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正义的来源:绝对性原则,还是自发性权威?

——着手建立新体制的制宪权(即正义)来源,法国和美国的不同
阿伦特夫人《革命》书章中,分析了美国革命与法国革命的不同:与欧洲现代国家仍然以统一、不可分割的“主权”为基设不一样的是,美国宪政所确立的国家以“权力的结合”为取向而形成“联邦”原则。
这就回答了不受既定传统束缚、揭竿而起的革命之后,新体制的建立有两种途径,以获得革命所建立起来的政权的正当性;其分别依赖两种资源以取得它的合法性论证。一种解决的办法往往是赋予这个新的创制一种更高超、更绝对的根据,这个绝对根据是古代的“圣人”、“伟大的立法者”、“自然法和自然法的上帝”(民族的“普遍意志”)。这一个途径,阿伦特夫人指出其以权威之外的权威来解释其正当性,这是一个恶性循环。法国革命就陷入这样的恶性循环:第一场大革命之后,后一场革命不断推翻前一场革命,以至于法兰西有第一、第二和第三共和国。
恶因在于,第一次法国革命期间,西耶尔Emmanuel Joseph Sieyes1748~1836)提出了“制宪权”的问题,解释“制宪权”存在于且先于“国家宪政权力”的存在之外;正义的源泉或基础来自“人民”(“民族”),即宪政正义来自“人民主权”。对此,阿伦特指出:不论是“人民”还是“民族”,都不具有宪政性格,因此不拥有任何制宪权威,从而不能实现革命之后的新体制。具体到“宪政大会”,它本身“既然先于宪政,就缺乏宪政性格,也不可能转变成为宪政本身。”(这一句话,为美国革命后顺利走上“新体制”的合法性作铺垫。)因此,法国革命后,新宪政如何具有合法性仍然是个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西耶尔引导出一种绝对性原则,以证明确立本身及其立法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最终,他把“制宪权”根植于“自然状态”的法兰西“民族”。这样的逻辑,导致了事情发生戏剧性的转折:当把法兰西“民族”定位为法兰西人中的“多数”时,算术级的数的“多数”是那些受贵族和教士阶层所压迫的“第三等级”。进而,“第三等级”受到肯定,其受压迫地位又转换为几何级的质的肯定。量变完成了向质变的转换,因其“受压迫”而具有了某种“特权”。由此受压迫者逻辑,“第三等级”成为“制宪权”的主体。
同时起作用的,是罗伯斯比尔的关注点:“共和制?君主制?我只知道解决(第三等级诉求)社会问题”时,这场革命的目标产生偏移,不再是建立“自由宪政”的新秩序,而是变成了一场社会性的悲情控诉:对于民间的同情、对于贫困不幸者的同情成了政治品格。一场深邃无涯的悲悯心肠,转而成为“新体制”之大仁大德的证明。
逻辑与现实铰接一体,这就把建立新体制、寻求宪政正义的源泉颠倒了,不是“自由”,而是“博爱”。阿伦特分析道:同情只是在针对某个人的时候才可能;针对大众则就变成了抽象的、对民族产生灾难性影响的东西。当整个民族的苦难破坏了对于同情的克制能力,由此便产生了意欲以极端手段来铲除(人类不平等)不幸的倾向。这时悖论就出现了——有人出于同情和对人类的爱而随时滥杀无辜。
中国革命和中国新政权的建立就是这个模式,为了千千万万的“劳苦人民”对“地富反坏右”大开杀戒!它的正义来自“民族”解放运动、“人民”当家作主。
相应地,美国革命的过程完全不同。
首先,美国物质条件的优裕免除了由社会贫困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如物质匮乏所导致的个人的封闭性(“被排除在公共领域之外的不透明性”)、同情不幸者引发的“美德之恐怖”、暴力及军事独裁等;从而能够致力于建立将更多的声音吸纳进来的民主机制。
美国革命后制宪,不是对阶层权力的剥夺,而是阶层权力的让度。不是旧权力剥夺后,新权力空白处起高楼;而是旧权力的重新组合,新权力续接在旧权力的有机质上。比如说,奴隶制废除了,奴隶解放了,但原先做奴隶主的那个人奴隶主法权丧失了,但其它革命法权还在。这就是英美革命形制,与德法革命不同。
具体说,革命后,制宪者们是从各市镇之议会推选出来的代表,虽然同样承受着来自“下方”(如法国第三等级)的压力,但却不是从任何主观之心境、意志、品德开始,也不去寻找一个绝对性的原则作为源泉或合法性论证;正是制宪和创制活动本身已经承担了宪政构成的权威,体现了“前宪政”政治社会中不同的、次级的组织体(各市的议会及各州的自制法规),它们因人民的认可而具有制度上的权威性。随后,是在已有的“宪政构成”的社会之上,建立一个联合各州的权威的联邦共和制。
因此。这个新共和体制自我正当性论证基础,正在于保存和持续这个已经由人民自发性构成的多元的政治社会,在于其中各种不同的、由人民承认的因而具有权威性的制度。与欧洲现代国家仍然以统一、不可分割的主权为基设不一样的是,美国宪政所确立的国家以“权力的结合”为取向而形成“联邦”原则。
最后要说,近几天里那些振奋于美国文革之“群众运动”,嘲笑美国奴隶制除恶不尽的说法,是绝对主义而非历史主义,是幼稚的;汩汩的流血声,是可怕的。
