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评《法律发达史》
我看的实际上是2014年二次点校后的精装本,然而豆瓣没有条目,故以此一次点校本代之。
《法律发达史》一书于1909年在美国出版,系本书作者莫里斯在乔治敦大学针对即将成为议员的人士所作系列讲座的讲稿整理而成。本书在民国时期由王学文翻译引进中国,于1939年在长沙商务印书馆付梓,2003年由姚秀兰先生点校,2014年由蒋辰、王鹏飞先生二次点校,于2014年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再版,系何勤华教授主编的中国近代法学译丛之系列丛书。因本书初版、翻译年限较早,王学文民国时期译本存在诸多问题:一是文体半文半白,现代读者读来颇多不便;二是原书的注释、引用众多,而翻译不全面;三是民国时期的对人名、地名的翻译与今日通行之翻译所去甚远,在如今看来不免所指不明;四是在王学文翻译的版本中,由于不满原作者莫里斯对中国古代法制的讥讽,竟私自将中国法部分隐去不译,实乃翻译界之大忌;此外,错译漏译甚多,通假字异体字层出不穷,如此种种,不胜枚举。因此,重新点校《法律发达史》,不啻于重新翻译、编纂、考证本书,而三位点校者均为此付出了大量心血,终使本书得以原貌呈现。
蒋辰、王鹏飞先生指出,二次点校所以得到顺利完成,得益于资料上的突破:“美国凯辛格出版社在2009年的时候对该书的1901年版进行了重印。我们有幸得到了英文影印本,这对于启动二次点校工作来说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前提当时初版点校之所以对于人名地名翻译不能进行修改,正是因为无法与英文原本对照,与其出错,不如保留原貌。”所以,此次再版的二次点校版本是一个较为完善的译本,它忠实的反映了原作者莫里斯的著述与思想,对于读者重新认识、深入了解《法律发达史》一书大有裨益。
本书作者莫里斯生于爱尔兰一个传统的天主教家庭,后来移民美国,开始试图成为一名职业牧师,父亲去世后为照顾家庭开始从事律师工作,最终成为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陪审法官,这样的人生经历极大影响了他后来的思想。作者在其作品中“相当推崇摩西立法以及古希腊、罗马的民主、自由的萌芽对于后世西方的影响,而中世纪的封建法制粗陋野蛮,教会则是一股抵抗专制与压迫的重要力量,通过教会法的扩张维持着世俗的正义”。这明显是一种线性救赎主义的历史观,包含着很深的宗教色彩。此外,莫里斯可能也是一名西方中心主义者,在各国法律史中突出表现了西方法律史,这在本书篇幅上有着明显体现,除却第四章介绍了印度斯坦、中国、米底和波斯法,其余大部分章节都是在介绍西方法律史,尤以罗马法和继承了罗马法的法律体系、制度为主要内容,并体现出对东方法制的贬低与排斥。限于作者所处的时代(西方资本主义的扩张时期),这样的写作和思维方式可以说是当时共有的现象,应以理解为宜。总之,二次点检后的《法律发达史》还是一本比较通俗易懂的适合希望进一步了解法律史的读者的刊物,作者对于古希腊法、罗马法的考证,对于法律本土化的认识,对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思考等等,今天看来仍有不少借鉴价值。
《法律发达史》一书于1909年在美国出版,系本书作者莫里斯在乔治敦大学针对即将成为议员的人士所作系列讲座的讲稿整理而成。本书在民国时期由王学文翻译引进中国,于1939年在长沙商务印书馆付梓,2003年由姚秀兰先生点校,2014年由蒋辰、王鹏飞先生二次点校,于2014年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再版,系何勤华教授主编的中国近代法学译丛之系列丛书。因本书初版、翻译年限较早,王学文民国时期译本存在诸多问题:一是文体半文半白,现代读者读来颇多不便;二是原书的注释、引用众多,而翻译不全面;三是民国时期的对人名、地名的翻译与今日通行之翻译所去甚远,在如今看来不免所指不明;四是在王学文翻译的版本中,由于不满原作者莫里斯对中国古代法制的讥讽,竟私自将中国法部分隐去不译,实乃翻译界之大忌;此外,错译漏译甚多,通假字异体字层出不穷,如此种种,不胜枚举。因此,重新点校《法律发达史》,不啻于重新翻译、编纂、考证本书,而三位点校者均为此付出了大量心血,终使本书得以原貌呈现。
蒋辰、王鹏飞先生指出,二次点校所以得到顺利完成,得益于资料上的突破:“美国凯辛格出版社在2009年的时候对该书的1901年版进行了重印。我们有幸得到了英文影印本,这对于启动二次点校工作来说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前提当时初版点校之所以对于人名地名翻译不能进行修改,正是因为无法与英文原本对照,与其出错,不如保留原貌。”所以,此次再版的二次点校版本是一个较为完善的译本,它忠实的反映了原作者莫里斯的著述与思想,对于读者重新认识、深入了解《法律发达史》一书大有裨益。
本书作者莫里斯生于爱尔兰一个传统的天主教家庭,后来移民美国,开始试图成为一名职业牧师,父亲去世后为照顾家庭开始从事律师工作,最终成为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陪审法官,这样的人生经历极大影响了他后来的思想。作者在其作品中“相当推崇摩西立法以及古希腊、罗马的民主、自由的萌芽对于后世西方的影响,而中世纪的封建法制粗陋野蛮,教会则是一股抵抗专制与压迫的重要力量,通过教会法的扩张维持着世俗的正义”。这明显是一种线性救赎主义的历史观,包含着很深的宗教色彩。此外,莫里斯可能也是一名西方中心主义者,在各国法律史中突出表现了西方法律史,这在本书篇幅上有着明显体现,除却第四章介绍了印度斯坦、中国、米底和波斯法,其余大部分章节都是在介绍西方法律史,尤以罗马法和继承了罗马法的法律体系、制度为主要内容,并体现出对东方法制的贬低与排斥。限于作者所处的时代(西方资本主义的扩张时期),这样的写作和思维方式可以说是当时共有的现象,应以理解为宜。总之,二次点检后的《法律发达史》还是一本比较通俗易懂的适合希望进一步了解法律史的读者的刊物,作者对于古希腊法、罗马法的考证,对于法律本土化的认识,对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思考等等,今天看来仍有不少借鉴价值。
有关键情节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