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念的差距决定自由的范围
看书的过程中想起初中老师曾在课堂上告诉我们:自由是相对的,自由要受到限制,因为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按照老师的理解:自由是一种权利,而根据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理论进行推论,人们在享有自由这一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言论自由作为一种自由的具体形式,既是一种权利但同时也是一种义务。在布兰代斯大法官看来,言论自由不是一项权利而是一项义务。在韦克斯勒看来言论自由甚至是一种绝对权利,以至于在美国, “自由言论是一种绝对权利”的说法得到人们的普遍支持。也就是说在美国人看来:言论自由不仅是不可放弃的必须积极实施的而且是不应该受到限制的一项义务,应该绝对的自由。显然,在中国人看来言论自由是一种相对的权利,我们可以为也可不为,如果为之就将受到限制并且承担责任,如果不为也不会有任何损害。两国对待言论自由的不同态度也就决定了在中国美国的言论自由是只是“彼岸的自由”。
本书通过讲述“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展开美国建国以来,在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孜孜以求,谨小慎微的解释宪法的作用下,美国言论自由的发展历程。在看这本书前,作为一位大学生,我从未认真思考过言论自由,未意识到言论自由原来是公民一项不可或缺的权利甚至是一项义务,也未认识到言论自由对公众参与政治的意义。在看这本书之前,我也不知道言论自由还能是一项绝对的特权,人们可以用最恶毒的诽谤言论攻击政府受到追诉时,如果原告无法证明是“蓄意造假”或是“罔顾真相”,那么这些恶毒的诽谤言论也能受到宪法的保护。甚至在读这本书前,我认为除了通过考公务员这一方法参与政治,我不知道还有 其他方法可以参与政治。而书中写道:“国家的终极目的,是协助人们自由、全面地发展;在政府内部,民主协商的力量,应超过独裁专断的势力。自由思考、畅所欲言,是探索和传播真知真理不可或缺的途径,如果没有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所谓理性就是一句空话。有了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才能保障理性讨论,防止有害学说的蔓延。自由的最大威胁,是思想僵化、消极冷漠的民众。参与公共讨论是一项政治义务,更是美国政府的立国之本。”这些话让我陷入思考:在布兰代斯大法官的言论中,我已经成为自由最大的威胁了?可是我却不知道如何消除这种威胁,我得不到具体的方案,也没有人为我指引!
在看书的过程中我有困惑,我想如果诽谤言论受到保护,那对因为诽谤言论受到伤害的官员是不是会不公平呢,那是不是意味着我可以随意诽谤任何一个官员呢。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给我的答案是:官员对批评要包容、忍耐,即使这种批评可能包含诽谤成分,美国公民享有和官员对等的言论豁免权。大法官的这番言论无疑是对中国 “官本位”思想的冲击。现下,我国倡导将“官本位”思想向 “民本位”转化,但事实上,几千年的“官本位”文化已经深入中国人的骨髓,无论是官员还是普通民众,“官本位”思想已经根深蒂固。在这种文化背景下,公民的言论豁免权应该何去何从?
综上,在一个拥有几千年封建文化积淀的中国,无论是公民个人还是国家的管理者缺乏言论自由的意识。如果说美国是天生的乐观者相信自己能创造出最好的制度、解决所有的困难,那中国就像大多数欧洲国家一样是悲观主义者,既然不能更好的保障自由,就对自由进行限制,以达到一种平衡。我想假如美国的言论自由制度翻越太平洋来到中国,我想这种“自由”观念也只是像油浮在水面上一样漂浮在广阔的中国乡土文化带的上空。
或许,我们应该迎面而上,历经磨难实现“彼岸的自由”;又或许,我们应该另辟蹊径,探索一条属于自己的自由之路。
本书通过讲述“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展开美国建国以来,在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孜孜以求,谨小慎微的解释宪法的作用下,美国言论自由的发展历程。在看这本书前,作为一位大学生,我从未认真思考过言论自由,未意识到言论自由原来是公民一项不可或缺的权利甚至是一项义务,也未认识到言论自由对公众参与政治的意义。在看这本书之前,我也不知道言论自由还能是一项绝对的特权,人们可以用最恶毒的诽谤言论攻击政府受到追诉时,如果原告无法证明是“蓄意造假”或是“罔顾真相”,那么这些恶毒的诽谤言论也能受到宪法的保护。甚至在读这本书前,我认为除了通过考公务员这一方法参与政治,我不知道还有 其他方法可以参与政治。而书中写道:“国家的终极目的,是协助人们自由、全面地发展;在政府内部,民主协商的力量,应超过独裁专断的势力。自由思考、畅所欲言,是探索和传播真知真理不可或缺的途径,如果没有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所谓理性就是一句空话。有了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才能保障理性讨论,防止有害学说的蔓延。自由的最大威胁,是思想僵化、消极冷漠的民众。参与公共讨论是一项政治义务,更是美国政府的立国之本。”这些话让我陷入思考:在布兰代斯大法官的言论中,我已经成为自由最大的威胁了?可是我却不知道如何消除这种威胁,我得不到具体的方案,也没有人为我指引!
在看书的过程中我有困惑,我想如果诽谤言论受到保护,那对因为诽谤言论受到伤害的官员是不是会不公平呢,那是不是意味着我可以随意诽谤任何一个官员呢。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给我的答案是:官员对批评要包容、忍耐,即使这种批评可能包含诽谤成分,美国公民享有和官员对等的言论豁免权。大法官的这番言论无疑是对中国 “官本位”思想的冲击。现下,我国倡导将“官本位”思想向 “民本位”转化,但事实上,几千年的“官本位”文化已经深入中国人的骨髓,无论是官员还是普通民众,“官本位”思想已经根深蒂固。在这种文化背景下,公民的言论豁免权应该何去何从?
综上,在一个拥有几千年封建文化积淀的中国,无论是公民个人还是国家的管理者缺乏言论自由的意识。如果说美国是天生的乐观者相信自己能创造出最好的制度、解决所有的困难,那中国就像大多数欧洲国家一样是悲观主义者,既然不能更好的保障自由,就对自由进行限制,以达到一种平衡。我想假如美国的言论自由制度翻越太平洋来到中国,我想这种“自由”观念也只是像油浮在水面上一样漂浮在广阔的中国乡土文化带的上空。
或许,我们应该迎面而上,历经磨难实现“彼岸的自由”;又或许,我们应该另辟蹊径,探索一条属于自己的自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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