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谁的地盘谁的宗教”到主权者的立场即真理
施米特的《霍布斯国家学说中的利维坦》(1938)几乎与霍布斯的《利维坦》一样晦涩。施米特花费大量笔墨探讨利维坦的诠释问题却一无所获,倒是《完成了的宗教改革》(1965)一文的末尾提到索尔斯伯里的国家图像象征给出了更确切的关于利维坦之形象来源的暗示。此外,《霍》书中的主要内容乃是讨论作为机器的利维坦的中立化以及犹太人的自由主义在国家去政治化进程中的推动作用。施米特把霍布斯的《利维坦》看成西方此后四个世纪的政治预言,即国家实证主义化、法规化从而技术化和中立化的预言。然而,谈及中立性,必然涉及主权,但奇怪的是,施米特与霍布斯一生的共同主题——主权问题在《霍》书中却没有在《利维坦》的背景中被彻底讨论。虽然施米特敏锐地指出公私-内外之分绞杀了庞大的利维坦,但他却未把以下的探讨推进到底:即主权规定的口头认信和内在信仰的区分是否本身就是对主权的质疑,这种质疑并非施米特所关心的“耶稣是基督”的底线会否被置换成其他,而是主权者是否应当掌有宗教真理在内的所有真理即无论内外,民众都与主权者高度一致,才会消除绝对主权失丧的危险?真理的据有是否应该成为主权者的正当性的来源?施米特很清醒,18世纪的君主主权思想,即“谁的地盘谁的宗教”只着眼于外在认信却无法避免宗教落入自由的私己领域,于是完整而不可分割的国家绝对王权论的古典形式最终因此终结。但是,对以上问题的回避表明施米特仍站在一个过去了的主权观念时代的终点,对于向新的主权学说的时代踏进一步犹疑不决。本文愿意帮他踏出这一步。
一、霍布斯的利维坦与利维坦的现实命运
霍布斯学说奠基在他对人性异常通透的了解。在他眼里只有人最基本的面目:充满野心和贪婪的同时又贪生怕死、趋利避害。他的政治解决方案之目的就在于阻止以天主教会为典型的利欲熏心之人分割、削弱、反对主权者这一唯一的和平保护者,从而使国家恢复到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中。在自然状态即战争的环境下,贪生怕死的人随时面对暴死的威胁。因此霍布斯的学说不仅是对同时代的危急的政治现实的回应,而且他对性恶论的本质持守使他的方案展现出唯理论的特征,不像他之后的政治哲学家们那样把理论建立在虚妄的价值观或信仰之上,如洛克及其后辈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自由主义价值观或者孔多塞的教化制造完人的信念。也正是出于理性这一唯理论的核心,霍布斯能够容忍一个人被主权者问及自己的罪过时,在没有恕罪的保证下不予以承认,因为这类行为出于保存自我的天性,是可以理解的(《利维坦》,页169-170)。同时,主权者又有权随意处置臣民的生命和个人财产而不被视为不义,因为臣民已将权利让渡于主权者,而主权代表人不可能自己指控自己或被自己制定的法律审判。比如,大卫杀死乌利亚却不可被看作侵犯乌利亚,只是唯独干犯了上帝,违反了理性和自然法(同上,页165)。霍布斯的“国家”(civitas或respublica)经由人与人之间订立的契约出现,把立约的群众凝结为统一的人格。它是一个庞然大物“利维坦”,一个人造人,一件复杂精密的机器。它远比自然人身高力大,却以保护自然人避免暴死为其目的;在利维坦中,主权是使整体得到生命和活动的“人造的灵魂”;官员和司法人员是人造的“关节”;用以连接最高主权职位并推动每一关节和成员执行其任务的“赏”和“罚”是“神经”;一切个别成员的“资产”和“财富”是“实力”;人民的安全是它的“事业”;向它提供必要知识的顾问是它的“记忆”;“公平”和“法律”是人造的“理智”和“意志”;“和睦”是它的“健康”;“动乱”是它的“疾病”,而内战是它的“死亡”。