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观点总结
1、大脑功能是区域化的,但是并不代表意识是某一个特定区域产生的。
2、大脑的塑造过程中,进化造成的区域功能和后天学习得来的功能同样重要。可以说人脑由遗传特性和社会环境共同塑造的(默默点头)。
3、在左脑(也就是控制有半侧躯干活动的脑)中存在一个被作者定义为解释器( Left brain interpreter)的功能区域。在维基百科中的解释如下:
Left brain interpreter is the term coined by professor of psychology Michael S. Gazzaniga and Joseph E. LeDoux.In neuropsychology the left brain interpreter refers to the construction of explanations by the left brain in order to make sense of the world by reconciling new information with what was known before.The left brain interpreter attempts to rationalize, reason and generalize new information it receives in order to relate the past to the present.
核心功能就是在原有的认知基础上解释(或者理解)新习得的知识。这个过程还不单纯是记忆的问题,主要是将知识内化的过程。
解释器的发现过程应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神经系统学发现。主要的实验对象,还是裂脑患者(毕竟是Sperry的学生)。首先给一个裂脑者右侧脑(对应左脑视区)看图像,左脑可以进行识别和描述。但是对左侧脑进行相同的实验,患者表示不能看见。
这个其实应该说明右侧脑有理解功能而左侧脑没有吧?
神奇的是,如果叫左侧脑看见物体的患者指出和图像相关的物体时,却是成功的。这个事儿其实大概是想说,左脑的解释区虽然没有直接进入意识层面,但是其实对人类理解这个世界还是有着很吓人的作用的。解释器的作用和弗洛伊德的“潜意识”类似,不易被察觉,但是确实潜移默化。
4、在解释了解释器这个存在之后,作者对人脑意识(或者应该叫显意识?)进行了物质基础层面的假想(只是假想)。并从两个角度去大概说了一下:量子力学 + 复杂系统。这两个东西其实都是对传统宿命论提出的挑战。最后作者表示更倾向于将意识的实体表述成电脑硬件之上的软件。
但是我其实一直有一个想法,就是未来的确定性大概是存在的,但是人类在认知上并不可能罢了。恩,这个不多说了。反正也算是一种不可认知论吧。
5、书中还有一部分就是神经科学的发展在道德上带来的问题,书中想表达的意识就是人到底应不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作者表示的还是应该的。但是我觉得法律问题不应该从哲学层次思考。决定论在很长一个历史时期还是非常主流的思想,如果按照书中引述的案件判词中那样,不能惩罚没有意识的石头,那么也不应该惩罚本质上没有意识的人吧?