阿伦特夫人《革命》书章中,分析了美国革命与法国革命的不同:与欧洲现代国家仍然以统一、不可分割的“主权”为基设不一样的是,美国宪政所确立的国家以“权力的结合”为取向而形成“联邦”原则。
这就回答了不受既定传统束缚、揭竿而起的革命之后,新体制的建立有两种途径,以获得革命所建立起来的政权的正当性;其分别依赖两种资源以取得它的合法性论证。一种解决的办法往往是赋予这个新的创制一种更高超、更绝对的根据,这个绝对根据是古代的“圣人”、“伟大的立法者”、“自然法和自然法的上帝”(民族的“普遍意志”)。这一个途径,阿伦特夫人指出其以权威之外的权威来解释其正当性,这是一个恶性循环。法国革命就陷入这样的恶性循环:第一场大革命之后,后一场革命不断推翻前一场革命,以至于法兰西有第一、第二和第三共和国。
恶因在于,第一次法国革命期间,西耶尔Emmanuel Joseph Sieyes1748~1836)提出了“制宪权”的问题,解释“制宪权”存在于且先于“国家宪政权力”的存在之外;正义的源泉或基础来自“人民”(“民族”),即宪政正义来自“人民主权”。对此,阿伦特指出:不论是“人民”还是“民族”,都不具有宪政性格,因此不拥有任何制宪权威,从而不能实现革命之后的新体制。具体到“宪政大会”,它本身“既然先于宪政,就缺乏宪政性格,也不可能转变成为宪政本身。”(这一句话,为美国革命后顺利走上“新体制”的合法性作铺垫。)因此,法国革命后,新宪政如何具有合法性仍然是个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西耶尔引导出一种绝对性原则,以证明确立本身及其立法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最终,他把“制宪权”根植于“自然状态”的法兰西“民族”。这样的逻辑,导致了事情发生戏剧性的转折:当把法兰西“民族”定位为法兰西人中的“多数”时,算术级的数的“多数”是那些受贵族和教士阶层所压迫的“第三等级”。进而,“第三等级”受到肯定,其受压迫地位又转换为几何级的质的肯定。量变完成了向质变的转换,因其“受压迫”而具有了某种“特权”。由此受压迫者逻辑,“第三等级”成为“制宪权”的主体。
同时起作用的,是罗伯斯比尔的关注点:“共和制?君主制?我只知道解决(第三等级诉求)社会问题”时,这场革命的目标产生偏移,不再是建立“自由宪政”的新秩序,而是变成了一场社会性的悲情控诉:对于民间的同情、对于贫困不幸者的同情成了政治品格。一场深邃无涯的悲悯心肠,转而成为“新体制”之大仁大德的证明。
逻辑与现实铰接一体,这就把建立新体制、寻求宪政正义的源泉颠倒了,不是“自由”,而是“博爱”。阿伦特分析道:同情只是在针对某个人的时候才可能;针对大众则就变成了抽象的、对民族产生灾难性影响的东西。当整个民族的苦难破坏了对于同情的克制能力,由此便产生了意欲以极端手段来铲除(人类不平等)不幸的倾向。这时悖论就出现了——有人出于同情和对人类的爱而随时滥杀无辜。
中国革命和中国新政权的建立就是这个模式,为了千千万万的“劳苦人民”对“地富反坏右”大开杀戒!它的正义来自“民族”解放运动、“人民”当家作主。
相应地,美国革命的过程完全不同。
首先,美国物质条件的优裕免除了由社会贫困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如物质匮乏所导致的个人的封闭性(“被排除在公共领域之外的不透明性”)、同情不幸者引发的“美德之恐怖”、暴力及军事独裁等;从而能够致力于建立将更多的声音吸纳进来的民主机制。
美国革命后制宪,不是对阶层权力的剥夺,而是阶层权力的让度。不是旧权力剥夺后,新权力空白处起高楼;而是旧权力的重新组合,新权力续接在旧权力的有机质上。比如说,奴隶制废除了,奴隶解放了,但原先做奴隶主的那个人奴隶主法权丧失了,但其它革命法权还在。这就是英美革命形制,与德法革命不同。
具体说,革命后,制宪者们是从各市镇之议会推选出来的代表,虽然同样承受着来自“下方”(如法国第三等级)的压力,但却不是从任何主观之心境、意志、品德开始,也不去寻找一个绝对性的原则作为源泉或合法性论证;正是制宪和创制活动本身已经承担了宪政构成的权威,体现了“前宪政”政治社会中不同的、次级的组织体(各市的议会及各州的自制法规),它们因人民的认可而具有制度上的权威性。随后,是在已有的“宪政构成”的社会之上,建立一个联合各州的权威的联邦共和制。
因此。这个新共和体制自我正当性论证基础,正在于保存和持续这个已经由人民自发性构成的多元的政治社会,在于其中各种不同的、由人民承认的因而具有权威性的制度。与欧洲现代国家仍然以统一、不可分割的主权为基设不一样的是,美国宪政所确立的国家以“权力的结合”为取向而形成“联邦”原则。
最后要说,近几天里那些振奋于美国文革之“群众运动”,嘲笑美国奴隶制除恶不尽的说法,是绝对主义而非历史主义,是幼稚的;汩汩的流血声,是可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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