(同上,页1-2)。用更尊敬的话说,“国家”就是会死的上帝(Mortal God)(同上,页132)。然而,对契约的无数当事人来说,这个上帝无疑是超越的,但它只是法律意义而非形而上学意义上的上帝。(《霍布斯国家学说中的利维坦》,页71)从霍布斯给利维坦创造的各种“器官”及其“职能”来看,主权者纵然是“灵魂”,却未被赋予形而上学的决断能力,因此这个人造人的机械化和技术化便不可避免。施米特指出,“那不可抵挡的、一切东西都要屈服其‘法规’的利维坦也即‘国家’。这样的国家要么作为国家实际存在,如此它就作为不可抵挡的工具而起作用,维护安全和秩序,它就拥有一切客观和主观的权利,它作为唯一的最高立法者自己制定所有的法律;要么它实际上不存在,国家不再运转,巨型机器毁于反叛和内战”(同上, 页84)。所以,主权代理人也无法阻止霍布斯之后的几个世纪所偏爱的国家观念彻底机器化。非但如此,就连作为国家“灵魂”的主权者也都卷入了机器化。
厌恶王权的英国人的秉性与霍布斯的利维坦大相径庭,因而英伦满心憎恶地拒绝了它,而它却在十八世纪的欧洲大陆绝对王权国家找到了其外在的辉煌实现(同上,页89)。但主权无力做出形而上学之决断的问题在外在认信与内在信仰,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离中暴露出来,终结了利维坦的命运。由于不可知论在奇迹信仰方面支配着霍布斯,他只能诉诸权威而非真理来作出决断:主权者命令相信的就是奇迹,反之禁止的便不是奇迹。霍布斯认为臣民必须口头宣告主权者所要求认信的内容,至于心里是否相信就是另外一回事了。由此,个人对主权的质疑和优越感便得以产生,削弱主权的缺口悄悄打开并被迅速扩大。犹太人在这一阉割利维坦的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们完成了主权权力与个人思想自由的颠倒。“在霍布斯那里,公共和平与主权权力的权利处于前台;个人思想自由只是作为最后的后援条件空在那里。”而到了犹太人斯宾诺莎和门德尔松那里,“个人的思想自由转变成赋予形式的原则,公共和平的迫切性以及主权国家权力的权利则变成纯粹的保留条件”(同上,页94)。由此,主权在道德和伦理方面的决断被架空,霍布斯设计的人造灵魂,即绝对王权已于十八世纪死于内外之分。而技术化、中立化的实证主义法律和官僚体系又在后来的时代中使绝对王权的国家通过法规而受到正当制约,而且从强权和公安的国家转变为“法治国家”,法规本身也变作驯服利维坦、“用钩子钩住利维坦鼻子”的技术手段,使国家权力的操作可以明确计算。国家本身变作实证主义的合法体制,人类立法者变为立法机器(同上,页103-104)。真正变为机器的现代法制国家既是自由主义的杰作,也可以为“极权”服务,如共产主义和法西斯主义国家。这就是施米特早在一战后就面临并意图阻止的情况。
二、主权的形而上学决断与施米特对这一问题的回避
施米特对犹太阴谋的强调是否处于特殊时期自我保护的需要(马什克,《论施米特的“利维坦”》,页190),这是难以回答的,犹太人与现代性的关系需要更多建设性的研究,纵然这个领域因为涉及种族主题而变得禁忌多多。比犹太人发现破口并瘫痪利维坦的行为更加严峻的是这个缺口本身已经发展到了无法忽视的地步,这从施特劳斯意图恢复古典地位以抗拒自由主义多元化与中立化的努力即可看出。 欧洲大陆主权中立化的源头在于主权无力做出形而上学的决断,继而无力在伦理和道德层面做出论断。霍布斯为了设计出以可计算方式发挥作用的法律体系以保障主权的绝对权威、反对中世纪的多元主义,屏蔽了主权介入神学争论的可能性。因为宗教改革时期无数战争因神学纷争而起,所以里所当然需要借助外在的权威维持和平。