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核心知识点梳理
家族组织是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基础。作者通过历史学、社会学、人类学等不同学科的视角,借鉴人类学和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明清时代福建家族组织进行了考察。研究发下,在家庭结构(不同的家庭类型)及其周期性变化(大、小家庭)的基础上,家庭以血缘关系为纽带,通过与地缘关系、利益关系的结合,演化出不同的家族组织形态。研究指出,明清福建地区的宗族组织形态主要有三种,即继承式宗族组织,依附式宗族组织和合同式宗族组织。继承式宗族组织主要通过血缘关系连结,体现为一种继承关系的网络连接;依附式宗族组织主要通过组织内部的权力关系进行连结,体现为一种成员之间的相互支配或者依附的关系网络;合同式宗族组织主要通过利益关系连结,体现为一种成员之间以合同为基础的权力与义务的关系网。
“经由分家而形成的宗族组织,是以血缘为关系为基础的继承式宗族,其主要功能在于确保传宗接代的顺利进行,族人的权利及义务取决于各自的继嗣关系。随着族人之间血缘关系的日益淡化和两极分化的不断加深,继承式宗族必将趋于解体,并逐渐为依附式宗族和合同式宗族所取代。依附式宗族是以地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族组织,其主要功能在于维护传统的社会秩序,族人的权利及义务取决于各自的社会地位;合同式宗族是以利益关系为基础的宗族组织,其主要功能在于对某些公共事业实行合股经营,族人的权利及义务取决于各自的既定股份。”(p207)
作为社会结构基础的宗族组织,其产生即是为了适应一定的社会经济结构,反过来又会渗透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之中,影响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作者指出,连接明清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关系的主要机制有三个:宗法伦理的庶民化、基层社会的自治化和财产关系的共有化。所谓的宗法伦理的庶民化,指的是由士大夫阶级等上层阶级所享有和垄断的以立庙祭祖为形式的等级森严的宗法制度逐渐向民间开放的过程。宋代以来,由于程朱理学在宗法理论上庶民化的导向,贵贱之别和嫡庶之别不再严格体现在宗法实践上,民间宗族组织得到了普遍发展。基层社会的自治化指的是由中央集权的削弱和乡族势力的增强所导致的基层社会治理方式由国家治理向地方自治的一种转向。明清时期,家族组织与里甲制度相结合,成为管理基层社会的政权组织,这主要体现在家族组织在户籍管理与赋役征派所发挥的功能上。以宗族组织为代表的地方政权组织的发展和势力的扩大,是专制皇权及其官僚机构无法直接控制庞大帝国而放权给地方社会的结果。宗族组织的发展及其基层社会控制力的扩大是和国家直接控制能力下降及其导致的管理形式的转变联系在一起的。财产关系的共有化指的是以土地为核心的乡族共有经济的发展,从而形成了宗族组织共有族产扩大化的过程。家族内部财产关系的共有化及其财产分割形式会影响到宗族规模及其组织形态的发展。家族组织的普遍发展和财产关系的共有化是地方乡族地主经济形成和发展的集中体现。
“明清时期家族组织的发展,反映了中国传统社会的深刻变化。祭祖活动普及于民间、宗桃继承关系的多元化和拟制化,反映了宗法伦理的庶民化;家族组织与基层政权相结合,里甲户籍的世袭化和里甲赋役的定额化,反映了基层社会的白治化;族产的迅速发展及其权益分配的股份化,反映了财产关系的共有化。中国传统社会的上述演变趋势,在家族组织的发展进程中得到了集中的体现,从而也就导致了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全面家族化。”(p208)
最后,作者指出,明清时期的家族组织作为最基本的社会组织,蕴涵了其他社会组织形成的基本原则和发展的机制,家族组织及其特征集中体现了中国传统社会的“泛家族主义”特征和文化内涵。人类社会的基本关系——血缘关系、地缘关系和财产(利益)关系——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宗族组织中得到了集中体现。换句话说,明清时期的家族组织,集中体现了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多元特征。通过深入探究宗族组织,可以把握中国传统社会的组织肌理和内在发展机制。
书籍信息: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郑振满.著.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当代中国人文大系)
y/2017.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