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本原去看待事物
回归本原去看待事物
评《法的经济解释》
有幸拜读过熊秉元老师的大作《优雅的理性》、《正义的效益》,他的作品深入浅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贴近生活的案例,把一些高深的经济学理论分析得头头是道,不仅是外行和初学者的入门捷径,也是经济学界公认的好作品。这本《法的经济解释》是他为学生讲授“法律经济学”课程的20个讲义改编而来,在书中,熊老师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分析了法学的内涵和外延,并向读者传授了利用经济学思维学好法律的“窍门”。
提起法律,我们会想到威严的法官和繁琐的条文,俨然一副高不可攀的样子。熊老师用的经济学思维解开了法学的神秘面纱,从基本单位、行为特质的分析开始,考察其加总和均衡情况,并循着其变迁的路径,便能得到关于法学的一个基本面貌。熊大师也反复强调“先了解社会,再了解法律”、“先了解政治(立法)过程,再了解法律和权利”的基本学习思路,告诉我们应该从法学的本原、法学的发展历史以及未来发展趋势去深入了解法学的内涵与外延,解释了法学的基本框架、原理以及要素等。全书没有更多高深的理论和复杂的推理,而是用平铺直叙的语言,结合适当的事例进行分析,最后达到熊老师写文章的目的—通顺且言之有物。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法律对于国家和人民的作用也发生变化,但其本质的作用基本不变。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定上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定罪和处罚(罪与罚)上,在“罪与罚”的定性和定量分析上,经济学思维的理性分析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首先,经济学上的“理性人”假设同样可以运用于“罪与罚”的裁量上:每个社会公民(成人)都有自利的理性,这种自利的集合在法律的作用下会形成利他的效用—对于群体作用发挥负向引导的,法律则会对其进行定罪处罚,这样引导每个理性人合理地自利。在具体的“罪与罚”裁量上,成本效益分析随着社会形势变化也会对具体的定量分析产生效用。法律的规范性条款来自于统治者对于法律的理解,但更多法律案子的判例,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变迁,以及人们对于法律的理解逐步形成的积累和结晶。因此,当我们尝试用经济思维剥开法律层层包裹的外衣之后,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法律的本原。
经济学的大厦蔚为壮观,不仅来自于众多经济学人的精心搭建,更在于经济学思维向其他领域的不断扩张,例如本书中的法律经济学。一个人或者一门学科如果能一直保持着一种好奇的心态和理性的思维,那么他(它)的未来将是更加精彩的。《法的经济解释》还告诉我们这样一个道理:要在纷繁复杂的世界中寻得更多的理解和认识,须得回归到事物的本原中,利用合适的工具探索事物的发展历程,这种工具就包括我们常用的经济学思维。
2017-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