但是霍布斯也由此暗中悬置了主权对真理表明立场的能力,从而演变成了马基雅维利式的政治谎言,其外观体现之一就是腓特烈大帝的遗言:“我在罗马和日内瓦之间保持中立”(同上,页81) 。如果作为机器的利维坦和理性的中立化的法律机制是应对十六、十七世纪宗教改革争端及宗教权力与世俗权力战争的必然方式,那么在自由主义风行的时代,其决定作用的就不仅仅是“谁做决断”的问题,而是谁来断定什么是真理的问题。公共与私人领域的分离已扩展如同鸿沟,看似一去不复返,因此主权者的合法性如果不能包含对真理的论断从而一统公私领域,那么谁作决断的质问也就毫无意义。然而,处于主权危机的现代的施米特却并未在《霍》书中进一步讨论国家在形而上学做出决断的现实必要性与行动方案。
马什克在研究中发现希特勒时代的民族社会主义党人科尔洛特(Koelreutter)曾抨击施米特摈弃民族高于国家的价值、恢复过时的利维坦国家乃徒然之举(《论施米特的“利维坦”》,页185),因而可以想见施米特至少在思想上也被逼到对“民族主义是否能够成为这个时代的真理”作出评判的地步。但他仅在《霍》书的字里行间透露了自己的态度,那就是国家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都和自由主义一样,只将国家看作一个技术中立的工具为自己服务(《霍》,页78),因此也都为施米特所反对。可是,摆脱中立性的主权难道不应该在所有领域都拥有决断力吗?而这不正是非自由主义的共产主义与国家社会主义做到了的吗?有学者认为象征比希莫斯即共产主义(也许还会算上国家社会主义)而非自由主义才被施米特当作真正的敌人(刘小枫,《施米特论政治的正当性》,《施米特:政治的剩余价值》序),但是,在后来的岁月中,施米特也不曾明确从自己的政治立场出发否定共产主义和国家社会主义。此外,如果不站在形而上学的高度去否定某种意识形态,施米特最擅长的武器——政治神学(迈尔,“施米特、施特劳斯与《政治的概念》”,《隐匿的对话》)也无法判决某一革命为非法,何况这种力量能够通过选举上台从而脱掉革命的外套。然而我们又必须质疑施米特到底有敌人吗?如果有那也必定是德国的敌人。施米特将敌人定义为非我族类,他们的生存方式就是对我族的否定。而德国属于典型的实现了霍布斯国家设计的欧洲大陆国,因此,至少在两次世界大战时期,他的敌人必定包括了与大陆性质截然相反、归属海洋性质的盎格鲁-撒克逊国家,其中最主要的即是英国与美国。而施米特也在《陆地与海洋:古今之“法”变》中将英国为代表的海洋国家与德国所代表的陆地国家之争作为雅典斯巴达之争的对应关系提示出来(《陆地与海洋》,页67-100)。以战争领域为例说明海洋与陆地国家的区别:前者发展出了具有海洋战争和贸易战争宏伟气势的、与其本质相符的海战观念,断然不是王权国家那依靠大陆的、取决于内阁战争和战士战争的陆战概念;这一海战概念的基础在于一个完全非国家性质的敌人概念,它并不区分战斗人员和非战斗人员,而是把敌人扩展到经济贸易等各方领域,因此是唯一真正“全面的”敌人概念(《霍》,页118-119)。
施米特清楚地认识到,与欧洲大陆绝对王权的国家不同,英国人的海洋性精神气质与国家主权论格格不入,他们适应的是间接权力的统治而非直接权力的干涉。国家和国家明令的认信之间的关系也与英国人民的宗教自由感相互矛盾,并被他们判为马基雅维利主义(《霍》,页118-119)。十七世纪的英国走上了与欧洲大陆国家完全不同的道路。这个帝国并非如大陆国家那样是国家组织的产物,常备军、国家官僚制度以及成文宪法对它而言都是多余。英国的扩张是社会性力量得扩张而不是国家力量的扩张,它被私掠船、贸易公司、商人冒险家、清教徒流亡者等等所缔造。在英国人那里,国家和政治是邪恶之物,意味着穷兵黩武,而社会则等同于工业主义,私营经济,因此意味着和平进步。