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作笔记

宪法学讲义
2016年5月8日
10:09
蔡枢衡1947年说:今日中国法学之总体,直为一副次殖民地风景图,在法哲学方面,留美学成回国者,例有一套pound学说之传播;出身法国着,必对duguit之学说服膺拳拳;德国回来者,则于新康德派之stammler法哲学五体投地。“
王国维三种境界,第一种要“独”上高楼
Q1:一个国家在土洞重大的政治体制改革或者经济体制改革时候需不需要一定程度的权力集中?
民主制:dahr达尔的观点
四问:学科名称;研究对象;研究体系(理论,实用宪法学包括教义学和政策学);研究方法。
教义学larenz: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中形成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学问题之答案的学问。法秩序-为基础-为界限“思维的强制中断”
教义学可追溯至圣经
规范宪法学的方法论:第一,接续规范注意的思考传统,重视以规范作为准据的方法,主要是宪法教义学,尤其是宪法解释学的方法,但可以适当吸收其他方法;第二,秉承立宪主义的核心价值,坚持对规范的内部性反思、修补和重构,以促成规范宪法的形成,在这个过程中,当然也要吸收其他的研究方法。
佛学公案:麻三斤-佛身论,定义本身可能构成一种专断,一种命令。定义具有功能边界维特根斯坦,hart:在不同的语境下分析语言的含义。
宪法一词出现的两种情景:形式上意义-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固有意义上;立宪意义上)
1.2被戒备的概念:宪政 四重haying:立宪政体 宪法政治 +形式的/实质的
五种宪政观:p44民主宪政观,西方通识型宪政观,社会主义宪政观,儒家宪政观,反宪政观。?
为何被戒备?1毛泽东式的宪政观难以实现;2西方通识型宪政观也难以被接受尤其是具体到国家制度设计层面的西方式通行的宪政体制,在中国被认为有问题(在此分析了六种原因p47以下)
1.3 宪法的属性:宪法是“公法”吗?
学说梳理:法律关系说,权力关系说、利益说、主体说、规范性质说。
1.4宪法的地位宪法是母法?
最根本性内容;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特定内容修改有限定。
1.5宪法的本质
我国宪法学界的传统观点:民主制度的法律化;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反应
宪法是赋予国家的存在以基础的基本法;宪法是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的基础法(芦部信喜:宪法是自由的基础法)
第二章宪法的分类和结构
当今中国有成文法和不扯个吻的两种宪法,中国的不成文宪法包括了成文宪法宪章、宪法惯例、宪法学说和宪法性法律?
2.1分类界说
传统的分类;现代的宪法分类(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实在论的分类 -罗文斯坦《对当代革命时期宪法价值的思考》分为规范宪法;名义宪法;语义宪法p67)
本土性质的分类:改革宪法;宪政宪法(by夏勇);隐形-显性宪法(by林来梵)
2.2宪法的结构
宪法存在形式的结构:宪法渊源
所谓法源 法秩序上的终极性的妥当依据;法史学上认识过去的法的素材;法的存在形式或者表现形式
宪法惯例的三个作用和效力p79
宪法典的一般机构 组织规范;权利规范p82
宪法序言的内容概括p84
宪法规范及其结构: 宪法规范的多义性p87 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假定 处理 后果 宪法规范的基本特点
宪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p92
第三章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谁有权制定宪法 宪法是怎么制定的?
制宪权理论 两种进路:事实论;规范论
西耶斯:制宪权主体是国民,由国民代表形式;制宪权没有限制;宪法制定权力与宪法所制定的权力不同;宪法修正权是制宪权的作用
schmidt观点: 制宪权是存在的,是一种有能力对政治统一体之体制做出全盘“决断”的实力或权威的政治意志 这种权力是一种“原生性权力”总是处于 “自然状态”之中不受任何规范性的约束 国民和君主都只是这种权力的担当人而已 修宪权势制宪权所确定的一种权力具有界限(此处区别去西耶斯把二者等同之处理)
芦部信喜 制宪权是一种超安定法秩序的权力,处于政治与法的交叉点,但并非绝对无限制的权力,其受制宪权自己主张自己存在的前提--“根本规范”的限制
制宪权的主题是国民,但是发动方式可通过特别代表,比如国民会议、制宪会议、国民议会等
休息安全是“制度化了的制宪权”之制宪权的“卫兵”
陈端洪观点 制宪权应纳入宪法学,作为理论界碑
制宪权的主体式“人民”但是人民不能亲自出场,须由代表行使;中共中央是人民行使制宪权的主权意义上的在场代表
不仅制宪权不受任何约束,作为制宪权的特别代表 执政党也可“以发布政策的形式”调整宪法规范
胡乔木曾经下过《律师之歌》p112
3.2宪法修改
宪法修改必要性
宪法修改的界限 理论:无界限/有界限 表现:内容上限制;时间上限制;形式上限制 形式:全面修改;部分修改;无形修改
宪法变迁(无形修改):由于不符合宪法条文的宪法实例的出现,而导致在没有明文修改的情况下,宪法规范发生变更的情形。对此有三种学说:事实说 管理说 规范说(宪法变迁在一定条件下会引起宪法规范的变更:要件1不违反宪法根本规范 2长期反复出现3为国民法意识认可)
宪法修改程序
第四章 宪法的解释与适用
2016年5月8日
10:09
蔡枢衡1947年说:今日中国法学之总体,直为一副次殖民地风景图,在法哲学方面,留美学成回国者,例有一套pound学说之传播;出身法国着,必对duguit之学说服膺拳拳;德国回来者,则于新康德派之stammler法哲学五体投地。“
王国维三种境界,第一种要“独”上高楼
Q1:一个国家在土洞重大的政治体制改革或者经济体制改革时候需不需要一定程度的权力集中?
