化的关系。作者表达了对民法体系化的关切,与前文多次强调民法理论对知识产权法体系化的作用不同,这里作者道明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其本身对民法体系的建构也自有其贡献。例如,作者人格权乃民法人格权保护之渊源;又如,知识产权无过错责任对民法责任体系的修正等等。
对于知识产权在民法中的地位,作者选取了两个角度。(1)知识产权法包括设权规则(绝对权保护,无过错)和竞争法规则(侵权法,过错)。(2)质疑了知识产权的人格财产一体性。这一部分作者曾作为论文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其逻辑之缜密,令人叹服。无暇读完全书者,尤应读这最后一节。
当然,愚见以为,李老师的这本书虽近完美,但并非无可指摘。例如,在论证知识产权的价值并非鼓励创造时,其中一个论据是“非独创性的数据库等也归入知识产权”,这就是循环论证了。瑕不掩瑜,我希望更多喜欢知识产权法的同仁读到这本书,相信多少都能获得有益的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