由此,所有的东西都汇入了自由的、也就是与国家无涉的世界贸易和世界市场中。间接施加影响的权力运作方式是英国典型的统治手段,它适应于英国的自由资本主义和世界市场的发展(《陆》,页94-96)。伴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拓展,海洋性气质塑造的模板被移植到了美国。与之相反,当内外之分在欧洲大陆完成,自由主义宪政被引入立法体系,霍布斯的老对手即教会和利益组织这些“间接”权力在19世纪又以现代形式作为政党、工会、社会团体——简而言之,作为“社会力量”——重新出现。它们以宪法体制争夺权力,这个体制的基本框架是一份个人自由权利目录。因此得到确保而且据称自由的私人领域便撤出了国家,而转由“自由的”也即不收控制的、无形的“社会”力量摆布。这些彼此完全异质的力量形成了政治党派体系。国家和独立于国家之社会的二元论发展出了一种社会多元论,间接权力可以在其中欢庆不费吹灰之力得来的胜利(《霍》,页115)。这些以自由主义价值观为护身符的社会组织和党派强调权利的满足却不承担责任;他们参与宰割利维坦的权力、取消原本属于站在前台的主权的权能,却躲在后台,由隐秘难以觉察的力量操纵以获取自身利益。这些幕后老板可以是富商、金融大鳄或者富有的显赫家族。他们作为真正的政治力量却以社会力量的名义藏匿在公众的视线以外,通过影响早已变成中立化和技术化的国家机制之一部分的主权代表者为自己服务。过去处于公共舞台上的主权代表者象征着统御各阶层和社会界别的政治领域最高权威,现在他们则因为政治本身作为“恶”的力量遭到贬低和否定,被降格到了与复杂多元的社会名流同等的地位。甚至当他们和罗马教宗、功勋级实业家或金融家等等共聚一堂时往往成为后者的陪衬。如果性恶论被一个人彻底贯彻和相信,如果他坚信政治无论遭到怎样的淡化和抹煞都不会从人类中间消失,那么以上阐述对那个人而言就绝非推论而是完全可能存在的事实。施米特看到,正是在自由主义宪政这个交汇点,英国的生存及夺取权力的方式与大陆的主权中立化碰面了。《国家主权与自由海洋——现代国际法中陆地与海洋的冲突》写道:“自由宪政运动成了英国向大陆施加影响的典型手段……在欧洲所有国家粉墨登场的自由和宪政运动有意无意地变成了英国的世界霸权的工具。尤其是……在任何一个宪政国家中,无论是经济还是出版,也就是公共舆论的培育,乃是与国家相脱钩的领域,或者说私人的事情,它们超越了国家的界限,与‘自由的’世界市场和出版业向融合……日内瓦国际联盟成了英国世界霸权的此类间接统治方式的一种尝试。经济制裁、经济和财政上的抵制……道德上的谴责以及使其处于非法地位,所有的这一切联合起来形成了一种富有弹性的机制,任何一种抵抗都将消弭于无形,如果德意志帝国、意大利和日本不在最后一刻不与之脱离的话”(页97-98)。由此可见,十七世纪以后英帝国模式和精神不仅是德国的敌人,也是利维坦的敌人。利维坦面临的是来自内部和外部本质上同为自由主义的敌人的分食。然而,即使施米特在《霍》书中恣意抛洒他对“间接”权力的厌恶之情,即使面对的是父国威胁者,他也未开出药方。而这个药方必然要德国坚持包括形而上学在内的各方面的主权决断来否定英国的生存方式。
三、结论