民主制:dahr达尔的观点
四问:学科名称;研究对象;研究体系(理论,实用宪法学包括教义学和政策学);研究方法。
教义学larenz: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中形成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学问题之答案的学问。法秩序-为基础-为界限“思维的强制中断”
教义学可追溯至圣经
规范宪法学的方法论:第一,接续规范注意的思考传统,重视以规范作为准据的方法,主要是宪法教义学,尤其是宪法解释学的方法,但可以适当吸收其他方法;第二,秉承立宪主义的核心价值,坚持对规范的内部性反思、修补和重构,以促成规范宪法的形成,在这个过程中,当然也要吸收其他的研究方法。
佛学公案:麻三斤-佛身论,定义本身可能构成一种专断,一种命令。定义具有功能边界维特根斯坦,hart:在不同的语境下分析语言的含义。
宪法一词出现的两种情景:形式上意义-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固有意义上;立宪意义上)
1.2被戒备的概念:宪政 四重haying:立宪政体 宪法政治 +形式的/实质的
五种宪政观:p44民主宪政观,西方通识型宪政观,社会主义宪政观,儒家宪政观,反宪政观。?
为何被戒备?1毛泽东式的宪政观难以实现;2西方通识型宪政观也难以被接受尤其是具体到国家制度设计层面的西方式通行的宪政体制,在中国被认为有问题(在此分析了六种原因p47以下)
1.3 宪法的属性:宪法是“公法”吗?
学说梳理:法律关系说,权力关系说、利益说、主体说、规范性质说。
1.4宪法的地位宪法是母法?
最根本性内容;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特定内容修改有限定。
1.5宪法的本质
我国宪法学界的传统观点:民主制度的法律化;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反应
宪法是赋予国家的存在以基础的基本法;宪法是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的基础法(芦部信喜:宪法是自由的基础法)
第二章宪法的分类和结构
当今中国有成文法和不扯个吻的两种宪法,中国的不成文宪法包括了成文宪法宪章、宪法惯例、宪法学说和宪法性法律?
2.1分类界说
传统的分类;现代的宪法分类(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实在论的分类 -罗文斯坦《对当代革命时期宪法价值的思考》分为规范宪法;名义宪法;语义宪法p67)
本土性质的分类:改革宪法;宪政宪法(by夏勇);隐形-显性宪法(by林来梵)
2.2宪法的结构
宪法存在形式的结构:宪法渊源
所谓法源 法秩序上的终极性的妥当依据;法史学上认识过去的法的素材;法的存在形式或者表现形式
宪法惯例的三个作用和效力p79
宪法典的一般机构 组织规范;权利规范p82
宪法序言的内容概括p84
宪法规范及其结构: 宪法规范的多义性p87 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假定 处理 后果 宪法规范的基本特点
宪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p92
第三章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谁有权制定宪法 宪法是怎么制定的?
制宪权理论 两种进路:事实论;规范论
西耶斯:制宪权主体是国民,由国民代表形式;制宪权没有限制;宪法制定权力与宪法所制定的权力不同;宪法修正权是制宪权的作用
schmidt观点: 制宪权是存在的,是一种有能力对政治统一体之体制做出全盘“决断”的实力或权威的政治意志 这种权力是一种“原生性权力”总是处于 “自然状态”之中不受任何规范性的约束 国民和君主都只是这种权力的担当人而已 修宪权势制宪权所确定的一种权力具有界限(此处区别去西耶斯把二者等同之处理)
芦部信喜 制宪权是一种超安定法秩序的权力,处于政治与法的交叉点,但并非绝对无限制的权力,其受制宪权自己主张自己存在的前提--“根本规范”的限制
制宪权的主题是国民,但是发动方式可通过特别代表,比如国民会议、制宪会议、国民议会等
休息安全是“制度化了的制宪权”之制宪权的“卫兵”
陈端洪观点 制宪权应纳入宪法学,作为理论界碑
制宪权的主体式“人民”但是人民不能亲自出场,须由代表行使;中共中央是人民行使制宪权的主权意义上的在场代表
不仅制宪权不受任何约束,作为制宪权的特别代表 执政党也可“以发布政策的形式”调整宪法规范
胡乔木曾经下过《律师之歌》p112
3.2宪法修改
宪法修改必要性
宪法修改的界限 理论:无界限/有界限 表现:内容上限制;时间上限制;形式上限制 形式:全面修改;部分修改;无形修改
宪法变迁(无形修改):由于不符合宪法条文的宪法实例的出现,而导致在没有明文修改的情况下,宪法规范发生变更的情形。对此有三种学说:事实说 管理说 规范说(宪法变迁在一定条件下会引起宪法规范的变更:要件1不违反宪法根本规范 2长期反复出现3为国民法意识认可)
宪法修改程序
第四章 宪法的解释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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