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大表大会制度的一点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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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写了一下,读后感想,可能存在观点和事实的错误,欢迎批评指正!】
【简要介绍和评价】 “亲历者讲述人大制度的历史事件、中国民主法治的重要问题、重大立法活动的轶事、与一些领导人间的交往等”书的推介本身就非常吸引人阅读。作为局外人,特别想知道内部人和亲历者,对于人大制度是如何认识和理解,特别想知道重大法律出台和全国人大开会幕后一些故事。这本书提供了了解这些内容很好的途径。全书总共分为综合制度、1954年制宪、会议制度、立法监督、代表制度、组织建设和新闻故事等7个部分的内容,每部分由若干篇内容与之相关的文章组成,有些还附有延伸阅读。另外,书中不仅有相关的新闻图片,还有珍贵的历史图片和资料汇编。可以说,书中的信息和资料是及其丰富,对于我们了解活生生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在每年开“两会”的时候,可以作为背景性知识,非常适合普通人阅读。
【几点感想,希望不要触碰敏感词】
1、如何认识全国人大的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由它产生“一府两院”(将来还有“一委”),“一府两院”要对其负责。这也许体现了全国人大的最高性,其掌握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由其派生并对其负责,某种程度上具有了最高性。但是,人民代表大会是会议组织,一年一次,如何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日常监督,这个任务就交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然而常委会也只是两个月开一次会,会议上讨论的事情也是不少的,因此监督职责的落实就出现了问题。监督体现最为明显的也许就是在每年的人大会议上委员长、总理、最高法院长和最高检检察长作报告了。但是,目前在修改的《法院组织法》中,有学者指出当前宪法并未规定最高法院长向全国人大作报告,而《法院组织法》中却作出了规定,这是存在问题的。法院向人大作报告与对人大负责是什么关系?不写作报告是否就意味不应当作报告,作报告是否是负责的一种表现?这样的争论,可以显示出,人大对于法院的监督方式的匮乏。而对于国务院的监督,则更是存在较大的问题,国务院在事实中的地位更是无人可以撼动的。
另外,如何看待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的关系?这两者有着重大区别,但是其职责却存在一定的交叉,而且从宪法规定的职权的数量来看,常委会的要明显多于全国人大的。另外从立法权的角度来看,常委会存在侵蚀全国人大立法权的趋势,但这只是一种观点,书中指出,何种法律草案交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何种法律草案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都有特殊的考量,得出上一种观点的只能是对于某些法律的重要程度理解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理解的出现了偏差。还有全国人大与党委之间的关系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设有党组,有关立法规划的制定,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都由党组向党中央请示,党中央立法的需求,修宪的需求都会包装成为委员长会议、常委会会议“提案”的形式,向常委会和大会提交(明年2018年年初,十九届二中全会将讨论修宪的问题,之后会变成常委会提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由此,可见党对全国人大的领导是全面的,体现了党依照法律程序将自己主张变成国家意志。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国人大是人民当家做主的体现,二者实现了统一。
2、加强宪法实施监督如何做到?
关于宪法实施和监督机构的设置,在我国,绝对不会采取西方由普通法院亦或是单独设立的宪法法院,进行监督。目前“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要求,基本的思路应该是强化《宪法》和《立法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备案审查制度,不断将其审查机关的地位明确化,程序规范化、公开化,审查标准明确化、科学化是需要进行的工作。目前的备案审查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内设的备案审查室负责(该审查室由于立法法制定之后的第四年设立,之前相关机构在办公厅),提请审查的主体和程序仅在《立法法》规定的两条,针对不同的主体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下一步,应该据此更加细化相关程序,发现下位法违反宪法的一般是执法机关亦或是司法机关,应该畅通由下向上的通道,同时又要对相关不符合要求请求予以过滤,避免审查机构工作量过重。最近的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审议了法工委所作的备案审查报告。同时法工委还通过媒体公布了备案审查典型案件,由此,备案审查制度逐渐走向“前台”,日后,其更会与大众接触。最为复杂的是审查标准的问题,不抵触原则如何清晰界定,都是比较复杂的。同时,随着备案审查工作的广泛开展,相关人员的配备及人员素质提高都是应当思考的问题。
3、乡镇人大制度何去何从?
书中多次讲到了地方人大建设的问题,尤其是讲到乡镇人大制度的建设问题。现实中,一方面有雄心和抱负的人,希望能够在乡镇人大主席的职位上作出成就的,作为“光杆司令”处于“单打独斗”的状态,另一方面,乡镇人大(不仅是乡镇人大)被称为“退居二线”的单位。乡镇人大作为最低一级的国家权力机关,与广大人民有着广泛的接触,能够倾听人民的呼声,但是这样的优点并没有得到充分利用?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这不仅仅是制度建构的问题,更是“人”的问题,为何是地方党委重视了,乡镇人大工作开展的比较好?这可以这样解释,党作为领导党,要领导人民实现当家做主,人民也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实现当家做主。但是,这样的解释是否充分?进一步的追问如何回答?
4、代表兼职、会期较短,会议密集的问题如何解决?