施米特在书中评论道,霍布斯设计了一个基督教合众国,在这个合众国中,主权者并不触动“耶稣是基督”这个最基本的信条,而是保护它,只是终结了神父和教派分子的神学玄想和区分。国家的技术化使在犹太人、异教徒以及基督徒之间的所有这些区分都空无所指,从而迈向一个总体中立的天地(页49)。事后的发展表明,“耶稣是基督”这条底线毫无疑问无法抵御霍布斯自己埋下的祸端,即外在信仰宣告和内在认信的区分。对抗总体中立的总体决断不可避免,因此施米特为霍布斯的“耶稣是基督”辩护已经不合时宜,这句话如今应当改成如下宣示:主权者裁决威胁和平的宗教争端和一切思想上的分歧,主权者的立场即真理;凡不信者皆异端,但异端能够被主权容忍并非因为他们的思想自由高于主权者的决断,而是出于主权者的怜悯,愿意给予归正的机会。总而言之,霍布斯和他的国家学说已经过时,正当合法的主权者不仅要站在阳光之下以抗拒一切隐蔽的“间接”权力,也需要像柏拉图的哲人王那样具备形而上学之决断的能力和智力,以审判各种现代意识形态,如共产主义和国家社会主义等等。但是,形而上学的母胎与归宿都是神学,因此神学及其附属的道德和伦理必将回归政治领域,并且神学必须成为主权者做出思想决断的最高合法性来源。
一、霍布斯的利维坦与利维坦的现实命运
霍布斯学说奠基在他对人性异常通透的了解。在他眼里只有人最基本的面目:充满野心和贪婪的同时又贪生怕死、趋利避害。他的政治解决方案之目的就在于阻止以天主教会为典型的利欲熏心之人分割、削弱、反对主权者这一唯一的和平保护者,从而使国家恢复到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中。在自然状态即战争的环境下,贪生怕死的人随时面对暴死的威胁。因此霍布斯的学说不仅是对同时代的危急的政治现实的回应,而且他对性恶论的本质持守使他的方案展现出唯理论的特征,不像他之后的政治哲学家们那样把理论建立在虚妄的价值观或信仰之上,如洛克及其后辈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自由主义价值观或者孔多塞的教化制造完人的信念。也正是出于理性这一唯理论的核心,霍布斯能够容忍一个人被主权者问及自己的罪过时,在没有恕罪的保证下不予以承认,因为这类行为出于保存自我的天性,是可以理解的(《利维坦》,页169-170)。同时,主权者又有权随意处置臣民的生命和个人财产而不被视为不义,因为臣民已将权利让渡于主权者,而主权代表人不可能自己指控自己或被自己制定的法律审判。比如,大卫杀死乌利亚却不可被看作侵犯乌利亚,只是唯独干犯了上帝,违反了理性和自然法(同上,页165)。霍布斯的“国家”(civitas或respublica)经由人与人之间订立的契约出现,把立约的群众凝结为统一的人格。它是一个庞然大物“利维坦”,一个人造人,一件复杂精密的机器。它远比自然人身高力大,却以保护自然人避免暴死为其目的;在利维坦中,主权是使整体得到生命和活动的“人造的灵魂”;官员和司法人员是人造的“关节”;用以连接最高主权职位并推动每一关节和成员执行其任务的“赏”和“罚”是“神经”;一切个别成员的“资产”和“财富”是“实力”;人民的安全是它的“事业”;向它提供必要知识的顾问是它的“记忆”;“公平”和“法律”是人造的“理智”和“意志”;“和睦”是它的“健康”;“动乱”是它的“疾病”,而内战是它的“死亡”。(同上,页1-2)。用更尊敬的话说,“国家”就是会死的上帝(Mortal God)(同上,页132)。然而,对契约的无数当事人来说,这个上帝无疑是超越的,但它只是法律意义而非形而上学意义上的上帝。(《霍布斯国家学说中的利维坦》,页71)从霍布斯给利维坦创造的各种“器官”及其“职能”来看,主权者纵然是“灵魂”,却未被赋予形而上学的决断能力,因此这个人造人的机械化和技术化便不可避免。施米特指出,“那不可抵挡的、一切东西都要屈服其‘法规’的利维坦也即‘国家’。这样的国家要么作为国家实际存在,如此它就作为不可抵挡的工具而起作用,维护安全和秩序,它就拥有一切客观和主观的权利,它作为唯一的最高立法者自己制定所有的法律;要么它实际上不存在,国家不再运转,巨型机器毁于反叛和内战”(同上, 页84)。所以,主权代理人也无法阻止霍布斯之后的几个世纪所偏爱的国家观念彻底机器化。非但如此,就连作为国家“灵魂”的主权者也都卷入了机器化。
