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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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最精华的在第2章,所有制、治理结构与委托-代理关系,张维迎。以下是一些摘抄:
企业是一组契约的集合,企业所有权是对企业的剩余索取权(residual claim)和剩余控制权(residual rights of control)。剩余索取权是相对于合同收益权而言的,指的是对企业收入在扣除所有固定的合同支付(如原材料成本、固定工资、利息等)之后的余额(“利润”)的要求权。剩余控制权指的是在契约中没有特别规定的活动的决策权。效率最大化要求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安排和控制权的安排应该对应,这是理解全部企业制度的一把钥匙。
“你可以让一个一无所有的人索取剩余并拥有对企业的控制权,从而实现形式上的对应,但因为这个人不可能真正承担风险(只能负盈不能负亏,从而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剩余索取者),不可能有积极性实施控制权,这样的安排不可能是最优的。
人力资本所有者更可能成为一个孤注一掷的赌徒,因为对一个没有非人力资本的人来说,他的风险是不对称的,失败的成本由别人承担,而成功的收益自己占有。
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的不可分离性意味着人力资本所有者容易“偷懒”(shirk),而非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的可分离性意味着非人力资本容易受到“虐待”(abused);换言之,人力资本所有者不仅可以通过“偷懒”提高自己的效用,而且可以通过“虐待”非人力资本使自己受益。如果说人力资本所有者需要激励或者监督的话,非人力资本需要一个监护人(custodian)。
现代股份公司可以看作是能力与财力之间的一种合作,这种合作为那些有能力无财力的人提供了从事经营活动的机会,同时为那些有财力无能力的人创造了赚取“利润”的机会。当然,由于信息是不完全的,这种合作是有代理成本的,但股份公司的存在本身证明,合作的收益一定超过代理成本。股份公司中的最优所有权安排实际上就是如何使代理成本最小化的问题。这里,存在着经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与资本所有者提供资本和选择经理的积极性之间的平衡取舍。最优的安排一定是一个经理与股东之间的剩余分享制。
有了公司法,当人们要组成公司时,他们可以集中磋商“特殊契约”,他们需要干的只有两件事:一是根据公司法选择特定的企业组织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或无限责任公司);二是将公司法中没有的条款写出来,这就是公司章程和条例,它们构成当事人之间契约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为什么当企业处于破产状态时,企业的控制权由股东转给债权人?因为此时,股东的收益已固定为零,在边际上已不再承担风险,缺乏适当的激励,而债权人(和优先股股东)成为实际上的剩余索取者,要为新的决策承担风险,因而也最有积极性做出好的决策。
自80年代以来,研究企业理论的经济学家越来越认识到,企业所有权只是一种状态依存所有权(state-contingent ownership),股东不过是“正常状态下的企业所有者”,尽管从时间上讲,这个“正常状态”占到90%以上。
企业是一组契约的集合,企业所有权是对企业的剩余索取权(residual claim)和剩余控制权(residual rights of control)。剩余索取权是相对于合同收益权而言的,指的是对企业收入在扣除所有固定的合同支付(如原材料成本、固定工资、利息等)之后的余额(“利润”)的要求权。剩余控制权指的是在契约中没有特别规定的活动的决策权。效率最大化要求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安排和控制权的安排应该对应,这是理解全部企业制度的一把钥匙。
“你可以让一个一无所有的人索取剩余并拥有对企业的控制权,从而实现形式上的对应,但因为这个人不可能真正承担风险(只能负盈不能负亏,从而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剩余索取者),不可能有积极性实施控制权,这样的安排不可能是最优的。
人力资本所有者更可能成为一个孤注一掷的赌徒,因为对一个没有非人力资本的人来说,他的风险是不对称的,失败的成本由别人承担,而成功的收益自己占有。
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的不可分离性意味着人力资本所有者容易“偷懒”(shirk),而非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的可分离性意味着非人力资本容易受到“虐待”(abused);换言之,人力资本所有者不仅可以通过“偷懒”提高自己的效用,而且可以通过“虐待”非人力资本使自己受益。如果说人力资本所有者需要激励或者监督的话,非人力资本需要一个监护人(custodian)。
现代股份公司可以看作是能力与财力之间的一种合作,这种合作为那些有能力无财力的人提供了从事经营活动的机会,同时为那些有财力无能力的人创造了赚取“利润”的机会。当然,由于信息是不完全的,这种合作是有代理成本的,但股份公司的存在本身证明,合作的收益一定超过代理成本。股份公司中的最优所有权安排实际上就是如何使代理成本最小化的问题。这里,存在着经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与资本所有者提供资本和选择经理的积极性之间的平衡取舍。最优的安排一定是一个经理与股东之间的剩余分享制。
有了公司法,当人们要组成公司时,他们可以集中磋商“特殊契约”,他们需要干的只有两件事:一是根据公司法选择特定的企业组织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或无限责任公司);二是将公司法中没有的条款写出来,这就是公司章程和条例,它们构成当事人之间契约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为什么当企业处于破产状态时,企业的控制权由股东转给债权人?因为此时,股东的收益已固定为零,在边际上已不再承担风险,缺乏适当的激励,而债权人(和优先股股东)成为实际上的剩余索取者,要为新的决策承担风险,因而也最有积极性做出好的决策。
自80年代以来,研究企业理论的经济学家越来越认识到,企业所有权只是一种状态依存所有权(state-contingent ownership),股东不过是“正常状态下的企业所有者”,尽管从时间上讲,这个“正常状态”占到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