我国人大代表与西方国家议会中的议员最大的区别在于,除人大常委会及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我国人大代表大部分是兼职的,其在担任代表的同时,有着自己的本职工作,这样情况下,难免会在做好本职工作与履行代表职责的过程中产生冲突,不仅是时间、精力方面的冲突,也可能是代表利益与被代表者利益之间的冲突。同时,作为立法行为,本身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不仅要熟悉相关领域,而且要懂得立法技术,因为代表们在专业和技术领域的不熟悉,因而,立法实质成为立法官僚的任务,全国人大法工委承担相当繁重的立法任务。与此同时全国人大代表人数众多(不超过3000人),已经比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议会组成人员都要多,这当然可以从我国总人口世界第一、地域辽阔,民族众多等角度,分析代表的广泛性。但是这样规模的会议组织和开会程序则是相当有难度的,为此在会议组织上,北京作为首都政治中心,长安街等道路实施管制,在会议上,全体大会不再有代表发言的环节,而只有“听”和“按”的程序,发表意见的程序仅在代表团会议和小组会议之中。短短几天的时间,要对关涉国家重大的财政预算、决算,重要的法律案作出充分讨论并作出表决,这样难免令人产生疑虑,他们是否真的知道自己所表决的所具有的现实意义。加上政协会议几乎同时召开,给会议组织和安排带来较大压力(会议后勤,会务人员),不仅如此对于参会人员,不断地奔波于不同会场也是一种考验(有些人既是代表又是委员)。同时作为全国乃至世界上比较重大的事件,关注度较高,在场的人员更是压力巨大。
但是如果换一个角度来看,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一种倾听民意的机关,仅仅满足于将来自基层的声音送到中央,这样的期待和目的是可以实现的,但是这与一般的来信来访有什么区别,与宪法法律对全国人大的定位是不相符合的,难道仅仅是形式上的不同吗?在中国这样的一个大国,如何真正和广泛的发扬民主,向着“人民主权”更加靠近(世界上没有绝对的民主),没有现成的经验。全国人大开会的制度和程序在不断完善,同时更应该看到,现实与理想的差距仍旧存在,更不应该抱着仅有的进步沾沾自喜——作为区委书记的人大代表进行述职能够成为新闻,透过这一事件可以发现,头脑当中固有的观念根深蒂固,难道这不应该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吗?
【几处问题】
P85倒数第二段第二行,全国政协委员会?——政协全国委员会
P163最后一行,草案将将(?)二次审议稿中
P199倒数第三段的第三行“在香港机场,用汉语、粤语、英语三种语言提示……”——粤语不是汉语?
【简要介绍和评价】 “亲历者讲述人大制度的历史事件、中国民主法治的重要问题、重大立法活动的轶事、与一些领导人间的交往等”书的推介本身就非常吸引人阅读。作为局外人,特别想知道内部人和亲历者,对于人大制度是如何认识和理解,特别想知道重大法律出台和全国人大开会幕后一些故事。这本书提供了了解这些内容很好的途径。全书总共分为综合制度、1954年制宪、会议制度、立法监督、代表制度、组织建设和新闻故事等7个部分的内容,每部分由若干篇内容与之相关的文章组成,有些还附有延伸阅读。另外,书中不仅有相关的新闻图片,还有珍贵的历史图片和资料汇编。可以说,书中的信息和资料是及其丰富,对于我们了解活生生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在每年开“两会”的时候,可以作为背景性知识,非常适合普通人阅读。
【几点感想,希望不要触碰敏感词】
1、如何认识全国人大的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由它产生“一府两院”(将来还有“一委”),“一府两院”要对其负责。这也许体现了全国人大的最高性,其掌握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由其派生并对其负责,某种程度上具有了最高性。但是,人民代表大会是会议组织,一年一次,如何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日常监督,这个任务就交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然而常委会也只是两个月开一次会,会议上讨论的事情也是不少的,因此监督职责的落实就出现了问题。监督体现最为明显的也许就是在每年的人大会议上委员长、总理、最高法院长和最高检检察长作报告了。但是,目前在修改的《法院组织法》中,有学者指出当前宪法并未规定最高法院长向全国人大作报告,而《法院组织法》中却作出了规定,这是存在问题的。法院向人大作报告与对人大负责是什么关系?不写作报告是否就意味不应当作报告,作报告是否是负责的一种表现?这样的争论,可以显示出,人大对于法院的监督方式的匮乏。而对于国务院的监督,则更是存在较大的问题,国务院在事实中的地位更是无人可以撼动的。
另外,如何看待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的关系?这两者有着重大区别,但是其职责却存在一定的交叉,而且从宪法规定的职权的数量来看,常委会的要明显多于全国人大的。另外从立法权的角度来看,常委会存在侵蚀全国人大立法权的趋势,但这只是一种观点,书中指出,何种法律草案交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何种法律草案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都有特殊的考量,得出上一种观点的只能是对于某些法律的重要程度理解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理解的出现了偏差。还有全国人大与党委之间的关系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设有党组,有关立法规划的制定,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都由党组向党中央请示,党中央立法的需求,修宪的需求都会包装成为委员长会议、常委会会议“提案”的形式,向常委会和大会提交(明年2018年年初,十九届二中全会将讨论修宪的问题,之后会变成常委会提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由此,可见党对全国人大的领导是全面的,体现了党依照法律程序将自己主张变成国家意志。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国人大是人民当家做主的体现,二者实现了统一。
2、加强宪法实施监督如何做到?