厌恶王权的英国人的秉性与霍布斯的利维坦大相径庭,因而英伦满心憎恶地拒绝了它,而它却在十八世纪的欧洲大陆绝对王权国家找到了其外在的辉煌实现(同上,页89)。但主权无力做出形而上学之决断的问题在外在认信与内在信仰,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离中暴露出来,终结了利维坦的命运。由于不可知论在奇迹信仰方面支配着霍布斯,他只能诉诸权威而非真理来作出决断:主权者命令相信的就是奇迹,反之禁止的便不是奇迹。霍布斯认为臣民必须口头宣告主权者所要求认信的内容,至于心里是否相信就是另外一回事了。由此,个人对主权的质疑和优越感便得以产生,削弱主权的缺口悄悄打开并被迅速扩大。犹太人在这一阉割利维坦的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们完成了主权权力与个人思想自由的颠倒。“在霍布斯那里,公共和平与主权权力的权利处于前台;个人思想自由只是作为最后的后援条件空在那里。”而到了犹太人斯宾诺莎和门德尔松那里,“个人的思想自由转变成赋予形式的原则,公共和平的迫切性以及主权国家权力的权利则变成纯粹的保留条件”(同上,页94)。由此,主权在道德和伦理方面的决断被架空,霍布斯设计的人造灵魂,即绝对王权已于十八世纪死于内外之分。而技术化、中立化的实证主义法律和官僚体系又在后来的时代中使绝对王权的国家通过法规而受到正当制约,而且从强权和公安的国家转变为“法治国家”,法规本身也变作驯服利维坦、“用钩子钩住利维坦鼻子”的技术手段,使国家权力的操作可以明确计算。国家本身变作实证主义的合法体制,人类立法者变为立法机器(同上,页103-104)。真正变为机器的现代法制国家既是自由主义的杰作,也可以为“极权”服务,如共产主义和法西斯主义国家。这就是施米特早在一战后就面临并意图阻止的情况。
二、主权的形而上学决断与施米特对这一问题的回避
施米特对犹太阴谋的强调是否处于特殊时期自我保护的需要(马什克,《论施米特的“利维坦”》,页190),这是难以回答的,犹太人与现代性的关系需要更多建设性的研究,纵然这个领域因为涉及种族主题而变得禁忌多多。比犹太人发现破口并瘫痪利维坦的行为更加严峻的是这个缺口本身已经发展到了无法忽视的地步,这从施特劳斯意图恢复古典地位以抗拒自由主义多元化与中立化的努力即可看出。 欧洲大陆主权中立化的源头在于主权无力做出形而上学的决断,继而无力在伦理和道德层面做出论断。霍布斯为了设计出以可计算方式发挥作用的法律体系以保障主权的绝对权威、反对中世纪的多元主义,屏蔽了主权介入神学争论的可能性。因为宗教改革时期无数战争因神学纷争而起,所以里所当然需要借助外在的权威维持和平。但是霍布斯也由此暗中悬置了主权对真理表明立场的能力,从而演变成了马基雅维利式的政治谎言,其外观体现之一就是腓特烈大帝的遗言:“我在罗马和日内瓦之间保持中立”(同上,页81) 。如果作为机器的利维坦和理性的中立化的法律机制是应对十六、十七世纪宗教改革争端及宗教权力与世俗权力战争的必然方式,那么在自由主义风行的时代,其决定作用的就不仅仅是“谁做决断”的问题,而是谁来断定什么是真理的问题。公共与私人领域的分离已扩展如同鸿沟,看似一去不复返,因此主权者的合法性如果不能包含对真理的论断从而一统公私领域,那么谁作决断的质问也就毫无意义。然而,处于主权危机的现代的施米特却并未在《霍》书中进一步讨论国家在形而上学做出决断的现实必要性与行动方案。
马什克在研究中发现希特勒时代的民族社会主义党人科尔洛特(Koelreutter)曾抨击施米特摈弃民族高于国家的价值、恢复过时的利维坦国家乃徒然之举(《论施米特的“利维坦”》,页185),因而可以想见施米特至少在思想上也被逼到对“民族主义是否能够成为这个时代的真理”作出评判的地步。但他仅在《霍》书的字里行间透露了自己的态度,那就是国家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都和自由主义一样,只将国家看作一个技术中立的工具为自己服务(《霍》,页78),因此也都为施米特所反对。可是,摆脱中立性的主权难道不应该在所有领域都拥有决断力吗?而这不正是非自由主义的共产主义与国家社会主义做到了的吗?有学者认为象征比希莫斯即共产主义(也许还会算上国家社会主义)而非自由主义才被施米特当作真正的敌人(刘小枫,《施米特论政治的正当性》,《施米特:政治的剩余价值》序),但是,在后来的岁月中,施米特也不曾明确从自己的政治立场出发否定共产主义和国家社会主义。此外,如果不站在形而上学的高度去否定某种意识形态,施米特最擅长的武器——政治神学(迈尔,“施米特、施特劳斯与《政治的概念》”,《隐匿的对话》)也无法判决某一革命为非法,何况这种力量能够通过选举上台从而脱掉革命的外套。然而我们又必须质疑施米特到底有敌人吗?如果有那也必定是德国的敌人。施米特将敌人定义为非我族类,他们的生存方式就是对我族的否定。而德国属于典型的实现了霍布斯国家设计的欧洲大陆国,因此,至少在两次世界大战时期,他的敌人必定包括了与大陆性质截然相反、归属海洋性质的盎格鲁-撒克逊国家,其中最主要的即是英国与美国。而施米特也在《陆地与海洋:古今之“法”变》中将英国为代表的海洋国家与德国所代表的陆地国家之争作为雅典斯巴达之争的对应关系提示出来(《陆地与海洋》,页67-100)。以战争领域为例说明海洋与陆地国家的区别:前者发展出了具有海洋战争和贸易战争宏伟气势的、与其本质相符的海战观念,断然不是王权国家那依靠大陆的、取决于内阁战争和战士战争的陆战概念;这一海战概念的基础在于一个完全非国家性质的敌人概念,它并不区分战斗人员和非战斗人员,而是把敌人扩展到经济贸易等各方领域,因此是唯一真正“全面的”敌人概念(《霍》,页118-119)。
施米特清楚地认识到,与欧洲大陆绝对王权的国家不同,英国人的海洋性精神气质与国家主权论格格不入,他们适应的是间接权力的统治而非直接权力的干涉。国家和国家明令的认信之间的关系也与英国人民的宗教自由感相互矛盾,并被他们判为马基雅维利主义(《霍》,页118-119)。十七世纪的英国走上了与欧洲大陆国家完全不同的道路。这个帝国并非如大陆国家那样是国家组织的产物,常备军、国家官僚制度以及成文宪法对它而言都是多余。英国的扩张是社会性力量得扩张而不是国家力量的扩张,它被私掠船、贸易公司、商人冒险家、清教徒流亡者等等所缔造。在英国人那里,国家和政治是邪恶之物,意味着穷兵黩武,而社会则等同于工业主义,私营经济,因此意味着和平进步。由此,所有的东西都汇入了自由的、也就是与国家无涉的世界贸易和世界市场中。间接施加影响的权力运作方式是英国典型的统治手段,它适应于英国的自由资本主义和世界市场的发展(《陆》,页94-96)。伴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拓展,海洋性气质塑造的模板被移植到了美国。与之相反,当内外之分在欧洲大陆完成,自由主义宪政被引入立法体系,霍布斯的老对手即教会和利益组织这些“间接”权力在19世纪又以现代形式作为政党、工会、社会团体——简而言之,作为“社会力量”——重新出现。它们以宪法体制争夺权力,这个体制的基本框架是一份个人自由权利目录。因此得到确保而且据称自由的私人领域便撤出了国家,而转由“自由的”也即不收控制的、无形的“社会”力量摆布。这些彼此完全异质的力量形成了政治党派体系。