关于宪法实施和监督机构的设置,在我国,绝对不会采取西方由普通法院亦或是单独设立的宪法法院,进行监督。目前“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要求,基本的思路应该是强化《宪法》和《立法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备案审查制度,不断将其审查机关的地位明确化,程序规范化、公开化,审查标准明确化、科学化是需要进行的工作。目前的备案审查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内设的备案审查室负责(该审查室由于立法法制定之后的第四年设立,之前相关机构在办公厅),提请审查的主体和程序仅在《立法法》规定的两条,针对不同的主体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下一步,应该据此更加细化相关程序,发现下位法违反宪法的一般是执法机关亦或是司法机关,应该畅通由下向上的通道,同时又要对相关不符合要求请求予以过滤,避免审查机构工作量过重。最近的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审议了法工委所作的备案审查报告。同时法工委还通过媒体公布了备案审查典型案件,由此,备案审查制度逐渐走向“前台”,日后,其更会与大众接触。最为复杂的是审查标准的问题,不抵触原则如何清晰界定,都是比较复杂的。同时,随着备案审查工作的广泛开展,相关人员的配备及人员素质提高都是应当思考的问题。
3、乡镇人大制度何去何从?
书中多次讲到了地方人大建设的问题,尤其是讲到乡镇人大制度的建设问题。现实中,一方面有雄心和抱负的人,希望能够在乡镇人大主席的职位上作出成就的,作为“光杆司令”处于“单打独斗”的状态,另一方面,乡镇人大(不仅是乡镇人大)被称为“退居二线”的单位。乡镇人大作为最低一级的国家权力机关,与广大人民有着广泛的接触,能够倾听人民的呼声,但是这样的优点并没有得到充分利用?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这不仅仅是制度建构的问题,更是“人”的问题,为何是地方党委重视了,乡镇人大工作开展的比较好?这可以这样解释,党作为领导党,要领导人民实现当家做主,人民也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实现当家做主。但是,这样的解释是否充分?进一步的追问如何回答?
4、代表兼职、会期较短,会议密集的问题如何解决?
我国人大代表与西方国家议会中的议员最大的区别在于,除人大常委会及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我国人大代表大部分是兼职的,其在担任代表的同时,有着自己的本职工作,这样情况下,难免会在做好本职工作与履行代表职责的过程中产生冲突,不仅是时间、精力方面的冲突,也可能是代表利益与被代表者利益之间的冲突。同时,作为立法行为,本身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不仅要熟悉相关领域,而且要懂得立法技术,因为代表们在专业和技术领域的不熟悉,因而,立法实质成为立法官僚的任务,全国人大法工委承担相当繁重的立法任务。与此同时全国人大代表人数众多(不超过3000人),已经比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议会组成人员都要多,这当然可以从我国总人口世界第一、地域辽阔,民族众多等角度,分析代表的广泛性。但是这样规模的会议组织和开会程序则是相当有难度的,为此在会议组织上,北京作为首都政治中心,长安街等道路实施管制,在会议上,全体大会不再有代表发言的环节,而只有“听”和“按”的程序,发表意见的程序仅在代表团会议和小组会议之中。短短几天的时间,要对关涉国家重大的财政预算、决算,重要的法律案作出充分讨论并作出表决,这样难免令人产生疑虑,他们是否真的知道自己所表决的所具有的现实意义。加上政协会议几乎同时召开,给会议组织和安排带来较大压力(会议后勤,会务人员),不仅如此对于参会人员,不断地奔波于不同会场也是一种考验(有些人既是代表又是委员)。同时作为全国乃至世界上比较重大的事件,关注度较高,在场的人员更是压力巨大。
但是如果换一个角度来看,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一种倾听民意的机关,仅仅满足于将来自基层的声音送到中央,这样的期待和目的是可以实现的,但是这与一般的来信来访有什么区别,与宪法法律对全国人大的定位是不相符合的,难道仅仅是形式上的不同吗?在中国这样的一个大国,如何真正和广泛的发扬民主,向着“人民主权”更加靠近(世界上没有绝对的民主),没有现成的经验。全国人大开会的制度和程序在不断完善,同时更应该看到,现实与理想的差距仍旧存在,更不应该抱着仅有的进步沾沾自喜——作为区委书记的人大代表进行述职能够成为新闻,透过这一事件可以发现,头脑当中固有的观念根深蒂固,难道这不应该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吗?
【几处问题】
P85倒数第二段第二行,全国政协委员会?——政协全国委员会
P163最后一行,草案将将(?)二次审议稿中
P199倒数第三段的第三行“在香港机场,用汉语、粤语、英语三种语言提示……”——粤语不是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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