国家和独立于国家之社会的二元论发展出了一种社会多元论,间接权力可以在其中欢庆不费吹灰之力得来的胜利(《霍》,页115)。这些以自由主义价值观为护身符的社会组织和党派强调权利的满足却不承担责任;他们参与宰割利维坦的权力、取消原本属于站在前台的主权的权能,却躲在后台,由隐秘难以觉察的力量操纵以获取自身利益。这些幕后老板可以是富商、金融大鳄或者富有的显赫家族。他们作为真正的政治力量却以社会力量的名义藏匿在公众的视线以外,通过影响早已变成中立化和技术化的国家机制之一部分的主权代表者为自己服务。过去处于公共舞台上的主权代表者象征着统御各阶层和社会界别的政治领域最高权威,现在他们则因为政治本身作为“恶”的力量遭到贬低和否定,被降格到了与复杂多元的社会名流同等的地位。甚至当他们和罗马教宗、功勋级实业家或金融家等等共聚一堂时往往成为后者的陪衬。如果性恶论被一个人彻底贯彻和相信,如果他坚信政治无论遭到怎样的淡化和抹煞都不会从人类中间消失,那么以上阐述对那个人而言就绝非推论而是完全可能存在的事实。施米特看到,正是在自由主义宪政这个交汇点,英国的生存及夺取权力的方式与大陆的主权中立化碰面了。《国家主权与自由海洋——现代国际法中陆地与海洋的冲突》写道:“自由宪政运动成了英国向大陆施加影响的典型手段……在欧洲所有国家粉墨登场的自由和宪政运动有意无意地变成了英国的世界霸权的工具。尤其是……在任何一个宪政国家中,无论是经济还是出版,也就是公共舆论的培育,乃是与国家相脱钩的领域,或者说私人的事情,它们超越了国家的界限,与‘自由的’世界市场和出版业向融合……日内瓦国际联盟成了英国世界霸权的此类间接统治方式的一种尝试。经济制裁、经济和财政上的抵制……道德上的谴责以及使其处于非法地位,所有的这一切联合起来形成了一种富有弹性的机制,任何一种抵抗都将消弭于无形,如果德意志帝国、意大利和日本不在最后一刻不与之脱离的话”(页97-98)。由此可见,十七世纪以后英帝国模式和精神不仅是德国的敌人,也是利维坦的敌人。利维坦面临的是来自内部和外部本质上同为自由主义的敌人的分食。然而,即使施米特在《霍》书中恣意抛洒他对“间接”权力的厌恶之情,即使面对的是父国威胁者,他也未开出药方。而这个药方必然要德国坚持包括形而上学在内的各方面的主权决断来否定英国的生存方式。
三、结论
施米特在书中评论道,霍布斯设计了一个基督教合众国,在这个合众国中,主权者并不触动“耶稣是基督”这个最基本的信条,而是保护它,只是终结了神父和教派分子的神学玄想和区分。国家的技术化使在犹太人、异教徒以及基督徒之间的所有这些区分都空无所指,从而迈向一个总体中立的天地(页49)。事后的发展表明,“耶稣是基督”这条底线毫无疑问无法抵御霍布斯自己埋下的祸端,即外在信仰宣告和内在认信的区分。对抗总体中立的总体决断不可避免,因此施米特为霍布斯的“耶稣是基督”辩护已经不合时宜,这句话如今应当改成如下宣示:主权者裁决威胁和平的宗教争端和一切思想上的分歧,主权者的立场即真理;凡不信者皆异端,但异端能够被主权容忍并非因为他们的思想自由高于主权者的决断,而是出于主权者的怜悯,愿意给予归正的机会。总而言之,霍布斯和他的国家学说已经过时,正当合法的主权者不仅要站在阳光之下以抗拒一切隐蔽的“间接”权力,也需要像柏拉图的哲人王那样具备形而上学之决断的能力和智力,以审判各种现代意识形态,如共产主义和国家社会主义等等。但是,形而上学的母胎与归宿都是神学,因此神学及其附属的道德和伦理必将回归政治领域,并且神学必须成为主权者做出思想决断的最高合法性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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